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充分發揮住房公積金製度的住房保障作用,更好支持繳存職工進行住房消費,經市中心研究,決定將《住房公積金提取操作細則》中關於購房提取對象的相關規定“結婚登記日期早於所購住房產權登記日期 90 日以上的,且所購住 房為共同所有的,夫妻雙方均可提取,無產權份額限製;所購住房產權登記日期距結婚登記日期 90 日以內(含 90日)的,按各自所占的產權份額提取,若未寫明各自產權份額,則默認各占 50%”和“所購住房房屋產權明確為單獨所有的,僅限產權所有人辦理提取”調整為“夫妻關係存續期間購買自住住房的,夫妻雙方均可提取,無產權份額限製;婚前購買自住住房的,隻有產權所有人本人能提取住房公積金”。
請遵照執行。
嶽陽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
2024年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