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印發《湖南省招標代理機構及從業人員監督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來源:縣發展和改革局   2021-0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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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發改法規規〔2020〕682號

各市州發展改革委、住房城鄉建設局、交通運輸局、水利局,各有關單位: 

為加強我省招標代理機構及從業人員管理,強化招標代理項目事中事後監管,規範招標代理市場,提升招標代理服務質量,促進招投標市場健康發展,根據《招標投標法》、《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等規定,結合我省實際,製定《湖南省招標代理機構及從業人員監督管理辦法(試行)》。經省公管委審議通過,現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件:湖南省招標代理機構及從業人員監督管理辦法(試行) 

湖南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湖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湖南省交通運輸廳

湖南省水利廳

2020年9月1日

附件

湖南省招標代理機構及從業人員監督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我省招標代理機構及從業人員管理,強化招標代理項目事中事後監管,規範招標代理市場,提升招標代理服務質量,促進招投標市場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招標代理機構是依法設立、從事招標代理業務並提供相關服務的社會中介組織。招標代理機構與行政機關、其他國家機關、政府設立或指定的招投標交易服務機構不得存在隸屬關係或其他利益關係。 

第三條  凡在本省行政區域內開展招標代理業務的招標代理機構及從業人員的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對招標代理機構監管采取機構及從業人員信息事前登記、事中抽查、事後監管的方式進行。 

第五條  省發展改革委牽頭組織開展招標代理機構監管工作,負責製定綜合性政策、組織信息登記和核查、實施信用公示和推進聯合懲戒等。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省交通運輸廳、省水利廳等行政監督部門根據職責分工,負責本行業和領域建設項目招標代理活動的監督管理。 

市縣各招投標行政監督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對本行業和領域建設項目的招標代理活動進行監督管理。 

第二章  機構和人員管理

第六條  招標代理機構應當具備從事代理業務的營業場所和管理製度,具備能夠編製招標文件和組織開評標的相應專業力量。 

第七條  招標代理活動實行項目負責人製。項目負責人對招標代理活動全過程負責,並根據本管理辦法的規定承擔相應責任。 

第八條  招標人與招標代理機構簽訂委托協議時,應當在委托協議中明確該招標項目的項目負責人,並在編製招標文件時一並列明。項目負責人除因離職、重大疾病等客觀條件不能履職外,原則上不能變更。招標過程中項目負責人發生變更的,應當及時發布澄清公告。 

第九條  招標代理機構應當在招標人委托的範圍內辦理招標事宜,並遵守法律法規關於招標人的規定。 

第十條  項目負責人負責所代理項目招標方案策劃、招標文件編製、開評標組織和交易檔案歸檔等。組織開評標、處理異議和協助處理投訴等環節,項目負責人應當到達現場。 

第十一條  項目負責人和專職從業人員應當與招標代理機構簽訂勞動合同,依法建立勞動關係,並由本單位依法繳納社會保險。 

第十二條  項目負責人應當熟悉國家和省有關招投標的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一般具備工程建設類執業資格或具備工程建設類或工程管理類中級以上職稱(含原招標師職業資格)。 

第三章  信息登記和核查 

第十三條  省發展改革委會同相關部門,開發建設“湖南省招標代理機構及從業人員信息管理係統”(以下簡稱信息管理係統),用於招標代理機構的各類信息登記、查詢和公示。 

信息管理係統與湖南省招標投標監管網、湖南省公共資源交易服務平台進行對接,並實時共享各類信息。 

第十四條  在本省範圍內開展招標代理業務的招標代理機構,應當通過信息管理係統登記以下信息並上傳相應證明材料(原件掃描後上傳): 

(一)招標代理機構信息,包括機構名稱、統一社會信用代碼、辦公場所地址、聯係電話、法人代表、職工繳納社保等基本情況信息; 

(二)項目負責人信息,包括有效身份證明、勞動合同、資格職稱、代理業績、社保繳納等個人信息; 

(三)專職從業人員信息,包括有效身份證明、勞動合同、資格職稱、社保繳納等個人信息; 

(四)獎懲情況和其他信息。 

招標代理機構對信息登記情況和相關證明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第十五條  招標代理機構及項目負責人、專職從業人員登記信息發生變更的,應當在信息變更之日起10日內在信息管理係統中予以變更。 

第十六條  省發展改革委定期組織各行政監督部門對招標代理機構及項目負責人、專職從業人員登記信息進行核查。 

信息核查采用隨機抽取的方式,每年不少於2次,年度核查數量不低於登記機構數量的15%。 

第十七條  信息核查主要對招標代理機構登記各類信息和證明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進行核查,重點核查以下內容: 

(一)招標代理機構的登記信息和上傳證明材料是否屬實、是否與原件一致; 

(二)招標代理機構與項目負責人、專職工作人員是否簽訂勞動合同及合同是否仍然有效;是否依法為項目負責人、專職工作人員連續繳納社會保險; 

(三)項目負責人和專職從業人員所持有工程建設類職稱證書是否真實有效(能從網上查詢或已提供相應證明文件); 

(四)工程建設類注冊執業資格證書真實,注冊單位與申報單位是否一致; 

(五)招標代理機構及其人員信息發生變更的,是否及時在信息管理係統中予以變更登記; 

(六)其他應當核實的情況。 

第十八條  信息核查人員應當詳細了解核實招標代理機構相關信息,填寫“湖南省招標代理機構信息核查表”。對於信息核查無誤的,作出“核查通過”的意見;對於信息不符或弄虛作假的,作出“核查不通過”的意見。 

省發展改革委將每次核查情況匯總後進行公示,接受社會監督,公示期三個工作日。 

第十九條  招標代理機構對核查結果有異議的,可在公示期內向省發展改革委提出申訴,提出申訴時應附有關證據材料。 

省發展改革委會同相關部門對提起申訴的招標代理機構核查意見進行複核,並將複核情況予以公示。 

第二十條  對核查不通過的招標代理機構,除責令其改正外,根據其情節輕重,按照本辦法的規定認定為一般不良行為或嚴重不良行為。 

第四章  不良行為記錄 

第二十一條  各級招投標行政監督部門應當加強對招標代理活動的監督管理,對招標代理機構的違法違規行為依法進行處罰,對認定的違法違規行為及處罰結果按照《湖南省公共資源交易失信行為聯合懲戒辦法》的規定予以聯合懲戒。 

第二十二條  各級招投標行政監督部門對招標代理活動中違法違規情節輕微,未達到行政處罰標準,或代理行為不規範、違反相關規定的行為,實行記錄管理。 

根據招標代理活動中違規情節輕重,將招標代理機構及其項目負責人的不良行為分為一般不良行為和嚴重不良行為。 

第二十三條  招標代理機構存在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行政監督部門認定為一般不良行為: 

(一)招標代理機構在核查中發現未及時變更和更新相關信息,被認定為“核查不通過”的; 

(二)未與招標人簽訂委托招標代理合同的,或實際代理活動的項目負責人與招標代理合同、招標文件中記載的人員不符的; 

(三)不按照法律法規規章和行政監督部門的要求編製資格預審文件、招標文件,或未使用省級行政監督部門頒發的標準文本範本的; 

(四)編製的資格審查文件、招標文件中技術或商務條款模糊不清或者前後不一致,評標專家據此難以進行評審的; 

(六)收取應當拒收的投標文件的; 

(七)資格預審文件、招標文件的發售、澄清、修改的時限,或者確定的提交資格預審申請文件、投標文件的時限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 

(八)未及時向資格預審申請人發出資格預審結果通知書,或未將資格預審結果告知不合格的潛在投標人; 

(九)對潛在投標人、投標人或者其他利害關係人依法遞交的符合規定條件的書麵異議予以拒收或未依法對符合規定條件的異議書麵回複,或對投標人對開標現場提出的異議,未按規定作出答複,並製作記錄的; 

(十)未按規定公示中標候選人和中標結果、未按規定向中標人發出中標通知書的; 

(十一)招標代理機構的項目負責人沒有按要求到場組織開評標、處理異議和協助處理投訴等; 

(十二)違規收取招標文件編製費用的; 

(十三)其他違規情節輕微的行為。 

對上述第(三)項至第(十三)項行為的,行政監督部門還應當對項目負責人認定為一般不良行為。 

第二十四條  招標代理機構存在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行政監督部門認定為嚴重不良行為: 

(一)在核查中發現招標代理機構在信息管理係統故意填寫虛假信息或提供虛假證明材料的; 

(二)采取行賄、提供回扣或者給予其他不正當利益等手段承接工程招標代理業務; 

(三)明知委托事項違法而進行代理; 

(四)未經招標人同意,轉讓招標代理業務; 

(五)在所代理的招標項目中投標、代理投標或者向該項目投標人提供谘詢的; 

(六)與招標人或者投標人串通,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的; 

(七)參加受托編製標底項目的投標或者為該項目的投標人編製投標文件、提供谘詢的; 

(八)擅自修改經招標人或行政監督部門同意的工程招標代理成果文件; 

(九)招標代理機構改變載明的資格條件或者以沒有載明的資格條件,組織對投標人或者潛在投標人進行資格審查; 

(十)向評標委員會提供帶有明示或者暗示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標人的信息、故意誤導評標專家、違法幹擾評標過程的; 

(十一)對行政監督部門處理投訴中查閱、複製有關文件、資料等調查行為不予以配合,或存在不如實提供資料及情況,拒絕、隱匿或者瞞報行為的; 

(十二)泄露應當保密的與招標投標活動有關的情況和資料的; 

(十三)對有關行政監督部門依法責令改正的決定拒不執行或者以弄虛作假方式隱瞞真相; 

(十四)因招標代理機構或項目負責人的過失,投訴處理結果為招標無效或中標無效的; 

(十五)一年內存在三次一般不良行為的; 

(十六)其他嚴重違法違規行為。 

對上述第(五)項至第(十四)項行為的,行政監督部門還應當對項目負責人認定為嚴重不良行為。 

第二十五條  各級行政監督部門在認定不良行為記錄中,應當依法調查收集相關證據材料,做到事實清楚,證據確鑿,依據充分,作出的不良行為認定結果應當及時書麵告知招標代理機構及項目負責人。 

第二十六條  招標代理機構及相關人員對不良行為認定存在異議的,可以在收到書麵告知書3個工作日內向作出認定結論的行政監督部門提出異議申請,並附佐證材料。 

作出認定的行政監督部門應當自接到異議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進行核實並作出處理決定,將處理決定回複申請人。 

招標代理機構及相關人員對行政監督部門作出的投訴處理決定或者行政監督部門逾期未做處理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五章  信用懲戒 

第二十七條  各級行政監督部門應當自認定不良行為5個工作日內,通過信息管理係統填寫“招標代理機構及項目負責人不良行為記錄表”,便於各類市場主體查詢。 

第二十八條  認定為一般不良行為的,認定結論記入招標代理機構及項目負責人信息管理係統,公示期一年。公示期滿後,將相關信息轉入後台保存。 

第二十九條  認定為嚴重不良行為的,認定結論記入招標代理機構及項目負責人信息管理係統,公示期二年。公示期滿後,將相關信息轉入後台保存。 

省級招投標行政監督部門應當按照《湖南省公共資源交易失信行為聯合懲戒辦法》的規定,將本行業和領域內招標活動中認定為嚴重不良行為的招標代理機構及人員納入失信行為,按程序在湖南省公共資源交易服務平台公開發布。 

第三十條  省級招投標行政監督部門可以根據行業實際,對按照本辦法登記的招標代理機構及從業人員,建立行業和領域的信用評價體係,並麵向社會公開。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自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