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辦公室
綜合協調局機關、二級機構和鄉鎮國土資源中心所的行政事務,製定內部管理製度;負責文電、會務、機要、和檔案等機關常工作;承辦統計、保密、接待、安全、提案議案辦理、政務公開和後勤服務等工作;承擔機關資產管理、綜合業務與協調處理等工作;組織國土資源重大課題調研;承擔有關重要文稿和文件的起草;開展全縣國土資源經濟形勢的分析,提出規範國土資源管理的政策建議,參與我縣土地經營管理創新機製研究;負責國土資源重要信息綜合和政務信息的收集、報送工作;負責國土資源新聞宣傳工作;組織對全縣國土資源領域重大問題、重要決策等進行研究論證。
(二)地理信息股
負責信息係統的硬軟件建設及運行維護工作;負責配合完成全縣國土資源係統數據庫的建設、利用及更新工作;負責配合各股室、鄉所完成各項電子數據的變更、統計、上報工作;負責收集和備份全局各項秘密信息資料,實現電子存檔及數字化保管;負責本局網站的建設和維護,並向各級政府和有關職能部門提供我縣國土資源信息服務的有關技術支持;負責全局幹部職工的信息知識培訓工作,建立和完善信息有關規章製度;負責所有資料的儲備和保密工作。
(三)政策法規股
負責局機關規範性文件的審核工作;承擔局機關重大行政決策的合法性審查工作;承擔本機關行政執法案例的編纂工作;負責機關行政處罰案件的複核工作;組織協調國土資源係統普法宣傳教育;推進國土資源行業依法行政;承辦行政複議、聽證上、應訴機關法律事務。
(四)行政審批辦公室
根據授權,統一受理、承辦和組織辦理本單位(係統)所有行政許可、非行政許可審批事項的-檢-審、行政服務及行政事業性收費等事項。
(五)土地權屬糾紛調處辦公室
負責有關國土資源管理事項的來信來訪工作;承辦市國土資源局和縣人民政府交辦的國土資源信訪事項;協調處理有關國土資源信訪事項;督促檢查轉辦和交辦的國土資源信訪事項處理情況;開展信訪調查研究,指導和監督鄉(鎮)國土資源信訪工作;協調土地權屬糾紛;組織土地權屬糾紛調查,提出土地權屬糾紛處理意見和建議;擬訂並組織實施權屬糾紛調處規劃和權屬管理辦法,承辦跨縣、鄉鎮場土地糾紛的調處。
(六)規劃股
編製實施全縣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指導和審核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組織編製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測繪管理、農村土地綜合整治等專項規劃;編製管理土地利用-度計劃,控製土地供應總量和優化用地結構;組織建設項目用地預審;牽頭承擔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工作;參與國土資源相關規劃的審核。
(七)財務股(加掛會計核算中心牌子)
承擔國土資源有償使用管理工作,擬訂收益分配製度和使用政策;參與國有土地使用權、探礦權和采礦權價款評估結果審核;依法承擔國土資源規費征收管理;指導、監督有關專項資金、基金的使用;擬訂部門財務和資產管理規章製度;負責編製部門財務預決算;負責部門國有資產的管理;負責機關財務管理和內部審計工作;指導直屬單位財務工作。
(八)耕地保護股
承擔全縣耕地保護的耕地總量動態平衡管理工作,承擔耕地保護和農村土地綜合整治責任目標考核考評相關工作;組織劃定基本農田保護區,擬訂並組織實施基本農田保護的有關規定和技術方案;編製和審查耕地占補平衡方案,協助編製土地開發整理複墾計劃;負責土地整理複墾開發項目的立項、選址、審查、並協助驗收確認工作;負責審核全縣耕地開墾費、土地複墾費並參與征繳工作;負責製定土地開發整理專項資金的使用方案;負責農業區域規劃、農業綜合試驗區的動態監測管理工作。
(九)建設用地股
承辦需報省、市人民政府批準的建設用地項目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征收的審核、報批工作;負責縣本級國有建設用地劃撥用地的管理和一定麵積規模的鄉(鎮)、村集體建設用地審批工作;參與建設用地的前期論證,組織建設用地會審工作;統一管理全縣征地拆遷補償安置相關工作,協調大中型建設項目征地工作;負責統計全縣報批的建設用地情況;檢查建設用地項目土地利用實施情況,促進土地集約節約使用;指導鄉(鎮)建設用地管理。
(十)地籍股
統一管理全縣城鄉地籍和地政工作;負責全縣土地的調查、監測、統計工作;負責全縣土地權屬和土地登記的管理工作,承辦轄區內縣屬行政事業單位和中央、省市駐縣單位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及他項權利登記;參與報批建設用地項目的會審和土地開發整理項目驗收;負責全縣地籍檔案查詢管理工作。
(十一)地產股
擬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度計劃;擬訂縣本級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和協議出讓方案;負責土地資產和土地市場管理工作;負責審查土地儲備方案,指導監督全縣土地收購儲備工作;指導基準地價評測和更新;審核評估機構從事土地評估的資格;承擔工業園區集約節約用地的評價;負責對土地市場和地價實施動態監測。
(十二)礦產開發管理股(加掛礦產資源勘查儲量股)組織實施礦產資源保護和開發利用規劃;組織擬訂並監督實施全縣采礦權-度出讓計劃;依法進行采礦權審核登記發證;參與采礦權市場的監督和管理;對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活動進行監督管理;調處采礦權、探礦權權屬糾紛。
編製全縣地質勘查規劃並監督檢查執行情況;貫徹執行地質勘查工作標準、規程、規範;依法實施地質勘查行業管理,監督檢查地質勘查資質;編製探礦權設置方案,依法進行探礦權登記發證和探礦權轉讓的核查工作;監督管理地質勘查活動和探礦權市場;監督地方地質勘查項目和重大地質勘查專項實施;指導、協調和監管全縣地質調查和礦產資源調查評價。擬訂礦產儲量管理辦法、標準、規程;管理礦產資源儲量的評審、登記和統計工作;負責全縣礦業權評估管理;承擔礦產地儲備管理工作、壓覆礦產資源管理事項;負責地質資料匯交管理工作;參與礦產資源形勢分析和戰略研究。
(十三)地質環境股
編製和監督實施地質災害防治規劃;指導全縣地質災害管理工作,對建設項目、城市區域總體規劃提出地質環境建議;負責縣級地質災害防治和礦山地質環境恢複治理項目的立項、組織設計審查和治理工程的驗收工作;組織評審全縣建設用地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報告和礦山地質環境評估;監督礦山地質環境;對具有價值的地質遺跡保護區提出認定意見;監管地質災害工程勘查、設計、監理和施工單位資質。
(十四)測繪行業管理股
組織和實施縣級基礎測繪規劃和-度計劃;編製和組織實施縣級地籍測繪規劃;規範和監管全縣測繪市場;負責全縣測繪成果和地理信息數據質量的監督管理;負責永久性測量標誌的管理;依法查處測繪違法行為。
(十五)人事股
擬訂局機關和直屬單位人事管理製度;負責局機關和直屬單位的組織人事、機構編製、勞動和社會保障工作;負責局屬事業單位人員專業技術職稱資格評審、工人技術等級崗位定級考核評審的初審上報事項;負責機關及二級機構和鄉鎮所幹部職工的錄用、調動、聘用的監督管理和人事檔案的收集;負責離退休人員的管理服務工作;組織全縣目標考評考核工作;組織實施全係統幹部職工教育培訓工作。
紀檢(監察)、工青婦按有關規定設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