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範環境行政處罰裁量權,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環境保護部環境行政處罰辦法》、《湖南省規範行政裁量權辦法》等法律、規章的有關規定,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嶽陽縣環境保護局在實施行政處罰時,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環境行政處罰裁量權,是指環保部門在查處環境違法行為時,依據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酌情決定對違法行為人是否處罰、處罰種類和處罰幅度的權限。
第四條 同一違法行為違反了不同法律規定的,在適用法律時應當按下列原則執行:
(一)高位法優先適用;
(二)特別法優先適用;
(三)新法優先適用。
第五條 實施行政處罰時,應當責令當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違法行為。
第六條 實施行政處罰應當以改正環境違法行為作為出發點和落腳點,堅持處罰與教育相結合,教育為主、處罰為輔;當事人違法行為輕微並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後果等有關情況的,不予行政處罰;當事人有法定的從輕、減輕或者不予行政處罰的情形的,應當從輕、減輕或者不予處罰。
第七條 實施行政處罰必須以事實為依據,與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以及社會危害程度相當;嚴格執行行政裁量權基準製度,實施《嶽陽縣環境保護局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
第八條 行政執法辦案人員應當在案件調查終結報告中對行政處罰的種類和幅度提出建議,並說明行使裁量權的事實、理由、依據。
第九條 為保障行政處罰的嚴肅性,任何人無權隨意減免行政處罰的數額,當事人確有法定的從輕、減輕情形的,可酌情減少罰款金額,降低幅度小於20%的由法製部門決定,處罰額度降低幅度小於50%的或處罰金額小於10000元的由法製部門認定後報局環保行政處罰案件審查委員會審批確定;降低幅度大於50%的,由法製部門報局黨組會審批確定。所有降低處罰數額的案件,必須先由當事人提出合理的書麵申請,承辦部門填報《環境違法案件處罰金額減免審批表》,經相關領導審批簽字後,方可執行。
第十條 在行政處罰過程中,應當確保當事人充分行使法律規定的陳述申辯權、知情權、聽證權和行政救濟權等,切實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第十一條 行政處罰決定依法作出後,當事人逾期拒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製執行。
第十二條 行政處罰案件終(中)結時,必須先填報《環境違法案件結案登記表》,並將罰款收據複印件附後,經相關領導簽字後,方可結案。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下發之起施行,並將執行情況納入-終考評。
嶽陽縣環境保護局
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汙染防治法》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
一、第七十條 拒絕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或者其他依照本法規定行使監督管理權的部門的監督檢查,或者在接受監督檢查時弄虛作假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或者其他依照本法規定行使監督管理權的部門責令改正,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違法行為情形和處罰基準:
(一)一般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當事人屬於初犯,及時改正違法行為的。
處罰基準:責令改正,處1-3萬元罰款。
(二)較重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經警告,仍未改正的。
處罰基準:責令改正,處3-5萬元罰款。
(三)嚴重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具有以下情節之一的:1、以暴力、脅迫或其他手段阻礙現場檢查;2、聚眾圍攻執法人員;3、逃匿或隱匿拒不接受檢查或配合檢查;4、隱匿或銷毀環境違法證據;5、教唆他人阻礙現場檢查;6、拒不改正違法行為
處罰基準:責令改正,處8萬元罰款。
二、第七十一條 違反本法規定,建設項目的水汙染防治設施未建成、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主體工程即投入生產或者使用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停止生產或者使用,直至驗收合格,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違法行為情形和處罰基準:
(一)一般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水汙染防治設施已建成未經驗收或驗收不合格,主體工程即投入生產或者使用的。
處罰基準:責令停止生產或者使用,處5-10萬元罰款。
(二)較重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水汙染防治設施未建成,主體工程即投入生產或者使用的。
處罰基準:責令停止生產或者使用,處10-20萬元罰款。
(三)嚴重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水汙染防治設施未建成、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主體工程即投入生產或者使用,並造成環境汙染或群眾投訴、群體上訪的。
處罰基準:責令停止生產或者使用,處20萬元罰款。
三、第七十二條第一項 拒報或者謊報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規定的有關水汙染物排放申報登記事項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違法行為情形和處罰基準:
(一)一般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當事人屬於初犯,及時改正違法行為的。
處罰基準: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1-3萬元罰款。
(二)較重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當事人屬於初犯,責令限期改正違法行為,逾期不改正或不按規定改正的。
處罰基準:處3-5萬元罰款。
(三)嚴重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當事人屬於再犯或拒不改正違法行為的。
處罰基準:處8萬元罰款。
四、第七十二條第二項 未按照規定安裝水汙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或者未按照規定與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監控設備聯網,並保證監測設備正常運行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違法行為情形和處罰基準:
(一)一般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監測設備已安裝,並與環保主管部門監控設備聯網,但監測設備運行不正常的。
處罰基準: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1-3萬元罰款。
(二)較重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監測設備已安裝,但未按照規定與環保主管部門監控設備聯網的。
處罰基準: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3-5萬元罰款。
(三)嚴重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未按照規定安裝水汙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
處罰基準: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8萬元罰款。
五、第七十二條第三項 未按照規定對所排放的工業廢水進行監測並保存原始監測記錄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違法行為情形和處罰基準:
(一)一般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當事人屬於初犯,及時改正違法行為的。
處罰基準: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1-3萬元罰款。
(二)較重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按照規定對所排放的工業廢水進行監測,但沒有保存原始監測記錄。
處罰基準: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3-5萬元罰款。
(三)嚴重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未按照規定對所排放的工業廢水進行監測並保存原始監測記錄。
處罰基準: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6萬元罰款。
六、第七十三條 不正常使用水汙染物處理設施,或者未經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批準拆除、閑置水汙染物處理設施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應繳納排汙費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違法行為情形和處罰基準:
(一)一般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當事人屬於初犯,且及時改正違法行為的。
處罰基準:責令限期改正,處應繳納排汙費數額一倍的罰款。
(二)較重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當事人未按規定改正違法行為的。
處罰基準:責令限期改正,處應繳納排汙費數額二倍的罰款。
(三)嚴重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當事人屬於再犯或拒不改正違法行為的。
處罰基準:責令限期改正,處應繳納排汙費數額三倍罰款。
七、第七十四條第一款 排放水汙染物超過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水汙染物排放標準,或者超過重點水汙染物排放總量控製指標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按照權限責令限期治理,處應繳納排汙費數額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違法行為情形和處罰基準:
(一)一般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排放水汙染物超過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水汙染物排放標準1倍以下的。
處罰基準:責令限期治理,處應繳納排汙費數額2-3倍的罰款。
(二)較重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排放水汙染物超過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水汙染物排放標準1倍以上10倍以下的。
處罰基準:責令限期治理,處應繳納排汙費數額3-5倍的罰款。
(三)嚴重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排放水汙染物超過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水汙染物排放標準10倍以上、-度內超標排汙2次及以上或者超過重點水汙染物排放總量控製指標的。
處罰基準:責令限期治理,處應繳納排汙費數額5倍罰款。
八、第七十五條第二款 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規定設置排汙口或者私設暗管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拆除,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拆除的,強製拆除,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承擔,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私設暗管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可以提請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責令停產整頓。
違法行為情形和處罰基準:
(一)違反規定設置排汙口或者私設暗管。
1、違反規定設置排汙口的。
(1)當事人屬於初犯,及時改正違法行為的,責令限期拆除,處2-5萬元罰款。
(2)不屬於從輕或從重情形的,酌情處3-5萬元罰款。
(3)當事人再犯或拒不改正違法行為的,責令限期拆除,處5-10萬元罰款。
2、私設暗管的。
(1)當事人屬於初犯,及時改正違法行為的,責令限期拆除,處2-6萬元罰款。
(2)不屬於從輕或從重情形的,酌情處3-5萬元罰款。
(3)當事人再犯或拒不改正違法行為的,責令限期拆除,處8萬元罰款。
(二)違反規定設置排汙口或者私設暗管,逾期不拆除的。
1、違反規定設置排汙口,逾期不拆除的,強製拆除,處10-30萬元罰款。
2、私設暗管,逾期不拆除的,強製拆除,處20-30萬元罰款。
3、違反規定設置排汙口或者私設暗管,造成環境汙染的,處30萬元罰款。
九、第七十六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汙染,處以罰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單位代為治理,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承擔:
(一)向水體排放油類、酸液、堿液的;
(二)向水體排放劇毒廢液,或者將含有汞、鎘、砷、鉻、鉛、氰化物、黃磷等的可溶性劇毒廢渣向水體排放、傾倒或者直接埋入地下的;
(三)在水體清洗裝貯過油類、有毒汙染物的車輛或者容器的;
(四)向水體排放、傾倒工業廢渣、城鎮垃圾或者其他廢棄物,或者在江河、湖泊、運河、渠道、水庫最高水位線以下的灘地、岸坡堆放、存貯固體廢棄物或者其他汙染物的;
(五)向水體排放、傾倒放射性固體廢物或者含有高放射性、中放射性物質的廢水的;
(六)違反國家有關規定或者標準,向水體排放含低放射性物質的廢水、熱廢水或者含病原體的汙水的;
(七)利用滲井、滲坑、裂隙或者溶洞排放、傾倒含有毒汙染物的廢水、含病原體的汙水或者其他廢棄物的;
(八)利用無防滲漏措施的溝渠、坑塘等輸送或者存貯含有毒汙染物的廢水、含病原體的汙水或者其他廢棄物的。
有前款第三項、第六項行為之一的,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有前款第一項、第四項、第八項行為之一的,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有前款第二項、第五項、第七項行為之一的,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違法行為情形和處罰基準:
(一)違反第三項、第六項的
1、向Ⅳ、Ⅴ類水域排放的。
處1-5萬元罰款。
2、向Ⅲ類水域排放。
處5-10萬元罰款。
3、向Ⅰ、Ⅱ類水域排放的。
處8-10萬元罰款。
(二)違反第一項、第四項、第八項的
1、向Ⅳ、Ⅴ類水域排放的。
處2-10萬元罰款。
2、向Ⅲ類水域排放。
處5-20萬元罰款。
3、向Ⅰ、Ⅱ類水域排放的。
處10-20萬元罰款。
(三)違反第二項、第五項、第七項的
1、向Ⅳ、Ⅴ類水域排放的。
處5-20萬元罰款。
2、向Ⅲ類水域排放。
處10-30萬元罰款。
3、向Ⅰ、Ⅱ類水域排放的。
處20-50萬元罰款。
十、第八十一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並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拆除或者關閉:
(一)在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內新建、改建、擴建與供水設施和保護水源無關的建設項目的。
1、項目未建成,處10-20萬元罰款。
2、項目已建成未投入使用,處20-40萬元罰款。
3、項目已建成投入使用,處30-40萬元罰款。
(二)在飲用水水源二級保護區內新建、改建、擴建排放汙染物的建設項目的。
1、排放汙染物項目未建成的,處10-20萬元罰款。
2、排放汙染物項目已建成未投入使用的,處20-40萬元罰款。
3、排放汙染物項目已建成投入使用,處30-40萬元罰款。
(三)在飲用水水源準保護區內新建、擴建對水體汙染嚴重的建設項目,或者改建建設項目增加排汙量的
1、項目未建成的,處10-20萬元罰款。
2、項目已建成未投入使用,處10-40萬元罰款。
3、項目已建成投入使用或增加排汙量,處20-40萬元罰款。
(四) 在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內從事網箱養殖或者組織進行旅遊、垂釣或者其他可能汙染飲用水水體的活動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1、當事人屬於初犯,且及時改正違法行為的,處2-5萬元罰款。
2、不屬於從輕或從重情形的,酌情處3-6萬元罰款。
3、當事人屬於再犯或者拒不改正違法行為的,處5-8萬元罰款。
(五)個人在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內遊泳、垂釣或者從事其他可能汙染飲用水水體的活動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可以處五百元以下的罰款。
1、當事人屬於初犯,且及時改正違法行為的,可以處200元以下的罰款。
2、不屬於從輕或從重情形的,酌情處200-400元罰款。
3、當事人屬於再犯或者拒不改正違法行為的,可以處400-500元罰款。
十一、第八十二條 企業事業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不按照規定製定水汙染事故的應急方案的;
1、已製定水汙染事故應急方案,但不符合規定的要求,經責令及時改正的,處2-5萬元罰款。
2、已製定水汙染事故應急方案,但不符合規定的要求,逾期不改的,處3-5萬元罰款。
3、未製定水汙染事故應急方案的,處5萬元罰款。
(二)水汙染事故發生後,未及時啟動水汙染事故的應急方案,采取有關應急措施的。
1、位於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域之外的,處2-8萬元罰款;
2、位於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域之內的,處3-8萬元罰款。
3、未及時啟動水汙染事故的應急方案,采取有關應急措施,造成嚴重後果的,處8萬元罰款。
十二、第八十三條 企業事業單位違反本法規定,造成水汙染事故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依照本條第二款的規定處以罰款。
對造成一般或者較大水汙染事故的,按照水汙染事故造成的直接損失的百分之二十計算罰款;對造成重大或者特大水汙染事故的,按照水汙染事故造成的直接損失的百分之三十計算罰款。
違法行為情形和處罰基準:
(一)對造成一般或者較大水汙染事故的,按照水汙染事故造成的直接損失的百分之二十計算罰款。
(二)對造成重大或者特大水汙染事故的,按照水汙染事故造成的直接損失的百分之三十計算罰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汙染防治法》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
一、第四十六條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本法第四條第二款規定的監督管理部門可以根據不同情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給予警告或者處以五萬元以下罰款:
(一)拒報或者謊報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有關汙染物排放申報事項的;
(二)排汙單位不正常使用大氣汙染物處理設施,或者未經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批準,擅自拆除、閑置大氣汙染物處理設施的;
(三)未采取防燃、防塵措施,在人口集中地區存放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砂石、灰土等物料的。
1、當事人屬於初犯,及時改正違法行為的,給予警告。
2、不屬於從輕或從重情形的,酌情處2-5萬元罰款。
3、當事人屬於再犯或拒不改正違法行為的,處5萬元罰款。
(四)拒絕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監督管理部門現場檢查或者在被檢查時弄虛作假的;
1、當事人屬於初犯,及時改正違法行為的,給予警告。
2、不屬於從輕或從重情形的,酌情處2-5萬元罰款。
3、具有以下情節之一的:(1)以暴力、脅迫或其他手段阻礙現場檢查;(2)聚眾圍攻執法人員;(3)逃匿或隱匿拒不接受檢查或配合檢查;(4)隱匿或銷毀環境違法證據;(5)教唆他人阻礙現場檢查;(6)拒不改正違法行為。處5萬元罰款。
二、第四十七條 建設項目的大氣汙染防治設施沒有建成或者沒有達到國家有關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的規定的要求,投入生產或者使用的,由審批該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報告書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生產或者使用,可以並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一)一般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大氣汙染防治設施已建成,但沒有達到國家有關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的規定的要求,即投入生產或者使用的。
處罰基準:責令停止生產或者使用,可並處1-5萬元罰款。
(二)較重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大氣汙染防治設施未建成,主體工程即投入生產或者使用的。
處罰基準:責令停止生產或者使用,處5-10萬元罰款。
(三)嚴重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大氣汙染防治設施沒有建成或者沒有達到國家有關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的規定的要求,投入生產或者使用,並造成環境汙染或群眾投訴、群體上訪的。
處罰基準:責令停止生產或者使用,處10萬元罰款。
三、第四十八條 向大氣排放汙染物超過國家和地方規定排放標準的,應當限期治理,並由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限期治理的決定權限和違反限期治理要求的行政處罰由國務院規定。
(一)向大氣排汙超標50%以內或煙氣黑度(林格曼)2級,處1-5萬元罰款。
(二)向大氣排汙超標50%至100%或煙氣黑度(林格曼)3級,處5-10萬元罰款。
(三)向大氣排汙超標100%以上或煙氣黑度(林格曼)3級以上,處10萬元罰款。
四、第四十九條第二款將淘汰的設備轉讓給他人使用的,由轉讓者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依法行使監督管理權的部門沒收違法者所得,並處違法所得兩倍以下罰款。
(一)違法所得1萬元以下的,處1倍罰款;
(二)違法所得1-10萬元的,處1.5倍罰款。
(三)違法所得10萬元以上的,處2倍罰款。
五、第五十二條 在城市集中供熱管網覆蓋地區新建燃煤供熱鍋爐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或者限期改正,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罰款。
(一)1蒸噸以下的,可處3萬元以下罰款。
(二)1—5蒸噸的,可處3-5萬元以下罰款。
(三)5蒸噸以上的,可處5萬元罰款。
六、第五十五條 未取得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者交通、漁政等依法行使監督管理權的部門的委托進行機動車船排氣汙染檢測的,或者在檢測中弄虛作假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者交通、漁政等依法行使監督管理權的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由負責資質認定的部門取消承擔機動車船-檢的資格。
(一)在檢測中弄虛作假的,處3萬元罰款。
(二)未取得委托進行機動車排氣汙染檢測的,處3-5萬元罰款。
(三)情節嚴重的,由負責資質認定的部門取消承擔機動車船-檢的資格。
七、第五十六條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依法行使監督管理權的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罰款:
(一)未采取有效汙染防治措施,向大氣排放粉塵、惡臭氣體或者其他含有有毒物質氣體的;
1、經限期改正,能夠采取積極治理措施,且達標的,處2萬元以下罰款。
2、限期改正期滿,仍未采取積極治理措施,或不能達標的,處2-5萬元罰款。
3、造成社會影響較大的,處5萬元罰款。
(二)未經當地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向大氣排放轉爐氣、電石氣、電爐法黃磷尾氣、有機烴類尾氣的;
(三)未采取密閉措施或者其他防護措施,運輸、裝卸或者貯存能夠散發有毒有害氣體或者粉塵物質的;
(四)城市飲食服務業的經營者未采取有效汙染防治措施,致使排放的油煙對附近居民的居住環境造成汙染的。
1、在規定期限內改正違法行為的,罰款1萬元。
2、在規定期限內未改正違法行為的,罰款2-3萬元。
3、造成較大社會影響的,罰款4-5萬元。
八、第五十七條第一款 違反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在人口集中地區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護的區域內,焚燒瀝青、油氈、橡膠、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產生有毒有害煙塵和惡臭氣體的物質的,由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二萬元以下罰款。
(一)立即停止違法行為的,危害後果較輕的,處5千元以下罰款。
(二)立即停止違法行為的,危害後果較重的,處5千-1萬元罰款。
(三)未停止違法行為的,情節嚴重的,處1-2萬元罰款。
九、第五十七條第二款 違反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二款規定,在人口集中地區、機場周圍、交通幹線附近以及當地人民政府劃定的區域內露天焚燒秸稈、落葉等產生煙塵汙染的物質的,由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情節嚴重的,可以處二百元以下罰款。
情節嚴重:是指2次以上違法被處罰的;多次被投訴或者群眾反映強烈的;違法持續時間較長的;對周邊大氣環境或群眾生產生活影響較大的,處200元罰款。
十、第六十條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建設配套設施,可以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
(一)新建的所采煤炭屬於高硫份、高灰份的煤礦,不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設配套的煤炭洗選設施的;
(二)排放含有硫化物氣體的石油煉製、合成氨生產、煤氣和燃煤焦化以及有色金屬冶煉的企業,不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設配套脫硫裝置或者未采取其他脫硫措施的。
1、在規定期限內建設配套設施的,危害後果較輕的,處2-5萬元罰款。
2、在規定期限內建設配套設施的,危害後果較重的,處5-10萬元罰款。
3、在規定期限內未建設配套設施的,情節嚴重的處10-20萬元罰款。
十一、第六十一條 對違反本法規定,造成大氣汙染事故的企業事業單位,由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所造成危害後果處直接經濟損失百分之五十以下罰款,但最高不超過五十萬元。
(一)造成一般事故的,處直接經濟損失10%-20%罰款;
(二)造成較大事故的,處直接經濟損失20%-30%罰款;
(三)造成重大事故的,處直接經濟損失30%-40%罰款;
(四)造成特大事故的,處直接經濟損失40%-50%罰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
一、第三十一條 建設單位未依法報批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重新報批或者報請重新審核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擅自開工建設的,由有權審批該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限期補辦手續;逾期不補辦手續的,可以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建設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未經批準或者未經原審批部門重新審核同意,建設單位擅自開工建設的,由有權審批該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可以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建設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做環境影響評價登記表的,處5-10萬元罰款。
(二)做環境影響報告表的,處10-15萬元罰款。
(三)做環境影響報告書的,處15-20萬元罰款。
二、第三十三條 接受委托為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提供技術服務的機構在環境影響評價工作中不負責任或者弄虛作假,致使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失實的,由授予環境影響評價資質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降低其資質等級或者吊銷其資質證書,並處所收費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做環境影響報告表的,處所收費用1倍罰款。
(二)做環境影響報告書的,處所收費用2倍罰款。
(三)在社會產生較大影響的處所收費用3倍罰款。
《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
一、第二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試生產建設項目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未與主體工程同時投入試運行的,由審批該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或者環境影響登記表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止試生產,可以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做環境影響登記表的,處2萬元以下罰款。
(二)做環境影響報告表的,處2-4萬元罰款。
(三)做環境影響報告書的,處4-5萬元罰款。
二、第二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建設項目投入試生產超過3個-,建設單位未申請環境保護設施竣工驗收的,由審批該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或者環境影響登記表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辦理環境保護設施竣工驗收手續;逾期未辦理的,責令停止試生產,可以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在規定期限內改正違法行為的,處2萬元以下罰款。
(二)在規定期限內未改正違法行為的,處2-4萬元罰款。
(三)在社會上造成較大影響的,處4-5萬元罰款。
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建設項目需要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未建成、未經驗收或者經驗收不合格,主體工程正式投入生產或者使用的,由審批該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或者環境影響登記表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生產或者使用,可以處10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環境保護設施已建成未經驗收或驗收不合格,主體工程即投入生產或者使用的,處5萬元以下罰款。
(二)環境保護設施未建成,主體工程即投入生產或者使用的,處5-10萬元罰款。
(三)環境保護設施未建成、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主體工程即投入生產或者使用,並造成環境汙染或群眾投訴、群體上訪的,處10萬元罰款。
《湖南省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辦法》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
一、第二十四條 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未經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建設單位擅自開工建設的,由有權審批該建設項目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可以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擅自開工建設並建成投入生產的,由有權審批該建設項目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生產,可以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
建設項目未依照第十九條規定重新報批、報審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擅自開工建設或者建成投入生產的,按前款規定實施處罰。
違法行為情形和處罰基準:
(一)未經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建設單位擅自開工建設的
1、做環境影響評價登記表的,處5-8萬元罰款。
2、做環境影響報告表的,處5-10萬元罰款。
3、做環境影響報告書的,處10-15萬元罰款。
(二)未經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批準,擅自開工建設並建成投入生產的
1、做環境影響評價登記表的,處10-13萬元罰款。
2、做環境影響報告表的,處13-15萬元罰款。
3、做環境影響報告書的,處18萬元罰款。
二、第二十五條第一款 建設項目需要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主體工程正式投入生產或者使用的,由審批該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生產和使用,可以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並將汙染防治設施建設保證金充作汙染治理專項資金。
違法行為情形和處罰基準:
(一)環境保護設施已建成未經驗收或驗收不合格,主體工程即投入生產或者使用的,處1-5萬元罰款。
(二)環境保護設施未建成,主體工程即投入生產或者使用的,處5-10萬元罰款。
(三)環境保護設施未建成、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主體工程即投入生產或者使用,並造成環境汙染或群眾投訴、群體上訪的,處10萬元罰款。
三、第二十五條第二款 建設項目試生產期間,環境保護設施未與主體工程同時投入試運行的,由審批該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止試生產,可以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並將汙染防治設施建設保證金充作汙染治理專項資金。
違法行為情形和處罰基準:
(一)做環境影響登記表的,處2萬元以下罰款。
(二)做環境影響報告表的,處2-4萬元罰款。
(三)做環境影響報告書的,處4-5萬元罰款。
四、第二十六條 環境影響評價技術服務機構在環境影響評價工作中不負責任或者弄虛作假,致使環境影響評價結論嚴重失實的,由省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建議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降低其資質等級或者吊銷其資質證書,並處所收環境影響評價費用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
違法行為情形和處罰基準:
(一)做環境影響報告表的,處所收環境影響評價費用1-2倍罰款。
(二)做環境影響報告書的,處所收環境影響評價費用2-3倍罰款。
(三)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處所收環境影響評價費用3倍罰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汙染環境防治法》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
一、第六十八條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處以罰款:
(一)不按照國家規定申報登記工業固體廢物,或者在申報登記時弄虛作假的;
1、當事人屬於初犯,及時改正違法行為的,處2萬元以下罰款。
2、當事人屬於初犯,責令限期改正違法行為,逾期不改正或不按規定改正的,處2-4萬元罰款。
3、當事人屬於再犯或拒不改正違法行為的,處4-5萬元罰款。
(二)對暫時不利用或者不能利用的工業固體廢物未建設貯存的設施、場所安全分類存放,或者未采取無害化處置措施的;
1、按照實際-產生量10噸以下的,處以1-3萬元罰款。
2、按照實際-產生量10-50噸的,處以3-5萬元罰款。
3、按照實際-產生量50噸以上的,或者汙染嚴重、對社會造成較大影響的,處以5-10萬元罰款。
(三)將列入限期淘汰名錄被淘汰的設備轉讓給他人使用的;
1、設備原值50萬元以內的,處以1-3萬元罰款。
2、設備原值50-100萬元的,處以3-5萬元罰款。
3、設備原值200萬元以上的,處以8-10萬元罰款。
(四)擅自關閉、閑置或者拆除工業固體廢物汙染環境防治設施、場所的;
1、-處理量為50噸以內的,處以1-3萬元罰款。
2、-處理量為50-200噸的,處以3-5萬元罰款。
3、-處理量為200噸以上的,或者汙染嚴重、對社會造成較大影響的,處5-10萬元罰款。
(五)在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基本農田保護區和其他需要特別保護的區域內,建設工業固體廢物集中貯存、處置的設施、場所和生活垃圾填埋場的;
1、貯存、處置、填埋能力為1000立方米以下的,處以1-3萬元罰款。
2、貯存、處置、填埋能力為1000-5000立方米的處以3-5萬元罰款。
3、貯存、處置、填埋能力為5000立方米以上的,或者汙染嚴重、對社會造成較大影響的,處以5-10萬元罰款。
(六)擅自轉移固體廢物出省、自治區、直轄市行政區域貯存、處置的;
1、轉移20噸以下的,處以1-3萬元罰款。
2、轉移20-50噸的,處以3-5萬元罰款。
3、轉移100噸以上的,或者對社會造成較大影響的,處以5-10萬元罰款。
(七)未采取相應防範措施,造成工業固體廢物揚散、流失、滲漏或者造成其他環境汙染的;
1、按照實際貯存量1000立方米以下的,處以1-3萬元罰款。
2、按照實際貯存量1000-5000立方米的,處以3-5萬元罰款。
3、按照實際貯存量5000立方米以上的,或者汙染嚴重、對社會造成較大影響的,處以5-10萬元罰款。
(八)在運輸過程中沿途丟棄、遺撒工業固體廢物的。
1、丟棄、遺撒1噸以內的,處以5000-10000元罰款。
2、丟棄、遺撒1-5噸的,處以1-3萬元罰款。
3、丟棄、遺撒5-10噸的,處以3-5萬元罰款。
4、丟棄、遺撒10噸以上的,或者汙染嚴重對社會造成較大影響的,處以3-5萬元罰款。
二、第六十九條 違反本法規定,建設項目需要配套建設的固體廢物汙染環境防治設施未建成、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主體工程即投入生產或者使用的,由審批該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生產或者使用,可以並處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防治設施已建成未經驗收或驗收不合格,主體工程即投入生產或者使用的,責令停止生產或者使用,可處5萬元罰款。
(二)防治設施未建成,主體工程即投入生產或者使用的,責令停止生產或者使用,可處5-8萬元罰款。
(三)防治設施未建成、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主體工程即投入生產或者使用,並造成環境汙染或群眾投訴、群體上訪的,責令停止生產或者使用,可處8-10萬元罰款。
三、第七十條 違反本法規定,拒絕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固體廢物汙染環境防治工作的監督管理部門現場檢查的,由執行現場檢查的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在檢查時弄虛作假的,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當事人屬於初犯,及時改正違法行為的,處2000-10000元罰款。
(二)經警告,仍未改正的,處1-2萬元罰款。
(三)具有以下情節之一的:1、以暴力、脅迫或其他手段阻礙現場檢查;2、聚眾圍攻執法人員;3、逃匿或隱匿拒不接受檢查或配合檢查;4、隱匿或銷毀環境違法證據;5、教唆他人阻礙現場檢查;6、拒不改正違法行為的,處2萬元罰款。
四、第七十一條 從事畜禽規模養殖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集、貯存、處置畜禽糞便,造成環境汙染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常-存欄量為500-1500頭的豬、3-9萬羽的雞和100-300頭的牛的畜禽養殖場,處以2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常-存欄量為1500頭以上的豬、9萬羽以上的雞和300頭以上的牛的畜禽養殖場,處以2-4萬元罰款。
(三)汙染嚴重,對社會造成較大影響的,處以4-5萬元罰款。
五、第七十三條 尾礦、矸石、廢石等礦業固體廢物貯存設施停止使用後,未按照國家有關環境保護規定進行封場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應封場3萬立方米以下的,處5萬元罰款;
(二)應封場3-10萬立方米的,處5-10萬元罰款;
(三)應封場10-50萬立方米的,處10-15萬元罰款;
(四)應封場50萬立方米以上的,或者因未封場汙染嚴重對社會造成較大影響的,處15-20萬元罰款。
六、第七十五條 違反本法有關危險廢物汙染環境防治的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處以罰款:
(一)不設置危險廢物識別標誌的;
1、在規定期限內改正違法行為的,處1-3萬元罰款。
2、在規定期限內未改正違法行為的,處3-5萬元罰款。
3、不設置危險廢物識別標誌,對社會造成較大影響的,處以5-10萬元罰款。
(二)不按照國家規定申報登記危險廢物,或者在申報登記時弄虛作假的;
1、環境汙染較輕的;初次違法且危害後果不大的;其他依法應當從輕處罰的,處1-5萬元罰款。
2、其他的一般給予5-8萬元處罰,特殊情況酌定。
3、化工、印染、釀造、農藥、電鍍、造紙、製革、蓄電池等高汙染行業,處8-10萬元罰款。
(三)擅自關閉、閑置或者拆除危險廢物集中處置設施、場所的;
1、擅自關閉、閑置危險廢物集中處置設施、場所的,處2-5萬元罰款。
2、擅自拆除危險廢物集中處置設施、場所的,處5-10萬元罰款。
3、對社會造成較大影響的,處10-20萬元罰款。
(四)不按照國家規定繳納危險廢物排汙費的;
1、在規定期限內改正違法行為的給予警告。
2、在規定期限內未改正違法行為的,處應繳納危險廢物排汙費金額1-2倍罰款。
3、在規定期限內未改正違法行為,對社會造成較大影響的,處應繳納危險廢物排汙費2-3倍罰款。
(五)將危險廢物提供或者委托給無經營許可證的單位從事經營活動的;
1、將危險廢物提供給無經營許可證的單位從事經營活動的,處以2-10萬元罰款。
2、將危險廢物委托給無經營許可證的單位從事經營活動的,處以10-15萬元罰款。
3、對社會造成較大影響的,處以15-20萬元罰款。
(六)不按照國家規定填寫危險廢物轉移聯單或者未經批準擅自轉移危險廢物的;
1、不按照國家規定填寫危險廢物轉移聯單的,處以2-5萬元罰款。
2、未經批準擅自轉移危險廢物的,處以5-10萬元罰款。
3、對社會造成較大影響的,處以10-20萬元罰款。
(七)將危險廢物混入非危險廢物中貯存的;
1、混合量1噸以內的,處以1-3萬元罰款。
2、混合量1-5噸的,處以3-5萬元罰款。
3、混合量10噸以上的,處以8-10萬元罰款。
(八)未經安全性處置,混合收集、貯存、運輸、處置具有不相容性質的危險廢物的;
1、混合量1噸以內的,處以1-3萬元罰款。
2、混合量1-5噸的,處以3-5萬元罰款。
3、混合量10噸以上的,處以8-10萬元罰款。
(九)將危險廢物與旅客在同一運輸工具上載運的;
1、載運500克以內的,處以1-3萬元罰款。
2、載運500-5000克的,處以3-5萬元罰款。
3、載運5-10千克的,處以5-8萬元罰款。
4、載運10千克以上的,處以8-10萬元罰款。
(十)未經消除汙染的處理將收集、貯存、運輸、處置危險廢物的場所、設施、設備和容器、包裝物及其他物品轉作他用的;
1、容量為30立方米以內的,處以1-3萬元罰款。
2、容量為30-100立方米的,處以3-5萬元罰款。
3、容量為100-500立方米的,處以5-8萬元罰款。
4、容量為500立方米以上的,處以8-10萬元罰款。
(十一)未采取相應防範措施,造成危險廢物揚散、流失、滲漏或者造成其他環境汙染的;
1、尚未造成環境汙染的,處以1-5萬元罰款。
2、造成一般或較大環境汙染的,處以5-8萬元罰款。
3、造成重大環境汙染的,處以8-10萬元罰款。
(十二)在運輸過程中沿途丟棄、遺撒危險廢物的;
1、丟棄、遺撒1噸以內的,處以1-3萬元罰款。
2、丟棄、遺撒1-5噸的,處以3-8萬元罰款。
3、丟棄、遺撒5噸以上的,處以8-10萬元罰款。
(十三)未製定危險廢物意外事故防範措施和應急預案的。
1、未製定危險廢物意外事故防範措施的,處以1-5萬元罰款。
2、未製定危險廢物意外事故應急預案的,處以5-8萬元罰款。
3、對社會造成影響的,處以8-10萬元罰款。
七、第七十六條 違反本法規定,危險廢物產生者不處置其產生的危險廢物又不承擔依法應當承擔的處置費用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代為處置費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一)代處置費用為20萬元以內的,處1倍罰款;
(二)代處置費用為20萬元-50萬元的,處2倍罰款;
(三)代處置費用為50萬元以上的,處3倍罰款。
八、第七十七條 無經營許可證或者不按照經營許可證規定從事收集、貯存、利用、處置危險廢物經營活動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違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罰款。
(一)不按照經營許可證規定從事收集、貯存、利用、處置危險廢物經營活動的,沒收違法所得,處以違法所得1-2倍罰款。
(二)無經營許可證從事收集、貯存、利用、處置危險廢物經營活動的,沒收違法所得,處以違法所得2-3倍罰款。
(三)對社會造成嚴重影響的,吊銷經營許可證。
九、第八十二條 違反本法規定,造成固體廢物汙染環境事故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重大損失的,按照直接損失的百分之三十計算罰款,但是最高不超過一百萬元,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造成固體廢物汙染環境重大事故的,並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決定停業或者關閉。
(1)造成一般固體廢物汙染環境事故的,處2-10萬元罰款;
(2)造成較大固體廢物汙染環境事故的,處10-20萬元罰款;
(3)造成重大固體廢物汙染環境事故的,按照直接損失的百分之三十計算罰款,但是最高不超過一百萬元。
《醫療廢物管理條例》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
一、第四十五條 醫療衛生機構、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處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建立、健全醫療廢物管理製度,或者未設置監控部門或者專(兼)職人員的;
(二)未對有關人員進行相關法律和專業技術、安全防護以及緊急處理等知識的培訓的;
(三)未對從事醫療廢物收集、運送、貯存、處置等工作的人員和管理人員采取職業衛生防護措施的;
(四)未對醫療廢物進行登記或者未保存登記資料的;
(五)對使用後的醫療廢物運送工具或者運送車輛未在指定地點及時進行消毒和清潔的;
(六)未及時收集、運送醫療廢物的;
(七)未定期對醫療廢物處置設施的環境汙染防治和衛生學效果進行檢測、評價,或者未將檢測、評價效果存檔、報告的。
1、在規定期限內改正違法行為的,不予處罰。
2、在規定期限內未改正違法行為的,處2000-5000元罰款。
3、在社會上造成不良影響的,處5000元罰款。
二、第四十六條 醫療衛生機構、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可以並處5000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貯存設施或者設備不符合環境保護、衛生要求的;
(二)未將醫療廢物按照類別分置於專用包裝物或者容器的;
(三)未使用符合標準的專用車輛運送醫療廢物或者使用運送醫療廢物的車輛運送其他物品的;
(四)未安裝汙染物排放在線監控裝置或者監控裝置未經常處於正常運行狀態的。
1、按期改正違法行為的,處5000元以下罰款。
2、逾期未改正違法行為的,處5千-3萬元罰款。
3、拒絕改正違法行為的,處3萬元罰款。
三、第四十七條 醫療衛生機構、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並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傳染病傳播或者環境汙染事故的,由原發證部門暫扣或者吊銷執業許可證件或者經營許可證件;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在運送過程中丟棄醫療廢物,在非貯存地點傾倒、堆放醫療廢物或者將醫療廢物混入其他廢物和生活垃圾的;
(二)未執行危險廢物轉移聯單管理製度的;
(三)將醫療廢物交給未取得經營許可證的單位或者個人收集、運送、貯存、處置的;
(四)對醫療廢物的處置不符合國家規定的環境保護、衛生標準、規範的;
(五)未按照本條例的規定對汙水、傳染病病人或者疑似傳染病病人的排泄物,進行嚴格消毒,或者未達到國家規定的排放標準,排入汙水處理係統的;
(六)對收治的傳染病病人或者疑似傳染病病人產生的生活垃圾,未按照醫療廢物進行管理和處置的。
1、在規定期限內改正違法行為的,處5千-1萬元罰款。
2、在規定期限內未改正違法行為的,處1-2萬元罰款。
3、在社會上產生較大影響或造成環境汙染的,處2-3萬元罰款。
四、第四十九條 醫療衛生機構、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發生醫療廢物流失、泄漏、擴散時,未采取緊急處理措施,或者未及時向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和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報告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責令改正,給予警告,並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傳染病傳播或者環境汙染事故的,由原發證部門暫扣或者吊銷執業許可證件或者經營許可證件;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未及時報告的,處1-2萬元罰款。
2、不報告的,處2-3萬元罰款。
3、在社會上產生較大影響或造成環境汙染的,處3萬元罰款。
五、第五十一條 不具備集中處置醫療廢物條件的農村,醫療衛生機構未按照本條例的要求處置醫療廢物的,由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造成傳染病傳播或者環境汙染事故的,由原發證部門暫扣或者吊銷執業許可證件;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按期改正,對環境未造成影響的,不予罰款。
2、逾期不改正的,處1-3千元罰款。
3、逾期不改正,對環境造成影響的,處3-5千元罰款。
六、第五十三條 轉讓、買賣醫療廢物,郵寄或者通過鐵路、航空運輸醫療廢物,或者違反本條例規定通過水路運輸醫療廢物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轉讓、買賣雙方、郵寄人、托運人立即停止違法行為,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並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並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1、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2、違法所得5000元-10000的,並違法所得2-4倍罰款。
3、違法所得一萬元以上的,處違法所得4-5倍罰款。
《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
一、第二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二款規定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超過10萬元的,並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10萬元的,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違法行為情形和處罰基準:
(一)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10萬元的,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違法所得10-15萬元的,處1倍罰款。
(三)違法所得15萬元以上的,處2倍罰款。
二、第二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第一款、第二十一條規定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汙染事故,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違法行為情形和處罰基準:
(一)在規定期限內按照要求改正違法行為的,不予處罰。
(二)不屬於從輕或從重情節的,處5-8萬元罰款。
(三)拒不改正違法行為的,處8-10萬元罰款。
第二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五條第四款規定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收繳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或者由原發證機關吊銷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並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違法行為情形和處罰基準:
(一)未造成任何環境或社會影響的,處5萬元罰款。
(二)不屬於從輕或從重情節的,處5-10萬元罰款。
(三)造成環境汙染或者惡劣社會影響的,處10萬元罰款。
第二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條規定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並可以由原發證機關暫扣或者吊銷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
違法行為情形和處罰基準:
(一)初犯,且及時改正違法行為的,給予警告。
(二)不屬於從輕或從重情形的,處1-3萬元罰款。
(三)再犯,或拒不改正違法行為的,處3-5萬元罰款。
《危險廢物出口核準管理辦法》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
一、第二十一條第一款 違反本辦法規定,無危險廢物出口核準通知單或者不按照危險廢物出口核準通知單出口危險廢物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並處3萬元以下的罰款。
違法行為情形和處罰基準:
1、不按照危險廢物出口核準通知單出口危險廢物的,處1萬元罰款。
2、無危險廢物出口核準通知單出口危險廢物的,處2萬元罰款。
3、造成環境或社會影響的,處3萬元罰款。
二、第二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並處以罰款:
(一)未按規定填寫轉移單據的;
(二)未按規定運行轉移單據的;
(三)未按規定的存檔期限保管轉移單據的。
違法行為情形和處罰基準:
1、初犯且及時改正違法行為的,處1萬元罰款。
2、不屬於從輕或從重情形的,處2萬元罰款。
3、造成環境或社會影響的,處3萬元罰款。
三、第二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未將有關信息報送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未抄報有關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處3萬元以下罰款,並記載危險廢物出口者的不良記錄。
違法行為情形和處罰基準:
(一)初犯且及時改正違法行為的,不予處罰。
(二)未按要求報送的,處1-3萬元罰款。
(三)拒不報送的,處3萬元罰款。
《電子廢物汙染環境防治管理辦法》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
一、第二十條第一項 違反本辦法規定,任何個人或者未列入名錄(包括臨時名錄)的單位(包括個體工商戶)從事拆解、利用、處置電子廢物活動的,按照下列規定予以處罰:未獲得環境保護措施驗收合格的,由審批該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依據《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責令停止拆解、利用、處置電子廢物活動,可以處10萬元以下罰款;
違法行為情形和處罰基準:
(一)初犯且及時改正違法行為的,處5萬元以下罰款。
(二)已申請驗收,但尚未通過的,處5-10萬元罰款。
(三)再犯或者未申請驗收的,處10萬元罰款。
二、第二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整改,並處3萬元以下罰款:
(一)將未完全拆解、利用或者處置的電子廢物提供或者委托給列入名錄(包括臨時名錄)且具有相應經營範圍的拆解利用處置單位(包括個體工商戶)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從事拆解、利用、處置活動的;
(二)拆解、利用和處置電子廢物不符合有關電子廢物汙染防治的相關標準、技術規範和技術政策的要求,或者違反本辦法規定的禁止性技術、工藝、設備要求的;
(三)貯存、拆解、利用、處置電子廢物的作業場所不符合要求的;
(四)未按規定記錄經營情況、常環境監測數據、所產生工業電子廢物的有關情況等,或者環境監測數據、經營情況記錄弄虛作假的;
(五)未按培訓製度和計劃進行培訓的;
(六)貯存電子廢物超過一-的。
違法行為情形和處罰基準:
1、初犯且及時改正違法行為的,處1萬元以下罰款。
2、不屬於從輕或從重情形的,處1-2萬元罰款。
3、再犯或拒不改正違法行為的,處2-3萬元罰款。
《廢棄危險化學品汙染環境防治辦法》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
一、第二十五條 危險化學品的生產、儲存、使用單位在轉產、停產、停業或者解散時,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環境保護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以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一)未按照國家有關環境保護標準和規範對廠區的土壤和地下水進行檢測的;
(二)未編製環境風險評估報告並報縣級以上環境保護部門備案的;
(三)未將環境恢複方案報經縣級以上環境保護部門同意進行環境恢複的;
(四)未將環境恢複後的檢測報告報縣級以上環境保護部門備案的。
違法行為情形和處罰基準:
1、初犯且及時改正違法行為的,處1萬元以下罰款。
2、不屬於從輕或從重情形的,處1-2萬元罰款。
3、拒不改正違法行為的,處2-3萬元罰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放射性汙染防治法》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
一、第四十九條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依據職權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二萬元以下罰款:
(一)不按照規定報告有關環境監測結果的;
1、報送結果不全或有錯誤的,處5000元-1萬元罰款;
2、未按時報送的,處5000元-1萬元罰款;
3、不報、拒報的,處1-2萬元罰款。
(二)拒絕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進行現場檢查,或者被檢查時不如實反映情況和提供必要資料的。
1、不如實反映情況的和提供必要資料的,處5000元-1萬元罰款。
2、拒絕進入現場檢查的,處1-2萬元罰款。
二、第五十一條 違反本法規定,未建造放射性汙染防治設施、放射防護設施,或者防治防護設施未經驗收合格,主體工程即投入生產或者使用的,由審批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並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
(一)放射性汙染防治設施、放射防護設施已建成未經驗收或驗收不合格,主體工程即投入生產或者使用的,處5-10萬元罰款。
(二)放射性汙染防治設施、放射防護設施未建成,主體工程即投入生產或者使用的,處10-15萬元罰款。
(三)放射性汙染防治設施、放射防護設施未建成、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主體工程即投入生產或者使用,並造成環境汙染或群眾投訴、群體上訪的,處15-20萬元罰款。
三、第五十三條 違反本法規定,生產、銷售、使用、轉讓、進口、貯存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以及裝備有放射性同位素的儀表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依據職權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或者吊銷許可證;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十萬元以上的,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十萬元的,並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反所得不足十萬元的,處以1-10萬元罰款。
(二)違法所得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處以違法所得1-3倍罰款。
(三)違法所得二十萬元以上,或者對社會造成較大影響的,處以違法所得3-5倍罰款。
四、第五十四條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處以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建造尾礦庫或者不按照放射性汙染防治的要求建造尾礦庫,貯存、處置鈾(釷)礦和伴生放射性礦的尾礦的;
1、不按照放射性汙染防治的要求建造尾礦庫,貯存、處置鈾(釷)礦和伴生放射性礦的尾礦的,處以10-15萬元罰款。
2、未建造尾礦庫的,處以15-20萬元罰款。
3、汙染嚴重,或對社會造成較大影響的,處以20萬元罰款。
(二)向環境排放不得排放的放射性廢氣、廢液的;
1、排放放射性廢氣、廢液的,處10萬元罰款。
2、排放放射性廢氣、廢液,造成經濟損失的,處10-15萬元罰款。
3、汙染嚴重,或對社會造成較大影響的,處15-20萬元罰款。
(三)不按照規定的方式排放放射性廢液,利用滲井、滲坑、天然裂隙、溶洞或者國家禁止的其他方式排放放射性廢液的;
1、不按照規定的方式排放放射性廢液的,處10-15萬元罰款。
2、不按照規定的方式排放放射性廢液,造成經濟損失的,處15-20萬元罰款。
3、汙染嚴重,或對社會造成較大影響的,處20萬元罰款。
(四)不按照規定處理或者貯存不得向環境排放的放射性廢液的;
1、不按照規定處理或者貯存不得向環境排放的放射性廢液的,處以1-5萬元罰款。
2、造成經濟損失的,處5-10萬元罰款。
3、汙染嚴重,或對社會造成較大影響的,處10萬元罰款。
(五)將放射性固體廢物提供或者委托給無許可證的單位貯存和處置的。
1、將放射性固體廢物提供或者委托給無許可證的單位貯存和處置的,處10-15萬元罰款。
2、造成經濟損失的,處15-20萬元罰款。
3、汙染嚴重,或對社會造成較大影響的,處20萬元罰款。
五、第五十五條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依據職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並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按照規定設置放射性標識、標誌、中文警示說明的;
(二)不按照規定建立健全安全保衛製度和製定事故應急計劃或者應急措施的;
(三)不按照規定報告放射源丟失、被盜情況或者放射性汙染事故的。
1、當事人屬於初犯,且及時改正違法行為的,處2-5萬元罰款。
2、一般情形的,酌情處2-10萬元罰款。
3、當事人再犯,或拒不改正違法行為的,處10萬元罰款。
六、第五十六條 產生放射性固體廢物的單位,不按照本法第四十五條的規定對其產生的放射性固體廢物進行處置的,由審批該單位立項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指定有處置能力的單位代為處置,所需費用由產生放射性固體廢物的單位承擔,可以並處二十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在規定期限內改正違法行為的,不予處罰。
(二)在規定期限內未按要求改正違法行為的,處15萬元以下罰款。
(三)在規定期限內拒不改正違法行為的,處15-20萬元罰款。
七、第五十七條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產停業或者吊銷許可證;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十萬元以上的,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十萬元的,並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經許可,擅自從事貯存和處置放射性固體廢物活動的;
(二)不按照許可的有關規定從事貯存和處置放射性固體廢物活動的。
1、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反所得不足十萬元的,處以5-10萬元罰款。
2、違法所得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處以違法所得1-3倍罰款。
3、違法所得二十萬元以上,或者對社會造成較大影響的,處以違法所得3-5倍罰款。
《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安全和防護條例》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
一、第五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生產、銷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的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或者由原發證機關吊銷許可證;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10萬元以上的,並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10萬元的,並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無許可證從事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生產、銷售、使用活動的;
(二)未按照許可證的規定從事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生產、銷售、使用活動的;
(三)改變所從事活動的種類或者範圍以及新建、改建或者擴建生產、銷售、使用設施或者場所,未按照規定重新申請領取許可證的;
(四)許可證有效期屆滿,需要延續而未按照規定辦理延續手續的;
(五)未經批準,擅自進口或者轉讓放射性同位素的。
1、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反所得不足十萬元的,處以1-10萬元罰款。
2、違法所得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處以違法所得1-3倍罰款。
3、違法所得二十萬元以上,或者對社會造成較大影響的,處以違法所得3-5倍罰款。
二、第五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生產、銷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的單位部分終止或者全部終止生產、銷售、使用活動,未按照規定辦理許可證變更或者注銷手續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輻射事故,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在規定期限內改正違法行為的不予處罰。
(二)在規定期限內未改正違法行為的,罰款1-5萬元。
(三)對放射源管理不善或疏於管理的,罰款5-10萬元。
三、第五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偽造、變造、轉讓許可證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收繳偽造、變造的許可證或者由原發證機關吊銷許可證,並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違反本條例規定,偽造、變造、轉讓放射性同位素進口和轉讓批準文件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收繳偽造、變造的批準文件或者由原批準機關撤銷批準文件,並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由原發證機關吊銷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轉讓許可證、批準文件的,處5萬元罰款。
2、偽造、變造許可證、批準文件的,處5-8萬元罰款。
3、造成危害後果的,處8-10萬元罰款。
四、第五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生產、銷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的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在室外、野外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未按照國家有關安全和防護標準的要求劃出安全防護區域和設置明顯的放射性標誌的;
(二)未經批準擅自在野外進行放射性同位素示蹤試驗的。
1、當事人屬於初犯,且及時改正違法行為的,不予處罰。
2、不屬於從輕或從重情形的,酌情處1-10萬元罰款。
3、當事人屬於再犯、拒不改正違法行為、或造成環境汙染的,處10萬元罰款。
五、第五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生產放射性同位素的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依法收繳其未備案的放射性同位素和未編碼的放射源,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並可以由原發證機關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
(一)未建立放射性同位素產品台賬的;
(二)未按照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製定的編碼規則,對生產的放射源進行統一編碼的;
(三)未將放射性同位素產品台賬和放射源編碼清單報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備案的;
(四)出廠或者銷售未列入產品台賬的放射性同位素和未編碼的放射源的。
1、在規定期限內改正違法行為的,給予警告。
2、在規定期限內未改正違法行為的,處5-8萬元罰款。
3、當事人屬於再犯、拒不改正違法行為、或造成環境汙染的,處8-10萬元罰款。
六、第五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生產、銷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的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原發證機關指定有處理能力的單位代為處理或者實施退役,費用由生產、銷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的單位承擔,並處1萬元以上l0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按照規定對廢舊放射源進行處理的;
1、在規定期限內改正違法行為的,不予處罰。
2、Ⅳ類、Ⅴ類廢舊放射源未按照規定處理的,罰款1-5萬元;造成危害後果的,罰款5-10萬元。
3、Ⅰ類、Ⅱ類、Ⅲ類廢舊放射源未按照規定處理的,罰款5-10萬元;造成危害後果的,罰款10萬元。
(二)未按照規定對使用Ⅰ類、Ⅱ類、Ⅲ類放射源的場所和生產放射性同位素的場所,以及終結運行後產生放射性汙染的射線裝置實施退役的。
1、在規定期限內改正違法行為的,不予處罰。
2、在規定期限內未按照規定實施退役的,罰款1-5萬元。
3、造成危害後果的,或對社會造成影響的,罰款5-10萬元。
七、第六十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生產、銷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的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並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按照規定對本單位的放射性同位素、射線裝置安全和防護狀況進行評估或者發現安全隱患不及時整改的;
1、屬4、5類放射源或3類射線裝置,未評估的,處2-9萬元罰款;發現安全隱患不及時整改的,處5-11萬元罰款。
2、屬2、3類放射源或2類射線裝置,未評估的,處9-15萬元罰款;發現安全隱患不及時整改的,處11-17萬元罰款。
3、屬1類放射源或1類射線裝置,未評估的,處15-18萬元罰款;發現安全隱患不及時整改的,處17-20萬元罰款。
4、若同時涉及多類放射源的,處15-20萬元罰款。
(二)生產、銷售、使用、貯存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的場所未按照規定設置安全和防護設施以及放射性標誌的。
1、屬4、5類放射源和3類射線裝置的,處2-8萬元罰款。
2、屬2、3類放射源和2類射線裝置的,處8-16萬元罰款。
3、屬1類放射源和1類射線裝置的,處16-20萬元罰款。
4、若同時涉及多類放射源和射線裝置的,罰款額累加但總額不超過20萬元。
《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安全許可管理辦法》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
一、第四十五條 輻射工作單位違反本辦法的有關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在含放射源設備的說明書中告知用戶該設備含有放射源的;
(二)銷售、使用放射源的單位未在本辦法實施之起1-內將其貯存的廢舊放射源交回、返回或送交有關單位的。
違法行為情形和處罰基準:
1、初犯且及時改正違法行為的,不予處罰。
2、在規定期限內未改正違法行為的,處1-3萬元罰款。
3、對社會造成影響的,處3萬元罰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清潔生產促進法》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
一、第四十條:違反本法第二十八條第三款規定,不實施清潔生產審核或者雖經審核但不如實報告審核結果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以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自組織開展清潔生產審核的企業在名單公布後45內,未將審核計劃、審核組織、人員的基本情況報當地環保和經貿部門的,拒不改正的,處1萬元的罰款。
(二)委托中介機構進行審核的企業應在名單公布後45內,未將審核機構的基本情況及能證明清潔生產審核技術服務合同簽訂時間和履行合同期限的材料報當地環保和經貿部門的,拒不改正的,處2萬元的罰款。
(三)列入實施強製性清潔生產審核名單的企業在名單公布後二個-內未開展清潔生產審核的,拒不改正的,處3萬元的罰款。
(四)在一-內,清潔生產審核評估不通過的,拒不改正的,處5萬元的罰款。
(五)在一-內,未將審核結果申請清潔生產審核評估的;使用有毒、有害原料進行生產或者在生產中排放有毒、有害物質的企業在5-內未開展兩次清潔生產審核的,拒不改正的,處8萬元的罰款。
(六)一-內,未提交清潔生產審核報告的,拒不改正的,處10萬元罰款。
二、第四十一條:違反本法第三十一條規定,不公布或者未按規定要求公布汙染物排放情況的,由縣級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公布,可以並處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名單公布後一個-內,未主動向設區的市級環保部門提供主要汙染物排放情況以備在媒體上公布的,可處1萬元的罰款。
(二)企業提供的主要汙染物排放情況不符合環保部門規定的,可處3萬元的罰款。
(三)企業提供的主要汙染物排放情況不實的,可處5萬元的罰款。
(四)在環保部門督促後,仍拒絕公布主要汙染物排放情況的,可處10萬元的罰款。
《排汙費征收使用管理條例》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
一、第二十一條:排汙者未按照規定繳納排汙費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依據職權責令限期繳納;逾期拒不繳納的,處應繳納排汙費數額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並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停產停業整頓。
(一)當事人屬於初犯,且及時改正違法行為的,處應繳納排汙費數額1倍罰款。
(二)不屬於從輕或從重情形,酌情處以1-2倍罰款。
(三)當事人屬於再犯,拒不改正違法行為的,處應繳納排汙費數額2-3倍罰款。
二、第二十二條:排汙者以欺騙手段騙取批準減繳、免繳或者緩繳排汙費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依據職權責令限期補繳應當繳納的排汙費,並處所騙取批準減繳、免繳或者緩繳排汙費數額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
(一)騙取批準減繳、免繳或者緩繳排汙費數額1萬元以下的,處1倍罰款。
(二)騙取批準減繳、免繳或者緩繳排汙費數額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處2倍罰款。
(三)騙取批準減繳、免繳或者緩繳排汙費數額3萬元以上的,處3倍罰款。
三、第二十三條:環境保護專項資金使用者不按照批準的用途使用環境保護專項資金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者財政部門依據職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10-內不得申請使用環境保護專項資金,並處挪用資金數額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
(一)挪用資金數額在10萬元以下的,處1倍罰款。
(二)挪用資金數額在10-20萬元的,處2倍罰款。
(三)挪用資金數額20萬元以上的,處3倍罰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自然保護區條例》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
一、第三十六條 自然保護區管理機構違反本條例規定,拒絕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有關自然保護區行政主管部門監督檢查,或者在被檢查時弄虛作假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有關自然保護區行政主管部門給予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罰款。
(一)一般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當事人屬於初犯,及時改正違法行為的,處300-2000元罰款。
(二)較重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經口頭警告,仍未改正的,處2000-3000元罰款。
(三)嚴重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具有以下情節之一的:1、以暴力、脅迫或其他手段阻礙現場檢查;2、聚眾圍攻執法人員;3、逃匿或隱匿拒不接受檢查或配合檢查;4、隱匿或銷毀環境違法證據;5、教唆他人阻礙現場檢查;6、拒不改正違法行為,處3000元罰款。
《畜禽規模養殖汙染防治條例》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
一、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在禁止養殖區域內建設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拒不停止違法行為的,處3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並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責令拆除或者關閉。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建設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並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拆除或者關閉。
違法行為情形和處罰基準:
1、在禁止養殖區域內建設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的,處3-5萬元罰款。
2、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建設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的,處10-30萬元罰款。
二、第三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依法應當進行環境影響評價而未進行的,由有權審批該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限期補辦手續;逾期不補辦手續的,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
違法行為情形和處罰基準:
1、做環境影響評價登記表的,處5-8萬元罰款。
2、做環境影響報告表的,處5-10萬元罰款。
3、做環境影響報告書的,處8-15萬元罰款。
三、第三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未建設汙染防治配套設施或者自行建設的配套設施不合格,也未委托他人對畜禽養殖廢棄物進行綜合利用和無害化處理,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即投入生產、使用,或者建設的汙染防治配套設施未正常運行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停止生產或者使用,可以處10萬元以下的罰款。
違法行為情形和處罰基準:
(一)環境保護設施已建成未經驗收或驗收不合格,主體工程即投入生產或者使用的,處1-5萬元罰款。
(二)環境保護設施未建成,主體工程即投入生產或者使用的,處3-5萬元罰款。
(三)環境保護設施未建成、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主體工程即投入生產或者使用,並造成環境汙染或群眾投訴、群體上訪的,處5萬元罰款。
四、第四十一條:排放畜禽養殖廢棄物不符合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汙染物排放標準或者總量控製指標,或者未經無害化處理直接向環境排放畜禽養殖廢棄物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治理,可以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
違法行為情形和處罰基準:
1、排放畜禽養殖廢棄物不符合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汙染物排放標準或者總量控製指標,處1-3萬元罰款。
2、未經無害化處理直接向環境排放畜禽養殖廢棄物的,處,2-5萬元罰款
《病原微生物實驗室生物安全環境管理辦法》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
一、第二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有關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處1000元以下罰款:
(一)未建立實驗室汙染防治管理的規章製度,或者未設置專(兼)職人員的;
(二)未對產生的危險廢物進行登記或者未保存登記資料的;
(三)未製定環境汙染應急預案的。
違法行為情形和處罰基準:
1、初犯且及時改正違法行為的,給予警告。
2、未按要求改正的,處以800元以下罰款。
3、拒不改正的,處以800-1000元罰款。
《湖南省汙染源自動監控管理辦法》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
一、第二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本辦法施行前的排汙者未按規定的期限完成安裝或者不按規定安裝自動監控設備及其配套設施的,由縣級以上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可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
違法行為情形和處罰基準:
1、在規定的期限內完成了安裝,但安裝不符合規定的要求,處5千元罰款。
2、不按規定的期限完成安裝的,處5千-1萬元罰款。
3、拒不安裝的,處1萬元罰款。
二、第二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新建、改建、擴建和技術改造的項目未安裝自動監控設備及其配套設施,或者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主體工程即正式投入生產或者使用的,由審批該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依據《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責令停止主體工程生產或者使用,可以處10萬元以下的罰款。
違法行為情形和處罰基準:
(一)自動監控設備及其配套設施已建成未經驗收或驗收不合格,主體工程即投入生產或者使用的,責令停止生產或者使用,處5萬元以下罰款。
(二)自動監控設備及其配套設施未建成,主體工程即投入生產或者使用的,責令停止生產或者使用,處5-10萬元罰款。
(三)自動監控設備及其配套設施未建成、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主體工程即投入生產或者使用,並造成環境汙染或群眾投訴、群體上訪的,責令停止生產或者使用,處10萬元罰款。
三、第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三項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依照本條第二款規定處理:
未經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批準,擅自拆除、閑置、破壞環境噪聲排放自動監控設備,致使環境噪聲排放超過規定標準的。
違法行為情形和處罰基準:
(一)一般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當事人屬於初犯,且及時改正違法行為的。
處罰基準:責令改正,處1-2萬元罰款。
(二)較重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當事人未按規定改正違法行為的。
處罰基準:責令改正,處2-3萬元罰款。
(三)嚴重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當事人屬於再犯或拒不改正違法行為的。
處罰基準:責令改正,處3萬元罰款。
《湖南省環境保護條例》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
一、第三十條第三項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根據不同情節給予處罰:
建設項目的防治汙染設施沒有建成或者沒有達到國家規定的要求,投入生產或者使用的,責令停止生產或者使用,可以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違法行為情形和處罰基準:
(一)一般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汙染防治設施已建成未經驗收或驗收不合格,投入生產或者使用的。
處罰基準:責令停止生產或者使用,可以處5千-2萬元罰款。
(二)較重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汙染防治設施未建成,主體工程即投入生產或者使用的。
處罰基準:責令停止生產或者使用,處2-5萬元罰款。
(三)嚴重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汙染防治設施未建成、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主體工程即投入生產或者使用,並造成環境汙染或群眾投訴、群體上訪的。
處罰基準:責令停止生產或者使用,處5萬元罰款。
二、第三十條第四項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根據不同情節給予處罰:
未經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同意,擅自拆除或者閑置防治汙染設施,致使汙染物排放超過規定排放標準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或者處五百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違法行為情形和處罰基準:
(一)一般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當事人屬於初犯,且及時改正違法行為的。
處罰基準:責令改正,給予警告。
(二)較重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當事人未按規定改正違法行為的。
處罰基準:處500-2萬元罰款。
(三)嚴重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當事人屬於再犯或拒不改正違法行為的。
處罰基準:處2-3萬元罰款。
三、第三十條第七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根據不同情節給予處罰:
不按規定繳納超標排汙費的,追繳超標排汙費,給予警告或者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違法行為情形和處罰基準:
(一)一般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當事人屬於初犯,且及時改正違法行為的。
處罰基準:給予警告。
(二)較重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當事人未按規定改正違法行為的。
處罰基準:處1000-5000元罰款。
(三)嚴重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當事人屬於再犯或拒不改正違法行為的。
處罰基準:處5000-1萬元罰款。
四、第三十一條第二項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者依法行使環境監督管理職權的其他部門,依照各自職責,根據不同情節給予處罰:
拒報、謊報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有關汙染物排放申報事項的,給予警告或者處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罰款;
違法行為情形和處罰基準:
(一)一般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當事人屬於初犯,及時改正違法行為的。
處罰基準:給予警告。
(二)較重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當事人屬於初犯,責令限期改正違法行為,逾期不改正或不按規定改正的。
處罰基準:處300-2000元罰款。
(三)嚴重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當事人屬於再犯或拒不改正違法行為的。
處罰基準:處2000-3000元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