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進一步加強《出生醫學證明》管理的通知
來源:縣衛生和計劃生育局   2015-0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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嶽陽縣衛生局

嶽陽縣人口和計劃生育局

 

嶽縣衛發〔2015〕21號

 

關於進一步加強《出生醫學證明》管理的

通     知

 

全縣各助產機構:

《出生醫學證明》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出具的,證明嬰兒出生狀態、血親關係以及申報國籍、戶籍取得公民身份號碼的法定醫學證明,自1996-1-1啟用以來,對於規範出生戶口登記,加強母嬰保健工作發揮了重要的作用。當前,我縣《出生醫學證明》簽發工作存在思想認識不高、製度執行不力、責任履行不實、台帳登記不全、檔案資料不齊等問題。為進一步加強《出生醫學證明》管理,根據國家、省、市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範性文件規定,現就有關要求通知如下:

一、進一步明確工作職責

授權委托嶽陽縣婦幼保健院承擔全縣《出生醫學證明》的常管理工作。具體負責全縣《出生醫學證明》(空白證件)計劃申領、季度分配發放;本縣新生兒《出生醫學證明》的換發和補發;全縣《出生醫學證明》管理信息匯總、審核、上報等工作,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監控《出生醫學證明》簽發信息,提高簽發質量;參與全縣《出生醫學證明》管理監督檢查;實施《出生醫學證明》真偽核查鑒定;對全縣出生醫學證明簽發機構進行業務培訓、指導和督查等工作。

各助產服務機構負責本機構內新生兒的《出生醫學證明》的首次簽發和部分換發工作。

二、進一步明確工作要求

(一)嚴格落實配發與簽發製度

製定並落實《出生醫學證明》管理製度,包括:空白《出生醫學證明》的證件領發保管、證件簽發、印章使用、廢證管理、檔案管理與保密、信息管理等製度。

1、縣婦幼保健院應當在核對簽發機構上一季度活產數、領取數、簽發數、庫存數基礎上,每季度向簽發機構按號碼順序配發《出生醫學證明》,做好出入庫登記。

2、簽發機構在領取證件時需帶上季度 《出生醫學證明簽發登記表》,供查驗核對;必須按號碼順序使用《出生醫學證明》,不得跳號;需按規定的表格,建立入、出庫台帳記錄證件流向,定期核查領取數、發放數、廢證數和庫存數,做到底清賬明;建立首次簽發登記本、換發登記本、廢證登記本等。

3、首次簽發機構在明顯位置應公示辦證流程和要求,應提前告知並督促新生兒父母或監護人在嬰兒出生1個-內辦理《出生醫學證明》,辦證時不得附加任何前置條件。

(二)嚴格把關辦證流程和依據

《出生醫學證明》管理機構和簽發機構要站在社會治安管理的高度上,充分認識到《出生醫學證明》的重要性,切實規範流程、嚴格管理。簽發機構對無法核定新生兒母親信息的,不應簽發《出生醫學證明》,但應為其出具不予簽發《出生醫學證明》的書麵證明(或告知書)。對資料不全或有疑問的不予辦證,並及時上報相關信息。簽發人員要認真、嚴格審核辦證資料,依據分娩記錄和《首次簽發登記表》規範簽發,對規定需查驗與提交的證明材料缺一不可,確保《出生醫學證明》內容真實。資料不全的,應要求當事人提交具備相關資質的鑒定機構出具的《親子鑒定證明》。

1、首次簽發流程。(1)接生人員填寫《新生兒出生醫學記錄》→(2)新生兒父母或監護人填寫《<出生醫學證明>首次簽發申請表》中相關信息並提交相應的證明材料→(3)簽發人員對提交的資料進行審查→(4)用計算機錄入、上傳簽發信息並打印《出生醫學證明》→蓋章人員對打印好的《出生醫學證明》進行審核無誤後蓋章並登記→(5)領證人核對《出生醫學證明》信息並簽名領取、同時在首次簽發登記本上簽名。

2、首次簽發提交證明材料

(1)《新生兒出生醫學記錄》與《出生醫學證明首次簽發申請表》;

(2)新生兒父母或監護人的居民身份證或戶口簿原件及複印件;

(3)非新生兒父母或監護人申領的,應由新生兒父母或監護人出具《辦理<出生醫學證明>授權委托書》,並提交代理人的戶口簿、居民身份證或護照原件及複印件。

3、超時(超過6個-或以上)提交證明材料

(1)新生兒父母或監護人居民身份證或戶口簿原件及複印件;

(2)非新生兒父母或監護人申領的,應由新生兒父母或監護人出具《辦理<出生醫學證明>授權委托書》,並提交代理人的居民身份證或護照原件及複印件;

(3)《出生醫學證明首次簽發申請表》與相應的病曆資料複印件;

(4)新生兒父母雙方戶籍所在地派出所出示的嬰兒未上戶證明;

(5)新生兒父母或監護人出具的《親子關係聲明》;

(6)新生兒父母所在地的村民(社區居民)委員會出具的旁證材料。

對超時(6個-或以上)未辦證且醫療機構不能查到出生病曆或家庭接生等情況,要區別對待,嚴格把關。一是2008-前出生的新生兒無《新生兒出生醫學記錄》與病曆等有效資料的,需提交具備相關資質的鑒定機構出具的《親子鑒定證明》和其他相關辦證資料;二是2008-至2012-在鄉鎮衛生院分娩的,原則上必須提供住院分娩病曆有效複印件,確因特殊原因無法取得病曆資料的,可提供分娩登記本或住院登記本內的相關有效信息複印件,由鄉鎮衛生院加蓋行政公章及院長簽名證實,否則需提供具備相關資質的鑒定機構出具的《親子鑒定證明》;三是2013-元-以後,在醫療機構內分娩的,由接生機構簽發並查驗、收齊規定的相關辦證資料。

4、家庭接生提交證明材料

本縣家庭接生的《出生醫學證明》簽發,需由鄉鎮婦幼專幹、計生專幹同時核實信息,在《醫療保健機構外出生的新生兒接生情況表》簽名,並由轄區鄉鎮衛生院和計生辦蓋章證實,縣婦幼保健院保健科核查出生情況報表,必要時需由新生兒父母或監護人提交具備相關資質的鑒定機構出具的《親子鑒定證明》方可簽發。

(1)新生兒父母或監護人居民身份證或戶口簿原件及複印件;

(2)非新生兒父母或監護人申領的,應由新生兒父母或監護人出具《辦理<出生醫學證明>授權委托書》,並提交代理人的居民身份證或護照原件及複印件;

(3)新生兒父母或監護人出具的《親子關係聲明》;

(4)新生兒父母所在地的村民(社區居民)委員會出具的旁證材料;

(5)接生(臍帶處理)醫務人員填寫的《醫療保健機構外出生的新生兒接生情況表》;

(6)接生人員的《鄉村醫生證書》或《執業醫師證書》複印件。

5、補發程序與提交資料

(1)由新生兒父母或其監護人提出補發書麵申請;

(2)由新生兒父母或監護人簽名和加蓋手指紋印的《出生醫學證明》遺失聲明書;

(3)由新生兒父母或監護人填寫並提交《<出生醫學證明>補發申請表》;

(4)由原簽發單位出具並加蓋印章的《新生兒出生醫學記錄》複印件或相應的病曆資料複印件;

(5)原簽發的《出生醫學證明》存根複印件;

(6)新生兒父母或監護人居民身份證或護照、戶口簿原件及複印件;

(7)《出生醫學證明》在未辦理戶籍登記前遺失的,補發《出生醫學證明》正頁、副頁;在辦理戶籍登記後遺失的,隻補發《出生醫學證明》正頁,副頁連同存根聯一起存檔。

6、換發程序與提交資料

因《出生醫學證明》被塗改、填寫字跡不清,項目填寫不全或不規範,私自拆切《出生醫學證明》副頁;未加蓋《出生醫學證明》專用章等原因導致無效的,向原簽發單位申請換發。   

因未取得母嬰保健技術服務許可證或未被確認簽發機構資格,使用非法印製的《出生醫學證明》的,其他原因導致《出生醫學證明》作廢等原因導致無效的,向嶽陽縣婦幼保健院申請換發。

(1)由新生兒父母或監護人填寫《<出生醫學證明>換發申請表》;

(2)新生兒父母或監護人居民身份證或護照、戶口簿原件及複印件;

(3)收回首次簽發的《出生醫學證明》完整原件,作廢證處理;

(4)新生兒父母或監護人出具的《親子關係聲明》。

(三)嚴格落實廢證管理與證章分開管理製度

1、簽發機構在領取證件時需上交上季度的廢證及《出生醫 學證明》廢證季度統計表;

2、縣婦幼保健院需做好廢證的記錄、保管與集中銷毀,對廢證率超過1%的簽發機構提出整改意見,限期一個-整改到位;

3、《出生醫學證明》和印章應當由專人分別管理,印章管理人員在核對出生證信息無誤後方可加蓋印章,並作好專項登記,不得在空白出生證上蓋章。

(四)嚴格落實保管工作要求

《出生醫學證明》的保管設施應當符合規定,要求有門鎖、櫃鎖、鐵門、鐵欄窗和保險櫃,做到防水、防火、防潮和防盜。發現《出生醫學證明》丟失時,應當立即封鎖並保護現場,向公安機關報案。丟失的《出生醫學證明》登記為廢證,並通過新聞媒體廣告申明作廢;一次性丟失5張及以上《出生醫學證明》,應該逐級上報至中國疾控中心婦幼中心備案;各簽發機構要將簽發資料分類歸檔,辦證時按要求查驗審核、收齊資料,單個裝訂成份,按時間段或號碼段裝訂成冊,永久保存。

(五)嚴格落實信息化工作要求

各簽發機構要建立信息登記與報告,按時完成數據推送。自2015-8-1起,《出生醫學證明》管理機構和簽發機構在出入庫當網絡報告《出生醫學證明》入出庫登記表;在簽發證書2內網絡報告《出生醫學信息報告卡》。2015-9-起,按-推送上-數據,推送時間為每-3前。每-2-18前推送上-度補錄和訂正數據。《出生醫學證明》簽發信息錄入、存儲、上傳到《出生醫學證明》管理信息係統,在《出生醫學證明》簽發過程中所形成的檔案資料,必須依照檔案管理的有關規定妥善保管,永久保存。同時,各簽發機構要嚴格執行國家信息安全相關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泄露個人隱私信息。

三、進一步加強工作責任

(一)加強組織領導。要強化《出生醫學證明》管理機構和簽發機構責任,明確單位主要負責人為第一責任人,業務副院長為分管責任人,簽發人員和印章管理人員為直接責任人。《出生醫學證明》簽發要安排工作認真、責任心強、有一定專業知識的在編工作人員,《出生醫學證明》的簽發和印章管理分別確定專人負責。辦證人員如有變動應先報縣衛生局審批同意,縣衛生局再通知縣婦保院備案。對管理與辦證人員統一組織簽訂《〈出生醫學證明〉終身責任製承諾書》,實行終身責任追究製度,嚴厲懲處違法違紀行為。

(二)加強部門協作。《出生醫學證明》管理機構要與計生、公安部門相關科室緊密協作,溝通協調證件管理中出現的問題,對冒名頂替、弄虛作假或出具《出生醫學證明》不規範的等情況及時反饋,並協同組織查處。

(三)加強監督考核。《出生醫學證明》的管理工作納入婦幼保健工作常監管與-終績效考核的內容。縣衛生局和縣婦幼保健院每-對轄區助產機構督導檢查不少於4次,不定期對轄區內的《出生醫學證明》簽發機構的相關工作進行培訓、指導、檢查考核,發現問題及時整改到位。

(四)加強責任追究。《出生醫學證明》的發放嚴格按照相關工作流程辦理,嚴禁收取任何費用。對工作中出現的以權謀私、偽造或者出具虛假證明文書、查驗證件資料把關不嚴,出現違紀違規的,將嚴肅查處;構成犯罪的,將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處理,同時追究單位分管負責人與主要負責人的領導責任。

                         

                       2015-6-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