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關於廢止《城市燃氣安全管理規定》、《城市燃氣管理辦法》和修改《建設部關於納入國務院決定的十五項行政許可的條件的規定》的決定
來源:嶽陽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2014-01-17
瀏覽量:1 | | | | |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關於廢止《城市燃氣安全管理規定》、《城市燃氣管理辦法》和修改《建設部關於納入國務院決定的十五項行政許可的條件的規定》的決定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關於廢止<城市燃氣安全管理規定>、<城市燃氣管理辦法>和修改<建設部關於納入國務院決定的十五項行政許可的條件的規定>的決定》已經第77次部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發布,自發布之起施行。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部長 薑偉新

二〇一一-九-七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關於廢止《城市燃氣安全管理規定》、《城市燃氣管理辦法》和

修改《建設部關於納入國務院決定的十五項行政許可的條件的規定》的決定

經2011-8-11第77次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常務會議審議,決定廢止和修改下列部門規章,現予發布,自發布之起生效。

一、經商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公安部同意,廢止《城市燃氣安全管理規定》(1991-3-30建設部、勞動部、公安部令第10號發布)。

二、廢止《城市燃氣管理辦法》(1997-12-23建設部令第62號發布)。

三、對《建設部關於納入國務院決定的十五項行政許可的條件的規定》(2004-10-15建設部令第135號發布)作如下修改:

刪除“二、工程造價谘詢企業資質認定條件”、“五、從事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處理服務審批條件”、“六、城市排水許可證核發條件”、“七、燃氣設施改動審批條件”、“十三、房地產估價機構資質核準條件”和“十四、城市新建燃氣企業審批條件”的相關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