填表單位(公章):嶽陽縣農業局 填表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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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項名稱 |
農藥(除限製使用農藥外)經營許可審批 |
子項名稱 |
農藥(除限製使用農藥外)經營許可審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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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項編號 |
子項編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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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件類型 |
□轉報件 ■承諾件 □即辦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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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轉報上級機關 |
□是 ■否 |
轉報單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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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前置審批 |
□是 ■否 |
前置審批單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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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聯合審批 |
□是 ■否 |
聯合單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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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包含特別程序 |
■是 □否 |
特別程序 |
□聽證 □招標 □拍賣 □檢驗 □檢測 □檢疫 □鑒定 □專家評審 ■其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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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項類型 |
■行政許可 □非行政許可 □其它辦事服務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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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可對象 |
嶽陽縣行政區域內從事農藥(除限製使用農藥外)經營活動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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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可依據 |
(一)《農藥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677號) (二)《農藥經營許可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部令2017年第5號) (三)《湖南省農藥經營許可實施細則》(湘農發〔2018〕3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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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收費 |
□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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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費標準 |
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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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費依據 |
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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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可數量 |
■無限製 □有限製,限製數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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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期限 |
20個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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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諾期限 |
20個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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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可條件 |
根據《湖南省農藥經營許可實施細則》第十條,農藥經營者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農學、植保、農藥等相關專業中專以上學曆或者專業教育培訓機構五十六學時以上的學習經曆,熟悉農藥管理規定,掌握農藥和病蟲害防治專業知識,能夠指導安全合理使用農藥的經營人員; (二)有不少於三十平方米的營業場所、不少於五十平方米的倉儲場所,並與其他商品、生活區域、飲用水源有效隔離;兼營其他農業投入品的,應當具有相對獨立的農藥經營區域; (三)營業場所和倉儲場所應當配備通風、消防、預防中毒等設施,有與所經營農藥品種、類別相適應的貨架、櫃台等展示、陳列的設施設備; (四)有可追溯電子信息碼掃描識別設備和用於記載農藥購進、儲存、銷售等電子台賬的計算機管理係統; (五)有進貨查驗、台賬記錄、安全管理、安全防護、應急處置、倉儲管理、農藥廢棄物回收與處置、使用指導等管理製度和崗位操作規程; (六)農業部規定的其他條件。 經營限製使用農藥的,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熟悉限製使用農藥相關專業知識和病蟲害防治的專業技術人員,並有兩年以上從事農學、植保、農藥相關工作的經曆; (二)有明顯標識的銷售專櫃、倉儲場所及其配套的安全保障設施、設備; (三)符合省級農業主管部門製定的限製使用農藥的定點經營布局。 農藥經營者的分支機構也應當符合本條第一款、第二款的相關規定。限製使用農藥經營者的分支機構經營限製使用農藥的,應當符合限製使用農藥定點經營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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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可程序 |
(一)受理 1、崗位責任人:局行政許可受理服務窗口工作人員 陳朝暉 。 2、崗位職責及權限:按照許可的法定條件、標準,查驗申請材料是否齊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申請事項是否屬於行政主體的職權範圍,申請人是否具備申請資格;決定是否受理。同時,根據《湖南省農藥經營許可實施細則》第十三條的規定分別作出處理: ⑴不需要農藥經營許可的,即時告知申請者不予受理; ⑵申請材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正的錯誤,應當允許申請人當場更正。申請人應當在更正處簽名或蓋章,注明更正日期; ⑶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當場或在五個工作日內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當場告知的,應當將申請材料退回申請人;在五個工作日內告知的,應當收取申請材料並出具收到申請材料的憑據。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經補正的申請材料仍然不符合有關要求的,可以繼續要求補正; ⑷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和要求,或者申請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補正申請材料的,應當受理農藥經營許可申請。 農藥經營許可申請受理後至作出許可決定前,申請人書麵要求撤回農藥經營許可申請的,縣級以上農業主管部門應終止辦理。 根據《湖南省農藥經營許可實施細則》第十四條的規定: 縣級以上農業主管部門對申請人提出的申請決定予以受理的,應當出具受理通知書;決定不予受理的,應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書,說明不予受理的理由。 3、時限:即時。 (二)審查 1、初審 ⑴崗位責任人:嶽陽縣農業局行政執法大隊(兼農藥管理工作)承辦人員 李永林 。 ⑵崗位職責及權限:據許可條件及審核標準對申請人提交的材料內容進行合法性、真實性審查;根據需要組織開展實地核查;提出初審意見,交嶽陽縣農業局行政執法大隊(兼農藥管理工作)領導複審。 ⑶時限:13個工作日。 2、複審 ⑴崗位責任人:嶽陽縣農業局法製股領導 張顏 。 ⑵崗位職責及權限:按照許可條件及審批標準對申請材料進行複審,對符合許可條件及標準的,提出同意意見,報局分管副職審批;對不符合許可條件的,提出不同意意見及理由,與申辦材料一並交受理人員。 ⑶時限:3個工作日。 (三)決定 1、崗位責任人:嶽陽縣農業局分管農藥監管和行政審批工作的領導。 2、崗位職責及權限:按照許可條件及標準對申請材料及初審、複審意見進行審定;對符合法定條件、標準的,簽署同意申請的批複;對不符合法定條件、標準的,簽署不予許可的意見及理由。 3、時限:3個工作日。 (四)辦結告知 1、崗位責任人:局行政許可受理服務窗口工作人員 陳朝暉 。 2、崗位職責及權限:對準予行政許可的,製作並頒發農藥經營許可證,及時把農藥經營許可信息錄入監管信息平台;對不予行政許可的,製定並送達不予行政許可決定書,說明理由,並將申請材料一並退還申請人,同時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3、時限:1個工作日。 責任追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七章和《湖南省農業廳行政執法過錯責任追究製度》執行。 審批監督: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六條規定執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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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督部門及投訴電話 |
縣紀委縣監察委駐縣農業局紀檢監察組:0730-764287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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窗口地點 |
嶽陽縣城長風路縣政府政務服務中心北大廳農業局窗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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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到達線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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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時間 |
周一至周五(法定節假日除外)上午:9:00-12:00 下午:13:00-17: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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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務谘詢電話 |
0730—76429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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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係人及聯係電話 |
李永林,0730—76429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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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網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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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環節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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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環節 |
辦理時限 |
進行特別程序 |
執行人 |
所在部門 |
職 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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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 理 |
即時 |
□是 ■否 |
陳朝暉 |
縣農業局行政許可受理服務窗口 |
工作人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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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 審 |
13 個工作日 |
■是 □否 |
李永林 |
縣農業局行政執法大隊 |
大隊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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複 審 |
3 個工作日 |
□是 ■否 |
張 顏 |
縣農業局法製股 |
股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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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 定 |
3 個工作日 |
□是 ■否 |
鄒 奇 |
縣農業局 |
副局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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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結告知 |
1 個工作日 |
□是 ■否 |
陳朝暉 |
縣農業局行政許可受理服務窗口 |
工作人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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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材料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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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
材料名稱 |
材料類型(表格/證照/文件/其它) |
份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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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農藥經營許可證申請表 |
表格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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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企業營業執照複印件 |
證照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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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身份證明複印件 |
證照/文件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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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經營人員的學曆或者培訓證明複印件 |
證照/文件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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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營業場所和倉儲場所地址、麵積、平麵圖等說明材料及照片 |
其它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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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營業場所和倉儲場所房產證或租賃證明 |
證照/文件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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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計算機管理係統、可追溯電子信息碼掃描設備、安全防護、倉儲設施等清單及照片 |
其它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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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有關管理製度目錄及文本 |
其它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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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申請資料真實性、合法性聲明 |
文件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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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縣農業局行政執法大隊(兼農藥管理工作)出具的《湖南省限製使用農藥經營許可推薦意見表》 |
表格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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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經營人員兩年以上從事農學、植保、農藥相關工作的經曆證明 |
證照/文件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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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明顯標識限製使用農藥的銷售專櫃、限製使用農藥的安全防護設施、設備等清單及照片 |
其它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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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有關限製使用農藥管理製度目錄及文本 |
其它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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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農業部規定的其他材料 |
其它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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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已有業務軟件處理本事項 |
□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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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批流程圖 |
附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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負責人(簽字):鄒奇 填報人(簽字): 陳朝暉 聯係電話:0730—76630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