嶽陽縣生態工業園管委會政務公開責任追究製度
第一條 為推進依法履行職責,嚴肅紀律,保障政務公開工作順利開展,根據《嶽陽縣政務信息公開辦法》和黨風廉政建設有關規定,結合工作實際,特製定本製度。
第二條 本製度所稱政務公開責任,是指本單位工作人員在履行職責時,違反政務公開有關規定,造成不良影響或產生嚴重後果所應擔負的責任。
第三條 本製度適用於本單位全體工作人員。
第四條 紀檢監察室負責政務公開責任追究工作的組織、指導、協調和監督、調查處理。政務公開責任追究堅持實事求是、有錯必糾、懲戒與教育相結合、追究責任與改進工作相結合的原則,做到寬嚴相濟,處理恰當。
第五條 違反政務公開有關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監察部門或者主管行政機關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視情給予組織處理或依紀給予黨政紀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履行主動公開義務、不及時更新主動公開內容的;
(二)不提供或者不及時更新本單位的政務信息公開指南、政務信息公開目錄的;
(三)違反政務公開辦法中關於公開內容、方式、程序、時限規定的;
(四)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隱瞞或者不提供應當公開的政務信息造成一定後果的;
(五)未履行告知義務導致第三方的合法權益受損害的;
(六)不依法更正有關申請人本人信息的;
(七)違反保密法律法規規定的;
(八)違反規定收費的;
(九)其他違反政務公開辦法的行為。
第六條 對違反政務公開有關規定的部門、單位和個人所承擔責任的區分:
(一)未經主管領導審核批準而作出的違反政務公開有關規定的行政行為,由直接承辦人承擔全部責任;
(二)經主管領導審核批準或同意後作出的違反政務公開有關規定的行為,由主管領導承擔主要責任,直接承辦人承擔次要責任;
(三)經過領導班子集體討論決定作出的違反政務公開有關規定的具體行政行為,由領導班子集體承擔主要責任,直接承辦人員承擔次要責任。
第七條 對違反政務公開有關規定,需要作出組織處理的,由有關部門按照幹部管理權限和規定,給予相應的組織處理。組織處理可單獨使用,也可與黨紀政紀處分合並使用。
第八條 實行政務公開責任追究反饋製度,被追究責任的部門、單位及個人,要及時糾正違反政務公開有關規定的行為,同時要將整改情況以書麵形式報告市政務公開辦公室和作出處理的紀檢監察機關。
第九條 本製度由嶽陽縣生態工業園政務公開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十條 本製度自印發之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