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適應我縣農業產業化和農產品加工業快速發展需要,規範縣級龍頭企業的申報認定和運行監測工作,參照湖南省農業農村廳《關於印發〈湖南省農業產業化省級龍頭企業認定和運行監測管理辦法〉的通知》(湘農發〔2020〕27號)、嶽陽市農業農村局《關於印發〈嶽陽市農業產業化市級龍頭企業認定和運行監測管理辦法〉的通知》(嶽農函〔2020〕90號)文件精神,協商縣工信局、縣財政局、縣稅務局、縣自然資源局、縣市場監督管理局等部門同意,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縣級龍頭企業是指在嶽陽縣行政區域內以農產品生產、加工或流通為主業,通過合同、合作、股份合作等利益聯結方式直接與農戶緊密聯係,使農產品生產、加工、銷售有機結合、相互促進,各項經營指標達到本辦法規定標準。
第三條 縣級龍頭企業的認定和運行監測工作堅持公開、公平、公正原則,遵循市場經濟規律,引入競爭淘汰機製。縣級農業產業化主管部門負責日常監督管理,不幹預企業經營自主權,注重高質量發展。
第四條 凡申報或已獲準作為縣級龍頭企業的企業,適用本辦法。
第五條 縣級龍頭企業評審認定和運行監測工作由縣農業農村局負責組織,每兩年進行一次。
第二章 申 報
第六條 申報縣級龍頭企業應符合以下基本條件:
1.企業組織形式。申報企業必須是依法設立的以農產品生產、加工、流通、電子商務(已經商務、稅務部門聯合認定的電商企業,下同)、休閑農業(以公司的名義)、農業社會化服務及從事農用物資生產和經營(如農機、飼料、肥料、農藥、 種子等,下同)為主業、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業。包括依照《公司法》設立的公司,其他形式的國有、集體、私營企業以及中外合資經營、中外合作經營、外商獨資企業,直接在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注冊登記的農產品專業批發市場等。
2.企業經營業務。依托我縣農產品資源優勢,企業的農產品生產、加工、流通、電子商務、休閑農業、農業社會化服務及農用物資生產和經營的銷售收入(交易額)占總業務收入(總交易額)70%以上。
3.企業規模。
(1)大宗農產品生產、加工、流通企業規模。資產總額1000萬元以上、固定資產500萬元以上、年銷售收入1000萬元以上。
(2)其他細分特色農產品生產加工企業規模。資產總額400萬元以上、固定資產200萬元以上、年銷售收入400萬元以上,單個產品為小眾特色產品,且發展潛力大,具有行業領先優勢。
(3)農產品專業批發市場交易規模。年交易額8000萬元以上。
(4)農產品電商企業規模。農產品平台類電商企業年度網絡交易額5000萬元以上,農產品應用類電商企業年度網絡交易額500萬元以上。
(5)休閑農業企業規模。資產總額400萬元以上、固定資產200萬元以上、年銷售收入400萬元以上(其中門票、餐飲、住宿、采摘、垂釣、拓展訓練等服務性收入200萬元以上),且為省三星級休閑農莊。
(6)農業社會化服務企業規模。資產總額400萬元以上、固定資產200萬元以上、年綜合服務收入400萬元以上,常年服務麵積1萬畝以上。
(7)農用物資生產和經營企業規模。參照“大宗農產品生產、加工、流通企業規模”執行。其中肥料、農藥生產與經營企業應設有健全的農化服務機構,有專業農化服務從業人員5人以上,長期服務或者領辦2個以上農民合作社、家庭農場等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年服務麵積1萬畝以上。
4.企業質量管理。
(1)在農產品生產加工中,采用國家、行業、地方或企業標準,具備相應的質量安全檢測能力並開展自律檢測。
(2)實行“兩證+追溯”管理和賦碼標識。
5.企業經濟效益。企業的總資產報酬率高於同期銀行貸款利率;企業不欠工資、不欠社會保險金,無涉稅違法行為。
6.企業負債與信用。企業資產負債率低於60%,企業銀行信用等級在A級以上(含A級),近2年內無不良信用記錄。
7.企業帶動能力。企業應具有與其生產規模相當的生產基地,通過合同、合作和股份合作等方式,與合作社、家庭農場等新型經營主體建立緊密、可靠、穩定的利益聯結機製。原則上,糧油等大宗農產品生產加工流通企業帶動農戶數量300戶以上;小眾等特色農產品生產加工流通企業帶動農戶數量100戶以上,畜禽水產企業帶動農戶數量100戶以上;電商企業帶動農戶數量200戶以上。除電商企業直接采購的農產品占所銷售農產品總量的比例達到50%以上外,其他從事農產品生產加工流通等企業,通過訂單、合同等方式從農民、新型農業經營主體、自建基地或一村一品示範村鎮直接采購的原料或購進的貨物應占所需原料或所銷售貨物量的70%以上。
8.企業競爭力。在同行中企業的產品質量、產品科技含量、新產品開發能力居區域先進水平,主營產品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環保政策和質量管理標準體係,產銷率達90%以上,近2年內沒有發生產品質量安全事件。
9.企業素質。企業負責人綜合素質較高,積極建立現代企業製度,落實質量總監、質量安全員的規定,企業有很強的發展後勁。
第七條 申報企業積極參與產業幫扶,幫扶脫貧戶(含監測戶)30戶以上或吸納農村相對貧困人口就業5人以上,或在鄉村振興重點幫扶村建立種養殖基地發展產業的,同等條件下優先支持申報。
第八條 申報材料:
1.申請報告。
2.專題材料(包括企業基本情況、采取的產業化經營模式、與基地農戶的利益聯結方式、帶動基地和農戶的基本情況、促進農戶增收情況等)。
3.縣級龍頭企業申報表(加蓋企業公章)。
4.企業營業執照。
5.企業的資產和效益情況(須經過具有資質的會計師事務所審定的企業最近一個年度的資產負債表、損益表、現金流量表及報表等)。
6.企業的資信和征信證明(可通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平台查詢)。
7.企業的納稅信用情況(須提供企業近1年內完稅證明)。
8.企業帶農增收的協議、訂單等材料(企業的帶動能力和利益聯結關係情況須由鄉鎮人民政府提供說明並附與農民合作社、家庭農場、大戶簽訂的合作合同或協議等)。
9.企業相關產品質量及管理標準體係認證(含食用農產品“身份證”管理、質量追溯和承諾達標合格證製度落實情況,近1年內由法定監管部門出具的產品質量安全證明、質量管理體係認證證書、環保體係認證證明等)。
10.企業出口備案證明(包括企業、產品及基地出口備案材料)。
11.企業參與產業幫扶的,須提供證明材料,包括脫貧戶(含監測戶)姓名、身份證號碼、家庭住址、聯係電話等,加蓋鄉鎮人民政府公章。
12.企業獲獎等情況(包括科技成果、專利證書,高新技術企業證書,或有關部門頒發的證書、注冊商標材料等)。
以上材料,未注明必須為原件的,可用複印件,並加蓋企業公章。
第九條 申報程序:
1.申報企業向所在地鄉鎮農業綜合服務中心提出申請。
2.各鄉鎮農業綜合服務中心對申報企業的申請材料的真實性進行審核,征求縣農業企業協會意見後,將審核情況報鄉鎮人民政府,鄉鎮人民政府以文件形式向縣農業農村局推薦,並附審核意見和相關材料。
第三章 認 定
第十條 縣級龍頭企業認定程序與辦法:
1.縣農業農村局對申報企業的有關資料組織相關專業人員進行評審,提出審核意見。
2.縣農業農村局就審核意見征求縣工信局、縣財政局、縣自然資源局、縣稅務局、縣市場監督管理局等部門意見,形成綜合意見後報縣人民政府審定。
3.經縣農業農村局公示無異議的企業,發文認定為農業產業化縣級龍頭企業,頒發證書牌匾並給予適當獎勵。
第四章 運行監測
第十一條 對縣級龍頭企業實行動態管理,建立淘汰機製,做到有出有進、適量增補。
第十二條 縣農業農村局聯合相關部門加強對縣級龍頭企業經濟運行情況的管理,釆取實時調度、實地考察、雙隨機抽查、重點督查等方式,及時了解企業生產基地、加工、銷售、帶農增收、質量安全等方麵情況,協調解決縣級龍頭企業發展中遇到的突出困難,完善相關扶持政策。
第十三條 監測評估的具體辦法
1.縣級龍頭企業按照縣農業農村局的要求報送企業經濟運行等情況,作為監測評估的重要依據。在監測年份,除報送企業經濟運行情況表和年度發展報告外,還需報送經有資質的會計師事務所審定的企業資產和效益情況,銀行的資信證明,企業納稅情況證明,質量安全情況證明,鄉鎮人民政府提供的企業帶動農戶情況、社會責任履行情況說明, 應享受優惠政策的落實情況等資料。
2.縣農業農村局負責對縣級龍頭企業的所報監測材料進行匯總、核查,分析運行狀況,提出監測情況報告,報請縣人民政府審定。
3.對發生安全生產事故、質量安全事件、環境汙染、上市違規操作、涉黑涉惡、坑農害農、“大棚房”問題等違法違規行為的,或被公布為重大稅收違法失信主體、信用失信(上一年度納稅信用等級為D級)的,取消其縣級龍頭企業資格。
第十四條 監測合格的企業,繼續保留縣級龍頭企業資格,享受有關優惠政策;監測不合格的企業,取消其縣級龍頭企業資格,不再享受有關優惠政策。縣農業農村局以適當形式向社會公布監測結果。
第十五條 鄉鎮農業綜合服務中心承擔對本轄區的縣級龍頭企業進行經常性的監測管理職責,按照產權清晰、權責明確、政企分開、管理科學的要求建設龍頭企業,及時反映龍頭企業發展狀況;加大法律法規宣傳力度,努力提高企業和農戶的法律意識;積極引導農業產業化經營主體強化誠信理念,建立政、銀、企風險共禦機製。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六條 縣級龍頭企業是自主經營、自負盈虧、自我約束、自我發展的企業法人和產業化經營主體,獨立承擔一切債權債務,按照市場經濟原則處理各方麵的利益關係,以經濟合同或其它形式明確公司與各方各自的權利、義務與違約責任。各級政府和農業農村部門按照市場經濟的原則,引導、協助理順各方麵的利益關係,不承擔縣級龍頭企業、農戶、銀信部門以及其他企事業單位承擔的農業產業化經營的經濟違約責任。
第十七條 縣級龍頭企業及申報縣級龍頭企業的企業應如實提供基本情況,不得弄虛作假。如發現舞弊行為,一經查實,已經認定的企業取消其縣級龍頭企業資格,未經認定的取消其申報資格,且2年內不得再行申報。
第十八條 縣級龍頭企業要及時提供有關企業運行情況的材料。對不認真、不及時上報的企業給予警告,並作為監測評估的重要依據。
第十九條 對在申報、認定、監測、評審工作中,不堅持公開、公平、公正原則,存在徇私舞弊行為的有關人員,按有關黨紀政紀規定予以查處。
第二十條 縣級龍頭企業更改企業名稱,應出具市場監管部門的營業執照等更名材料,由鄉鎮農業綜合服務中心提出審查意見,報縣農業農村局予以審核確認。
第二十一條 市級龍頭企業的認定和運行監測,由縣農業農村局依據《嶽陽市農業產業化市級龍頭企業認定和運行監測管理辦法》,負責組織申報企業的推薦材料和企業運行監測材料進行匯總、核查,核查無誤後,從縣級龍頭企業中擇優推薦上報市農業農村局。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