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關於居民電動汽車充電設施用電試行分時電價的通知
湘發改價調規【2023】427號
各市州發展改革委,國網湖南省電力有限公司、各地方電網公司、各增量配電網企業: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構建高質量充電基礎設施體係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23〕19號)、《國家發展改革委 國家能源局關於加快推進充電基礎設施建設更好支持新能源汽車下鄉和鄉村振興的實施意見》(發改綜合〔2023〕545號)、《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電動汽車用電價格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發改價格〔2014〕1668號)和《湖南省發展改革委關於進一步完善我省分時電價政策及有關事項的通知》(湘發改價調規〔2021〕848號)等文件精神,為充分發揮價格杠杆作用,合理引導用戶削峰填穀,降低居民電動汽車充電成本,經研究,決定對居民電動汽車充電設施用電試行分時電價政策。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執行範圍
居民家庭住宅、居民住宅小區、執行居民電價的非居民用戶中設置的電動汽車充電設施用電(非經營性質),在執行居民合表用戶電價的基礎上,試行分時電價政策。是否執行分時電價,由居民用戶自行選擇,選定後一年內不得變更,選擇次月生效。
二、時段劃分
每日24小時分為高峰、平段、低穀三段各8個小時。其中,高峰11:00-14:00、18:00-23:00;平段7:00-11:00、14:00-18:00;低穀23:00-次日7:00。
三、電價標準
平段電價0.604元/千瓦時;低穀電價在平段電價基礎上下浮0.1元/千瓦時,標準為0.504元/千瓦時;高峰電價在平段電量基礎上上浮0.1元/千瓦時,標準為0.704元/千瓦時。
四、其他要求
1.做好表計改造。電動汽車充電設施應獨立計量。安裝獨立計量裝置時,計量裝置費由供電公司承擔,紅線內線路管道改造費由用戶承擔。
2.抓緊貫徹落實。各級發展改革部門要認真部署,做好宣傳解釋和協調工作。電網企業要嚴格執行價格政策,按照方便用戶的原則,妥善處理好電價政策執行過程中的矛盾和問題。
3.本通知自2023年7月1日起執行,時間暫定1年。執行中如遇問題,請及時報告我委。過去相關規定與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為準。
湖南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2023年6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