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嶽縣政辦發〔2011〕23號
嶽陽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關於印發《嶽陽縣建設工程竣工規劃驗收
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各鎮、鄉人民政府,縣直各有關單位:
《嶽陽縣建設工程竣工規劃驗收管理暫行辦法》已經縣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二○一一-十一-二十五
嶽陽縣建設工程竣工規劃驗收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城鄉規劃管理,規範建設工程竣工規劃驗收工作,確保建設工程按批準的城鄉規劃實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湖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辦法》及《湖南省建設廳關於印發<湖南省建設工程竣工規劃驗收製度>的通知》(湘建規〔2006〕167號),結合我縣實際,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建設工程竣工規劃驗收(簡稱規劃驗收,下同),是指縣規劃局以《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審批內容和核準圖紙為主要依據,對申報竣工的建設項目的規劃實施情況組織複核和認可的行政行為。
第三條 縣城和建製鎮規劃區範圍內的規劃驗收,遵照本辦法執行。鄉和村莊規劃區範圍內的規劃驗收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四條 本縣行政區規劃範圍內的規劃驗收及其監督管理工作由縣規劃局負責。
第二章 驗收程序
第五條 建設單位根據本辦法組織自檢後,持以下資料向縣規劃局提出規劃驗收申請:
(一)建設工程竣工規劃驗收申請報告;
(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及附件;
(三)已審定的修建性詳細規劃或者總平麵圖、施工圖和其他相關資料;
(四)放線、驗線成果資料,建設工程正負零驗收合格單;(五)竣工測量圖;
(六)其他相關資料(消防、環保、節能、防雷等合格證複印件);
(七)以上資料的電子文檔。
第六條 縣規劃局審核申報資料,資料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退回並一次性告之需補充的資料內容。
第七條 縣規劃局組織進行現場踏勘,對照本辦法規定的規劃驗收內容對建設項目實施情況進行複核。確認建設項目符合本辦法規定的規劃驗收標準的,經辦人員應當及時填寫《嶽陽縣建設工程竣工規劃驗收表》,按程序報相關領導審批。
第八條 凡不符合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內容和核準圖紙等要求以及驗收標準的建設工程,經辦人員應當在《嶽陽縣建設工程竣工規劃驗收表》上注明情況,認定其不合格,並按相關規定依法處理。其中,未按規劃審批要求實施的,責令建設單位按規劃要求實施後,重新辦理規劃驗收手續;存在違法建設行為的,應及時轉入行政處罰程序,在行政處罰決定執行完畢後,重新辦理竣工規劃驗收手續。
第三章 驗收內容和驗收標準
第九條 建築工程規劃驗收內容:
(一)規劃要求:建築位置、用地範圍、退線距離(包括紅線、綠線、黃線、藍線、紫線等)、平麵布置、建築間距、退界距離、出入口設置等總平麵布局;
(二)建築功能和指標:建築使用性質、建築麵積、建築層數、建築高度、建築密度、容積率、綠化率、停車泊位等技術指標;
(三)建築環境和形象:建築形式、立麵色彩、材質、外牆廣告等;綠地、小品、雕塑、水池等;臨時設施和施工場地;
(四)配套和服務設施:道路、踏步、圍牆、大門、停車場、基地高程等;公廁、垃圾站、各種管線等;
(五)其他相關內容。
第十條 管線工程規劃驗收內容:
(一)中心線、轉折點和檢查井位置;
(二)管線規格、材質及電纜孔數;
(三)埋設深度及架空線架空高度;
(四)城市公用管線與單位管線的銜接關係;
(五)其他相關內容。
第十一條 道路工程及市政設施規劃驗收內容:
(一)平麵位置;
(二)管線及橫斷麵布置;
(三)路麵標高及橋梁淨空高度;
(四)工程規模;
(五)其他相關內容。
第十二條 建築工程規劃驗收必須達到下列標準:
(一)建築平麵定位符合已審定的修建性詳細規劃或者項目總平麵圖要求;
(二)建築單體符合已審批的施工圖;
(三)拆除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時規定拆除的建築物、構築物及工程建設時所建的全部臨時設施,施工渣土清運完畢;
(四)公廁、垃圾站(含垃圾圍子)、室外給排水管道等公共配套設施、綠化工程、建築基地環境已按規劃審批要求實施建設;
(五)管線和道路已按所批準規劃實施建設;
(六)對規劃部門的承諾已履行且無鄰裏矛盾;
(七)符合其他規劃要求。
第十三條 成片開發的住宅小區,可以組織整體規劃驗收,小區的配套設施應與住宅同步實施。整體規劃驗收除必須符合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外,小區內配套設施項目建設還必須符合已審批的規劃要求。
分期建設的住宅小區,可進行分期驗收。前期驗收時要同時滿足前期所必須的和不可分期建設的配套設施應同時到位。後期配套設施全部完成後方可組織進行小區整體驗收。整體驗收時必須征求相關職能部門意見。
第十四條 管線工程、道路工程及市政工程規劃驗收必須達到下列標準:
(一)竣工測量資料符合《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及其附件的內容;
(二)施工過程中的修改設計經過規劃部門的批準;
(三)無關設施已清理完畢,施工渣土清運完畢;
(四)配套設施和環境整治按要求落實到位;
(五)符合其他規劃要求。
第十五條 建設單位應當在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後6個-內向縣規劃局報送有關竣工驗收資料。
第四章 附則
第十六條 建設工程竣工後未取得《建設工程竣工規劃驗收表》的,由縣規劃局依法對建設單位進行查處。建設單位不得組織竣工驗收,不得交付使用;縣住建局不得備案;縣房產局不得發給房屋產權證書。
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十七條 對違反本辦法規定在規劃驗收工作中敷衍塞責、弄虛作假的,縣人民政府或上級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應及時責令糾正;情節嚴重的,按有關規定對直接責任人和有關負責人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起施行。
主題詞:城鄉建設 規劃 驗收 辦法 通知
抄 送:縣委各部門,縣人武部,縣人大常委會辦公室,
縣政協辦公室,縣人民法院,縣檢察院。
嶽陽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1-11-25印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