嶽縣環查字〔2019〕2號
來源:縣環保局   2019-0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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嶽陽縣環境保護局

環境保護查封決定書

嶽縣環查字〔2019〕2號

嶽陽縣長源礦業有限責任公司: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43062107496323X2

法定代表人:彭文波

詳細地址:嶽陽縣公田鎮橫鋪村

2018年1月14日嶽陽市環境監察支隊與嶽陽縣環境監察大隊對你公司進行現場檢查,發現你公司實施了以下環境違法行為:

你公司部分原材料露天堆放,未采取任何防治揚塵汙染的措施。

以上事實,有現場照片、現場檢查(勘察)筆錄、現場監察記錄、調查詢問筆錄為證。

你公司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汙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條第二款。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二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製法》第十六條第一款和《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實施查封、扣押辦法》第四條第六項、第十三條、第十五條第一款之規定。我局決定對你公司相關生產設備予以查封30天(自2018年1月14日起至2018年2月12日止)。查封期間,你公司不得擅自損毀封條、變更查封狀態或者啟用已查封的設施、設備。

如你公司對本行政強製措施不服,可在收到本決定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嶽陽縣人民政府或者嶽陽市環境保護局申請行政複議,也可在收到本決定之日起六個月內直接向嶽陽縣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不停止本決定書的執行。

嶽陽縣環境保護局

2019年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