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政府核準投資項目管理辦法
來源:縣發展和改革局   2015-0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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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NPR—2014—01052

湘政辦發〔2014〕56號

湖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關於印發《湖南省政府核準投資項目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廳委、各直屬機構:

《湖南省政府核準投資項目管理辦法》已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4- 7-25

湖南省政府核準投資項目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深化投資體製改革,規範政府對企業投資項目的核準行為,實現便利、高效服務和有效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國務院關於投資體製改革的決定》、《政府核準投資項目管理辦法》(國家發改委令第11號)、《湖南省人民政府貫徹國務院關於投資體製改革決定的實施意見》(湘政發〔2005〕11號)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實行核準製的投資項目範圍和項目核準機關的核準權限,由省人民政府頒布的《湖南省政府核準的投資項目目錄(2014-本)》(湘政發〔2014〕7號,以下簡稱《核準目錄》)確定。

前款所稱項目核準機關,是指《核準目錄》中規定具有項目核準權限的行政機關。《核準目錄》所稱省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是指省發改委以及省政府規定具有投資管理職能的其他部門;《核準目錄》規定由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核準的項目,其具體項目核準機關由市州人民政府決定。

項目核準機關對企業投資項目進行的核準是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行政許可所需經費由本級財政予以保障。

第三條 企業投資建設實施核準製的項目,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要求編製項目申請報告,取得依法應當附具的有關文件後,按照規定報送項目核準機關。

第四條 項目核準機關對企業提交的項目申請報告,應當主要從維護經濟安全、合理開發利用資源、保護生態環境、優化重大布局、保障公共利益、防止出現壟斷等方麵依法進行審查,作出是否予以核準的決定,並加強監督管理。

項目的市場前景、經濟效益、資金來源、產品技術方案等均由企業自主決策、自擔風險,項目核準機關不得幹預企業的投資自主權。實行核準製的企業投資項目,不再審批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和開工報告。

第五條 項目核準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應當嚴格執行國家和省有關規定,不得擅自設置核準審查條件,不得超出辦理時限。

第六條 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的外,項目核準機關應當依法將核準過程、核準結果予以公開。

第七條 項目核準機關應當建立項目核準管理在線運行係統,實現核準過程和結果的可查詢、可監督。

第八條 外商投資項目和境外投資項目的核準辦法另行製定,其他各類企業在湖南境內投資建設的項目按本辦法執行。

第二章 項目申請報告的內容及編製

第九條 項目單位應當向項目核準機關報送項目申請報告(一式5份)。項目申請報告應當由項目單位自主選擇具備相應資質的工程谘詢機構編製,其中由國家發改委核準的項目,其項目申請報告應當由具備相應資質的甲級工程谘詢機構編製;由省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準的項目,其項目申請報告應當由具備相應資質的乙級及以上工程谘詢機構編製。

第十條 項目申請報告應當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項目單位情況;

(二)擬建項目情況;

(三)資源利用和生態環境影響分析;

(四)經濟和社會影響分析。

第十一條 省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根據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頒布的項目申請報告通用文本、主要行業項目申請報告示範文本、項目核準文件格式文本的規範要求,指導企業的項目申報工作。

項目核準機關應當遵循便民、高效原則,製定並公開《服務指南》,列明項目核準的申報材料和所需附件、受理方式、審查條件、辦理流程、辦理時限等內容,提高工作透明度,為項目單位提供指導和服務。

第十二條 項目單位在報送項目申請報告時,應當根據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附送以下文件:

(一)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選址意見書(以劃撥方式提供國有土地使用權的項目);

(二)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用地預審意見(不涉及新增用地,在已批準的建設用地範圍內進行改擴建的項目,以及通過“招拍掛”方式取得用地的建設項目,可以不進行用地預審);

(三)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環境影響評價審批文件;

(四)節能審查機關出具的節能審查意見;

(五)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應當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十三條 項目單位應當對所有申報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第三章 核準程序

第十四條 企業投資建設應當核準的項目,應當按照國家、省、市州核準權限及有關規定,向相應的項目核準機關報送項目申請報告。

中央在湘單位投資建設應當分別由國家發改委、國務院行業管理部門核準的項目,可直接向國家發改委、國務院行業管理部門報送項目申請報告,但須分別附省發展改革部門、行業管理部門意見。省內其他企業投資建設應當分別由國家發改委、國務院行業管理部門核準的項目,應分別由省發改委、省政府行業管理部門初審後分別向國家發改委、國務院行業管理部門報送項目申請報告。

中央在湘單位、省直有關部門所屬單位、省管企業投資建設應當由省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準的項目,由中央在湘單位、省直有關部門、省管企業直接向省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提出申請,並附項目所在地市州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意見。省內其他企業投資建設應由省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準的項目,由所在市州或縣市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提出初審意見後,向省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提出項目申請報告。

企業投資建設應當由國務院核準的項目,由國家發改委審核後報國務院核準;企業投資建設應當由省政府核準的項目,由省發改委審核後報省政府核準。

第十五條 申報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有關要求的,項目核準機關應當在收到申報材料後5個工作內一次告知項目單位補正。

項目核準機關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申報材料,都應當出具加蓋本機關專用印章並注明期的書麵憑證。對於受理的申報材料,書麵憑證應注明編號,項目單位可以根據編號在線查詢、監督核準過程和結果。

第十六條 項目核準機關在正式受理申報材料後,如有必要,應在4個工作內按照有關規定委托工程谘詢機構進行評估。編製項目申請報告的工程谘詢機構不得承擔同一項目的評估工作。工程谘詢機構與項目單位存在控股、管理關係或者負責人為同一人的,該工程谘詢機構不得承擔該項目單位的項目評估工作。接受委托的工程谘詢機構應當在項目核準機關規定的時間內提出評估報告,並對評估結論承擔責任。

評估費用由委托評估的項目核準機關承擔,評估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不得收取項目單位的任何費用。

第十七條 對於涉及有關行業管理部門職能的項目,項目核準機關應當商請有關行業管理部門在7個工作內出具書麵審查意見。有關行業管理部門逾期沒有反饋書麵審查意見的,視為同意。

第十八條 對於可能會對公眾利益構成重大影響的項目,項目核準機關應當采取適當方式征求公眾意見。對於特別重大的項目,可以實行專家評議製度。

第十九條 項目核準機關應當在正式受理申報材料後20個工作內做出是否予以核準的決定,或向上級項目核準機關提出審核意見。20個工作內不能做出決定的,經本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10個工作,並應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項目單位。

項目核準機關需要委托評估或進行專家評議的,所需時間不計算在前款規定的期限內。項目核準機關應當將谘詢評估或專家評議所需時間書麵告知項目單位。

第二十條 對於同意核準的項目,項目核準機關應當出具項目核準文件並依法將核準決定向社會公開;對於不同意核準的項目,項目核準機關應當出具不予核準決定書,說明不予核準的理由。

屬於省政府核準權限的項目,由省發改委根據省政府的意見出具項目核準文件或者不予核準決定書。

項目核準機關出具項目核準文件或者不予核準決定書應當抄送同級行業管理、城鄉規劃、國土資源、環境保護、節能審查等相關部門和下級項目核準、初審機關。

第二十一條 項目核準機關應當強化自我約束,製定並嚴格遵守內部《工作規則》,明確受理申請、要件審查、委托評估、征求行業審查意見、內部會簽、限時辦結、信息公開等辦事規則,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提高核準工作效率。

第二十二條 項目單位對項目核準機關的核準決定有異議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四章 核準內容及效力

第二十三條 項目核準機關主要根據以下條件對項目進行審查:

(一)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和宏觀調控政策;

(二)符合發展規劃、產業政策、技術政策和準入標準;

(三)合理開發並有效利用了資源;

(四)不影響我國國家安全、經濟安全和生態安全;

(五)對公眾利益,特別是項目建設地的公眾利益不產生重大不利影響。

第二十四條 項目單位依據項目核準文件,依法辦理規劃許可、土地使用、資源利用、安全生產等相關手續。

第二十五條 項目核準文件自印發之起有效期2-。在有效期內未開工建設的,項目單位應當在有效期屆滿前的30個工作之前向原項目核準機關申請延期,原項目核準機關應當在有效期屆滿前作出是否準予延期的決定。在有效期內未開工建設也未按照規定向原項目核準機關申請延期的,原項目核準文件自動失效。

第二十六條 取得項目核準文件的項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項目單位應當及時以書麵形式向原項目核準機關提出調整申請。原項目核準機關應當根據項目具體情況,出具書麵確認意見或者要求其重新辦理核準手續。

(一)建設地點發生變更的;

(二)建設規模、建設內容發生較大變化的;

(三)項目變更可能對經濟、社會、環境等產生重大不利影響的;

(四)需要對項目核準文件所規定的內容進行調整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監督管理和法律責任

第二十七條 項目核準機關應當會同行業管理、城鄉規劃(建設)、國土資源、環境保護、金融監管、安全生產監管部門,加強對企業投資項目的稽察和監管。

第二十八條 對於未按規定取得規劃選址、用地預審、環評審批、節能審查意見的項目,各級項目核準機關不得予以核準。對於未按規定履行核準手續或者未取得項目核準文件的項目,城鄉規劃(建設)、國土資源、安全生產監管等部門不得辦理相關手續,金融機構不得發放貸款。

第二十九條 項目核準機關應當會同行業管理、城鄉規劃(建設)、國土資源、環境保護、金融監管、安全生產監管等部門加快完善信息係統,建立發展規劃、產業政策、技術政策、準入標準、誠信記錄等信息的橫向互通製度,及時通報對違法違規行為的查處情況,實現行政審批和市場監管的信息共享。

第三十條 項目核準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有關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級行政機關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超越法定職權予以核準的;

(二)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項目予以核準的;

(三)對符合法定條件的項目不予核準的;

(四)擅自增減核準審查條件的;

(五)不在法定期限內作出核準決定的;

(六)不依法履行監管職責或者監督不力,造成嚴重後果的。

第三十一條 項目核準機關工作人員,在項目核準過程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財物或者牟取其他利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三十二條 工程谘詢評估機構及其人員、參與專家評議的專家,在編製項目申請報告、受項目核準機關委托開展評估或者參與專家評議過程中,不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本辦法規定的,依法追究相應責任。

第三十三條 項目單位以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申報材料等不正當手段申請核準的,項目核準機關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核準;已經取得項目核準文件的,項目核準機關應當依法撤銷該項目核準文件,已經開工建設的,依法責令其停止建設。相應的項目核準機關和有關部門應當將其納入不良信用記錄,並依法追究有關責任人的法律責任。

第三十四條 對屬於實行核準製的範圍但未依法取得項目核準文件而擅自開工建設的項目,以及未按照項目核準文件的要求進行建設的項目,一經發現,相應的項目核準機關和有關部門應當將其納入不良信用記錄,依法責令其停止建設或者限期整改,並依法追究有關責任人的法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五條 市州人民政府可以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辦法的規定,製訂本地區具體實施辦法。

第三十六條 省內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投資建設《核準目錄》規定實行核準製的項目,按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七條 省政府辦公廳湘政辦發〔2005〕36號頒布的《湖南省企業投資項目核準暫行辦法》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