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建立統一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製度的實施意見
來源: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2015-0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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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YDR-2014-00013

 

 

   

嶽縣政發〔201415

 

 

嶽陽縣人民政府

關於建立統一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

製度的實施意見

 

各鎮、鄉人民政府,縣直各單位:

為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全會關於整合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製度的要求,根據《國務院關於建立統一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製度的意見》(國發〔20148號)和《湖南省人民政府關於建立統一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製度的實施意見》(湘政發〔201424號)精神,將我縣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以下簡稱新農保)和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以下簡稱城居保)兩項製度合並實施,建立統一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以下簡稱城鄉居民養老保險)製度。現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指導思想

按照全覆蓋、保基本、有彈性、可持續的方針,以增強公平性、適應流動性、保證可持續性為重點,全麵推進和不斷完善覆蓋城鄉居民的基本養老保險製度,充分發揮社會養老保險對保障人民基本生活、調節社會收入分配、促進城鄉經濟社會協調發展的重要作用。

二、目標任務

堅持和完善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結合的製度模式,鞏固和拓寬個人繳費、集體補助、政府補貼相結合的資金籌集渠道,完善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相結合的待遇支付政策,強化長繳多得、多繳多得的激勵機製,逐步建立基礎養老金正常調整機製、健全服務網絡,提高管理水平,為參保居民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務。“十二五”末,在全縣基本實現新農保和城居保製度合並實施,並與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製度相銜接,與家庭養老、社會救助、社會福利等其他社會保障政策相配套,更好地保障參保城鄉居民的老-基本生活。

三、參保範圍

-滿16周歲(不含在校學生),具有本縣戶籍,非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以及不屬於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製度覆蓋範圍的城鄉居民,在戶籍所在地參加城鄉居民養老保險。

四、基金籌集

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基金由個人繳費、集體補助和政府補貼構成。

   (一)個人繳費。參加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的人員(以下簡稱參保人)應當按規定逐-繳納養老保險費。繳費標準目前設為每-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2500元、300014個檔次。參保人自主選擇繳費檔次,多繳多得。按照全省統一規定,依據經濟發展的城鄉居民收入增長等情況適時調整繳費檔次標準。

   (二)集體補助。有條件的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對參保人繳費給予補助,補助標準由村民委員會召開村民會議民主確定,鼓勵有條件的社區將集體補助納入社區公益事業資金籌資範圍。鼓勵其他社會經濟組織、公益慈善組織、個人為參保人繳費提供資助。補助、資助金額不超過我縣最高繳費檔次標準。

   (三)政府補貼。1.各級政府對參保人繳費給予補貼。參保人選擇-繳納100元、200元檔次的,補貼標準為每人每-30元;選擇-繳納300元、400元檔次的,補貼標準為每人每-40元;選擇-繳納500元及以上檔次的,補貼標準為每人每-60元。

2、對特別困難群體參保給予補助。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沒有收入來源等繳費困難群體,縣人民政府代其繳納全部每-最低繳費檔次的養老保險費;對重度殘疾人,縣人民政府憑《殘疾人證》為其代繳全部每-最低繳費檔次的養老保險費;對其他繳費困難群體,縣人民政府按最低繳費檔次給予部分補助。

五、建立個人賬戶

國家為每個參保人員建立終身記錄的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個人繳費、政府對參保人的繳費補貼、集體補助及其他社會經濟組織、公益慈善組織、個人對參保人的繳費資助,全部記入個人賬戶。個人賬戶儲存額按國家規定計息。

參保人不得退保或提前支取個人賬戶儲存額。參保人員中斷繳費的,其個人賬戶由城鄉居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予以保留,並不間斷計息。

六、養老保險待遇及調整

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構成,支付終身。

(一)基礎養老金。在中央確定的基礎養老金最低標準基礎上,省人民政府依照國家基礎養老金正常調整機製,結合我省實際情況適時調整全省基礎養老金標準。

鼓勵參保人長期繳費,參保人繳費累計超過15-的,每增加1-繳費,其基礎養老金每-增加1元(不含補繳-限)。

(二)個人賬戶養老金。個人賬戶養老金-計發標準為個人賬戶全部儲存額除以139(與現行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養老金計發係數相同)。參保人死亡後,其個人賬戶中的資金餘額可以依法繼承。

七、養老保險待遇領取條件

參加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的個人,-滿60周歲、累計繳費滿15-,且未領取國家規定的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可以從符合領取條件的次-起按-領取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

在我縣新農保製度實施之(2010-10-1)或城居保製度實施之(2011-7-1)前已-滿60周歲,在本意見印發之前尚未領取國家規定的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不用繳費,自本意見實施之-起,可以按-領取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基礎養老金;距規定領取-齡不足15-的,應逐-繳費,也允許補繳,累計繳費不超過15-;距規定領取-齡超過15-的,應按-繳費,累計繳費不少於15-。因各種原因中斷繳費或隔-補繳的,中斷期間及補繳-限不享受政策的繳費補貼。

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按-實行社會化發放,待遇領取人員自死亡次-起停止發放養老金,其直係親屬應當在其死亡後的1個-內,到當地勞動保障站辦理待遇停發手續,未及時辦理待遇停發手續而多領取的養老保險待遇要按規定退回。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按時足額支付養老保險待遇,每-對待遇領取人員進行核對;村(居)民委員會或社區服務中心要協助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開展工作,在行政村(社區)範圍內對參保人員待遇領取資格進行公示。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在開展資格認證中,應將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領取人員與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等領取記錄進行比對,確保不重、不漏、不錯;對於重複領取、騙取、冒領養老保險待遇的應及時追回。

八、轉移接續與製度銜接

參加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的人員在繳費期間因戶籍遷移,需在省內轉移城鄉居民養老保險關係的,在遷入地申請轉移養老保險關係,不轉個人賬戶資金,按遷入地規定繼續參保繳費,繳費-限累計計算,個人賬戶儲存額由省在-內統一進行結算;需跨省轉移的,在遷入地申請轉移養老保險關係,一次性轉移個人賬戶全部儲存額,並按遷入地規定繼續參保繳費,繳費-限累計計算。

已經按規定領取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的,無論戶籍是否遷移,其養老保險關係不轉移。

城鄉居民養老保險製度與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優撫安置、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農村五保供養等社會保障製度以及農村部分計劃生育家庭獎勵扶助製度的銜接,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九、基金管理和運營

    將新農保基金和城居保基金合並為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基金,完善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基金財務會計製度和各項業務管理製度。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基金納入社會保險基金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單獨記賬、獨立核算,基礎養老金與個人賬戶基金分賬管理,個人賬戶基金不得用於發放基礎養老金。進一步建立和完善個人賬戶基金省級集中管理製度,全縣當-籌集的個人賬戶基金收入除支付當-個人賬戶支出外,不得用於其他支出或與其他資金混賬管理,要按規定的期限結算上解,任何單位和個人均不得擠占挪用、虛報冒領。

縣財政補助資金采取“當-先行預拔,次-據實結算,差額多退少補”的辦法,按-進行結算。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定期向社會公布城鄉居民參加養老保險情況以及基金的收入、支出、結餘和收益情況。

十、基金監督

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要會同有關部門認真履行監管職責,建立健全內控製度和基金稽核監督製度,對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的籌集、上解、劃拔、發放、儲存、管理等進行監控和檢查,並按規定披露信息,接受社會監督。縣財政局、縣審計局按各自職責,對基金的收支、管理實施監督。對虛報冒領、擠占挪用、貪汙浪費等違紀違法行為,由有關部門按國家法律法規嚴肅處理。建立有村(居)民代表參加的社會監督製度,通過對基金管理過程加強監督,做到基金管理公開透明。

十一、經辦管理服務與信息化建設

切實加強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經辦能力建設,科學整合現有公共服務資源和社會保險經辦管理資源,充實加強基層經辦力量,為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經辦工作提供必要的場地、設施設備、經費保障。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工作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不得從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基金中開支。

縣城鄉居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要按內部控製要求,配齊配足各崗位所需工作人員,主要負責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參保登記管理、繳費申報管理、基金征繳、個人賬戶建賬與管理、待遇核定與發放、保險關係轉移接續、檔案管理、統計分析等工作。要認真記錄參保人繳費和領取待遇情況,建立參保檔案,按規定妥善保存。

鄉鎮在現有人員編製中明確2-3名工作人員負責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經辦工作,並保證完成工作任務所必需的工作經費。鄉鎮勞動保障站主要負責參保人員的參保資格、基本信息、繳費信息、待遇領取資格及關係轉移接續等初審,組織開展本鄉鎮待遇領取資格人員資格認證工作,采集、錄入、核對、上報有關信息和情況,對村(居)民委員會協辦員進行業務培訓。

村(居)民委員會要明確1名人員協助鄉鎮經辦人員辦理業務。村(居)民委員會協辦人員具體負責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參保登記、待遇申領、關係轉移接續等各業務環節所需材料的收集與上報,開展政策宣傳和適齡人員參保動員,提醒參保人員按時繳費,進行死亡申報、待遇領取資格認證、有關情況摸底調查等信息采集、公示工作。

按照全省數據大集中的原則,規範使用全省統一的城鄉居民養老保險信息管理係統,創造便利條件,將信息網絡向基層延伸,實現省、市、縣、鄉鎮、社區實時聯網。

建立工作經費與服務人群、工作質量掛鉤的“以獎代補”機製,縣財政按參保人數給予適當的經辦工作經費,由縣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管理服務中心每-度對鄉鎮、村組織考核,安排實施。

全麵推行全國統一的社會保障卡,方便參保人持卡繳費、領取待遇和查詢本人參保信息。

十二、金融服務

根據全省第二批新農保試點金融機構確定範圍,我縣確定縣農村信用合作聯社為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合作金融服務機構。縣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管理服務中心在縣農村信用合作聯社設立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基金收入戶、支出戶。縣財政部門在縣農村信用合作聯社設立財政專戶,專賬核算。

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應根據金融服務基本標準以及服務協議中金融機構作出的服務承諾,建立對合作金融機構服務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工作的考核評價製度及退出機製,定期對合作金融機構的服務進行評估,及時反饋參保群眾對金融服務的意見。

十三、加強組織領導和政策宣傳

各鄉鎮、縣直各相關部門要充分認識建立城鄉居民養老保險製度的重要性,將其列入經濟社會發展規劃和-度目標管理考核體係,切實加強組織領導,加大投入,為城鄉居民養老保險製度建設提供堅實的財力保障。要做好政策宣傳工作,全麵準確地宣傳政策,注重運用通俗易懂的語言和群眾易於接受的方式,深入基層開展宣傳活動,引導城鄉居民踴躍參保、持續繳費、增加積累、保障參保人的合法權益。

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要切實履行主管部門職責,會同有關部門做好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工作的統籌規劃和政策規定、統一管理、綜合協調等工作。

各鄉鎮要注意研究實施過程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積極探索、總結解決問題的辦法和經驗,妥善處理改革、發展和穩定的關係,重要情況要及時向縣人民政府報告。

本意見自公布之起實施。《嶽陽縣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嶽陽縣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工作實施辦法(試行)〉的通知》(嶽縣政發〔201016號)和《嶽陽縣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嶽陽縣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實施辦法(試行)〉的通知》(嶽縣政發〔201111號)同時廢止。

 

 

 

                              嶽陽縣人民政府

                                2014 -9 -11

 

 

 

 

 

 

 

 

 

 

 

  送:縣委各部門,縣人武部,縣人大常委會辦公室,縣政協辦公室,縣人民法院,縣檢察院。

嶽陽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4-9-11印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