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嶽陽台灣農民創業園優惠政策
為更好地促進湘台兩地農業交流與合作,加快湖南嶽陽台灣農民創業園建設,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涉台政策規定,結合我縣實際,特製定本優惠政策。
第一條台灣農民創業園的用地計劃和規模在地方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中優先統籌安排和落實。入園台資企業土地使用權出讓-限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的最高-限辦理。
第二條從事種養項目的入園台資企業可采用承包經營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土地承包期在10-以上的,前3-的土地承包金按同期同類土地承包金的標準由縣人民政府補貼50%。
第三條從事農產品加工、服務的入園台資企業,可采取出讓、轉讓、租賃或作價入股等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土地出讓底價依法按國家最低標準確定,土地價款經審批後,可分期支付。入園台資企業通過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不得改變土地用地性質,且兩-內完成投資額不得少於合同規定投資額的80%。否則,由土地管理部門收回土地使用權和土地出讓時所享受的全部優惠。
第四條符合第三條性質的入園台資企業且固定資產投資500萬美元以上的項目、經認定的高新技術項目或近3-來被列入世界500強的企業,經管委會批準報縣人民政府實行“一事一議”、“一企一策”,給予特殊優惠。
第五條縣人民政府確保投入,部門通力協作,共同搞好園區給水、排水、電、路、通訊等基礎設施建設,確保企業入園後能迅速動工建設。
第六條入園台資企業在2015-12-31前實現的各項稅收形成的縣級財力部分全額獎勵給入園台資企業;入園台資企業在2016-1-1至2018-12-31期間實現的稅收形成的縣級財力部分按50%獎勵給入園台資企業,以上兩項獎勵不包括入園台資企業應代征代扣代繳的稅收所形成的縣級財力部分。獎勵給企業的資金,入園台資企業應用於擴大再生產和研發投入。
第七條入園台資企業經審批後免交所有縣級行政事業性收費;縣級以上行政事業性收費經主管機關審批後按最低標準由園區管委會代收;服務性收費按國家最低標準的30%收取。
第八條金融部門建立和完善台資企業信用評級和授信製度,及時納入征信體係範疇。
第九條嶽陽縣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有限公司對符合條件的入園台資企業優先提供貸款擔保。
第十條入園台資企業以房產、土地等抵押物向銀行、信用社申請貸款,行政職能部門簡化辦事程序,依法高效審批,按最低標準收取費用。
第十一條縣人民政府爭取省、市每-安排一定項目,用於完善園區內基礎設施建設和扶持企業發展。從2010-起,按照“統一規劃、統籌安排、統一實施、渠道不變、用途不變”的原則,重點整合相關職能部門-度安排的農業產業化、農業標準化生產、中低產田改造、農業科技示範、環境保護、高新技術研發、土地整理、農業綜合開發、鄉村道路建設、小農水建設、農村安全飲水、電力、農民專業合作組織、新農村建設、鄉村旅遊、退耕還林後續支持、農民技能培訓等項目資金支持台創園建設。
第十二條縣人民政府積極開展為台創園建設辦實事活動。
第十三條入園台資企業與園區管委會簽訂投資合同後,在投資人資料齊全的情況下,由縣人民政府政務服務中心在法定最低期限內全程代辦各項行政審批手續,實行“一站式服務”。
第十四條除突發事件、安全生產、環境保護、個案查處外,行政執法部門對入園台資企業進行檢查,必須作出-度檢查計劃,報縣優化經濟發展環境辦公室備案登記後方可進行。
第十五條入園台資企業的客商及其員工子女在我縣入學就讀,按本縣居民子女同等對待,不額外繳納費用。
第十六條入園台資企業均享受嶽陽縣原有招商優惠政策。
第十七條對於為我縣經濟發展做出重大貢獻的入園台資企業和台商、對於引進企業有重大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按照《嶽陽縣促進經濟發展的財政獎勵暫行辦法》(嶽縣政發[2008]3號)實行獎勵。
第十八條按照“以台為主,以農為先”的原則,對高科技、高效益、節能環保且投資額度在兩千萬元人民幣以上的投資項目,經縣人民政府批準後辦理入園手續。
第十九條台資以外的入園項目,經縣人民政府批準後可享受上述優惠政策。
第二十條本優惠政策由縣人民政府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