嶽環不罰決字〔2025〕24號
不予行政處罰決定書
嶽陽縣尚書頁岩環保磚廠(普通合夥):
執行事務合夥人:*全定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430621MA4L6A951Q
主要經營場所:嶽陽縣楊林鄉尚書村排頭組
一、環境違法事實和證據
2025年8月5日,嶽陽市生態環境局嶽陽縣分局對你廠開展執法檢查,發現你廠實施了以下生態環境違法行為:你廠2025年6月29日12時-6月30日15時期間,大氣汙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蠕動泵反吹故障,分析儀管路積水,設備故障期間未按排汙許可證要求開展自行監測。
以上事實有下列證據證明:
1.證據名稱:營業執照、執行事務合夥人身份證複印件各1份,提取時間:2025年8月27日;提供單位:你廠;證明內容:你廠及執行事務合夥人的基本信息。
2.證據名稱:《現場監察記錄》《現場檢查(勘察)筆錄》各1份,《現場照片(圖片)證據》7份,作出時間:2025年8月5日;《調查詢問筆錄》2份,作出時間:2025年8月27日;作出單位:嶽陽市生態環境局;證明內容:執法人員對你廠進行現場檢查,你廠存在設備故障期間未按要求開展自行監測的事實。
你廠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汙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條第一款“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監測規範,對其排放的工業廢氣和本法第七十八條規定名錄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氣汙染物進行監測,並保存原始監測記錄。其中,重點排汙單位應當安裝、使用大氣汙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與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的監控設備聯網,保證監測設備正常運行並依法公開排放信息。監測的具體辦法和重點排汙單位的條件由國務院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規定”之規定。
二、陳述、申辯等權利內容的采納情況及理由
我局於2025年11月21日以《不予行政處罰事先(聽證)告知書》(嶽環不罰告〔2025〕22號)告知你廠陳述申辯權、聽證權。
你廠在期限內未進行陳述和申辯,也未要求聽證,視為放棄陳述和申辯、要求聽證的權利。
三、不予行政處罰的理由和依據
鑒於你廠違法行為輕微並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後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違法行為輕微並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後果的,不予行政處罰。初次違法且危害後果輕微並及時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處罰”的規定,我局經集體討論,決定對你廠:
不予行政處罰。
四、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你廠如不服本不予行政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不予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嶽陽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在收到不予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向君山區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嶽陽市生態環境局
2025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