嶽陽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嶽陽市城市規劃區內集體土地上村民集中建設自住房屋規劃管理規定的通知(嶽政辦發〔2009〕8號)
來源:縣規劃局   2014-0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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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嶽政辦發〔2009〕8號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嶽陽經濟開發區、南湖風景區、屈原管理區,市直各單位,中央、省屬駐嶽各單位:
    《嶽陽市城市規劃區內集體土地上村民集中建設自住房屋規劃管理規定》已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予印發,請認真遵照執行。
 
九-四-十    
 
 
 
嶽陽市城市規劃區內集體土地上村民集中建設
自住房屋規劃管理規定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城市規劃區內集體土地上的居民區和居民點的規劃、建設和管理,規範建房行為,改善住房條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我市實際,製定本規定。
    本規定所指村民,包括城市規劃區內已實行村改社區、村民變居民後,仍在原集體土地上居住的居民。
    第二條 由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在城市規劃區內劃定村民自住房屋禁止建設區域、嚴格控製區域和一般控製區域,並向社會公示。禁止建設區域內,禁止村民建設自住房屋;嚴格控製區域內,村民建設自住房屋必須進入經規劃許可的居民區,一戶限一套;一般控製區域內,村民建設自住房屋必須進入經規劃許可的居民點,一戶限建一棟。居民區和居民點按照“統一規劃、統一設計、統一管理、統一施工、統一配套建設”的要求集中建設,實現“規劃合理、管理規範、建設有序、惠及民生、城鄉秀美”的目標。
    第三條 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負責城市規劃區內居民區和居民點的規劃許可和規劃管理工作。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在城市規劃區設置的派出機構,具體負責轄區內居民區和居民點的常規劃管理工作。
市國土資源、建設、房地產等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各自職責,負責城市規劃區內居民區和居民點建設的監督管理工作。
    區政府(管委會)負責本轄區內居民區和居民點建設的領導、組織和實施等工作。
    監察機關依法對居民區和居民點建設的各項工作進行監督。
    第四條 城市規劃區內嚴禁零散新建、改建和擴建自住房屋;嚴禁村民非法出租、轉讓、倒賣集體土地使用權或利用集體土地使用權入股建設房屋;嚴禁為違法購地建設自住房屋的人員發放規劃許可證、土地使用證和房屋所有權證。
    第五條 居民區和居民點應堅持先規劃後建設的原則。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控製性詳細規劃確定的範圍內,由區政府(管委會)組織編製本轄區的居民區和居民點布局規劃,經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審核後,報市政府批準實施。
    第六條 區政府(管委會)要將居民區和居民點修建性詳細規劃的編製和管理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
    第七條 城市規劃區內現有合法的零散自住房屋,隻拆不建;影響居住的隻能許可進行不增加麵積、不拓展功能的加固維修。經房屋安全鑒定部門鑒定危險性屬於C級或D級的,城市居民采取經濟適用住房或廉租住房方式予以安置,集體土地上的村民按照有關政策優先、等麵積就近安排在居民區和居民點集中建設,現有房屋予以拆除;不要求調配安置重建的,由市、區政府(管委會)按有關政策予以收購並拆除,其宅基地作為城市綠化用地,產權歸收購單位所有。
    嚴格控製區域和一般控製區域內,符合建設自住房屋條件的村民所在社區(村)無法安置集中建設自住房屋的,由街道辦事處(鄉鎮政府)根據居民區和居民點規劃,就近調配安置;所在街道辦事處(鄉鎮政府)無法調配安置的,由區政府(管委會)在本轄區內調配安置。
    第八條 村民按照本規定在居民區建設公寓式住房,戶型建築麵積控製在90至150平方米,且人均住房麵積不得超過40平方米。戶型建築麵積超過90平方米,且人均住房麵積超過40平方米的超麵積住房部分,按商品房相關政策處理。
    村民按照本規定在居民點建設自住房屋,每戶占地麵積不得超過130平方米,總建築麵積不得超過300平方米。
    第九條 申請條件
    (一)申請集中建設自住房屋的村民戶籍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戶籍所在地一直在本社區(村),且擁有集體土地使用權;
    2、原戶籍所在地不在本社區(村),經批準遷入到本社區(村),且原戶籍所在地的戶籍已注銷,並在本社區(村)實際居住時間滿5-的。本社區(村)鄉規民約規定更嚴格的,從其規定。
    (二)申請集中建設自住房屋的村民家庭、住房等情況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無房戶;
    2、子女已達到婚齡,確需分戶建房;
    3、因自然災害需要搬遷或重建;
    4、因城市建設需要拆遷或原有宅基地被依法征用,需要還建;
    5、經房屋安全鑒定部門鑒定,原有合法住房危險性屬於C級或D級;
    6、市政府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條 村民每戶隻能擁有一處住房,凡將原有住房出售、出租、改變使用性質或贈與他人的,不得在居民區和居民點內申請再建設自住房屋。
    第十一條 凡符合條件的村民建設自住房屋應向所在社區(村)提出申請。社區(村)在街道辦事處(鄉鎮政府)及其監察部門和村民代表的監督下,組織討論、審查,審查意見和上報名單必須在當地張榜公示七。公示期滿無異議的,經街道辦事處(鄉鎮政府)審定,區政府(管委會)核準後組織實施。
    屬城市建設征地拆遷項目的,還需經建設項目管理部門和征地拆遷管理部門簽章確認。
    第十二條 許可程序
    (一)申請。 區政府(管委會)根據本轄區實際情況,組織編製居民區和居民點修建性詳細規劃,向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提出居民區和居民點建設申請,並報市政府備案。
    (二)許可。 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組織有關部門對居民區和居民點修建性詳細規劃進行聯審,並許可實施。
    居民區和居民點集中建設自住房屋,除房屋質量、消防安全等重要法定標準外,其他標準可適當放寬許可條件,但不得低於強製性規範規定的最低標準。
    (三) 實施。 經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實施規劃許可並放線後,由區政府(管委會)組織集中建設。
    第十三條 市政府將居民區和居民點的建設納入城鎮居民住房保障體係。居民區和居民點建設涉及的本級行政、事業性收費全免,服務性收費減半收取。成品房的價格由市物價行政主管部門核定。
    第十四條 居民區和居民點建設用地不改變原有集體土地性質。
    第十五條 區政府(管委會)在完成居民區和居民點報建手續後,市政府對其與城市建成區相連接的基礎設施和配套設施建設給予適當補助。
    第十六條 經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批準的居民區和居民點經營性、輔助性、配套性用房,可由建設主體自行對外出售。
    第十七條 國家工作人員在居民區和居民點建設許可過程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監察機關依法依紀處理;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十八條 非法轉讓、出租、倒賣居民區和居民點土地使用權或者利用集體土地使用權入股建設住房的,由市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依法查處。
    第十九條 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件或者違反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件規定進行建設的,由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依法查處。
    第二十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起三十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