嶽陽縣生態工業園政務信息公開保密審查製度
來源:縣生態工業園   2017-0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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嶽陽縣生態工業園政務信息公開保密審查製度

第一條 為做好工業園管委會擬公開的政務信息的保密審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的規定,製定本製度。

第二條 本製度適用於管委會在履行職責過程中製作或者獲取的,以一定形式記錄、保存的信息擬公開前的保密審查工作。

第三條 管委會政務信息公開保密審查應遵循“誰主管、誰負責,誰公開、誰審查”的原則。擬公開的政務信息均應進行保密審查。

第四條 園區保密辦負責對擬公開的政務信息進行保密審查。

第五條 對擬公開政務信息的保密審查,應當以《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由國家保密局會同中央國家機關確定的國家秘密及其密級具體範圍的規定為依據。

第六條 園區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和本製度的要求,結合管委會業務工作流程和特點,明確審查的程序和責任,並明確管委會分管保密工作的領導分管保密審查工作,園區保密辦負責保密審查的常工作。

第七條 管委會任何股室、個人不得公開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下列政務信息:

(一)依照國家保密範圍和定密規定,明確標識為“秘密”、“機密”、“絕密”的信息;

(二)雖未標識,但內容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信息;

(三)其他公開後可能危機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和社會穩定的信息。

第八條 各部門、各單位政務信息的保密審查應當依照以下程序進行:

(一)由信息產生的部門和單位提出是否公開的初步意見;

(二)由信息產生機構的負責人提出是否公開的審查意見;

(三)園區保密辦提出審查意見;

(四)管委會分管領導審查批準。

第九條 不同部門和單位共同形成的政務信息擬公開時,應由主辦的部門負責公開前的保密審查,並以文字形式征得其他部門同意後方可予以公開。

第十條 各部門和單位對政務信息是否屬於國家秘密和屬於何種密級不明確的,屬於主管業務方麵的,報至有權確定該事項密級的上級機關或園區保密辦確定。

第十一條 已確定為國家秘密但已超過保密期限並擬公開的政務信息,各部門和單位應在保密審查確認能夠公開後,按保密規定辦理解密手續,再予以公開。

第十二條 各部門和股室的業務在政務信息產生、審簽時標明是否屬於保密事項;在進行保密審查時,高新區保密辦應當提出“公開”、“免於公開”、“需報審”等審查意見,並注明其依據和理由。

第十三條 園區在接到信息審查申請後,應在5個工作內提出審查確認的意見。

第十四條 擬公開的政務信息中含有部分涉密內容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非密處理,采取屬於國家秘密的部分不予公開、其餘部分按公開的方法處理。

第十五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管委會政務信息公開工作中因保密問題未公開相關信息存在質疑的,可以向管委會保密委員會提出申請,要求管委會說明不予公開有關信息的依據和理由。

第十六條 違反有關規定,公開涉及國家秘密的政務信息,造成泄密事件的,依照有關規定進行查處。

第十七條 本製度自發布之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