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道養護管理規定(交通運輸部令2020年第20號)
來源:嶽陽縣交通運輸局   2020-12-31
瀏覽量:1 | | | | |

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運輸部令

 

2020年第20號

 

《航道養護管理規定》已於2020年12月9日經第35次部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

 

 

部  長   李小鵬

2020年12月20日

 


 

航道養護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範和加強航道養護管理工作,保障航道暢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航道法》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製定本規定。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航道養護活動的,適用本規定。

本規定所稱航道養護,是指為保證航道符合相關技術要求而采取的保持或者恢複通航條件的活動。

航道養護分為日常養護和應急搶通。日常養護包括例行養護和專項養護。

第三條  交通運輸部主管全國航道養護管理工作,並按照國務院的規定直接負責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重要幹線航道和國際、國境河流航道等重要航道的養護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規定主管所轄航道的養護管理工作。

交通運輸部設置的負責航道管理的機構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航道管理的部門或者機構(以下統稱航道養護管理部門),具體承擔航道養護管理工作。

第四條  航道養護資金包括國務院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航道養護需要安排的財政預算資金以及依法依規通過其他方式籌集的資金。

第五條  航道養護管理工作堅持統籌協調、安全環保、科學高效的原則,滿足防洪、通航等方麵的要求。

鼓勵采用新技術、新材料,使用現代化的設施裝備,積極推進航道養護智能化。

 

第二章  養護計劃

 

第六條  航道養護計劃是航道養護管理部門對所轄航道日常養護、應急搶通等組織編製的年度性工作安排。

航道養護計劃應當包括養護內容、養護標準、工作量、生產安全、質量和綠色環保目標、養護費用等。

第七條  航道養護計劃應當根據航道現狀技術等級,按照國家有關強製性標準和技術規範製定。

本規定第三條第一款所規定的航道的養護計劃由交通運輸部組織製定。

航道條件、航運需求發生變化的,航道養護管理部門應當及時更新航道現狀技術等級並相應調整航道養護計劃。

第八條  轄區界航道、跨轄區河流上下遊航道的養護計劃,相關航道養護管理部門應當共同協商確定,相互協調;協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一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確定。

通航建築物的養護停航安排還應當合理銜接。

 

第三章  養護實施

 

第九條  航道養護管理部門應當按照航道養護計劃組織實施航道養護。

航道養護管理部門所屬的承擔航道養護事務性工作的機構具體實施航道養護,不具備條件時,可以通過招標等方式組織實施航道養護。

承擔航道養護事務性工作的機構可以協助航道養護管理部門編製航道養護計劃。

第十條  實施航道養護的單位應當定期開展航道例行養護巡查、掃測等,發現航道實際尺度達不到航道維護尺度或者有其他不符合船舶通航安全要求的情形,應當及時進行養護,並報告航道養護管理部門。

通航建築物應當加強日常監測維護,降低停航檢修頻率,縮短停航時間。

第十一條  對於規模較大、技術複雜、需要集中作業的航道養護活動,實施航道養護的單位應當編製專項養護技術方案,經航道養護管理部門組織專家評審後實施。

實施航道養護的單位應當按照技術方案要求開展專項養護作業。養護作業完成後,航道養護管理部門應當及時進行核驗。

第十二條  航道養護管理部門應當製定航道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建立健全突發事件應急管理體係,定期開展應急演練。

發生航道損壞、阻塞等突發事件,航道養護管理部門應當按照應急預案組織應急搶通,並按照應急預案向地方人民政府、有關主管部門報告。

第十三條  航道養護管理部門應當在枯水期加強與上下遊水工程運行和管理單位的應急調度協調,以保證足夠的下泄流量和通航水位並及時通報水情調度信息,保障航道維護尺度和通航建築物運行安全。

在洪水期、枯水期及其他特殊水文、氣象條件下,或者重點時段、重大突發事件等特殊時期,實施航道養護的單位應當增加航道巡查和通航建築物運行監測頻次。

第十四條  航道養護應當避免可能造成限製通航的集中作業或者在通航高峰期作業。實施航道疏浚、清障等影響通航的航道養護活動,或者確需限製通航的養護作業,實施航道養護的單位應當提前向航道養護管理部門報告。

實施航道養護的單位實施養護作業時,應當設置明顯的作業標誌,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養護作業完成後,實施航道養護的單位應當及時撤除相關作業標誌,清除影響航道通航條件的其他殘留物。

實施應急搶通的養護船舶作業時,實施航道養護的單位可以在不影響過往船舶安全通行的前提條件下,在執行該作業所必需的限度內確定航行路線和方向,並及時將有關情況通報海事管理機構。

進行航道養護作業可能造成航道堵塞的,航道養護管理部門和海事管理機構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製定船舶疏導方案,並向社會公告。

第十五條  航道養護管理部門收到本規定第十條、第十四條規定的實施航道養護的單位報告的,應當及時發布航道通告,並提前通報海事管理機構。

第十六條  實施航道養護的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合理處置航道養護疏浚土。

鼓勵對疏浚土資源再利用。實施航道養護的單位再利用疏浚土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手續。

第十七條  實施航道養護的單位應當根據國家有關綠色環保的要求,采用節能環保的設備設施和作業方式。

第十八條  航道養護管理部門應當按照交通運輸部製定的航道養護技術核查標準,對航道養護情況進行年度技術核查。

航道養護技術核查可以委托第三方技術谘詢單位開展。

第十九條  實施航道養護的單位應當按照航道養護管理部門的要求,留存航道養護作業相關技術資料,其中航道測繪資料等應當長期保留。

第二十條  實施航道養護的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做好航道養護數據的統計和上報工作。

 

第四章  信息公開

 

第二十一條  承擔航道養護事務性工作的機構應當向社會公布所轄航道的維護尺度、通航建築物停航複航安排等航道公共服務信息。

內河五級以上航道的維護尺度每月至少公布一次,通航建築物停航複航安排至少提前30日公布,應急停航應當及時公布。

第二十二條  航道養護管理部門應當公布內河等級航道圖並定期更新,公布前應當進行技術和保密審查。

內河等級航道圖中應當標注航道尺度、航標、通航建築物,以及橋梁、隧道、港口設施等信息。

航道養護管理部門應當組織推廣應用內河電子航道圖。內河電子航道圖的生產和應用應當符合相關技術規範要求。

第二十三條  航道養護管理部門應當建設航道運行監測和預警係統、通航建築物聯合調度係統,推進航道通航條件信息共享。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四條  航道養護管理部門應當依據職責采取重點檢查或者不定期抽查等方式,加強對航道養護工作的監督管理。

第二十五條  航道養護監督應當重點對航道養護計劃執行情況、養護技術核查情況進行檢查。

第二十六條  被檢查單位和有關人員應當配合航道養護管理部門的監督檢查,如實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不得隱匿、謊報或者拒絕檢查。

第二十七條  實施航道養護的單位有違反本規定情形的,航道養護管理部門應當責令限期整改,並對整改情況進行跟蹤檢查。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八條  承擔航道養護事務性工作的機構,是指為航道養護管理部門履行管理職責提供決策支持及技術性、輔助性保障工作的事業單位。

第二十九條  進出軍事港口、漁業港口的專用航道不適用本規定。其他單位的專用航道養護由專用單位負責,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三十條  國際、國境河流航道的養護管理應當符合與我國締結的有關雙邊、多邊協定要求。

第三十一條  本規定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