嶽陽市暢佳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倫雄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430***********
住 所:嶽陽縣步仙鎮鬆溪村十步灘
一、環境違法事實和證據
2025年10月15日,嶽陽市生態環境局嶽陽縣分局對你公司開展執法檢查,發現你公司實施了以下生態環境違法行為:1.破碎車間正常生產作業,其配套的大氣汙染防治設施布袋除塵器未開啟,15米大氣排放筒損壞未修複;2.成品封閉堆場外西北側空地露天貯存大量產品碎石,未按要求采取密閉、遮蓋等措施,減少粉塵和氣態汙染物的排放。
以上事實有下列證據證明:
1.證據名稱:營業執照、法定代表人及受委托人身份證複印件各1份,提取時間:2025年10月16日;法人授權委托書、工作證明各1份,提取時間:2025年10月15日;提供單位:你公司;證明內容:你公司、法定代表人及授權委托的基本信息。
2.證據名稱:《現場監察記錄》《現場檢查(勘察)筆錄》各1份,作出時間:2025年10月15日;《現場照片(圖片)證據》23份,作出時間:2025年10月15日、11月13日;《調查詢問筆錄》2份,作出時間:2025年10月23日、11月3日;作出單位:嶽陽市生態環境局;證明內容:執法人員對你公司進行現場檢查,你公司存在不正常大氣汙染防治設施及未按要求減少粉塵和氣態汙染物的排放的事實。
3.證據名稱:年開采加工63萬噸建築用板岩礦砂石骨料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表及竣工驗收檢測報告(共14頁),提取時間:2025年11月3日;環評審批意見(嶽縣環評批〔2018〕52號),提取時間:2025年10月15日;提供單位:你公司;證明內容:你公司環境影響報告表及批複明確破碎車間配套大氣汙染防治設施布袋除塵器及成品堆場應采取防治粉塵措施情況。
4.證據名稱:行政處罰決定書(嶽縣環罰決字〔2024〕1號),提取時間:2025年10月15日;提供單位:嶽陽市生態環境局嶽陽縣分局;證明內容:你公司2年內被處罰情況。
5.證據名稱:嶽陽市12345政務服務便民熱線督辦單(2份),提取時間:2025年10月15日;提供單位:嶽陽市生態環境局嶽陽分縣局;證明內容:你公司1年內被投訴情況。
你公司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汙染防治法》第二十條第二款:“禁止通過偷排、篡改或者偽造監測數據、以逃避現場檢查為目的的臨時停產、非緊急情況下開啟應急排放通道、不正常運行大氣汙染防治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大氣汙染物”和第四十八條第二款:“工業生產企業應當采取密閉、圍擋、遮蓋、清掃、灑水等措施,減少內部物料的堆存、傳輸、裝卸等環節產生的粉塵和氣態汙染物的排放”之規定。
二、陳述、申辯等權利內容的采納情況及理由
我局於2025年11月21日以《行政處罰事先(聽證)告知書》(嶽環罰告〔2025〕54號)告知你公司陳述申辯權、聽證權。
你公司在期限內未進行陳述和申辯,也未要求聽證,視為放棄陳述和申辯、要求聽證的權利。
三、行政處罰的依據、種類,以及裁量基準運用的理由和依據
不正常運行大氣汙染防治設施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汙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條第三項:“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或者限製生產、停產整治,並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停業、關閉:(三)通過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大氣汙染物的”之規定,結合《湖南省生態環境保護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規定(2021版)》表5-1 通過逃避監管方式排放汙染物的裁量標準,處罰金額=裁量百分值總和×法定最高罰款數額=〔裁量起點 10%+環境違法次數(兩年內,含本次) 2次 2%+對周邊居民、單位等造成的不良影響(一年內) 有投訴且經核實 5%〕×100萬元=17%×100萬元=17萬元,責令你公司立即改正生態環境違法行為,並對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處罰:罰款人民幣壹拾柒萬元整;
未采取措施防治粉塵和氣態汙染物排放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汙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五項:“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整治:(五)鋼鐵、建材、有色金屬、石油、化工、製藥、礦產開采等企業,未采取集中收集處理、密閉、圍擋、遮蓋、清掃、灑水等措施,控製、減少粉塵和氣態汙染物排放的”之規定,結合《湖南省生態環境保護行政處罰裁量基準規定(2021版)》表13 通用裁量表,處罰金額=〔裁量起點Y+(裁量百分值累計之和)×(1-裁量起點Y)〕×法定最高罰款數額,裁量起點=(法定最低罰款數額/法定最高罰款數額)×100%=2萬元/20萬元×100%=10%,處罰金額=〔10%+(環境違法次數(兩年內,含本次) 2次 5%+對周邊居民、單位等造成的不良影響(一年內) 有投訴且經核實 5%)×(1-10%)〕×20萬元=〔10%+(10%)×(1-10%)〕×20萬元=3.8萬元,責令你公司立即改正生態環境違法行為,並對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處罰:罰款人民幣叁萬捌仟元整;
合並罰款人民幣貳拾萬捌仟元整。
四、行政處罰決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六十七條和《罰款決定與罰款收繳分離實施辦法》第七條的規定,你公司應於接到本通知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持我局出具的“一般繳款書”將罰款繳至嶽陽市非稅收入征收管理局。
你公司繳納罰款後,應將繳款憑證複印件報送我局備案。逾期不繳納罰款,我局將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加處罰款的數額不得超出罰款的數額”之規定對你公司加處罰款。
五、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你公司如果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在接到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嶽陽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在接到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向君山區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逾期不申請行政複議,也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我局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製執行。
嶽陽市生態環境局
2025年1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