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印發規範權力運行相關製度的
通 知
各股室、各二級機構:
為進一步規範權力運行,切實轉變工作作風,建設勤政廉潔、務實高效的環保隊伍,經局黨組研究決定,完善了各項關於規範權力運行的製度,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嶽陽縣環境保護局
2015-4-8
一 建設項目環境影響文件審批製度
一、責任單位
環境影響評價股
二、責任人
環境影響評價股實行股長負責下的崗位分工責任製
三、權力行使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
《湖南省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辦法》
四、審批範圍
負責審批除國務院、省、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審批以外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
五、辦理條件
建設項目符合環境保護要求和產業政策;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報告表、登記表)編製完成;並通過專家審查。
六、申報材料
1.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報告表、登記表)申請批複的報告1份。
2.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2份(報告表2份、登記表5份),資料電子版光盤1份。
3.有行業主管部門的,還須出具行業主管部門的預審意見。
七、辦理原則、程序和時限
基本原則:堅持集體審查製度,成立嶽陽縣環保局規劃和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審查小組,由局長任組長,分管環評、汙管、監察的領導、紀檢組長、環評股長為成員,實行集體審查製。審查範圍為《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分類管理名錄》中須編製環境影響評價報告書(表)的項目。領導小組原則上每周五舉行審查例會。
程序和時限:
1.受理
①凡業主口頭谘詢的,由窗口負責人當場口頭回複辦理原則、程序、許可條件等。
②凡業主申報環評文件的,由窗口負責人進行初審,符合法定條件的,決定受理,告知辦理程序和時限;不符合條件的,決定退回,並一次性告知其需補充資料。
③凡業主持有可研文件(項目建議書)的,由窗口負責人進行初審,內容不完備的當場退回,並告知需補充資料以及辦事程序;內容完備且無法律法規限製及選址無禁止性場地的需正式受理。
2.審查辦理
①凡申報項目環評文件的,編製環境影響登記表的,由環評股直接辦理,報主管領導核準;編製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的,報審查領導小組審核(含選址),經專家評審後,由環評股審查辦理,報主管領導核準。
②凡隻申報可研文件(項目建議書)的,須編製環評報告書(表)的項目,報局審查領導小組現場察看審查同意後再進入環評階段,由上級審批的依法上報,由本級審批的,經專家審查環評文件後,由環評股審核辦理,報分管領導核準;編製環境影響登記表的,由環評股直接辦理,報分管領導核準。
3.時限
現場選址和領導小組審查須在受理後七內完成;環評文件<報批稿>:報告書30,報告表20,登記表10(聽證所需時間不計算在時限內)。
二 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審批製度
一、責任單位
環境監察大隊
二、責任人
環境監察大隊實行大隊長負責下的崗位分工責任製
三、權力行使依據
1.《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
2.《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管理辦法》
3.《湖南省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辦法》
四、驗收許可範圍
由縣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的新建、改建、擴建建設項目及技術改造項目。
五、辦理條件
建設項目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完工;外排汙染物達標排放和生態保護措施按環評批複要求落實。
六、辦理原則和程序
基本原則:局成立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小組,由局長任組長,分管環評、監察的領導、紀檢組長、環評股長、監察大隊長及分管負責人、汙管股長、監測站站長為成員,負責本級審批的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的項目竣工環保驗收。編製環境影響登記表的項目竣工環保驗收由環境監察大隊直接辦理,並征求環評股意見後,報分管領導核準。辦理時限為十天。由上級負責驗收的項目,報組長審定後,由上級指定人員參加。
受理:一律由政務大廳受理,不得個人接受驗收材料。業主提請項目驗收的,須持書麵驗收申請,由窗口工作人員受理後,一天內轉交環境監察大隊分管負責人,五天內監察大隊負責人及企業監察責任人完成現場核查,具備驗收條件的,出“三同時”監察報告給業主,由業主委托監測部門進行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監測,並出具驗收監測報告;不具備條件的,整改後再委托監測部門監測。監察分管負責人收到業主提交的驗收監測報告後,兩天內報驗收領導小組,領導小組十天內完成現場和資料審查。
辦理:業主在驗收小組現場和資料審核同意後,須及時向監察大隊分管負責人提交以下申報材料:
1.建設單位以正式公文出具的建設項目環保“三同時”驗收申請報告一份;
2.建設單位填報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申請報告6份;
3.環境監測部門出具的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監測報告2份;
4.其他需要申報的資料。
監察大隊分管負責人在收到上述材料後,按程序在十五個工作內辦結驗收手續並由窗口工作人員負責及時公示相關內容。
七、項目驗收中廉政紀律嚴格按照執行市環保局(嶽環發〔2015〕4)文件執行。
三 環保項目實施管理製度
一、責任單位
項目辦
二、責任人
項目辦實行股長負責下的崗位分工責任製。
三、領導小組
成立項目實施監督管理領導小組,堅持集體審查製度,由局長任組長,分管項目辦、規財股的領導、紀檢組長、規財股長、監察室主任、項目辦主任為成員,實行集體審查製。項目實施監督管理領導小組對項目招投標、工程規模、工程變更、資金使用、廉政建設等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研究解決項目實施中出現的重大問題。
四、運行製度
1.項目啟動後,項目辦組織編製項目初步設計方案,設計方案通過專家評審後,報請項目實施監督管理領導小組集體審定。
2.方案確定後項目辦組織編製項目工程預算,規財股、項目辦共同做好預算財審工作,財審結果報項目實施監督管理領導小組集體審定。
3.項目辦組織擬定招投標、設備采購等谘詢服務的初步方案,規財股參與設備采購詢價。方案通過項目實施監督管理領導小組集體審定後,報縣紀委、縣發改局和縣財政局備案或批準。
4.因變更造成工程量增大2萬以上或需改變實施方案的,應按規定對變更方案補充、說明,並報項目實施監督管理領導小組集體討論確定。在施工過程中,項目辦要嚴格執行項目計劃與支出預算和規劃設計。確需變更設計的,按以下情形處理:
(1)根據實地情況、設計不符合要求需調整設計方案的,須通過項目實施監督管理領導小組研究同意;
(2)隱蔽工程覆掩前由項目辦及規財、監察室現場簽字驗收認可。
5.工程竣工後,由項目辦及規財、監察室核實工程量及工程簽證,簽證單經項目實施監督管理領導小組集體審定後,由項目施工單位組織編製竣工結算書,規財股、項目辦配合審計局審計。
6.項目資金管理按照《湖南省環境保護專項資金管理辦法》、《嶽陽縣專項資金管理製度》及局機關有關規定執行。
四 環境行政處罰案件審查製度
一、責任單位
法製股
二、責任人
法製股實行股長負責下的崗位分工責任製
三、領導小組
成立行政處罰案件審查委員會,由局長任主任,分管人事、法製、監察、環評、監測的領導、紀檢組長為付主任、監察大隊長、鄉鎮站所長、法製股長、監察室主任為成員,實行一星期一次集體審查。
四、權力行使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
《環境保護部環境行政處罰辦法》
《湖南省規範行政裁量權辦法》等法律、規章的有關規定
五、權力運行製度
1.實行集體審查製,立案前定期召開案件審查會議。
2.環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是指環保部門在查處環境違法行為時,依據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酌情決定對違法行為人是否處罰、處罰種類和處罰幅度的權限。
3.同一違法行為違反了不同法律規定的,在適用法律時應當按下列原則執行:
(1)高位法優先適用;
(2)特別法優先適用;
(3)新法優先適用。
4.實施行政處罰時,應當責令當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違法行為。
5.實施行政處罰應當以改正環境違法行為作為出發點和落腳點,堅持處罰與教育相結合,教育為主、處罰為輔。
6.實施行政處罰必須以事實為依據,與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以及社會危害程度相當;嚴格執行行政裁量權基準製度,實施《嶽陽縣環境保護局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參照執行標準》。
7.行政執法辦案人員應當在案件調查終結報告中對行政處罰的種類和幅度提出建議,並說明行使自由裁量權的事實、理由、依據。
8.為保障行政處罰的嚴肅性,任何人無權隨意減免行政處罰的數額。特殊情況的,需提交案審委員會研究決定。所有降低處罰數額的案件,必須在我局下達行政處罰決定書之前,由當事人提出合理的書麵申請,承辦部門填報《環境違法案件處罰金額減免審批表》,經案審委員會集體研究後,方可執行。
9.在行政處罰過程中,應當確保當事人充分行使法律規定的陳述申辯權、知情權、聽證權和行政救濟權等,切實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10.行政處罰決定依法作出後,當事人逾期拒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製執行。
11.行政處罰案件終(中)結時,必須先填報《環境違法案件結案登記表》,並將罰款收據複印件附後,經相關領導簽字後,方可結案。
五 責任追究製度
一、過錯責任內容
辦事人員在行使職權的過程中,有下列過錯情形之一的,應當追究責任:
1.對符合條件的申報材料無故不受理的;
2.對不符合條件的申報材料準予核準或超越法定職權核準的;
3.違反法定程序作出決定的;
4.不按照法定期限辦理的;
5.濫用職權、玩忽職守的;
6.利用職務之便,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財物的;
7.私自泄漏申報單位項目信息的;
8.有其它應該追究責任的過錯的。
二、責任主體認定
工作人員在工作過程中,故意違規、違法辦理或者因過失造成嚴重後果的,按下列條款確定責任:
1.承辦人故意違規、違法的,由承辦人承擔責任;
2.2人以上共同行使職權造成過錯的,主辦人承擔主要責任,協辦人承擔次要責任,共同主辦共同承擔全部責任;
3.行政行為經有關領導批準出現過錯的,應追究批準人的領導責任。
三、追究形式
1.股室以下(含股級)有關責任人違反本製度,情節較輕的,由局機關紀檢監察機構責令改正,進行誡勉談話或給予通報批評;情節較重的,依法給予相應處分,並調離現有工作崗位,1-內不得從事與該崗位性質相同或相近的工作。
2.縣管幹部違反本製度的,依據有關幹部管理權限規定報請上級部門處理。
3.上述責任人違反本製度規定,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