歸檔時間:2021-07-05
嶽陽縣突發性地質災害
來源:縣國土資源局   2013-11-05
瀏覽量:1 | | | |

 

嶽陽縣突發性地質災害

 

 

 

嶽陽縣人民政府

 

二0一三-五-

 

 

 

嶽陽縣突發性地質災害應急預案

目    錄

1、總則 

1.1  編製目的

1.2  編製依據

1.3  適用範圍

1.4  工作原則

2、應急指揮體係及職責

2.1  應急組織機構

2.2  應急組織機構職責

2.3  應急工作組

3、預防預警機製

3.1  信息監測與報告

3.2  預警

3.3  預警支持係統

3.4  預警級別及發布

3.5  預警預防行動

4、應急響應

4.1  應急響應分級

4.2  應急響應行動

4.3  情況通報

4.4  特殊情況處理

4.5  信息共享和處理

4.6  指揮和協調

4.7  應急處置

4.8  應急人員安全防護

4.9  群眾安全防護

4.10  社會力量動員與參與

4.11  信息發布

4.12  應急結束

5、善後工作

5.1  善後處置

5.2  社會救助

5.3  總結分析

6、應急保障

6.1  通信與信息保障

6.2  應急支援與裝備保障

6.3  技術儲備與保障

7、監督檢查

7.1  宣傳、培訓與演練

7.2  獎勵與責任

8、附則

8.1  名詞術語解釋

8.2  預案管理與更新

8.3  預案解釋部門

8.4  預案實施時間

一、 總則

1.1  編製目的

及時、科學處理地質災害,建立健全地質災害應急機製,提高政府應對地質災害的能力,高效、有序地做好地質災害應急處置工作,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維護公共利益和社會穩定。

1.2  編製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湖南省地質災害應急預案》、《嶽陽縣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嶽陽縣突發公共事件應急預案編製管理辦法》、《嶽陽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規範市專項應急預案和部門應急預案編製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等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

1.3  適用範圍

本預案適用於本縣行政區域地質災害防範和應急處置。

1.4  工作原則

(1) 以人為本,預防為主。建立健全群測群防機製,最大程度地減少地質災害造成的損失,把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作為應急工作的出發點和落腳點。

(2) 依法規範,快速反應。依法應對和處置地質災害,不斷完地質災害應急處置機製,做到快速反應,及時處置。

(3) 分級負責,資源整合。建立健全地質災害分級管理、條塊結合、以當地人民政府為主的應急管理體製。同時加強資源整合,建立統一、高效的應急平台。

二、 應急指揮體係及職責

2.1   應急組織機構

縣人民政府設立嶽陽縣地質災害應急指揮部(以下簡稱縣地質災害應急指揮部),由縣人民政府分管副縣長任指揮長,縣人民政府分管副主任和縣國土資源局局長、縣民政局分管副局長任副指揮長,嶽陽縣武裝部、縣公安局、縣武警中隊、縣建設局、縣城管局、縣電力局、縣旅遊局、縣教育局、縣水利局、縣氣象局、縣衛生局、縣畜牧水產局,縣發改委、縣交通局、縣食品藥品監督局、縣商務局、縣財政局、縣政府新聞辦負責人為成員。

縣地質應急指揮部辦公室設縣國土資源局,由縣國土資源局分管副局長兼任辦公室主任。

2.2   應急組織機構職責

2.2.1 縣地質災害應急指揮部

領導和指揮全縣地質災害應急處置工作,組織實施本預案,研究決定全縣地質災害應急處置重大問題,部署-度地質災害應急處置工作;負責地質災害信息的統一處理,及時向縣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報告,並請求援助;指導各鄉鎮、部門地質災害應急指揮部工作,必要時,直接指揮地質災害現場的搶險救援工作。

2.2.2 地質災害應急指揮部辦公室

收集、綜合地質災害氣象預報和險情、災情等信息,提出防災救災建議;傳達、落實縣地質災害應急指揮部決議和指示;協調、指導和監督檢查有關部門(單位)和專業技術機構的地質災害監測預警、應急準備、應急處置和災後恢複與重建工作。組織有關部門(單位)和專家組會商災害發展趨勢,對災害損失及影響進行評估;組織製定地質災害應急對策和措施,組織地質災害應急預案的修訂和實施;匯總和整理地質災害有關信息,負責地質災害信息發布和宣傳報道工作。

2.2.3 專家組

地質災害應急指揮部成立突發地質災害事件專家組,由各方麵地質專家組成,參與、指導突發地質災害應急處置工作,並以突發地質災害直接或潛在影響進行評價,為地質災害應急指揮部提供決策依據。

2.2.4 縣地質災害應急指揮部成員單位

縣國土資源局  負責提供地質災害發生實況、地質災害監測等相關資料信息,組織應急調查和應急監測工作,預測災害發展趨勢,提出應急防治與救災措施建議;組織專業技術和施工隊伍,實施必要的治理工程,減緩和排除險情災情進一步發展;負責組織調查、核實險情災情發生的時間、地點、規模、潛在威脅、影響範圍以及誘發因素;組織應急監測,掌握實時險情災情動態,及時分析、預測發展趨勢;隨時根據險情災情變化提出應急防範的對策措施;及時發布應急防治與救災工作進展情況。負責地質災害應急指揮部常工作。

縣民政局  負責協助災區有關部門(單位)做好避險和受災群眾的臨時安置工作,妥善安排避險和受災群眾生活,加強對救災款物分配和發放的指導、監督、管理工作。

縣武裝部  負責組織指揮民兵預備役官兵趕赴災區,進行工程搶險。

縣公安局  負責組織指揮公安幹警、消防官兵趕赴災區,進行工程搶險;負責協助事發地、受災害威脅的居民以及其他人員疏散並轉移到安全地帶,情況危急時,可強製組織避災疏散;對被壓埋人員進行搶救;對已發生或可能引發的次生災害進行搶險,消除隱患;維護社會治安,製止、查處惡意誇大傳播地質災害災情險情的違法犯罪活動;維護道路交通秩序,必要時,對災區和通往災區的道路實行交通管製,保證搶險救災工作順利進行。

武警中隊  負責組織指揮武警官兵趕赴災區,搶救被告壓埋人員,進行工程搶險。

縣建設局  負責采取有效措施保護建設工程免遭地質災害損毀;組織搶修被毀的建設工程設施;負責城市建設規劃區內地質災害應急搶險工作。

縣城管局  負責采取有效措施,保護供氣設施免遭損毀;組織搶修受損毀的供氣等設施,保障正常運行。

縣電力局  負責采取有效措施,保護供電設施免遭損毀;組織搶修受損毀的供電設施,保障正常運行。

縣教育局  負責組織修複受損毀校舍或應急調配教學資源,妥善解決災區學生的就學問題。

縣水務局  負責水情和汛情的監測以及地質災害引發的次生洪澇災害的處置;組織搶修受損毀的水利設施,保障正常運行。

縣氣象局  負責提供地質災害預警預報所需的氣象資料信息,對災區的氣象情況進行監測預報。

縣衛生局  負責組織協調衛生機構開展醫療救治工作,做好災區的疾病控製和衛生監督工作,預防和有效控製傳染病的暴發流行和食物中毒等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發生,並根據需要,為事發地縣、市、區衛生部門提供技術支持。

縣畜牧水產局  負責組織災區動物疫病的預防、控製工作,加強動物疫情監測,切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控製動物疫病的暴發流行。

縣發改局  負責重大救災項目的協調安排和監督管理。

縣交通局  負責采取有效措施,保障交通幹線安全,確保道路暢通;及時組織搶修被損毀的交通設施,保證救災物資運輸。

縣食品藥品監管局  負責協調災區所需藥品、醫療器械和衛生安全監測設備的緊急調用。

縣商務局  負責組織實施災區生活必需品的市場供應。

縣財政局  負責應急防治與救災補助資金的籌集和落實;做好應急防治與救災補助資金分配及使用的指導、監督和管理等工作。

縣政府新聞辦  組織新聞媒體進行地質災害應急處置宣傳報導和信息發布工作。

2.3 應急工作組

發生重大地質災害時,縣地質災害應急指揮部成立包括調查監測組、災情評估組、工程搶險組、氣象預報組、通信保障組、交通保障組、物資保障組、災民安置組、資金保障組、醫療衛生組、治安保障組、宣傳報導組等應急工作組。

調查監測組:由縣國土資源局牽頭組成。對災害發生點地質災害進行調查和動態監測,向地質災害應急指揮部辦公室提供災情、險情及變化情況。

災情評估組:由縣民政局牽頭組成。進行實地調查,對地質災害造成的人員傷亡、財產損失和影響範圍進行評估,提出評估報告。

工程搶險組:由縣公安局牽頭,會同武警中隊、消防中隊、縣國土資源局、縣建設局、縣城管局、縣水務局、縣交通局等有關部門(單位)組成。按應急處置方案,組織搶險救災工作。

氣象預報組:由縣氣象局牽頭組成。提供氣象和雨情預警預報。

通信保障組:由縣交通局牽頭組成。協調電信運營企業盡快恢複被破壞的通信設施,保障搶險救災通信暢通。

交通保障組:由縣交通局牽頭組成。忙盡快恢複被破壞的公路、鐵路等有關設施;優先保障搶險救災人員、物質的運輸和傷員、災民的疏散。

物資保障組:由縣發改委牽頭,會同縣商務局、縣食品藥品監管局、縣建設局、縣城管局組成。負責調運救災物質、保障災區生活必需品供應。

災民安置組:同縣民政局牽頭組成。負責調配救濟物品,保障災民基本生活,做好災民轉移和安置工作。

資金保障組:由縣財政局牽頭,會同縣民政局組成。負責應急資金以及應急撥款準備和應急救濟款物發放。

醫療衛生組:由縣衛生局牽頭,會同縣食品藥品監管局組成。負責迅速組織醫療人員趕赴災區,做好傷病人員的醫療救治;組織做好衛生防疫工作,幫助災區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控製傳染病的暴發流行;及時檢查、監測災區飲用水源和食品;負責迅速向災區提供所需的醫療藥物及器械。

治安保障組:由縣公安局牽頭,會同縣武警中隊組成。指導、協調公安機關和武警中隊協助災區做好治安管理和安全保衛工作,預防、製止、查處各種違法犯罪活動,維護災區社會治安和道路交通秩序。

宣傳報道組:由縣政府新聞辦牽頭組成。按照規定及時向社會報道災情、險情等有關信息。

三、預防預警機製  

3.1 信息監測與報告

3.1.1 政府監測

每-汛期前,縣地質災害應急指揮部組織國土資源、建設、水務、交通等部門(單位)進行地質災害隱患巡查,發現險情及時報告,並落實監測單位和監測人,進行常監測。

3.1.2 群眾報災、報險

任何公民和組織均可以通過電話等各種形式向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單位)、有關專業技術機構報告地質災害信息。

3.1.3 地質災害報告內容

主要包括災害(險情)發生時間、地點、規模、類型、目前損失情況(人員傷亡、財產損失、道路設施損毀、影響範圍等)、發展趨勢、預測後果和已采取的措施等。

3.1 預警

3.2.1 接警

    地質災害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分別設立接警中心,並公布接警電話。

3.2.2 處警

縣地質災害應急指揮部辦公室接到發生地質災害報警信息後,應迅速組織進行處置,並將情況報告市地質災害應急指揮部辦公室。

3.2 預警支持係統

地質災害氣象預警係統支持區域性預警工作,由國土資源、氣象等部門聯合建設,基礎調查巡查係統支持地質災害隱患點的調查,監測以及防治督導工作,由縣國土資源局會同建設、水務、交通等部門(單位)共同開發建設;群測群防係統支持各監測點預警預報工作,信息係統支持數據統計、資料匯總、更新、查詢、預警分析等工作。

3.3 預警級別及發布

3.3.1 地質災害氣象預警級別

地質災害氣象預警級別,根據《國土資源部與中國氣象局關於聯合開展地質災害氣象預警工作協議》分為5個等級。1級:可能性很小;2級:可能性較小;3級:可能性較大;4級:可能性大;5級:可能性很大。

3.3.2 地質災害氣象預警災種

預警災種為降雨誘發的區域性地質災害,即滑坡、崩塌、泥石流等地質災害。

3.3.3 地質災害氣象預警發布

地質災害預警住處由縣國土資源局和縣氣象局等組成的專家組會商確定,預警結論由縣國土資源局和縣氣象局聯合發布。

地質災害氣象預警預報在汛期每進行不間斷工作,隻有等級在3級以下時才向社會公眾發布。即1級和2級為關注級,不向公眾發布;3級為注意級,用黃色表示;4級為警報級,用橙色表示;5級為加強警報級,用紅色表示。

3.3.4 地質災害氣象預警信息獲取

(1) 預報災害發生區域內的群測群防人員,收到聯合預報機構發出的未來24小時區域地質災害氣象預警預報手機短信。

(2) 當預報預警級別為4、5級,氣象台短時預報(1-6小時)降雨量大且持續時間長時,聯合預報機構隨時用電話或手機短信息,直接向可能發生災害的鄉鎮發布地質災害預報預警信息。

3.4 預警預防行動

3.4.1 編製-度地質災害防治方案

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會同本級地質災害應急防治指揮部成員單位,依據地質災害防治規劃,在每--初製訂本-度的地質災害防治方案。-度地質災害防治方案要標明轄區內主要災害的分布,說明主要災害點的威脅對象和範圍,明確重點防範期,製訂具體有效的地質災害防治措施,確定地質災害的監測、預防責任人。

3.4.2 地質災害險情巡查

縣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要充分發揮地質災害群設群防備專業監測網絡的作用,進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檢查,加強對地質災害重點地區的監測和防範,發現險情時,要及時向當地人民政府和上一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報告。及時劃定災害危險區,設置危險區警示區標誌,確定預警信號和撤離路線。根據險情變化及時提出應急對策,組織群眾轉移避讓或采取排險防治措施,情況危急時,應強製性組織避災疏散。

3.5.3發放“防災(避險)明白卡”

為提高群眾的防災意識和能力,根據當地已經查出的地質災害隱患點,將群測群防工作落實到具體單位,落實到鄉(鎮)長和村委會主任以及受災害隱患點或威脅的村民,要將涉及地質災害防治內容的“防災(避險)明白卡”下發到鄉(鎮)、村及村民手中。

3.5.4 建立地質災害預報預警製度

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要各自聯合氣象、水務等部門,開展地質災害氣象等級預報預警工作,並將三級以上預報預警結果及時報告人民政府,同時通過新聞媒體向社會公布。要根據上級部門的指導意見及時發布本行政區域內的地質災害氣象等級預報。

(1) 當預報級別為3級時,發生地質災害的可能性較大,群測群組織應通知基層群測群防監測人員注意查看隱患點變化情況。

(2) 當預報級別為4級時,發生地質災害的可能性大,群測群防組織應通知基層群測群防監測人員加強監測,觀察降水量的變化,及時掌握變化情況。同時監測人員應將監測結果及時告知受災害威脅對象,提示其注意防範,做好啟動地質災害應急預案準備。

(3) 當預報級別為5級時,發生地質災害的可能性很大,群測群防組織應通知基層群測群防監測人員加強巡查,加密監測隱患體和降水量的變化,密切關注是否出現地質災害來臨前的特征,一旦發現地質災害來臨前的特征,群測群防責任單位和監測人員應立即發布緊急撤離信號,並組織疏散受災害威脅人員,撤離重要財產,並將有關重要信息快速報告上級主管部門。國土資源部門根據災害級別啟動相應地質災害預案。

(4) 當地質災害氣象預警預報漏報,而當地局部地區出現持續大雨或暴雨天氣時,群測群防責任單位和監測人員應及時告知受災害威脅對象,提請其注意防範;當發現臨災特征時,應立即組織疏散受災害威脅人員,撤離重要財產,啟動相應級別地質災害應急預案。

(5) 鼓勵公民和單位通過電話等各種形式向當地政府、國土資源部門或有關專業技術機構提供地質災害信息。

四、應急響應

  4.1  應急響應分級

    地質災害按其危害程序和規模大小,分為小型(Ⅳ級)、中型(Ⅲ級)、大型(Ⅱ級)、特大型(Ⅰ級)四級響應。

    4.1.1  小型地質災害險情和災情(Ⅳ級)

    受災害威脅需搬遷轉移人數在100人以下,或潛在經濟損失500萬元以下的地質災害險情;因災死亡3人以下,或因災造成直接經濟損失100萬元以下的地質災害災情。

    4.1.2 中型地質災害險情和災情(Ⅲ級)

受災害威脅需搬遷轉移人數在100人以上、500人以下,或潛在經濟損失5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的地質災害險情;因災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因災造成直接經濟損失10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的地質災害災情。

4.1.3  大型地質災害險情和災情(Ⅱ級)

受災害威脅需搬遷轉移人數在500人以上、1000人以下,或潛在經濟損失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的地質災害險情;因災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因災造成直接經濟損失500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的地質災害災情。

4.1.4  特大型地質災害險情和災情(Ⅰ級)

受災害威脅需搬遷轉移人數在1000人以上或潛在可能造成的經濟損失1億元以上的地質災害險情;因災死亡30人以上,或因災造成直接經濟損失1000萬元以上的地質災害災情。

小型地質災害險情和災情(IV級)由縣市區人民政府確定,中型地質災害險情和災情(III級)由市人民政府確定,大型地質災害險情和災情(II級)、特大型地質災害險情災情(I級)由省人民政府確定。縣地質災害應急指揮部辦公室收集、核實地質災害信息後,提出建議,報同級地質災害應急指揮部審定後,報市地質災害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市或縣地質災害應急指揮部按照權限險情和災情級別,並報後本級人民政府。

4.2 應急響應行動

4.2.1 IV級響應

小型地質災害應急預案啟動後,縣地質災害應急指揮部及其他有關人員迅速到崗到位,實施統一組織指揮,並將有關情況迅速報告縣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單位)。縣直有關單位啟動具體行動方案,做好具體應急處置工作。鎮、鄉人民政府迅速行動,做好應急協助工作。必要時,向市地質災害應急指揮部申請支援。      

4.2.2 Ⅲ級

中型地質災害應急預案啟動後,縣地質災害應急指揮部及其他有關人員迅速到崗到位,參與輔助指揮決策,在市人民政府的統一組織指揮下,縣人民政府啟動相應應急預案,相關部門相應啟動具體行動方案,做好具體應急工作。鎮、鄉人民政府迅速行動,做好應急協助工作。

4.2.3 Ⅱ級響應

大型地質災害應急預案啟動後,縣地質災害應急指揮部及其他有關人員迅速到崗到位,參與輔助指揮決策。在省人民政府的統一組織指揮下,縣政府啟動相應應急預案,做好具體應急工作。鎮、鄉人民政府迅速行動,做好應急協助工作。

4.2.4  I級響應

特大型地質災害應急預案啟動後,縣地質災害應急指揮部及其他有關人員迅速到崗到位,參與輔助指揮決策。在省人民政府統一組織指揮下,縣政府啟動相應應急預案,做好具體應急工作。鎮、鄉人民政府迅速行動,做好應急協助工作。

4.3  情況通報

地質災害發生後,人民政府及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專業技術機構應在接到信息後立即逐級向上級報告,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和專業技術機構應同時向同級人民政府、主管部門報告。報告的部門、時限、程序及內容等除按本預案有關規定外,還應按國家有關規定報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單位)不得謊報、瞞報、漏報和緩報。

4.3.1  發生小型地質災害,所在地地質災害應急指揮部辦公室接報後,應在24小時內市人民政府和市地質災害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報告,並負責組織調查和應急處置。地質災害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將調查報告報送市人民政府和省地質災害應急指揮部辦公室。

4.3.2  發生中型地質災害,所在地地質災害應急指揮部辦公室接報後,應在6小時內報市人民政府和市地質災害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同時速報省地質災害指揮部辦公室。由市地質災害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及時組織調查和進行應急處理,並將調查報告報送市人民政府和省地質災害應急指揮部辦公室。

4.3.3  發生大型(II級)地質災害,所在地地質災害應急指揮部辦公室接報後,應在1小時內報市人民政府和市地質災害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同時速報省地質災害應急指揮部辦公室,以後每24小時向市人民政府和省地質災害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報告一次工作進展情況,直到應急結束。

4.3.4  發生特大型(II級)地質災害,縣地質災害應急指揮部辦公室接報後,應在1小時內報市地質災害應急指揮部辦公室、縣人民政府,同時速報省地質災害應急指揮部辦公室,以後每24小時向市人民政府和省地質災害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報告一次工作進展情況,直到應急結束。

4.3.5  對於發現的地質災害威脅人數超過100人以上,或者潛在經濟損失超過500萬元的較重地質災害隱患點,縣地質災害應急指揮部辦公室接報後,應在2內將險情和采取的應急防治措施報省、市地質災害應急指揮部辦公室。

4.4  特別情況處理

地質災害跨省行政區域的,由省人民政府與有關省市人民政府聯合采取相應的應急措施;地質災害跨市行政區域的,由市人民政府與有關市人民政府聯合采取相應的應急措施;地質災害跨部門的,同時啟動相應應急預案,市地質災害應急指揮部對應急處置工作進行協調。地質災害發生後,有關部門(單位)應采取相應措施,密切注意和防止發生次生、衍生事件。

4.5  信息共享和處理

4.5.1  信息采集和傳輸

縣地質災害應急指揮部建立快速應急信息係統,以各級地質災害應急指揮部設立的互聯網網站(頁)為係統支持平台。現場應急救援機構采用全天候全站儀監測設備、便攜式手提電腦等現代化設備,通過無線專業通信網絡傳輸信息。縣地質災害應急指揮部辦公室配置電話同步錄音、傳真機、互聯網終端,利用公用通信網絡建立通信聯絡。

地質災害信息采集以災害發生現場為基本範圍。采集信息內容主要包括災害發生區域或險情出現的地點、時間、影響範圍、損失情況、危險性程度、發展趨勢以及已采取的主要措施。

采集方式以各級地質災害應急指揮部派出的調查監測組現場調查為主;根據災害發生地現場實際情況,以固定電話、電傳、E-mail為主要傳輸渠道;當有線通信中斷或無移動通信信號時,應以遠程無線專業網絡或對講設備為主要傳輸向地質災害應急指揮部傳輸災害信息。

4.5.2  信息處置

縣地質災害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在接報後,應立即會同地質災害專家組進行信息分析,得出分析結論,快速將結論按分級響應程序報送市地質災害應急指揮部;同時將災情險情信息在市地質災害應急指揮部辦公室網站(頁)上發布。

4.6 指揮和協調

4.6.1發生中型(III)、大型(Ⅱ)、特大型(Ⅰ)地質災害災情或險情,事發地人民政府應迅速核實情況,並先行組織處置,開展自救和互救。

4.6.2應急響應期間,縣地質災害應急指揮部對應急工作組具有調動權,調動隊伍數量視災情和險情處置難易程度而定,各應急工作組成員單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應急救援工作。

4.6.3各應急工作組按照縣地質災害應急指揮部指定的地點和時間集中,地質災害應急指揮部辦公室根據災情和險情迅速組織專家會商研究確定應急搶險方案,並按照方案由地質災害應急指揮部作出部署,各應急工作組按照縣地質災害應急指揮部指示進行有序、高效的搶險救援工作。

4.6.4縣地質災害應急指揮部辦公室視災情和險情處置需要,列出搶險救援專用工程設備、器械、物資、藥品等計劃清單,本著就近原則,緊急調用其轄區內上述用品,以保障應急搶險工作。

4.6.5當地質災害嚴重危及社會穩定時,由縣地質災害應急指揮部報市人民政府,由市人民政府協調駐嶽部隊、武警及民兵預備役部隊、公安機關參加搶險救災和治安保衛工作。

4.7  應急人員安全防護

4.7.1安全裝備的發放和使用

各應急工作組應保障應急工作人員使用的車輛、大功率通信工具,及時向應急工作人員發放安全作業工具。醫療衛生組應準備好應急藥品,並做好應急工作人員醫療保健工作。

4.7.2人員進出災害現場程序

調查監測組應確定災害體處於基本穩定時,其他救援工作組方可進入災害現場;進入災害現場前,要檢查應急工作人員的安全裝備是否齊全,並做好進入人員的登記,非應急工作人員不得進入劃定的災害警戒區。

4.8  群眾安全防護

4.8.1安全防護主要措施

治安保障組和災民安置組迅速組織受災害威脅群眾轉移到安全地帶;工程搶險組負責消除水災、火災、爆炸、劇毒和強腐蝕性物質泄漏等次生災害隱患;調查監測組迅速開展對地質災害調查和監測預警,劃定警戒區,設立警戒標誌,禁止無關人員進入,防止災情擴展;醫療衛生組迅速組織開展傷病人員的醫療救護,做好衛生防疫工作,防止災後暴發疫情;治安保障組做好災區群眾宣傳和治安保衛工作,保障社會秩序穩定。

4.8.2基本生活保障措施

災民安置組和物資保障組負責設置臨時避難場所和救濟物資供應點,做好救濟物資供應、調配和管理,妥善安排災民生活。工程搶險組、交通保障組和通信保障組負責搶修通信、供水、供電、供氣、交通等生命線工程。

4.9  社會力量動員與參與

4.9.1動員的範圍包括:緊急調用社會專業人士,如工程技術人員和施工人員、醫務人員、駕駛人員、通信人員等;緊急調用個體、企業單位的物資設備,如房屋、交通工具、醫療器械、工程機械、生活用具等;發動企業單位、群眾捐物捐款,支援災區;組織災區人民群眾生產自救。

4.9.2動員的組織程序:根據搶險救災實際需要,由縣地質災害應急指揮部提出運用社會力量的方案,經縣人民政府批準後,由事發地鄉、鎮人民政府組織動員社會力量。

4.10 信息發布

地質災害信息發布遵循實事求是、及時準確的原則。

縣國土資源局、縣地質災害應急指揮部辦公室會同縣政府新聞辦按照《嶽陽市突發公共事件新聞發布應急預案》的有關規定,做好信息發布工作。

4.11  應急結束

經地質災害專家組論證認定地質災害災情或險情已被控製或消除後,由縣地質災害應急指揮部宣布應急狀態解除,各類救援隊伍撤離現場。

五、善後工作

5.1  善後處置

縣地質災害應急指揮部辦公室製訂善後處置方案,由事發地鄉鎮人民政府組織實施。處置方案應明確人員安置、補償、物資和勞務的征用補償、災後重建以及扶持政策等。

因救災需要,臨時調用單位和個人的物資、設施、設備或者占用其房屋、土地的,應及時歸還;無法歸還或者造成損失的,應給予相應的補償,妥善解決因處置善後工作引發的矛盾和糾紛。

5.2  社會救助

社會各界捐助的資金、財物統一由民政部門接收、登記,並提出分配方案,報縣人民政府審定後分配。災害發生後,縣地質災害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及時向保險機構通報情況,保險機構應及時趕赴現場提供理賠等保險服務。工傷保險經辦機構應及時為在應急處置工作中因工傷亡人員足額支付工傷保險待遇費用。

5.3  總結分析

應急結束後,縣地質災害應急指揮部辦公室應及時組織調查,寫出調查報告,報縣人民政府和市地質災害應急指揮部辦公室。調查報告內容包括:災害發生、發展過程,損失情況,應急搶險情況及結果,存在的問題、經驗教訓以及今後改進的意見等。

現場處置完畢後,縣地質災害應急指揮部辦公室組織專項技術救援機構對應急處置工作進行總結,找出預警和應急處置環節中的經驗和教訓,改進工作,提高預警和應急處置能力。

六、應急保障

6.1  通信與信息保障

6.1.1保障通信網絡。應急搶險期間,通信運營部門應實行24小時值班,及時掌握各類通信設施的運行狀況、通信設施損毀基本情況,研究治理恢複方案。通信運營企業應盡快恢複被破壞的通信設施,確保通信暢通。

6.1.2建立應急指揮係統通訊錄。分級建立應急期間參加搶險救災部門的計算機通信查詢係統,公布各級地質災害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及相關人員的電話,並保持通信暢通。

6.1.3建立地質災害現場通信係統。縣地質災害應急指揮部辦公室設24小時值班電話,各應急工作組配備移動電話、無線上網設備和無線對講設備,確保搶險救災現場通信暢通。

6.2  應急支援與裝備保障

6.2.1現場救援和工程搶險保障

參與應急搶險的單位,應指定專用搶險應急車輛、設備等,並保持設備的完好狀態,明確存放位置,確保快速調用。建立現場救援和工程搶險裝備維護、保養和調用製度,實施定期和監督檢查。

6.2.2應急隊伍保障

在縣地質災害應急指揮部統一指揮下,應急搶險救災隊伍由各應急工作組組成,按照縣地質災害應急指揮部命令迅速趕赴現場。調查監測組、工程搶險組、醫療衛生組和災民安置組為第一梯隊,災情評估組、氣象預報組、交通保障組、物資保障組、通信保障組和治安保障組為第二梯隊,資金保障組和宣傳報道組為第三梯隊。

6.2.3交通運輸保障

交通、公安等部門組織建立專業應急救援隊伍,負責盡快恢複被破壞的公路、鐵路和有關設施;優先保障搶險救災人員、物資的運輸和傷員及災民的疏散,必要時實行交通管製。

6.2.4醫療衛生保障

衛生、食品藥品監管部門組織建立專業應急救援隊伍,負責迅速集結趕赴災區,開展傷病人員的醫療救護;組織開展衛生防疫工作;及時檢查、監督災區飲用水源、食品、藥品安全;保障災區所需的醫療藥物與器械。畜牧水產部門負責組織災區動物疫病的預防、控製和撲滅工作,加強動物疫情監測,采取切實措施,防止和控製動物疫病的暴發流行。

6.2.5治安保障

公安部門組織建立專業應急救援隊伍,負責加強治安管理和安全保衛工作,預防和打擊各種違法犯罪活動,維護社會治安和道路交通秩序,保障搶險工作順利進行。

6.2.6物資保障

按屬地管理原則,各級人民政府做好救災物質的儲備工作。災情發生後,民政、發改、商務、糧食等部門負責調動糧食、食品和救災物資,保障災區生活必需品供應;組織恢複供電、供水、供氣係統等,保障災區水、電、氣的供應。

6.2.7經費保障

救災資金物資的來源包括中央、省下撥的救災資金和物資、市財政預算的救災資金、社會捐助資金和物資等。分級負擔的救災經費應同市撥經費配套使用,並專款專用。當-專項資金不足時,財政應給予保障。應急搶險期間,縣人民政府應及時安排搶險救災必要資金,保障應急工作正常進行。

6.2.8災民安置救助保障

災民安置,按照以當地為主安置的原則,實行集中安置和分配安置、臨時安置和長期安置、集中建房和分散恢複相結合的辦法。救災款物實行專款專用、重點使用,確保緊急轉移安置災民的生活必需品救助,災情穩定後重點安排災民口糧救濟、住房恢複。

6.3  技術儲備與保障

建立地質環境監測機構,組成地質災害專家組,建立專家數據庫。完善地質災害預警和應急救援信息係統,加強地質災害預警、預測、救援方法與應急處置技術的研究和普及,為地質災害防治和應急工作提供技術保障。

七、監督管理

7.1  宣傳、培訓與演練

廣泛宣傳地質災害防治法律法規和防災救災知識,提高廣大人民群眾的防災意識。定期開展各級領導、地質災害應急管理者和救援人員專業知識、技能培訓。

選擇典型場地,開展地質災害應急救援演練,檢驗各應急救援隊伍的快速反應能力、各應急保障部門的協作配合能力、指揮機構的緊急指揮能力和緊急動員能力,提高應急管理者、救援人員臨戰素質和群眾自救互救能力。

7.2  獎勵與責任

對在地質災害應急處置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的集體和個人予以表彰獎勵;對不認真履行職責、玩忽職守且造成嚴重損失的,有關部門(單位)依法給予責任人行政處分,觸犯法律的,依法追究責任。

7.3  監督檢查

縣國土資源局、縣應急管理辦公室會同縣直有關部門(單位)對本預案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保障應急措施到位。

八、附則

8.1  名詞術語解釋

地質災害:自然因素或人為活動引發的危害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的山體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麵塌陷、地裂縫、地麵沉降等與地質作用有關的災害。

8.2  預案管理與更新

縣地質災害應急指揮部辦公室、縣國土資源局根據情況變化,對本預案進行修訂和完善。

8.3  預案解釋部門

本預案經縣人民政府批準後實施,由縣人民政府辦公室印發,縣地質災害應急指揮部辦公室負責解釋。

8.4  預案實施時間

本預案經縣人民政府發布,印發之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