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水事違法“首違不罰”事項清單》
來源:水利局   2024-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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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市州、縣市區水行政主管部門,廳機關各部門(單位)、廳直各單位:

  《湖南省水事違法“首違不罰”事項清單》(以下簡稱《清單》)已經廳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以印發,並提出以下要求,請結合實際抓好貫徹落實。

  一、適用《清單》對違法行為不予行政處罰的,水行政處罰機關應當按照行政處罰程序製作不予行政處罰決定書,在決定書中載明適用不予行政處罰的事實和理由。

  二、對未列入《清單》,但符合免予處罰情形的違法行為,水行政處罰機關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等相關法律法規規定,依法作出處理決定。

  三、對違法行為不予行政處罰的,水行政處罰機關應當對當事人進行教育。

  四、本《清單》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湖南省水利廳

  2024年12月24日

  《湖南省水事違法“首違不罰”事項清單》

序號

違法事項

不予處罰適用條件(需同時具備)

法定依據

來源

(裁量權基準)

類別

1

圍湖造地、圍墾河道的

1、初次違法;

2、在限期內恢複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

3、立即停止或者經責令立即停止違法行為。

1、《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第五十六條“違反本法第十五條第二款、第二十三條規定,圍海造地、圍湖造地、圍墾河道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恢複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既不恢複原狀也不采取其他補救措施的,代為恢複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承擔。”

2、《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第四十四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河道主管機關除責令其糾正違法行為、采取補救措施外,可以並處警告、罰款、沒收非法所得;對有關責任人員,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六)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七條的規定,圍墾湖泊、河流的;”

第八條

1、一般違法行為情形:圍湖造地或者圍墾河道麵積

在600平方米以下,停止違法行為,在限期內恢複原狀或者采取補救措施的。

處罰基準:處1萬元以下罰款。

河道(湖)管理

2

防洪工程設施未經驗收,即將建設項目投入生產或者使用的

1、初次違法;

2、投資額在100萬元以下,立即停止或者經責令立即停止生產或者使用;

3、在規定期限內通過驗收。

《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第五十八條第二款“違反本法第三十三條第二款規定,防洪工程設施未經驗收,即將建設項目投入生產或者使用的,責令停止生產或者使用,限期驗收防洪工程設施,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條

1、一般違法行為情形:投資額在100萬元以下,在規定的期限內停止生產或者使用的。

處罰基準:處1萬元以下罰款。

河道(湖)管理

序號

違法事項

不予處罰適用條件(需同時具備)

法定依據

來源

(裁量權基準)

類別

3

未經批準或者不按照河道主管機關的規定在河道管理範圍內取 土、淘金、棄置砂石或者淤泥、爆破、鑽探、挖築魚塘的

1、初次違法;

2、對河勢穩定、堤防安全和河道未造成影響;

3、立即停止或者經責令立即停止違法行為,在限期內采取補救措施,取得河道主管機關審批手續的。

1、《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第四十四條第(四)項“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河道主管機關除責令其糾正違法行為、采取補救措施外,可以並處警告、罰款、沒收非法所得;對有關責任人員,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四)未經批準或者不按照河道主管機關的規定在河道管理範圍內采砂、取土、淘金、棄置砂石或者淤泥、爆破、鑽探、挖築魚塘的。”

2、《湖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辦法》第二十九條“有《河道管理條例》第四十四條第(一)、(四)、(五)、

(六)項或者第四十五條規定的行為,應當給予罰款處罰的,罰款額度為10000元以下。”

第十八條

1、輕微違法行為情形:對河勢穩定、堤防安全和河道未造成影響,在限期內停止

違法行為、采取補救措施,取得河道主管機關審批手續的。

處罰基準:予以警告,可以並處3千元以下罰款。

河道(湖)管理

4

侵占、破壞、損毀、移動水工程設施保護標誌和界碑、界杆、界樁等水工程管理標誌的

1、初次違法;

2、在限期內恢複原狀;

3、立即停止或者經責令立即停止違法行為。

《湖南省洞庭湖區水利管理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二款“禁止侵占、破壞、損毀、移動水工程設施保護標誌和界碑、界杆、界樁等水工程管理標誌。

第三十二條第一款“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四條和第二十六條第二款規定的,由省、洞庭湖區設區的市或者縣(市、區)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三條

1、一般違法行為情形:在限期內停止違法行為、恢複原狀的。

處罰基準:處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水利工程管理

序號

違法事項

不予處罰適用條件(需同時具備)

法定依據

來源

(裁量權基準)

類別

5

侵占、破壞、損

毀分蓄洪、蓄洪安全、機電排灌、

供水、水利結合滅螺、防汛器材、

觀測監測管理等水工程設施的

1、初次違法;

2、違法行為未對水工程設施造成損壞;

3、立即停止或者經責令立即停止違法行為。

《湖南省洞庭湖區水利管理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一款“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破壞、損毀分蓄洪、蓄洪安全、機電排灌、供水、水利結合滅螺、防汛器材、觀測監測管理等水工程設施。”

第三十二條第二款“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侵占、破壞、損毀水工程設施的,由省、洞庭湖區設區的市或者縣(市、區)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可以處一萬元以下罰款;造成嚴重後果的,可以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四條

1、一般違法行為情形:違法行為未對水工程設施造

成損壞,在限期內停止違法行為的。

處罰基準:處1萬元以下罰款。

水利工程管理

6

工業企業的生產設備冷卻水、空調冷卻水、鍋爐冷凝水未回收利用的

1、初次違法;

2、用水水平在用水定額通用值20%以下(不含本數);

3、立即改正或者經責令立即改正。

《節約用水條例》第四十九條“工業企業的生產設備冷卻水、空調冷卻水、鍋爐冷凝水未回收利用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九十條

1、一般違法行為情形:用水水平在用水定額通用值20%以上50%以下,在限期內改正的。

處罰基準: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水資源管理

7

取水單位或者個人擅自停止使用節水設施、擅自停止使用取退水計量設施、不按規定提供取水、退水計量資料的

1、初次違法;

2、危害後果輕微;3、立即改正或者經責令立即改正,采取補救措施。

《取水許可管理辦法》第四十九條“取水單位或者個人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取水審批機關責令其限期改正,並可處一千元以下罰款:(一)擅自停止使用節水設施的;(二)擅自停止使用取退水計量設施的;(三)不按規定提供取

水、退水計量資料的。”

第九十四條

1、一般違法行為情形:1年

以內發現1次違法行為的。

處罰基準:責令限期改正,處500元以下罰款。

水資源管理

序號

違法事項

不予處罰適用條件(需同時具備)

法定依據

來源

(裁量權基準)

類別

8

汛期違反防汛指揮部的規定或者指令的

1、初次違法;

2、對防汛未造成影響;

3、立即改正或者經責令立即改正,采取補救措施。

《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第四十四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河道主管機關除責令其糾正違法行為、采取補救措施外,可以並處警告、罰款、沒收非法所得;對有關責任人員,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八)汛期違反防汛指揮部的規定或者指令的。”

第一百零二條

1、輕微違法行為情形:在限期內改正、采取補救措施,對防汛未造成影響的。處罰基準:予以警告。

防汛抗旱管理

9

在水土流失重點預防區和重點治理區鏟草皮、挖樹兜或者濫挖蟲草、甘草、麻黃等的

1、初次違法;

2、采挖麵積1千平方米以下(不含本數);

3、立即停止或者經責令立即停止違法行為,在規定期限內恢複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一條“違反本法規定,采集發菜,或者在水土流失重點預防區和重點治理區鏟草皮、挖樹兜、濫挖蟲草、甘草、麻黃等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采取補救措施,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2、《湖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辦法》第  九條“禁止毀林、毀草開墾和采集發菜。禁止在水土流失重點預 防區全墾整地造林、全墾撫育幼林;禁止在水土流失重點預防區、重點治理區挖山洗砂、鏟草皮、挖樹苑或者濫挖中草藥材。"

第二十六條“違反本辦法第九條、第十條第一款規定,從事挖山洗砂、取土、采石或者開采零星礦產資源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活動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采取水土保持工程補救措施,沒收違法所得,情節輕微的,對個人處一千元的罰款,對單位處二萬元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對個人處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特別嚴重的,對個人處三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一百零五條

1、輕微違法行為情形:采挖麵積1千平方米以下的。

處罰基準: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可以處2萬元以下罰款。

水土保持管理

序號

違法事項

不予處罰適用條件(需同時具備)

法定依據

來源

(裁量權基準)

類別

10

在水文監測環境保護範圍內從事對水文監測有影響的活動的

1、初次違法;

2、不直接影響水文監測;

3、立即停止或者經

責令立即停止違法

行為,且在規定的期

限內恢複原狀或者

采取其他補救措施。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文條例》第三十二條“禁止在水文監測環境保護範圍內從事下列活動:(一)種植高稈作物、堆放物料、修建建築物、停靠船隻;(二)取土、挖砂、采石、淘金、爆破和傾倒廢棄物;(三)在監測斷麵取水、排汙或者在過河設備、氣象觀測場、監測斷麵的上空架設線路;(四)其他對水文監測有影響的活動。”

第四十二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從事本條例第三十二條所列活動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複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可以處一萬元以下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湖南省水文條例》第二十六條“禁止在水文測站保護範圍內從事下列影響水文監測的活動:(一)種植高稈作物與林木、堆放物料、修建建(構)築物或者設置其他障礙物;(二)在保護河段內取土、挖砂、采石、淘金、爆破、停靠船舶、傾倒廢棄物;(三)在監測斷麵、過河監測設備、觀測場所上空架設線路;

(四)在監測河段取水、排汙;(五)影響水文監測的其他活動。”

第二十八條第(三)項“(三)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在水文測站保護範圍內從事影響水文監測活動的,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處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第一百一十四條

1、輕微違法行為情形:不直接影響水文監測,經責令後停止違法行為,且在規定

的期限內恢複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的。

處罰基準:可以處1千元以下罰款。

水文管理

  備注:初次違法是指從違法行為實施之日起上溯兩年,沒有發現當事人在水利領域內存在違法行為的,認定為“初次”;違法行為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從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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