歸檔時間:2025-03-25
移民資金管理使用相關製度
來源:縣移民局   2015-0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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嶽陽縣移民局財務會計製度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移民資金的會計核算,全麵反映移民資金計劃的執行情況,加強移民資金的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及其他有關法規,製定本規定。

  第二條  根據移民資金性質和財務關係,應根據《移民資金會計製度—會計科目和會計報表》和《移民管理機構會計規定》,對移民資金和行政管理費分別實行獨立核算,單獨設賬、單獨開戶、單獨編報會計報表。

  為了全麵反映移民資金的使用情況,應根據《匯總會計報表》的規定,將分別核算的移民資金、行政管理費編報匯總會計報表。

  第三條  必須接受國家有關部門的監督和檢查,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加強內部會計監督,保證移民資金的合理使用和安全可靠。

  第二章 會計核算一般原則

  第四條  移民資金的會計核算應正確劃分會計期間,會計期間分為-度、季度和-份。會計-度自公曆1-1起至12-31止。會計期末,應根據本製度的規定編製會計報表。-度終了時,應根據有關規定向有關部門報送-度財務報告。

  第五條  移民資金的會計核算應當真實可靠、相關可比、全麵完整、清晰明了、編報及時,以便監督考核移民資金的計劃執行情況。

  第六條  移民資金的會計核算必須以合法、可靠的會計憑證為依據,記錄和反映各項收支活動。

  第七條  移民資金的會計核算應當保證會計指標口徑一致、相互可比。會計處理方法前後各期應當一致,不得隨意變更,如若變更,應予以說明。

  第八條  移民資金的撥付和使用必須遵循專款專用的原則,嚴禁擠占、挪用。

  第三章 會計機構和會計人員

  第九條 縣移民局是管理移民資金的主管部門,統一負責本地區移民資金的管理和會計核算。

  應按計劃、按進度、按合同及時向移民項目實施方撥付移民資金,同時加強對移民資金使用的監督和檢查。

  第十條  會計機構負責人的任免,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的有關規定。

  第十一條  應當根據需要設置會計工作崗位。

  會計工作崗位的設立,可以一人一崗、一人多崗或一崗多人,但必須做到錢賬分管。出納人員不得兼管稽核、會計檔案保管和收入、費用、債權、債務賬目的登記工作。

  第十二條  主要負責人應當重視財務會計工作,支持會計機構和會計人員行使職權,提高會計人員的政治素質和業務水平,保持會計人員的相對穩定,並對報出的財務報告承擔法律責任。

  第十三條  單位領導人的直係親屬不得擔任本單位會計機構的負責人;會計機構負責人的直係親屬不得在本單位會計機構中擔任出納工作。

  第十四條  會計人員在會計工作中應當遵守職業道德,嚴守工作紀律,提高工作質量。

  第四章 內部控製製度

  第十五條  應當根據本單位的具體情況,建立完善的內部控製製度。

  第十六條  應當實行崗位責任製,明確會計人員的分工、職權範圍、工作標準和考核辦法。

  第十七條  應當建立內部審計製度,對本單位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和會計報表的合法性、真實性、準確性進行審計監督。

  第十八條  應當建立賬務處理程序製度,使本單位的賬務組織、憑證傳遞和會計核算形式科學合理,有利於相互製約,保證會計工作有序進行。

  第十九條  應當對移民資金的撥付、常財務收支、往來款項等重要經濟業務建立審批製度,明確審批程序和有關人員的審批權限,並認真貫徹執行。

 

 

 2012-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