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縣市區統計局、各有關單位:
現將《嶽陽市統計局關於貫徹落實<統計上嚴重失信企業信息公示暫行辦法>的實施細則》印發你們,請結合本地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嶽陽市統計局
2015-5-19
嶽陽市統計局 2015-5-19印發
嶽陽市統計局關於貫徹落實《統計上嚴重失信
企業信息公示暫行辦法》的實施細則
第一條 為認真貫徹落實國家和省統計局《統計上嚴重失信企業信息公示暫行辦法》,切實加強依法統計,推進誠信統計,建立保障企業獨立真實報送統計信息長效機製,提高統計數據質量和政府統計公信力,製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所稱統計上嚴重失信企業,是指在依法開展的政府統計調查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業:
(一)編造虛假統計數據的;
(二)提供不真實或者不完整統計資料,且數據差錯率在50%以上的;
(三)遲報統計資料,一-內超過兩次的;
(四)拒絕、阻礙統計調查、統計檢查的;
(五)拒絕提供統計資料或者經催報後仍未按時提供統計資料的;
(六)拒絕答複或者不如實答複統計檢查查詢書的;
(七)有其他嚴重統計違法行為的。
第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負責本轄區內統計上嚴重失信企業信息公示。公示失信企業應認真審核,嚴格審批,辦理《統計上嚴重失信企業信息公示審批表》。對依法認定的統計上嚴重失信企業,應當通過政府統計門戶網(外網),向社會公示失信企業信息,特別嚴重的失信企業信息除在本轄區內進行公示外,同時報嶽陽市統計局公示。縣(市、區)統計機構應在其門戶網站建立統計上嚴重失信企業信息公示專欄,統一鏈接到《嶽陽市統計信息網》的“統計上失信企業信息公示”專欄。
第四條 公示統計上嚴重失信企業信息應當遵循合法真實、公正及時的原則。
第五條 公示的統計上嚴重失信企業信息應包括:企業名稱、企業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統計違法行為、依法處理情況等。
第六條 政府統計機構對統計上嚴重失信企業的認定,應依法、依規、依程序進行,建立統計上嚴重失信企業認定機製。對依法認定的統計上嚴重失信企業自認定之起20個工作內公示失信企業信息。
對統計上嚴重失信企業和嚴重幹預企業獨立真實報送統計數據的單位、個人,依法追究責任。
第七條 統計上嚴重失信企業信息公示期限為1-。在公示期間,企業認真整改到位,經企業申請、履行公示職責的政府統計機構核實後,可以從公示網站提前移除失信企業信息,但公示時間不得少於6個-。企業未整改或整改不到位,公示期限延長至2-。
在統計上嚴重失信企業信息公示期間,政府統計機構應當重點檢查企業遵守統計法情況,再次發現企業有統計違法行為的,公示期限延長至2-。
第八條 提前移除統計上嚴重失信企業信息或延長公示期限,應嚴格履行相關手續,建立申請、審批、備案製度。對於提前移除統計上嚴重失信企業信息,失信企業應填報《提前移除統計上嚴重失信企業信息申請表》,政府統計機構應辦理《提前移除統計上嚴重失信企業信息審批表》;對於延長公示期限,政府統計機構應辦理《延長統計上嚴重失信企業信息公示期限審批表》。提前移除統計上嚴重失信企業信息或延長公示期限應及時報請嶽陽市統計局備案。
第九條 政府統計機構應當建立《統計上嚴重失信企業信息公示台帳》,台帳主要內容包括:企業名稱、企業法人、企業地址、違法行為、處理情況、認定時間、公示時間、移除時間、整改情況、聯係方式等。
第十條 政府統計機構應當按照《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社會信用體係建設規劃綱要(2014—2020-)》等國家有關規定,將統計上嚴重失信企業信息納入金融、工商等行業和部門信用信息係統,與企業融資、政府補貼、工商注冊管理等掛鉤。
各級政府統計機構應加強與當地金融、工商等行業和部門的協調,凡統計上嚴重失信企業,不得進行融資貸款,不得給予政府補貼等。
第十一條 下級統計機構未按照本細則履行職責,應公示未公示或者亂公示的,由上級統計機構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追究有關責任。
第十二條 政府統計機構發現公示的統計上嚴重失信企業信息不準確的,應當及時更正。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證據證明政府統計機構公示的統計上嚴重失信企業信息不準確的,有權要求政府統計機構予以更正。
第十三條 鼓勵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舉報統計上嚴重失信企業和其他統計違法行為,對舉報者依法予以保護。
第十四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政府統計機構在公示統計上嚴重失信企業信息工作中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依法向同級地方政府或上級統計機構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向政府統計機構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第十五條 政府統計機構應當建立統計信用異常企業名錄,由法製部門統一管理,各專業配合提供名錄。企業報送的統計資料異常且不能做合理解釋的,均納入統計信用異常企業名錄,並以書麵形式告誡企業自我檢查更正。
企業認真整改到位,由政府統計機構從統計信用異常企業名錄移除;企業未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經依法查實具有嚴重統計違法行為的,將作為統計上嚴重失信企業,由政府統計機構公示失信企業信息。
第十六條 本細則適用於在各級人民政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組織實施的統計活動中,統計上嚴重失信企業的信息公示。
在上述統計活動中嚴重失信的政府機關、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其信息公示參照本細則執行。
嶽 陽 市 統 計 局
嶽統信公審〔201?〕 號
統計上嚴重失信企業信息公示審批表
| 失信企業基本情況 | 名稱: | 聯係方式: |
| 地址: | ||
| 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 | 職務: | |
| 違法事實及處理情況 | ||
| 擬公示時間期限 | ||
| 承辦人員意 見 | 簽名: - - | |
| 承辦機構負責人意見 | 簽名: - - | |
| 分管領導意 見 | 簽名: - - | |
| 單位負責人意 見 | 簽名: - - | |
提前移除統計上嚴重失信企業信息申請表
| 失信企業基本情況 | 名稱: | 聯係方式: |
| 地址: | ||
| 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 | 職務: | |
| 已公示違法失信信息摘要 | (公示時間、公示方式、公示相關失信信息) | |
| 申請提前移除失信信息的理由 | ||
蓋章
201?-??-??
嶽 陽 市 統 計 局
嶽統信移審〔201?〕 號
提前移除統計上嚴重失信企業信息審批表
| 失信企業基本情況 | 名稱: | 聯係方式: |
| 地址: | ||
| 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 | 職務: | |
| 原公示失信信息期限 | ||
| 已公示違法失信信息摘要 | ||
| 失信企業申請提前移除失信信息情況 | ||
| 承辦人員意 見 | 簽名: - - | |
| 承辦機構負責人意見 | 簽名: - - | |
| 分管領導意 見 | 簽名: - - | |
| 單位負責人意 見 | 簽名: - - | |
嶽 陽 市 統 計 局
嶽統信延審〔201?〕 號
延長統計上嚴重失信企業信息公示期限審批表
| 失信企業基本情況 | 名稱: | 聯係方式: |
| 地址: | ||
| 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 | 職務: | |
| 原公示失信信息期限 | ||
| 已公示違法失信信息摘要 | ||
| 延長失信信息公示期限理由 | ||
| 承辦人員意 見 | 簽名: - - | |
| 承辦機構負責人意見 | 簽名: - - | |
| 分管領導意 見 | 簽名: - - | |
| 單位負責人意 見 | 簽名: - - | |
統計上嚴重失信企業信息公示台賬
| 企業名稱 | 企業法人 | 企業地址 | 違法行為 | 處理情況 | 認定時間 | 公示時間 | 移除時間 | 整改情況 | 聯係方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