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印發嶽陽縣民用爆炸物品生產安全事故 應急救援預案的通知
來源:縣安監局   2017-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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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YDR—2009—01014

嶽縣政辦函〔2009〕151號 

嶽陽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關於印發嶽陽縣民用爆炸物品生產安全事故

應急救援預案的通知

各鎮、鄉人民政府,縣直各單位:

《嶽陽縣民用爆炸物品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已經縣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

                       二〇〇-十二-三十

嶽陽縣民用爆炸物品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目      錄

1、總則

1.1  目的

1.2  工作原則

1.3   編製依據

1.4  適用範圍

2、組織機構與職責

2.1  應急救援指揮中心

2.2  應急救援指揮中心辦公室

2.3  現場指揮部

3、預警和預防機製

3.1  監測

3.2  報告

3.3  預警

4、應急響應

4.1  應急啟動

4.2  指揮與協調

4.3  事態監測與評估

4.4  緊急處置

4.5  傷員救護

4.6  公共關係

4.7  響應級別的調整和關閉

5、後期處理

5.1  善後處置

5.2  應急救援總結

6、宣傳、培訓和演習

6.1  宣傳、培訓

6.2  演習

7、附則

7.1  預案的管理與更新

7.2  預案的銜接

7.3  獎勵與責任追究

7.4  預案實施時間

1、總則

1.1  目的

為了科學、有效地控製和處置民爆生產安全事故,最大限度地減少事故造成人員傷亡、財產損失及對環境的危害,維護社會穩定,特製定本預案。

1.2  工作原則

應急救援本著預防為主,防救結合,以人為本,反應快速,協調有力,統一指揮,各負其責,保障有力,常備不懈的原則。

1.3   編製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66號)、《湖南省安全生產條例》、《國務院關於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責任追究的規定》(國務院令第302號)、《湖南省人民政府關於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責任追究的規定》(湖南省政府令第148號)、湖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認真做好突發公共事件應急救援預案製訂工作的通知》(湘政辦函[2004]111號)。

1.4  適用範圍

在本縣區域內從事民爆物品生產、銷售、購買、運輸、爆破作業和儲存過程中發生重特大民爆事故的應急救援,適用本預案。

各鄉鎮政府應按照本預案的要求,製定相應的應急救援預案,並與本預案銜接。

全縣各民爆物品從業單位應結合本單位生產實際和可能產生的危害程度,製定應急救援預案。

2、組織機構與職責

2.1  應急救援指揮中心

2.1.1縣人民政府成立重特大民爆事故應急救援指揮中心(下簡稱縣指揮中心),指揮中心設總指揮一名,副總指揮四名。總指揮由縣政府主管安全生產的副縣長擔任,副總指揮分別由縣政府辦分管副主任、縣公安局局長、縣安監局主管副局長、縣衛生局主管副局長擔任。縣指揮中心由縣政府辦、縣公安局、縣發改局、縣安監局、縣委宣傳部、縣衛生局、縣民政局、縣勞動局、縣環保局、縣交通局、縣建設局、縣商務局、縣財政局、縣氣象局、縣電信局、重點民爆企業等成員單位組成。

發生本預案中的Ⅰ級和Ⅱ級事故,由縣政府縣長擔任總指揮,主管副縣長為第一副總指揮。

2.1.2  指揮中心的職責

(1)統一組織、指揮全縣重特大民爆事故應急救援工作;

(2)負責啟動縣重特大民爆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做出救援決策;

(3)負責對重特大民爆事故應急救援工作進行督察和指導;

(4)必要時,向市政府請示啟動市級特大民爆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2.1.3 指揮中心成員單位職責

(1)縣政府辦:負責協調各成員單位參與縣內民爆事故應急救援行動和應急救援的對外聯絡工作。

(2)縣公安局:負責應急救援行動中的安全疏散、交通管製、事故區域警戒、事故現場的保護和洗消工作;負責維護事故現場社會秩序。

(3)縣發改局:參與民用爆炸物品事故應急救援行動,協助調配民爆事故應急所需物資,指導事故企業恢複生產。

(4)縣安監局:參與民爆事故應急救援行動,負責民爆事故救援行動中的有關協調和聯絡工作,負責專家組工作。

(5)縣委宣傳部:負責組織安排新聞工作人員對事故和救援工作的現場報道。

(6)縣衛生局:負責應急救援行動中的毒物檢測和醫療救護工作。

(7)縣民政局:負責啟動全縣民爆事故應急救援的社會應急機製,為事故傷亡人員及家屬提供社會救助。

(8)縣勞動局:負責民爆事故應急救援行動中的工傷醫療保險和救助工作。

(9)縣環保局:負責民爆事故現場的大氣、土壤、水源的應急監測。

(10)縣交通局:負責組織運輸隊伍,運送撤離人員和救援物資。

(11)縣建設局:負責製定並采取對被破壞的重大設施及大型建築實施搶險救援的對策措施。

(12)縣商務局:負責就近調運應急救援的急需物資,保證災區各類物資有效供應。

(13)縣財政局:負責落實全縣民爆事故應急救援體係的資金預算和安排,負責檢查監督應急救援資金的使用情況。

(14)縣氣象局:負責提供應急救援行動有關的氣象參數。

(15)縣電信局:負責應急救援中的通訊保障工作。

(16)重點民爆企業:負責所屬企業民爆事故應急救援搶險工作,參與、支持我縣民爆事故應急救援行動。

2.2  應急救援指揮中心辦公室

2.2.1  縣指揮中心下設辦公室,負責常工作,辦公室設在縣公安局,辦公室主任由局長兼任。

2.2.2  辦公室的主要職責

(1)編製和修訂嶽陽縣重特大民爆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2)負責製定應急救援工作所需要的專業人員、專項資金和專用裝備的儲備計劃;

(3)負責向縣指揮中心提請啟動本預案;

(4)接警後迅速派員趕往事故現場,指導建立現場指揮中心,協調、聯絡各成員單位參與應急救援行動;

(5)與事故單位和指揮中心保持密切關係,及時向指揮中心報告情況,及時傳達指揮中心領導的指示;

(6)及時辦理指揮中心交辦的各項任務;

(7)及時向市應急指揮中心辦公室報告應急救援情況;

(8)檢查督促有關單位做好搶險救援、信息上報、善後處理以及恢複生產、生活秩序等工作;

(9)組織召開事故現場會議;組織做好或配合做好事故原因分析工作。

2.3  現場指揮部

2.3.1  應急救援指揮中心設立民爆事故應急救援現場指揮部。指揮部設危險源控製組、傷員救護組、安全疏散組、安全警戒組、物資供應組、環境監測組、專家谘詢組、宣傳報道組,善後處理組。各組組長由牽頭單位負責人擔任。

2.3.2  現場指揮部設立指揮長,實行指揮長負責製。指揮長由縣應急指揮中心指定,指揮長未達到現場時,由事故發生地鄉鎮政府應急指揮中心總指揮代行指揮長職責。

2.3.3  現場指揮部主要職責

(1)指揮、協調現場的應急救援工作;

(2)核實人員傷亡和經濟損失情況,及時向指揮中心匯報搶險救援工作情況;

(3)組織劃定事故現場的範圍,實施必要的交通管製及其他強製性措施。

2.3.4  指揮長的職責:根據指揮中心的請示,負責召集參與應急救援部門和單位的現場負責人,研究製定現場的具體救援方案;明確現場救援部門的職責分工,指揮、協調現場應急救援工作。

2.3.5  各專業組的組成與分工

(1)危險源控製組:負責在緊急狀態下的現場搶險作業,及時控製危險源,搜救傷員,並根據民爆物品性質立即組織專用的防護用品和專用工具。成員由事故單位人員、專業隊伍和專家組成,縣公安局牽頭負責組織實施。

(2)傷員搶救組:負責組織醫療救護,根據需要在現場安全區域內設立臨時醫療救護點,或安排傷員轉運治療。由縣衛生局、公安消防及當地政府牽頭負責組織實施。

(3)安全疏散組:負責對現場及周圍人員進行防護指導、人員疏散及周圍物資轉移等工作。成員由縣公安局交警支隊、事故單位安全保衛人員和當地政府有關部門人員組成,縣公安局和當地政府牽頭負責組織實施。

(4)安全警戒組:負責布置安全警戒,禁止無關人員和車輛進入危險區域,在人員疏散區進行治安巡邏。由縣公安局牽頭負責組織實施。

(5)物資供應組:負責組織搶險物資的供應,組織車輛運送搶險物資和人員。成員由縣政府辦、發改局、商務局、交通局和當地政府有關部門人員組成,縣政府辦牽頭負責組織實施。

(6)環境監測組:負責對大氣、水質、土壤等進行環境即時監測,確定危險物質的成分及濃度,確定汙染區域範圍的環境影響評估。製定環境修複方案並組織實施。由縣環保局牽頭負責組織實施。

(7)專家谘詢組:負責對事故應急救援提出應急救援方案和安全措施,為現場指揮提供技術谘詢。由縣安監局牽頭組織實施。

(8)宣傳報道組:負責安排事故及搶險的新聞報道。成員由縣委宣傳部、縣政府辦、縣廣電局等組成,縣委宣傳部、縣政府辦牽頭負責組織實施。

(9)善後處理組:負責事故傷亡人員的善後處理工作。由縣民政局、縣勞動局、當地政府牽頭負責組織實施。

2.3.6  各專業組相關部門應根據本預案要求製定標準的應急行動方案,作為本預案的附件,在應急預案啟動後,按程序進入應急救援狀態。

3、預警和預防機製

3.1  監測

縣公安局組織建立全縣民爆物品生產安全隱患排查製度和重大危險源、重大事故隱患動態管理係統。建立常規數據監測、信息收集、信息交流、風險分析和分級製度,掌握事故發生趨勢。

3.2  報告

3.2.1  設立重特大民爆事故報警電話,消防指揮中心電話:119;公安指揮中心電話:110;縣政府值班室電話:0730-7621221;醫療救護電話:120;為全縣重特大民爆事故報警電話。

3.2.2 各接警點接到事故報警後,應及時向政府值班室報告,由政府值班室通知有關單位現場核實。有關單位進行現場核實和風險分析後,應及時向縣應急指揮中心辦公司報告。縣應急指揮中心接到事故報告後,應當立即組織力量到現場進行複核確認,及時采取必要應急措施;情況嚴重時,立即向縣人民政府和縣應急辦報告。

3.2.3 事故報告或報警的內容包括:企業名稱、發生事故時間、詳細地點、交通路線、聯絡電話、聯絡人姓名、危險物品的種類、數量、事故類型或事故隱患、周邊情況、事故可能造成的危險情況。

3.3  預警

3.3.1  預警分級

預警級別分為一般(IV級)、較重(III級)、嚴重(II級)和特別嚴重(I級)四級預警,顏色依次為藍色、黃色、橙色和紅色。

3.3.2預警發布

3.3.2.1一般預警由鄉鎮政府確定並發布,較重預警由縣政府確定並發布,嚴重和特別嚴重預警由縣指揮中心報請市政府確定後再發布。發布內容包括:事件名稱、預警級別、預警區域或場所、預警期起止時間、影響估計及應對措施、發布機關等。

3.3.2.2預警公告可以通過廣播、電視、通信網絡、警報器和組織人員逐戶通知等方式發布,對精神病人等特殊人群以及學校等特殊場所和警報盲區應當采取有針對性的公告方式;新聞媒體、通信網絡、人防和市政管理等單位有義務按規定向社會發出預警公告;

3.3.2.3對於達到特別嚴重(I級)、嚴重(II級)、較重(III級)預警級別的事件,縣指揮中心應急處置力量進入應急狀態,做好啟動本應急預案的準備;

3.3.3  預警變更和解除

縣應急指揮中心根據預警信息變化情況和專家評估意見,對原發布的預警信息向指揮中心提出變更或解除建議,變更或解除預警公告按預警發布規定發布。

4、應急響應

4.1  應急啟動

4.1.1  應急分級

民爆物品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響應按事故的可控性、嚴重程度和影響範圍分為一般(Ⅳ級)、較大(Ⅲ級)、重大(Ⅱ級)、特別重大(Ⅰ級)四級。

一般(Ⅳ級):死亡人數在2人以下或已造成環境危害,財產損失和社會影響。

較大(Ⅲ級):死亡人數可能大於3人、小於10人或已造成較大環境危害、較大財產損失或較大社會影響。

重大(Ⅱ級):在Ⅲ級應急響應基礎上,事故事態可能持續發展,死亡人數可能達10人以上、30人以下,已造成重大環境危害、財產損失和社會影響。

特別重大(Ⅰ級):死亡人數可能超過30人,或已造成特大環境危害、特大財產損失、特大社會影響。

4.1.2  啟動條件

縣應急指揮中心辦公室接到事故報警信息後,應詳細了解事故情況,評估事故等級,按照響應級別向縣應急指揮中心提請啟動預案。

事故級別為Ⅳ級,鄉鎮指揮中心立即啟動相關預案,縣應急指揮中心關注事態發展。

事故級別為Ⅲ級,縣應急指揮中心辦公室立即向指揮中心提請啟動本預案,進入應急狀態。指揮中心立即成立現場指揮部,指揮現場應急救援。縣直各有關部門和專業隊伍要按照本預案的要求,立即啟動相關的行動方案。縣指揮中心根據事態,做好Ⅱ級響應的準備工作。

事故級別為Ⅱ級或Ⅰ級,縣指揮中心立即決定啟動本預案,同時立即向市指揮中心(部)和市政府有關部門匯報,必要時請求上級增援。

4.1.3  現場救援

4.1.3.1  發生事故的企業應立即啟動該企業的現場應急預案,立即開展企業自救,同時向縣人民政府及縣應急救援機構報告。

4.1.3.2  發生Ⅲ級及以上事故,啟動本預案,縣指揮中心按以下程序開展工作:

指揮中心應迅速成立現場指揮部,指派現場指揮長,調集救援車輛、救援設備和各專業隊伍迅速趕赴事故現場,指揮中心成員單位按各自職責迅速開展相關工作。

救援指揮人員達到現場後,立即了解現場情況及事故性質,確定警戒區域和事故控製具體實施方案,布置各專業救援隊伍任務。

各專業救援隊伍到達現場後,服從現場指揮人員的指揮,采取必要的個人防護,按各自分工開展救援工作。

4.1.4  特殊情況的處理

事故影響範圍跨行政區域的,由其共同上一級政府應急救援機構聯合相關地方政府共同處置,在處置民爆生產安全事故時衍生和藕合的事件,應同時啟動該事件的應急救援預案。

4.2  指揮與協調

重特大民爆物品生產安全事故發生後,縣應急救援指揮中心全麵負責應急救援工作,現場指揮部具體負責現場指揮工作,現場指揮長及時向縣指揮中心報告情況,請示重大問題的處理指令,各成員單位必須服從指揮中心的調度。必要時縣指揮中心請調武警部隊支持應急行動。

4.3  事態監測與評估

4.3.1  值班

本預案啟動後,縣指揮中心與應急相關單位實行24小時值班,確保信息及時接收。事故單位和事故單位所在地基層組織,各級政府、有關部門和專業機構要加強監測,實行24小時值班。事發地鄉鎮政府要綜合事故信息,及時報告縣政府,重要信息立即報告。

4.3.2  現場信息采集

4.3.2.1  現場信息包括:已造成人員傷亡、失蹤情況;財產損失情況;人員疏散情況;待救援人員數量及危險程度情況;危險源現狀、發展趨勢及控製情況;現場采取各種緊急措施的總體情況;現場救援進展情況;現場救援物資供應及需求情況;現場救援麵臨的困難及需要支援的事項;現場環境監測情況。

4.3.2.2  現場信息由現場指揮部負責采集,專家組參與信息的分析和評估。現場指揮部應與市指揮中心保持不間斷的聯係,及時報告現場信息並提出處理建議。

4.4  緊急處置

4.4.1  當事故可能影響到周邊地區,對周邊地區的公眾可能造成威脅時,縣指揮中心決定向公眾發出警報。事態特別嚴重時,現場指揮長可決定向公眾發出警報。

4.4.2  安全警戒組應根據應急救援的需要設立現場警戒,並協助發出警報和人群安全疏散。現場警戒人員應根據事故性質做好個體防護。

4.4.3  現場指揮長根據事態發展情況,指令安全疏散組織人群疏散。人群疏散應有妥善的方案,包括疏散區域、疏散距離、疏散路線、疏散工具、安全蔽護場所等。

4.4.4  民政部門和事發地鄉鎮政府根據事態做好被疏散人員和受災人員的生活安置工作,保障受災人員的基本的生活條件。

4.5  傷員救護

傷員搶救應組織據需要在現場安全區域內設立現場急救點,並與市區和事發地中心醫院及時聯係,組織傷員的安全轉送治療。

4.6  公共關係

4.6.1  事故發生地鄉鎮政府和事故單位應根據需要組織人員參與搶救行動,確保受災人員在最快的時間內得到救助。

4.6.2  指揮中心和現場指揮部統一組織應急救援的新聞報道,縣指揮中心適時舉行新聞發布會,準確傳遞信息,澄清事故傳言,以消除公眾的恐慌心裏。

4.6.3  事發地鄉鎮政府和事故單位應安排專門人員做好各種接待工作,特別是對安撫受災人員家屬做出妥善安排。

4.7  響應級別的調整和關閉

4.7.1  響應級別的調整由縣指揮中心總指揮決定,或由總指揮向上級應急機構提請調整響應級別

4.7.2  當事故得到有效控製,現場指揮長提請指揮中心總指揮宣布應急救援結束。總指揮宣布救援結束後,現場指揮長指令解除現場警戒,組織現場清理,組織各類救援隊伍撤離現場,並協調有關部門幫助指導當地政府和事故企業盡快恢複生產、生活秩序。

5、後期處理

5.1  善後處置

5.1.1  應急救援結束後,當地政府組織撤離人員的返回和安置,督促事故單位做好傷亡人員的善後處理工作。

5.1.2  民政部門和當地政府組織災情調查,做好受災群眾的社會救助工作。

5.1.3  縣勞動部門、保險機構幫助企業做好事故傷亡人員的工傷保險償付和其它商業保險理賠工作。

5.1.4  安監局組織事故的聯合調查,分析原因,總結事故教訓,督促企業做好防範措施。

5.2  應急救援總結

5.2.1  應急救援行動結束後,縣應急辦應收集和整理所有應急救援過程中的記錄、文件、方案等資料,了解各方麵對本次應急響應的評價,對本應急預案的適用性、有效性進行評估。

5.2.2  應急救援行動結束後的一個-內,各參與部門和單位做好應急行政的書麵總結報告提交縣應急指揮中心辦公室和縣應急辦。

6、宣傳、培訓和演習

6.1  宣傳、培訓

縣應急指揮中心辦公室應組織有關的部門、單位及鄉鎮應急機構學習本預案,並做好本預案的社會宣傳和培訓。

6.2  演習

縣應急指揮中心辦公室應根據各種可能的事故類型和危害特性,每-組織成員單位和地方政府至少開展一次演習。

7、附則

7.1  預案的管理與更新

本預案管理單位為縣公安局,縣公安局應根據國家應急管理的有關法律、法律和應急資源的變化情況,以及預案實施過程中發現的問題或出現的新情況,及時修訂完善本預案。

7.2  預案的銜接

發生重特大事故時,本預案與《嶽陽縣重特大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一並執行。

7.3  獎勵與責任追究

7.3.1  獎勵

在應急救援工作中有下風表現之一的單位和個人,應根據有關規定予以獎勵:

(1)出色完成應急任務,成績顯著的;

(2)防止或挽救事故災難有功,使人民群眾的生命和國家、集體財產免受損失或減少損失的;

(3)對應急準備或響應提出重大建議,實施效果顯著的;

(4)有其它特殊貢獻的。

7.3.2  責任追究

在應急救援工作中有下列表現之一的,應按照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對有關責任人視情節和危害後果,追究其行政或刑事責任:

(1)不按照規定製定事故應急預案,拒絕履行應急準備義務的;

(2)不按照規定報告、通報事故災難真實情況的;

(3)拒不執行應急預案,不服從命令和指揮,或者在應急響應時臨陣脫逃的;

(4)盜竊、挪用、貪汙應急工作資金或物資的;

(5)阻礙應急工作人員依法執行任務或者進行破壞活動的;

(6)散布謠言,擾亂社會秩序的;

(7)有其它危害應急工作行為的。

7.4  預案實施時間

本預案自印發之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