嶽縣環罰決字〔2024〕15號
湖南金鼎源石化有限責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4306210835609348
地址:嶽陽縣榮家灣鎮榮鹿新村
湖南金鼎源石化有限責任公司環境違法一案,經嶽陽縣分局調查並移送我局,現已審查終結。
一、環境違法事實和證據
2024年6月2日,我局環境執法人員對你公司進行油氣汙染防治執法檢查,發現你公司油氣回收型加油槍(5號、6號、7號、8號、9號、10號、11號、12號)油氣回收係統真空泵故障停運,加油時油氣無組織揮發未收集的環境違法行為。
以上事實,有《現場監察記錄》、《現場檢查(勘察)筆錄》、《調查詢問筆錄》、營業執照複印件、現場照片等證據為憑。
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汙染防治法》第四十七條第二款:“儲油儲氣庫、加油加氣站、原油成品油碼頭、原油成品油運輸船舶和油罐車、氣罐車等,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安裝油氣回收裝置並保持正常使用。”之規定。
我局於2024年8月28日告知你公司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和擬作出的處罰決定,並告知你公司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你公司在規定期限內未進行陳述申辯也未申請聽證。
以上事實,有我局2024年8月28日《行政處罰事先(聽證)告知書》(嶽環罰告字〔2024〕16號)及《送達回證》為證。
二、行政處罰的依據、種類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汙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條第四項“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整治:(四)儲油儲氣庫、加油加氣站和油罐車、氣罐車等,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安裝並正常使用油氣回收裝置的;”之規定,結合《湖南省生態環境保護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規定(2021版)》表13,責令你公司立即改正環境違法行為,並對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罰款人民幣貳萬元整。
三、行政處罰決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六十七條、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和《罰款決定與罰款收繳分離實施辦法》第七條的規定,你公司應於接到本通知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持我局出具的“一般繳款書”將罰款繳至嶽陽市非稅收入征收管理局。
你公司繳納罰款後,應將繳款憑證複印件報送我局備案。逾期不繳納罰款,我局將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收處罰款。
四、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你公司如果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在接到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嶽陽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在接到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向君山區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逾期不申請複議,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我局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製執行。
嶽陽市生態環境局
2024年9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