嶽環罰決字〔2023〕189號
行政處罰決定書
湖南新湘利包裝有限公司: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430621MA4QFGR56E
法定代表人:黎*
住所:嶽陽市嶽陽縣榮家灣鎮生態工業園13號
湖南新湘利包裝有限公司環境違法一案,經嶽陽市生態環境局嶽陽縣分局調查並移送我局,現已審查終結。
一、環境違法事實和證據
2023年8月22日,嶽陽市生態環境局嶽陽縣分局現場檢查發現,你公司2021年-2023年申報的危險廢物代碼(HW12 900-252-12)與你公司環評審批通過的危廢代碼(HW12 264-013-12)和嶽陽市生態環境局同意你公司變更的危廢代碼(HW12 900-253-12、HW12 900-299-12)均不一致,危險廢物種類申報錯誤。
以上事實,有《現場監察記錄》、《現場檢查(勘察)筆錄》、《調查詢問筆錄》、《危險廢物管理計劃》、危廢處置合同、嶽陽市生態環境局同意變更危廢代碼的回複、營業執照複印件、現場照片等證據為憑。
你公司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汙染環境防治法》第七十八條第一款:“產生危險廢物的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製定危險廢物管理計劃;建立危險廢物管理台賬,如實記錄有關信息,並通過國家危險廢物信息管理係統向所在地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申報危險廢物的種類、產生量、流向、貯存、處置等有關資料”之規定。
我局於2023年11月8日告知你公司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和擬作出的處罰決定,並告知你公司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你公司於11月8日向我局提出陳述申辯申請減免處罰,鑒於你公司已積極整改,經案審會研究決定從輕處罰。
以上事實,有我局2023年11月8日《行政處罰事先(聽證)告知書》(嶽環罰告字〔2023〕189號)及《送達回證》為證。
二、行政處罰的依據、種類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汙染環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條第一款第二項及第二款:“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以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可以責令停業或者關閉:(二)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製定危險廢物管理計劃或者申報危險廢物有關資料的;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第五項、第六項、第七項、第八項、第九項、第十二項、第十三項行為之一,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之規定,結合《湖南省生態環境保護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規定(2021版)》表13,經案審會討論研究決定從輕處罰。責令你公司立即改正環境違法行為,並對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罰款人民幣壹拾萬元整。
三、行政處罰決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六十七條、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和《罰款決定與罰款收繳分離實施辦法》第七條的規定,你公司應於接到本通知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持我局出具的“一般繳款書”將罰款繳至嶽陽市非稅收入征收管理局。
你公司繳納罰款後,應將繳款憑證複印件報送我局備案。逾期不繳納罰款,我局將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收處罰款。
四、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你公司如果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在接到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嶽陽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在接到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向君山區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逾期不申請複議,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我局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製執行。
嶽陽市生態環境局
2023年1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