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嶽縣政辦函〔2010〕127號
嶽陽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關於印發嶽陽縣礦山事故應急預案的
通 知
各鎮、鄉人民政府,縣直各單位:
《嶽陽縣礦山事故應急預案》已經縣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二〇一〇-四-二十
嶽陽縣礦山事故應急預案目錄
1.總 則
1.1 編製目的
1.2 工作原則
1.3 編製依據
1.4 適用範圍
2.應急組織體係與職責
2.1 應急組織機構
2.2 應急組織機構職責
3.預警和預防機製
3.1 信息監測與報告
3.2 預警預防行動
3.3 預警級別
4.應急響應
4.1 分級響應
4.2 現場處置
4.3 救援人員安全防護
4.4 信息發布
4.5 應急結束
5.善後處置
5.1 調查評估
5.2 後期處置
6.應急保障
6.1 通信保障
6.2 應急隊伍保障
6.3 交通運輸保障
6.4 醫療衛生保障
6.5 物資保障
6.6 資金保障
6.7 技術儲備與保障
7.監督管理
7.1 宣傳、培訓和演練
7.2 監督檢查
7.3 獎勵與懲罰
8.附 則
8.1 預案的管理與更新
8.2 預案解釋部門
8.3 預案的實施時間
嶽陽縣礦山事故應急預案
1、總 則
1.1 編製目的
建立健全統一指揮、分級負責、資源共享、平戰結合、反應靈敏的應急機製,進一步增強應對和防範礦山事故風險和事故災難的能力,最大限度減少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和損失。
1.2 工作原則
1.2.1 以人為本,安全第一。礦山事故應急救援工作要始終把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和健康安全放在首位,切實加強應急救援人員的安全防護,最大限度地減少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和危害。
1.2.2 統一指揮,分級負責。在縣政府的統一領導下,負責指導、協調礦山事故應急救援工作。各鄉鎮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企業按照各自職責和權限,負責事故的應急管理和應急處置工作。
1.2.3 依靠科學,依法規範。依靠科技進步,不斷改進和完善應急救援的裝備、設施和手段。依法規範應急救援工作,確保預案的科學性、權威性和可操作性。
1.2.4 預防為主,平戰結合。按照“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要求,加強預防監測和培訓演練,做到常備不懈。
1.3 編製依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礦山安全法》、《湖南省礦山事故災難應急預案》、《嶽陽縣突發公共事件總體預案》等有關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製定本預案。
1.4 適用範圍
本預案適用於本縣行政區域內礦山安全事故的應急處置工作。
2、應急組織體係與職責
2.1 應急組織機構
縣人民政府成立嶽陽縣礦山事故應急救援指揮部(以下簡稱縣礦山應急指揮部),由縣人民政府分管副縣長任指揮長,縣政府辦分管副主任、縣安監局局長任副指揮長,縣安監局、消防大隊、公安局、交警大隊、衛生局、國土資源局、交通局、財政局、民政局、勞動局、發改局、環保局、監察局、總工會、電力局、縣通信部門負責人為成員。指揮部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縣安監局,由安監局局長兼任辦公室主任。
2.2 應急組織機構職責
2.2.1 縣礦山事故應急救援指揮部
貫徹執行國家、省、市有關礦山事故應急工作的方針、政策;統一指揮協調、指導全縣礦山事故的應急處置工作;決定全縣礦山安全事故應急處置的重大問題,組織製定礦山事故應急預案;統一發布礦山事故有關信息,承擔上級主管部門和縣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工作。
2.2.2 縣礦山事故應急救援指揮部辦公室
負責全縣礦山事故應急救援指揮部常工作的綜合協調和管理;負責礦山事故應急宣教工作,收集、掌握事故情況和救援工作進展,及時向指揮部報告;根據指揮部命令,調動礦山事故應急救援力量,調配應急救援資源;聯係或調用礦山安全生產事故應急救援專家,提供專家支持;承擔上級主管部門和縣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工作。
2.2.3 縣礦山事故應急指揮部成員單位
安監局:負責礦山事故報告;組織指揮、協調礦山事故應急處置工作;組織實施預案演練;承擔縣礦山事故救援指揮部交辦的其他工作。
公安局:負責事故現場警戒和人員疏散工作,對人員撤離區域進行治安管理,參與事故調查處理工作。
消防大隊:負責控製和撲滅火災,控製易燃、易爆事故現場。負責事故現場被圍人員的救援,並協助實施應急救援工作。
交警大隊:負責事故現場及周邊道路的交通管製工作,保障救援道路的暢通。
衛生局:負責礦山事故中受傷人員治療與救援工作,確定受傷人員專業治療與救護定點醫院;指導定點醫院儲備相應的醫療器材和急救藥品;負責事故現場醫務人員、醫療器材、急救藥品的調配工作,組織現場救護及轉運傷員。
國土資源局:負責提供礦山事故區域的工程、水文地質及地質災害等最新地質資料,參與事故搶險方案的製訂及事故現場救援工作。
交通局:負責組織運輸車輛,保證人員和救援物資的道路和水上運輸。
財政局:確保應急救援所需的資金到位。
民政局:儲備、管理和調配救濟物質,負責傷亡人員的撫恤、救濟,配合做好事故善後和處理等工作。
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負責工傷保險、善後安置等工作。
發展和改革局:負責應急救援物資供應保障工作。
環保局:負責及時監測事故對環境危害的程度,並提出控製措施。
監察局:負責對各單位履行應急救援職責,工作效能,進行監督檢查,參與事故調查處理工作,並依法追究違法違紀人員責任。
總工會:協調相關單位,做好受傷人員與死難家屬的安撫工作,維護事發單位職工的合法權益。
電力局:負責事故現場供、用電應急處置,保證事故救援所需用電安全,快速修複損壞的供電設備,及時恢複正常供電。
2.2.4 專家組
縣礦山事故應急指揮部設立礦山事故專家組,為全縣礦山應急救援提供有關專業知識和技術支持,為縣礦山事故指揮部提供決策依據。
3、預警和預防機製
3.1 信息監測與報告
3.1.1 信息監測
縣安監局負責全縣礦山企業重特大安全生產事故信息的接收、報告、初步處理和上報工作。
各鄉鎮人民政府負責全麵掌握轄區內礦山的分布和災害等基本情況,建立轄區內礦山基本情況和重大危險源數據庫,同時上報縣礦山安全事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備案。
礦山企業建立基本情況和危險源數據庫,包括所屬礦山地質條件、可能發生災害的類型、危害程度,上報縣礦山安全事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備案。
3.1.2 事故報告
礦山安全生產事故發生後,事故現場人員應立即報告單位負責人,單位負責人接到報告後,須及時報告事發地人民政府和礦山事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事發地人民政府和縣礦山事故應急救援指揮部辦公室在接到報告後認真核實,並在30分鍾內將情況上報縣人民政府和市礦山事故災難應急指揮部辦公室。
3.2 預警預防行動
縣礦山事故應急救援指揮部對可能導致礦山安全事故的隱患確認後,應及時研究確定應對方案,通知相關單位采取相應的措施預防事故發生;對已經發生的事故,要及時針對事故的發展勢態和搶救需要,采取相關措施控製事態發展,或請求上級機構增援。
3.3 預警級別
按事故災難的可控性、嚴重程度和影響範圍,礦山安全生產事故預警分為一般(IV級)、較大(III級)、重大(II級)、特別重大(I級)四級,依次用藍色、黃色、橙色、紅色表示。
紅色預警信息由國務院批準後發布,橙色預警信息由省級人民政府批準後發布,黃色預警信息由市級人民政府批準後發布,藍色預警信息由縣人民政府批準後發布。
4、應急響應
4.1 分級響應
4.1.1 一般(IV級)礦山安全事故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為一般礦山事故: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直接經濟損失不超過100萬元;或產生重大社會影響的突發性安全生產事故災難。
4.1.2 較大(III級)礦山安全事故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為較大礦山安全事故: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直接經濟損失為10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或產生重大社會影響的突發性安全生產事故災難。
4.1.3 重大(II級)礦山安全事故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為重大礦山安全事故: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直接經濟損失為500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或產生重大社會影響的突發性安全生產事故災難。
4.1.4 特別重大(I級)礦山安全事故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為特別重大礦山安全事故:事故後果已經或可能導致30人以上死亡(失蹤),或100人以上中毒(重傷),或直接經濟損失超過1000萬元;或產生重大社會影響的突發性安全生產事故災難。
發生IV級礦山安全事故時啟動本預案,並采取下列相關措施:
(1)根據應急救援指揮部指揮長的指令,應急指揮部辦公室通知有關成員或專家趕赴事故現場。
(2)及時向縣人民政府和市安監局上報信息。
(3)組織專家谘詢,提出事故搶救協調指揮方案,提供相關的預案、專家、隊伍、裝備、物資等信息。
(4)通知有關部門做好治安、醫療、交通、運輸、通信、氣象、物資、財政、環保等工作。
(5)及時向公眾及媒體發布事故應急救援信息。
發生Ⅲ、Ⅱ、Ⅰ級礦山安全事故時,分別由市、省、國務院相關應急指揮機構啟動相應預案,我縣同時啟動本預案。
4.2 現場處置
(1)現場處置主要依靠事發地人民政府及企業應急處置力量。事故發生後,事故單位和事發地人民政府首先組織職工、群眾在確保安全的前提下開展自救、互救,並通知有關專業救援機構。
(2)事故單位負責人要充分利用本單位和就近社會救援力量,在確保安全的前提下立即組織實施事故的搶險救援工作,組織本單位和就近醫療救護隊伍搶救現場受傷人員。根據礦山事故的危害程度,及時報告當地人民政府,疏散、撤離可能受到事故危害的人員。
(3)事發地人民政府要迅速成立現場應急救援指揮部,製定事故的搶險救災方案並組織實施。並根據需要,及時修訂救援方案。
(4)事發地救援力量不足時,現場應急救援指揮部應向上級礦山應急救援指揮部提出增援請求。
(5)事發地醫療機構的救護能力不足時,現場應急救援指揮部應向上級政府或上級礦山應急救援指揮部報告,請求調動外地的醫學專家、醫療設備前往現場加強救護,或將傷者迅速轉移到外地醫治。
(6)參加應急救援的隊伍和人員在現場應急救援指揮部統一指揮、協調下,進行應急救援和處置工作。
(7)事發地人民政府、現場應急救援指揮部負責組織力量清除事故周圍和搶險通道上的障礙物。當地人民政府和公安局、武警、交通局等單位負責開辟搶險救災通道,保障應急救援隊伍、物資、設備的暢通無阻。
(8)根據事態發展變化情況,出現急劇惡化的特殊險情時,現場應急救援指揮部在充分考慮專家和有關方麵意見的基礎上,依法采取緊急處置措施。涉及跨領域或影響嚴重的緊急處置方案,由縣安監局提出並協調實施,影響特別嚴重的報縣政府決定。
(9)在礦山事故救援過程中,出現繼續進行搶險救災時,對救援人員的生命有直接威脅,極易造成事故擴大,或沒有辦法實施救援,或沒有繼續實施救援的價值等情況時,經過礦山應急救援專家組充分論證,提出中止救援的意見,報現場應急救援指揮部決定。
4.3 救援人員安全防護
在搶險救災過程中,專業或輔助救援人員,根據礦山事故的類別、性質,要采取安全防護措施。搶救礦山事故必須由專業礦山救護隊進行,嚴格控製進入災區人員的數量,所有應急救援工作人員必須攜帶安全防護裝備,才能進入事故搶救區域實施應急救援工作。所有應急救援工作地點都要安排專人檢測氣體成分、風向和溫度等,保證工作地點的安全。
4.4 信息發布
礦山事故信息發布遵循實事求是、及時準確的原則。縣礦山事故應急救援指揮部按照《嶽陽縣突發公共事件新聞發布應急預案》和有關規定做好信息發布工作。信息發布要做到及時、準確,正確引導社會輿論。
4.5 應急結束
事故現場得到控製,環境符合有關標準,導致次生、衍生事故隱患消除後,經現場應急救援指揮部確認和批準,現場應急處置工作結束,應急救援隊伍撤離現場,現場應急救援指揮部組織相關單位擬寫應急救援總結報告,上報縣礦山事故應急救援指揮部。縣礦山事故應急救援指揮部會同專家組進行會商,確認事故災難得到有效控製,危險已經消除後,宣布應急響應終止,並報縣人民政府。
5、善後處置
5.1 調查評估
縣礦山事故應急救援指揮部會同有關單位對事故發生的原因進行調查,核定事故帶來的損害,並對事故救援進行評估分析,撰寫分析評估報告,並報縣人民政府和上級主管部門。
5.2 後期處置
事發地人民政府會同相關單位組織善後處理工作,負責傷亡人員家屬的安撫、撫恤、補償和其它善後處置工作,盡快清除事故影響,保證社會穩定。
6、應急保障
6.1 通信保障
縣礦山事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和通信營運部門要建立健全包括礦山事故應急救援的主管部門、相關單位、專家在內的通訊聯絡數據庫,並定期更新,以保證應急響應期間通信聯絡、信息溝通的需要。
6.2 應急隊伍保障
縣安監局具體負責組織協調全縣礦山專業應急救援隊伍的建設工作。負責指導、協調本行政區域礦山應急救援體係建設。完善共享的救援裝備數據庫和調用製度,保證應急使用。
礦山企業應建立專職或者兼職人員組成的礦山救援組織。不具備單獨建立專業救援組織的小型礦山企業,除應建立兼職的救援組織外,還應與臨近的專業救援組織簽訂救援協議,或者與臨近的礦山企業聯合建立專業救援組織。
6.3 交通運輸保障
建立全縣主要礦山的交通地理信息係統,在應急響應時,確保優先運送搶險救災人員和物資,調集足夠的交通運輸工具,保證現場應急救援工作需要。
6.4 醫療衛生保障
衛生局組織協調各級醫療救護隊伍實施醫療救治,並根據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的特點,組織落實專用藥品和器材。
6.5 物資保障
礦山企業按照有關規定儲備應急救援物資,各鄉鎮人民政府根據本地礦山安全生產實際情況儲備一定數量的常備應急救援物資。應急響應時所需物資的調用、采購、儲備、管理,遵循“服務大局,服從調動”的原則,保證應急救援的需求。
6.6 資金保障
縣財政局根據處置礦山事故的需要和《嶽陽縣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的有關規定,為礦山事故應急處置工作提供必需的經費保障。
6.7 技術儲備與保障
縣礦山事故應急指揮部成立專家組,充分發揮相關行業、領域和專家組的作用,積級掌握專業處置技術,加強技術儲備。
7、監督管理
7.1 宣傳、培訓和演練
各鄉鎮人民政府及安監部門應加強礦山安全事故預防、避險、避災、自救、互救等知識的宣傳教育,縣礦山安全事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及成員單位應加強應急預案的宣傳、貫徹培訓和演練工作,不斷提高應急應變能力。每-要組織開展一次礦山安全事故應急救援演練,提高救援人員應急處置能力。
7.2 監督檢查
縣安監局、縣應急管理辦公室會同相關部門單位對本預案的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確保各項應急措施到位。
7.3 獎勵與懲罰
對礦山安全事故應急救援中積極履行職責、表現突出、成績突出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獎勵;對在工作中不履行職責、瀆職、失職造成嚴重損失的,給予責任人行政處分,違反法律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8、附 則
8.1 預案的管理與更新
縣礦山事故應急指揮部根據情況變化,及時對本預案進行修訂和完善。
8.2 預案解釋部門
本預案經縣人民政府批準後實施,由縣人民政府辦公室印發,縣政府應急管理辦公室會同縣安監局負責解釋。
8.3 預案的實施時間
本預案自發布之起30後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