嶽陽縣2024年城鄉居民醫療保險政策
來源:縣醫保局   2024-0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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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基本醫療保險

  1、參保範圍

  覆蓋除應參加職工醫保以外的其他所有城鄉居民,具體包括農村居民、城鎮非從業居民、在校大中專學生,以及國家和我省規定的其他人員。

  2、籌資繳費政策

  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由個人繳費和財政補貼構成。

繳費期

繳費時間

繳費標準

待遇享受期

正常繳費期

2023年9月1日-2023年12月31日

個人380元

2024年1月1日-2024年12月31日

正常繳費期

2024年1月1日-2024年2月28日

個人380元

自繳費之日-2024年12月31日

新生兒繳費

出生之日起90天內

個人380元

自出生之日-2024年12月31日

非正常繳費期

(特殊情形)

2024年3月1日-2024年12月31日

個人380元+財政補貼部分

繳費成功的下月起至2023年12月31日

城鄉居民未在統籌地區規定的參保繳費期內辦理參保繳費手續的,原則上不得中途參保、享受醫保待遇。因戶籍變動等客觀原因或特殊情形(具體指當年新遷入戶口、複轉軍人、未及時就業的大中專畢業生、新生兒未在90天內參保繳費、社會福利機構新接收的棄嬰兒、刑滿釋放人員、因勞動關係終止導致職工醫保斷保後需要參加城鄉居民醫保的人員、排查發現納入監測範圍的防止返貧監測對象未參保的等特殊情形)未能在統籌地規定時間內辦理參保繳費手續的,可以按當年度城鄉居民醫保籌資標準(含個人繳費部分和財政補助部分)一次性足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從繳費的下個月起享受醫保待遇。

  繳費方式:可通過微信查找注冊湘稅社保小程序或掃描下方二維碼下載湘稅社保APP等方式自助繳費;或者由鄉鎮(辦事處)、村(社區)工作人員進行代收代繳。

        

  3、待遇支付政策

  3.1  住院待遇支付政策

  3.1.1  住院起付標準  鄉鎮衛生院、社區衛生服務機構200元,一級醫院、無等級醫院500元,二級醫院1000元,三級醫院1200元,省部級醫院2000元。參保患者一個醫保年度內第二次及以上多次住院的,起付標準降低50%,累計起付標準限額3000元封頂。

  3.1.2  住院報銷比例  各級醫院住院超過起付線的目錄內費用扣除首先自付費用後的報銷比例如下:鄉鎮衛生院、社區衛生服務機構85%,一級醫院、無等級醫院82%,二級醫院80%,三級及以上醫院65%,省部級醫院60%。城鄉居民醫保統籌基金醫保年度疾病住院最高支付限額為15萬元。

  3.2  門診待遇支付政策

  3.2.1  普通門診  參保居民門診醫療費用不設起付線,報銷比例為70%,一年內,支付限額為400元/人。單日單次門診限額為:鄉鎮衛生院不超過80元;村(居)衛生室不超過40元。

  3.2.2  “兩病”門診  高血壓、糖尿病(簡稱“兩病”)患者在鄉鎮衛生院就診時,不設起付線,按70%比例報銷,高血壓每年限額360元,糖尿病每年限額600元。

  3.2.3  特殊門診  共47個病種,參保人原則上隻能享受一種特殊門診待遇,經評審符合二種及以上特殊門診病種標準的,可自主選擇一個病種享受待遇,並在此病種基礎上再增加不超過100元的醫藥費用限額。參保人在審批通過下月起享受特殊門診待遇,在住院期間暫停享受特殊門診待遇。

湖南省居民醫保門診慢特病病種範圍和支付標準

序號

門診慢特病病種

醫保支付標準

複審期限

醫藥費用限額(元/月)

醫保報銷比例

醫保支付限額(元/月)

1

惡性腫瘤

康複治療

400(含直腸Ca、膀胱Ca造口袋、尿袋費用)

70%

280

2年

門診放化療

依據《湖南省惡性腫瘤門診放化療醫保支付管理暫行辦法》執行

2

高血壓病 3 級(有心、腦、腎、眼並發症之一)

1至2個並發症

200

70%

140

3年

2個以上並發症

260

70%

182

3年

3

糖尿病(合並心、腎、眼、足、神經病變之一)

1至2個並發症

300

70%

210

3年

2個以上並發症

400

70%

280

3年

4

冠心病

普通

260

70%

182

3年

PCI術後

400

70%

280

3年

5

腦血管意外(包括腦出血、腦梗塞、蛛網膜下腔出血)後遺症康複治療

200

70%

140

2年

6

血友病

非急性出血

400

70%

280

3年

急性出血期

門診治療參照住院政策報銷

7

精神分裂症

200

70%

140

3年

8

肺結核

普通

150

70%

105

2年

耐多藥

1500

70%

1050

半年

9

係統性紅斑狼瘡(有心、肺、腎、腦及血液係統並發症之一)

200

70%

140

3年

10

慢性再生障礙性貧血

300

70%

210

2年

11

肝硬化

300

70%

210

2年

12

帕金森病

300

70%

210

3年

13

肺心病(出現右心衰者)

270

70%

189

3年

14

風濕性心髒病(心功能Ⅲ級)

270

70%

189

3年

15

哮喘

270

70%

189

3年

16

類風濕關節炎

270

70%

189

2年

17

慢性乙型肝炎

270

70%

189

2年

18

原發免疫性血小板減少症(ITP)

260

70%

182

2年

19

多發性硬化症

260

70%

182

3年

20

重症肌無力

240

70%

168

 2年

21

肝豆狀核變性

260

70%

182

3年

22

多發性骨髓瘤

270

70%

189

3年

23

係統性硬化症

220

70%

154

3年

24

視神經脊髓炎譜係疾病

200

70%

140

3年

25

垂體瘤

230

70%

161

2年

26

克羅恩病

230

70%

161

3年

27

癲癇

200

70%

140

3年

28

阿爾茨海默病

200

70%

140

3年

29

中重度銀屑病

200

70%

140

3年

30

肺動脈高壓

200

70%

140

2年

31

地中海貧血

輸血依賴型

門診治療參照住院政策報銷

非輸血依賴型

200

70%

140

3年

32

慢性阻塞性肺疾病

300

70%

210

2年

33

惡性腫瘤晚期惡病質(家庭病床)

900

70%

630

3年

34

植物狀態(家庭病床)

1500

70%

1050

3年

35

晚期血吸蟲病

400

70%

280

3年

36

腎病綜合征

300

70%

210

3年

37

抑鬱症(重度)

500

70%

350

2年

38

強直性脊柱炎

300

70%

210

3年

39

前列腺增生症

200

70%

140

3年

40

器官移植術後抗排異治療

異基因造血幹細胞移植

半年內

5000

70%

3500

3年

6月-1年

2000

70%

1400

1年-5年

500

70%

350

肝、腎、肺、心髒、心肺聯合移植

5000

70%

3500

41

子宮內膜異位症(術後 6 個月內)

單列支付

42

艾滋病

單列支付

43

慢性腎功能衰竭(門診透析治療)

三級醫院8600元/月
二級醫院7600元/月
一級醫院6600元/月

80%

三級醫院7740
二級醫院6840
一級醫院5940

10000

80%

8000

10000

80%

8000

44

兒童腦性癱瘓(0-7歲)

1000(含康複治療費用)

70%

700

3年

45

小胖威利症

500

70%

350

3年

46

苯丙酮尿症(PKU限0-14歲)

1歲以內

1250

70%

875

1年

1歲以上

400

70%

280

3年

47

塵肺病

塵肺壹期

200

70%

140

塵肺貳期

300

70%

210

塵肺叁期

350

70%

245

  3.3  “雙通道”管理藥品待遇支付政策

  “雙通道”管理藥品在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零售藥店施行統一的單行支付政策,符合“雙通道”管理藥品使用限定支付範圍的參保患者,支付不設立起付線,住院結算時不納入分段政策支付。一個醫保結算年度內,參保患者發生符合規定的藥品費用,按照報銷比例60%報銷,先由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支付,超年度限額後由大病保險基金支付。

  3.4  居民醫保基金對參保居民符合計劃生育政策的產前檢查費和生育醫療費用給予補助,產前檢查最高補助標準為600元,平產最高補助標準2000元,剖宮產最高補助標準3000元。

  二、意外傷害醫療保險

  1、參保對象

  城鄉居民意外傷害醫療保險參保對象為:參加我縣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人員。

  2、保障範圍

  保障範圍是指基本醫療保險所規定的自然疾病和工傷保險規定賠付範圍以外(不含按政策規定未參加工傷保險的企業、事業等單位職工工傷),遭受外來的、突然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意外傷害所引起的住院治療所發生的合規住院醫療費用,由承辦商業保險機構(太平洋保險公司,谘詢報備電話:0730-7895590、0730-7995590)向參保人負責賠付的意外傷害醫療保險。

  3、籌資政策

  參加城鄉居民意外險的參保人員個人不另繳費,所需保險費從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中列支。

  4、待遇支付政策

  4.1  住院起付標準為:鄉鎮衛生院、社區衛生服務機構200元,一級醫院、無等級醫院500元,二級醫院1000元,三級醫院1200元,省部級醫院2000元。參保患者一個醫保年度內第二次及以上多次住院的,起付標準降低50%,累計起付標準限額3000元封頂。

  4.2  住院報銷比例:各級醫院住院超過起付線的目錄內費用扣除首先自付費用後的報銷比例如下:鄉鎮衛生院、社區衛生服務機構85%,一級醫院、無等級醫院82%,二級醫院80%,三級及以上醫院65%,省部級醫院60%。

  4.3  封頂線:城鄉居民意外傷害保險支付金額與疾病住院統籌基金支付金額合並計算,年度最高支付限額為每人15萬元。

  4.4  城鄉居民意外險待遇的享受期與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大病保險規定的待遇享受期一致。保險金的理賠期限一般居民以自然年度為計算。

  三、大病保險

  1、參保對象

  城鄉居民意外傷害醫療保險參保對象為:參加我縣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人員。

  2、保障範圍

  參保人員患病或意外傷害發生高額醫療費用,經城鄉居民基本醫保按規定支付後,個人負擔的政策範圍內醫療費用由大病保險按規定比例支付。

  3、籌資政策

  參加城鄉居民意外補充險的參保人員個人不另繳費,所需保險費從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中列支。

  4、待遇支付政策

  4.1  支付範圍

  4.1.1  參保人員住院總醫療費用剔除基本醫療保險“三個目錄”之外的全自費費用,並經城鄉居民基本醫保政策報銷後的自付費用。

  4.1.2  參保人員無第三方責任的意外傷害、無商業保險理賠的交通事故的政策範圍內醫療費用,以及經相關部門認定,按比例剔除應由第三方負擔後的醫療費用,先按基本醫保政策規定視同疾病納入基本醫療保險支付(含醫保部門委托商業保險管理的意外傷害保險),剩餘的政策範圍內醫療費用納入大病保險支付範圍。

  4.1.3  門診(含普通門診和特殊門診)自付費用、單行支付藥品的自付部分、按基本醫療保險政策規定不予支付的其他醫療費用暫不納入大病保險支付範圍。

  4.2  起付標準  2023年大病保險起付線為16000元,特困人員、低保對象、返貧致貧人口起付線為8000元(2024年度標準待定)。

  4.3  支付比例  對參保人員一個自然年度內累計個人負擔的納入大病保險保障範圍內的醫療費用,扣除大病保險起付線以後,分四段累計補償:0至3萬元(含)部分報銷 60%,3萬元以上至8萬元(含)部分報銷 65%,8萬元以上至15萬元(含)部分報銷 75%,15萬元以上部分報銷 85%。特困人員、低保對象、返貧致貧人口,各段報銷比例分別提高5個百分點。

  4.4  補償限額  大病保險年度最高支付限額為40萬元,特困人員、低保對象、返貧致貧人口取消大病保險封頂線。

  四、醫療救助

  1、救助原則

  按照屬地管理原則,醫療救助對象在申請救助時戶籍所在地辦理相關資格認定、申請和待遇享受手續。

  2、醫療救助對象分類

  2.1  第一類救助對象為特困供養人員、孤兒、事實無人撫養兒童;

  2.2  第二類救助對象為最低生活保障對象、重度殘疾人、最低生活保障邊緣家庭成員和納入監測範圍的防止返貧監測對象;

  2.3  第三類救助對象為不符合第一類、第二類救助對象條件,但因高額醫療費用支出導致家庭基本生活出現嚴重困難的因病致貧大病患者。

  3、醫療救助待遇

  3.1  參保資助  對第一類救助對象和第二類救助對象中的重度殘疾人參加城鄉居民醫保的個人繳費部分給予全額資助;對其他第二類救助對象(不含重度殘疾人)參加城鄉居民醫保的個人繳費部分按照50%比例給予資助。

  3.2  住院醫療救助  救助對象醫保年度累計住院發生屬於醫療救助政策支付範圍內,達到救助標準以上、10萬元以內的個人自負醫療費用按規定比例救助。各類救助對象起付線標準、救助比例、年度救助最高支付限額如下:

  3.2.1  第一類救助對象:不設起付線,按照90%比例給予救助,年度救助最高支付限額為9萬元;

  3.2.2  第二類救助對象:年度起付線標準為1500元,按照70%比例給予救助,年度救助最高支付限額為7萬元;

  3.2.3  第三類救助對象:年度起付線標準為7500元,按照50%比例給予救助,年度救助最高支付限額為5萬元;

  3.2.4  對符合醫療救助條件的困難退役軍人,在年度救助最高支付限額內,對照同類困難人員醫療救助標準提高10%比例給予救助。

  3.3  門診醫療救助  患慢性病需要長期服藥和患重特大疾病需要長期門診治療的醫療救助對象,個人門診自負醫療費用較高,達到救助標準以上部分的金額,按一定比例救助。

  3.3.1  特殊疾病門診救助  按照特殊疾病門診病種範圍實行救助,醫保目錄內合規費用患者年度自付金額按比例補助:第一類救助對象不設起付線,按照90%比例給予救助,年度救助最高支付限額為8000元;二類救助對象起付線為1000元,按照50%比例給予救助,年度救助最高支付限額8000元。

  3.3.2  重特大疾病門診醫療救助  患重特大疾病需要長期門診治療的,按照相應類別救助對象住院醫療救助標準執行,納入住院醫療救助年度限額範圍。

  3.4  再救助製度  對基本醫保、大病保險和醫療救助三重製度支付後,政策範圍內個人負擔醫療費用超過當地上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5%,且有返貧致貧風險的人員,經規範的申請、審核程序,三重製度支付後政策範圍內個人負擔醫療費用再按照50%的比例進行再救助。再救助年度最高支付限額為10萬元。

  3.5 重特大疾病救助製度  重特大疾病救助對象經基本醫保、大病保險、醫療救助(含再救助)後,政策範圍內年度個人累計自付住院醫療費用高於1萬元的部分,享受重特大疾病住院醫療救助,救助比例60%,救助限額由統籌地區人民政府根據醫療救助基金籌資情況科學確定。

  五、不予支付的費用

  1、應當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的;

  2、應當由第三人負擔的;

  3、應當由公共衛生負擔的;

  4、在境外就醫的;

  5、體育健身、養生保健消費、健康體檢;

  6、不符合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診療項目、醫療服務設施標準範圍的;

  7、國家規定的基本醫療保險基金不予支付的其他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