嶽環不罰決字〔2024〕22號
不予行政處罰決定書
嶽陽聚仁新材料製造有限責任公司: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430621MA4M348Q53
法定代表人:漆*承
住所:嶽陽縣楊林街鎮姑橋村樟樹組
一、環境違法事實和證據
2024年9月29日,我局執法人員穆書立、林樂會同嶽陽縣分局執法人員鄒嶽明、李青鬆通過調閱廢氣汙染源自動監控數據和通過無人機對你公司非現場監管交叉執法檢查過程中發現,你公司2024年6月25日13時至2024年6月27日10時正常生產期間粉塵儀故障,導致廢氣自動在線數據失真,你公司未向當地環保部門報備,也未按技術規範和排汙許可要求開展手工檢測。
以上事實,有《現場監察記錄》、《現場檢查(勘察)筆錄》、《調查詢問筆錄》、你公司2024年6月25日13時至2024年6月27日10時正常生產期間廢氣自動在線數據複印件、你公司提供的營業執照複印件等證據為憑證。
你公司的上述行為違反了《排汙許可管理條例》第十九條第一款:“排汙單位應當按照排汙許可證規定和有關標準規範,依法開展自行監測,並保存原始監測記錄。原始監測記錄保存期限不得少於5年”的規定。
我局於2024年12月2日以《不予行政處罰事先(聽證)告知書》(嶽環不罰告字[2024]21號)告知你公司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和擬作出的處罰決定,並告知你公司有權進行陳述申辯和要求聽證。你公司在規定期限內未進行陳述申辯,也未要求聽證,視為你公司放棄陳述申辯和要求聽證的權利。
二、不予行政處罰依據
鑒於你公司初次違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違法行為輕微並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後果的,不予行政處罰。初次違法且危害後果輕微並及時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處罰”之規定,結合《湖南省生態環境違法行為免罰事項清單(第一批)》,經我局集體討論:
對你公司不予行政處罰。
三、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你公司如果不服本決定,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嶽陽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向君山區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嶽陽市生態環境局
2024年1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