嶽縣安監〔2016〕35號
嶽陽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
關於印發《案件移送製度》等四項製度的
通 知
各內設機構,各二級機構:
《案件移送製度》、《重大行政處罰案件合法性審查製度》、《重大行政處罰案件聽證製度》和《行政處罰決定書公示製度》等四項製度經局黨組會討論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嶽陽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
2016-5-31
案 件 移 送 製 度
第一條 為規範行政執法行為,有效打擊各類安全生產違法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行政執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規定》(國務院令第310號)等有關規定,製定本製度。
第二條 案件移送是指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將安全生產違法案件移交有關部門處理。
第三條 需移送的安全生產違法案件,由局辦案機構指定2名或2名以上行政執法人員,核實情況後提出移送案件的書麵報告,並填寫《案件移送審批表》,經辦案股室負責人、法規股負責人、局分管領導審核後報局主要負責人審批。
第四條 移送案件,應當附有下列材料:
(一)案件移送書;
(二)案件情況的調查報告;
(三)涉案物品清單;
(四)有關檢驗報告或者鑒定結論;
(五)其他有關違法的材料。
第五條 案件移送有關行政機關,應當麵交接並妥善保管移送收據,並請受移送機關在回執上簽字確認;同時,抄送監察機關。
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同時將案件移送書和有關材料目錄抄送檢察機關。
第六條 縣安監局對受移送機關不立案決定有異議的,在接到不立案通知書後3內,可以向作出不立案決定的行政機關提請複議。
對公安機關不予立案的複議決定仍有異議的,應當自收到複議決定通知書之起3內建議檢察機關依法進行立案監督。
第七條 對於移送的案件,縣安監局辦案機構應及時將受移送機關依法作出處理的結果歸檔。
第八條 本製度由局法規股負責解釋。
第九條 本製度自印發之起施行。
重大行政處罰案件合法性審查製度
第一條 為保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的實施,保護行政管理相對人的合法權益,促進行政執法工作程序化、規範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湖南省行政程序規定》和《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的規定,結合工作實際,製定本製度。
第二條 本製度適用局機關各股、室和安全生產監察執法大隊(以下簡稱行政執法機構)及其工作人員的行政執法活動。
第三條 重大行政處罰案件合法性審查,是對行政執法機構實施的重大行政處罰案件,進行事前內部層級執法審核的措施。局法規股負責合法性審查的具體工作,履行對重大行政處罰案件監督檢查的職責。
第四條 本製度規定的重大行政處罰是指:
(一)對公民處以三千元、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處以三萬元以上罰款;
(二)責令停產停業;
(三)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照;
(四)申請協助執行停止供電、停止供應民爆物品的強製措施;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重大行政處罰事項。
第五條 行政執法機構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按照分級管理的原則,應當在作出行政處罰告知書前,報送局法規股進行法製審核。重大行政處罰決定,當事人未申請聽證的,由局法規股進行法製審核後,按程序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當事人申請聽證的,由局法規股組織聽證,並進行法製審核,按程序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第六條 重大行政處罰案件報送局法規股合法性審查時應當提交案卷、調查終結報告等材料。
第七條 重大行政處罰案件法規合法性審查報告應當載明以下內容:
(一)基本事實和適用依據情況;
(二)審批和集體討論情況;
(三)自由裁量權行使情況;
(四)其他需要說明的情況。
第八條 行政執法機構按本製度向局法規股提供的材料齊備之為受理。局法規股自受理之起10個工作內完成合法性審查工作。
第九條 法製合法性審查是對重大行政處罰案件的合法性、適當性進行審核,包括下列內容:
(一)主體是否合法;
(二)主要事實是否清楚,證據是否確鑿;
(三)程序是否合法;
(四)適用法律、法規、規章是否正確;
(五)決定是否適當;
(六)是否超越或者濫用職權。
第十條 法規股認為有必要的,可以調閱行政執法案卷和其他有關材料,也可以向當事人進行調查,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協助配合,不得拒絕。因調查取證無法在10個工作內完成合法性審查工作的,經分管法規工作局領導批準,合法性審查工作時間可適當延長。
第十一條 法規股對送審的重大行政處罰案件,經審查發現有違法或者不當的,應當提出書麵意見,建議作出重大行政處罰的行政執法機構自行糾正並重新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合法性審查意見應當經分管法規工作的局領導審批,必要時向局長報告。
行政執法機構接到《重大行政處罰案件合法性審查意見書》後,應當及時改正,並將結果書麵反饋。
第十二條 違反本製度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局法規股向局分管領導報告並記錄在案。因沒有經過合法性審查造成嚴重後果的,還將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責任:
(一)不按規定要求將重大行政處罰案件報送法製審核的;
(二)拒不配合法製審核機構調閱重大行政執法案卷和其他有關材料的;
(三)不按審核處理決定整改並反饋整改結果的。
第十三條 本製度由局法規股負責解釋。
第十四條 本製度自印發之起施行。
重大行政處罰案件聽證製度
第一條 為嚴格依法行政,規範行政處罰聽證程序,充分聽取當事人的陳述和申辯,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製定本製度。
第二條 本製度規定的重大行政處罰是指:
(一)對公民處以三千元、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處以三萬元以上罰款;
(二)責令停產停業;
(三)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照;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重大行政處罰事項。
第三條 本局對當事人作出重大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聽證的權利,當事人申請聽證的以及其他行政處罰當事人要求聽證的,適用本製度。
第四條 聽證程序遵循公正、公開、高效原則。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個人隱私外,聽證公開舉行。
第五條 聽證由局長或授權人擔任聽證主持人,並可視情況指派本局1至2名具有聽證資格的非本案調查人員擔任聽證員,協助聽證工作。聽證設書記員一名,負責聽證筆錄的製作和其他事務。聽證主持人、聽證員、書記員,與申請聽證案件有利害關係的,應當依法回避。
第六條 聽證主持人具有下列職責:
1. 決定舉行聽證的時間、地點和方式;
2. 決定聽證的中止或者終結;
3. 將有關通知按時送達聽證參加人;
4. 就案件的事實,擬作出行政處罰的理由和依據詢問聽證參加人;
5. 要求聽證參加人提供或者補充證據;
6. 維持聽證秩序,對違反聽證紀律的行為予以製止;
7. 對聽證筆錄進行審閱,並提出聽證意見。
第七條 聽證參加人包括當事人及其代理人,本案調查人員、證人、鑒定人等。
第八條 聽證主持人應當告知當事人在聽證中,享有申請回避權、委托代理權、陳述申辯權、舉證質證權,同時負有提交授權委托書、如實回答主持人提問、遵守聽證紀律的義務。
第九條 案件承辦人對於適用聽證程序的行政處罰案件,應當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向當事人送達預定格式的《聽證告知書》。
第十條 當事人申請聽證的,應當在收到《聽證告知書》3內向本局提出書麵申請,符合聽證條件的,本局依法受理。聽證主持人在聽證舉行的七前向當事人送達預定格式的《聽證通知書》。
第十一條 聽證按下列程序進行。
1. 書記員宣布聽證會場紀律、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聽證主持人介紹主持人、聽證員和書記員,詢問核實聽證參加人的身份,宣布聽證開始;
2. 案件調查人員提出當事人違法的事實、證據、處罰依據,以及行政處罰建議;
3. 當事人就案件的事實進行陳述和申辯,提出有關證據;
4. 當事人和案件調查人員進行質證和辯論;
5. 聽取當事人的最後陳述;
6.聽證筆錄交當事人審核無誤後簽字或者蓋章。聽證主持人宣布聽證結束。
第十二條 聽證結束後,聽證主持人應當依據聽證情況,向本局負責人提出書麵意見。本局負責人應當根據聽證主持人意見和聽證筆錄,依照《行政處罰法》等法律法規及本局《行政處罰審核製度》的有關規定作出具體決定。
第十三條 本製度由局法規股負責解釋。
第十四條 本製度自印發之起施行。
行政處罰決定書公示製度
第一條 為提高安全生產行政執法的透明度,嚴格依法行政、依法管理,切實維護相對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等法律法規及上級有關規定,製定本規定。
第二條 行政處罰決定書在嶽陽縣政府門戶網站(https://www.sgf2.com)進行公示;公示應當遵循依法、及時、規範、真實的原則,並對公布的行政處罰決定書質量負責。
第三條 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在生效之起20內依法主動公布,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
(二)涉及未成-人的;
(三)其他不宜在互聯網公布的。
第四條 網上公布行政處罰決定書時,應當保留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等真實信息,但應當刪除下列信息:
(一)自然人的家庭住址、通訊方式、身份證號碼、銀行賬號、健康狀況等個人信息;
(二)未成-人的相關信息;
(三)法人以及其他組織的銀行賬號;
(四)商業秘密;
(五)其他不宜公開的內容。
第五條 局法規股對行政處罰決定書審核後,由局辦公室負責網上公布行政處罰決定書的管理工作並履行以下職責:
(一)組織、上傳行政處罰決定書;
(二)發現公布的行政處罰決定書存在筆誤或者技術處理不當等問題的,協調有關部門及時處理。
第六條 案件承辦人員認為行政處罰決定書具有本製度第三項不宜上網公布情形的,應當提出書麵意見及理由,由分管該線工作領導審定後報局長審批。
第七條 網上公布的行政處罰決定書,除依照本製度進行技術處理的以外,應當與送達當事人的行政處罰決定書一致。對送達當事人的行政處罰決定書進行補正的,應當及時上網公布補正決定。行政處罰決定書因行政複議或行政訴訟發生變更或撤銷的,要在行政處罰決定變更或撤銷之起20個工作內,公開有關變更或撤銷的信息。
第八條 行政執法機關網上公布的行政處罰決定書,除因網絡傳輸故障導致與送達當事人的行政處罰決定書不一致的以外,不得修改或者更換;確因法定理由或者其他特殊原因需要撤回的,應由局長審查決定。
第九條 局辦公室應協調網站,在縣安監局欄目中開辟“行政處罰決定書公開”專欄,方便公眾檢索、查閱行政處罰決定書。
第十條 本製度由局法規股負責解釋。
第十一條 本製度自印發之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