嶽陽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辦法
來源:嶽陽縣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   2024-0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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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條 為規範生活垃圾分類管理,改善居民生活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汙染環境防治法》和《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生活垃圾的源頭減量和分類投放、收集、運輸、處理以及其他相關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

  建築垃圾(含裝飾裝修垃圾)、園林綠化垃圾、農業固體廢物、危險廢物等,依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實行單獨分類、獨立處置。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生活垃圾,是指單位和個人在日常生活中或者為日常生活提供服務的活動中產生的固體廢棄物,以及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視為生活垃圾的固體廢棄物。

  生活垃圾分為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廚餘垃圾和其他垃圾四類。

  第四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管委會)應當將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明確工作目標,履行管理職責,建立統籌協調機製,保障資金投入。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管委會)應當將生活垃圾分類工作納入文明城市創建體係和綜合績效考核範圍,對成績突出的單位、家庭或者個人按照有關規定給予獎勵。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管理處)負責轄區內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的組織和落實。

  第五條 市城市管理部門主管生活垃圾分類工作,負責統籌、協調、指導和督促全市城市生活垃圾分類工作。各縣(市、區)城市管理部門負責轄區內城市生活垃圾分類工作的具體實施。

  各級發展和改革、財政、教育體育、工業和信息化、民政、自然資源和規劃、生態環境、住房和城鄉建設、交通運輸、農業農村、商務、文旅廣電、衛生健康、市場監督管理、郵政管理、機關事務管理等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做好生活垃圾分類管理相關工作。

  第六條 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協助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管理處)做好本區域內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並推動將生活垃圾分類投放要求納入村規民約(居民公約)。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和誌願服務組織應當在生活垃圾分類工作中發揮帶頭示範作用,推動全社會共同參與。

  第七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管理處)應當加強生活垃圾分類的宣傳教育,普及生活垃圾分類知識。

  幼兒園、中小學校等教育機構應當開展生活垃圾分類知識教育,組織學生參與生活垃圾分類實踐活動,培養學生分類投放生活垃圾的良好習慣。

  第八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管委會)發展和改革部門應當建立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工作機製,減少生產、流通、消費等環節生活垃圾的產生。

  各級農業農村、商務、市場監督管理等部門應當加強對果蔬生產基地、超市、農貿市場、農產品批發市場等的管理,推行淨菜上市、潔淨農副產品進城。

  鼓勵單位和個人減少生活垃圾的產生,踐行綠色低碳生產生活方式。

  第九條 單位和個人應當將生活垃圾分類投放到有相應標識的收集容器內,不得混合投放或者隨意丟棄、傾倒、堆放、焚燒生活垃圾。

  餐廚垃圾應當在指定時間段內投放至專門收集容器。家庭廚餘垃圾及其他廚餘垃圾應當瀝除油水後投放。

  可回收物可以交由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回收利用。

  大件垃圾應當投放至大件垃圾投放點,或者預約上門收集。

  第十條 本市生活垃圾分類投放實行管理責任人製度,管理責任人按照下列規定確定:

  (一)黨政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辦公場所,單位為管理責任人。

  (二)住宅小區和居民集中居住點,由物業服務企業管理物業的,物業服務企業為管理責任人;由居民自主管理的,村(居)民委員會為管理責任人。

  (三)商業、辦公、餐飲、旅遊、文化、體育、娛樂等經營場所和車站、碼頭、機場等公共場所,經營單位或者產權單位為管理責任人。

  (四)道路、橋梁、地下通道、人行天橋、公園、廣場、公共綠地等公共場所,管理單位為管理責任人。

  (五)在建建設工程的施工區域,建設單位為管理責任人。

  (六)大型群眾性活動,場地管理單位為管理責任人。

  按照前款規定無法確定管理責任人的,由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管理處)確定。

  第十一條 管理責任人應當建立生活垃圾分類日常管理製度,並履行下列職責:

  (一)根據本辦法的規定,結合垃圾產生實際,設置生活垃圾分類投放設施和設備,並保持其整潔、衛生。

  (二)在顯著位置公示不同類別生活垃圾的投放地點、投放時間和投放方式。

  (三)對未分類投放的行為予以勸告、製止,並要求投放人重新分揀;拒不分揀的,管理責任人可以拒絕其投放,並向當地城市管理部門舉報。

  (四)將已分類投放的生活垃圾交由有相應資質的單位收集,或者運輸至垃圾中轉設施。

  (五)及時製止翻揀、混合已分類生活垃圾的行為。

  (六)安排專職或者兼職引導員,引導、督促投放人分類投放生活垃圾。

  管理責任人按照規定履行職責時,有關單位、個人應當予以配合,不得阻撓。

  第十二條 由物業服務企業管理物業的住宅小區,建設單位、業主委員會應當將生活垃圾分類管理服務納入物業服務合同,並約定生活垃圾分類投放要求以及投放結果不符合分類標準的責任等內容。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引導、督促業主和保潔人員開展生活垃圾分類投放工作。

  第十三條 生活垃圾收集、運輸單位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建立管理台賬,真實、完整記錄生活垃圾來源、種類、數量、去向等信息;

  (二)使用有明顯分類標識的車輛分類收集生活垃圾,並采取密閉方式分類運輸;

  (三)根據區域生活垃圾的產生量確定分類收集、運輸的時間、頻率和路線,報城市管理部門備案後執行;

  (四)未經當地城市管理部門批準,不得擅自停業、歇業;

  (五)法律、法規、規章的其他相關規定。

  第十四條 生活垃圾應當按照下列方式進行分類處理:

  (一)對可回收物,采取資源化回收利用方式處理;

  (二)對有害垃圾,采取無害化方式處理;

  (三)對廚餘垃圾,采取厭氧消化、好氧堆肥、飼料化處理等方式進行資源化利用或者無害化處理;

  (四)對其他垃圾,采取焚燒等方式進行無害化處理。

  第十五條 生活垃圾收集、運輸、處理單位發現所交付的生活垃圾不符合分類標準的,可以要求重新進行分揀;對拒不分揀的,可以拒絕接收,並向所在地城市管理部門舉報。

  第十六條 產生、收集廚餘垃圾的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將廚餘垃圾交由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進行無害化處理。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未經批準不得從事廚餘垃圾經營性收集、運輸和處理活動。

  餐飲單位應當對產生的餐廚垃圾進行單獨收集,不得將食品包裝、一次性餐具等非餐廚垃圾投入廚餘垃圾容器,不得將餐廚垃圾排入雨水管道、汙水管道、河道、湖泊、溝渠、公共廁所。

  果蔬生產基地、超市、農貿市場、農產品批發市場應當配置廚餘垃圾專門收集容器,鼓勵其配建廚餘垃圾處理設施。

  第十七條 城市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廚餘垃圾產生、收集、運輸和處理的監督檢查,會同有關部門建立廚餘垃圾聯動執法機製。

  市場監督管理等部門應當將廚餘垃圾的排放和流向納入對餐飲經營場所的日常監督管理範圍,配合城市管理部門做好餐飲經營場所廚餘垃圾管理工作。

  第十八條 單位和個人有權對違反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規定的行為予以勸阻,或者向當地城市管理部門投訴、舉報。城市管理部門接到投訴或舉報後應當及時處理,並將調查、處理結果告知投訴人或者舉報人。

  城市管理部門可以向社會公開聘請社會監督員參與生活垃圾分類監督工作。

  第十九條 城市管理部門應當會同生態環境、自然資源和規劃、住房和城鄉建設等部門,根據經濟社會發展和生態環境保護的需要,組織編製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專項規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後實施。

  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專項規劃應當明確生活垃圾管理目標任務,投放、收集、貯存、轉運、處理等生活垃圾分類相關設施的布局與建設,以及規劃實施的保障等內容。

  生活垃圾中轉、處理設施的用地規模、範圍以及具體控製要求,應當納入控製性詳細規劃。

  第二十條 新建、改建或者擴建住宅、公共建築、公共設施等建設項目,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和標準配置生活垃圾分類設施和設備,並與主體工程同步設計、同步施工、同步交付使用。建設項目分期建設的,本期的配套生活垃圾分類設施和設備應當在本期主體工程完工前配置完成。

  現有住宅區、公共建築、公共場所等的生活垃圾分類設施和設備不符合要求的,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管理處)督促管理責任人補(擴、改)建。

  第二十一條 城市管理部門應當製定本行政區域生活垃圾分類管理應急預案。

  生活垃圾收集、運輸、處理單位應當製定本單位生活垃圾分類管理應急預案,並向所在地城市管理部門備案。

  第二十二條 本市按照產生者付費的原則依法實施生活垃圾處理收費製度,產生生活垃圾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規定繳納生活垃圾處理費。

  垃圾處理收費逐步實行分類計價、計量收費,具體辦法另行規定。

  第二十三條 鼓勵和引導社會力量依法參與生活垃圾分類投放、收集、運輸、處理等經營活動。

  支持、培育低價值物回收企業,鼓勵高、低價值回收物統一收運處置,推動再生回收利用行業轉型升級,提高可回收物的回收效率和再利用的經濟效益。

  第二十四條 城市管理、住房和城鄉建設、生態環境、農業農村等有關部門違反本辦法規定,未履行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職責的,由本級人民政府或者上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改正。

  第二十五條 單位和個人未按照規定分類投放生活垃圾的,由城市管理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汙染環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一條的規定處罰。

  第二十六條 管理責任人違反本辦法規定,未設置生活垃圾分類收集設施和設備,或者將生活垃圾交由無相應資質單位收集、運輸的,由城市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七條 生活垃圾收集、運輸單位違反本辦法規定,在運輸過程中沿途丟棄、遺撒生活垃圾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汙染環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一條的規定處罰;未經批準擅自停業、歇業的,按照《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辦法》第四十六條的規定處罰。

  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未經批準從事廚餘垃圾經營性收集、運輸、處理的,依照《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辦法》第四十三條的規定處罰。

  產生、收集、運輸廚餘垃圾的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未將廚餘垃圾交由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收集、運輸、處理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汙染環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一條的規定處罰。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可回收物,是指適宜回收的生活垃圾,包括紙類、塑料、金屬、玻璃、織物等。

  (二)有害垃圾,是指《國家危險廢物名錄》中的家庭源危險廢物,包括燈管、家用化學品和電池等。

  (三)廚餘垃圾,是指易腐爛的、含有機物質的生活垃圾,包括家庭廚餘垃圾、餐廚垃圾和其他廚餘垃圾。

  (四)其他垃圾,是指除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廚餘垃圾外的生活垃圾。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2023年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