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農藥經營許可現場核查行為,根據《農藥管理條例》、《農藥經營許可管理辦法》及《湖南省農藥經營許可實施細則》等法律法規和規章的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工作實際,製定本細則。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的農藥經營許可現場核查行為適用本細則。法律、法規、規章及上級農業主管部門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第三條 省級農業主管部門負責實施其受理的農藥經營許可申請現場核查和監督、指導全省農藥經營許可現場核查工作。市級農業主管部門負責實施其受理的農藥經營許可申請現場核查和監督、指導轄區內縣級農業主管部門的農藥經營許可現場核查工作。縣級農業主管部門負責實施本級所受理的農藥經營許可申請現場核查工作。省、市級農業主管部門可以根據工作需要直接對其受理的農藥經營許可申請實施現場核查,也可以委托下級農業主管部門實施現場核查。
第二章 核查人員及對象第四條
承擔農藥經營許可現場核查工作的人員,應當具備以下條件:(一)熟悉農藥管理法律、法規、政策,了解轄區內農藥經營狀況;(二)具有農藥、植保、農學等相關專業大專以上學曆或中級以上職稱,有2年以上從事農藥管理相關工作經曆;(三)身體健康,能夠勝任核查工作;(四)無違法違紀記錄;(五)省級農業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第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進行現場核查。(一)首次申請農藥經營許可的;(二)農藥經營許可延續、變更時,經營範圍增加限製使用農藥的;(三)經營場所和倉儲場所發生變化的;(四)農業主管部門審查材料時認為有必要進行現場核查的。
第三章 核查程序 第六條
農業主管部門受理農藥經營許可申請後,根據資料審查情況,決定是否開展現場核查工作。第七條 承擔現場核查的農業主管部門,應當在實施現場核查2個工作日前,書麵或電話通知申請人。市級以上農業主管部門直接對申請人實施現場核查的,應當通知申請人所在地農業主管部門,並由申請人所在地農業主管部門派出觀察員參與現場核查。申請人收到《農藥經營許可現場核查通知書》(見附件)或接到電話通知時,對核查人員有異議的,應當書麵申請農業主管部門調整核查人員,並說明理由。第八條 現場核查組應當由符合要求的3-5人組成,實行組長負責製,核查組在接到核查任務後5個工作日內完成現場核查工作。因申請人原因致現場核查無法進行的,可中止現場核查程序。中止期限超過10日的,視為現場核查不合格,由核查人員在核查表上注明原因。第九條 核查組在現場核查時應當按照下列程序進行:(一)向申請人通報核查組人員,並出具《農藥經營許可現場核查通知書》及有效證件;(二)告知核查程序、內容,宣讀核查紀律,聽取申請人情況介紹;(三)核查、核實場所麵積、環境、設施設備、營業執照,查閱文件資料、記錄和相關管理製度,座談、詢問負責人和經營人員,抽查考核農藥管理法律法規及農藥知識等;(四)根據現場核查情況,填寫《湖南省農藥經營許可實地核查表》,形成核查意見,核查組人員在核查意見上簽字,必要時可以拍攝並保存影像資料作為證明材料;(五)填寫《農藥經營許可現場核查意見反饋表》(見附件),核查組組長、申請人分別在意見反饋表上簽字,申請人不簽字的,由核查組人員在意見反饋表上注明理由。第十條 對核查組反饋的現場核查情況、核查結論如有異議,申請人可提出意見或進行針對性說明,必要時可重新查驗核對。確有不能達成共識的,核查組應做好記錄,雙方簽字確認。記錄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第十一條 核查組長對核查報告、核查記錄等文書及核查結果的客觀性、公正性、真實性負責。第十二條 核查組應當在完成現場核查後2個工作日內,將核查材料報送許可管理部門。核查材料應當包括如下內容:(一)《農藥經營許可現場核查通知書》;(二)《農藥經營許可現場核查意見反饋表》;(三)《湖南省農藥經營許可實地核查表》;(四)需要說明的其他情況。
第四章 核查內容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條 核查人員應當熟悉農藥管理法律法規,具備農藥管理相關專業知識。與申請人有利害關係的應當申請回避。第二十一條 現場核查過程中,應當嚴格依照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條件和標準進行,不得降低標準。第二十二條 現場核查過程中,核查人員必須嚴格遵守工作紀律,做到依法、公正、嚴格、廉潔、高效。第二十三條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有權舉報農藥經營許可現場核查過程中的違法行為,許可部門應當及時核實、處理。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四條 本細則由湖南省農業委員會負責解釋。第二十五條 本細則自2018年5月14日起施行。
附件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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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營者名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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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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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係人 |
聯係電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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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代表 |
經營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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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業人數 |
倉儲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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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查發現的主要問題: 核查組組長(簽字):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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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意見: 申請人(簽字):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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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需要說明的情況: 經辦人(簽字):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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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湖南省農藥經營許可實地核查表|
經營者名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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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係人 |
聯係電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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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代表 |
經營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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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業人數 |
倉儲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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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查項目 |
核查結果 |
備注(針對核查結果具體填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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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有農學、植保、農藥等相關專業中專以上學曆或者專業教育培訓機構五十六學時以上的學習經曆,熟悉農藥管理規定,掌握農藥和病蟲草鼠害防治專業知識,能夠指導安全合理使用農藥的經營人員 |
□有 □部分有 □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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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少於三十平方米的營業場所、不少於五十平方米的倉儲場所,並與其他商品、生活區域、飲用水源有效隔離 |
□有 □部分有 □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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兼營其他農業投入品的,應當具有相對獨立的農藥經營區域 |
□有 □部分有 □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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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場所和倉儲場所是否配備通風、消防、預防中毒等設施,是否有與所經營農藥品種、類別相適應的貨架、櫃台等展示、陳列的設施設備 |
□有 □部分有 □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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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有可追溯電子信息碼掃描識別設備和用於記載農藥購進、儲存、銷售等電子台賬的計算機管理係統 |
□有 □部分有 □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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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有進貨查驗、台賬記錄、安全管理、安全防護、應急處置、倉儲管理、農藥廢棄物回收與處置、使用指導等管理製度和崗位操作規程 |
□有 □部分有 □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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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製使用農藥經營許可實地核查的還應核查以下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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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有熟悉限製使用農藥相關專業知識和病蟲草鼠害防治專業知識,並有2年以上從事農學、植保、農藥相關工作經曆的技術人員 |
□有 □部分有 □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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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有明顯標識的銷售專櫃、倉儲場所及其配套的安全保障設施、設備 |
□有 □部分有 □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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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製使用農藥管理製度目錄及文本 |
□有 □部分有 □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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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查意見: 核查組組長(簽字): 核查組成員(簽字):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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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公開選項:公開
湖南省農業委員會辦公室 2018年5月14日印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