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州:嶽陽市 縣(市、區):嶽陽縣 填表單位(公章):嶽陽縣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填表期:2016-1-16
| 事項名稱 | 《餐飲服務許可證》審批 | 子項名稱 | 《餐飲服務許可證》核發 | ||||||||
| 事項編號 | 43062144619717-8A20100 | 子項編號 | 43062144619717-8A20101 | ||||||||
| 辦件類型 | □轉報件 ■承諾件 □即辦件 | ||||||||||
| 是否轉報上級機關 | □是 ■否 | 轉報單位 | |||||||||
| 是否前置審批 | □是 ■否 | 前置審批單位 | |||||||||
| 是否聯合審批 | □是 ■否 | 聯合單位 | |||||||||
| 是否包含特別程序 | ■是 □否 | 特別程序 | □聽證 □招標 □拍賣 □檢驗 □檢測 □檢疫 □鑒定 □專家評審 ■其它 | ||||||||
| 事項類型 | ■行政許可 □非行政許可 □其它辦事服務事項 | ||||||||||
| 許可對象 | 提出餐飲服務許可申請的公民、法人、其他組織。 | ||||||||||
| 許可依據 | 1、《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 2、《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 3、《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 4、《餐飲服務許可管理辦法》 5、《餐飲服務許可審查規範》 6、《湖南省餐飲服務許可管理實施細則》 | ||||||||||
| 是否收費 | ■是 □否 | ||||||||||
| 收費標準 | 一、餐飲許可證審查審評費:①小型企業及經營單位(40平米以下),收50元/證;②中型企業及經營單位(40-200平米),收100元/證;③200-400平米,收150元/證;④400平米以上,收200元/證。 二、衛生學鑒定費:①工商產品衛生學鑒定(範圍為餐飲服務環節食品衛生學鑒定),按總評價投資額0.42‰收費;②食品用機械衛生學鑒定,收700元/種;③食品質量仲裁費,收140元/宗。 | ||||||||||
| 收費依據 | 餐飲許可證審查審評費:湘價費字[2003]44號 ;衛生學鑒定費:湘價費[2009]86號、湘政發[2010]30號 | ||||||||||
| 許可數量 | ■無限製 □有限製,限製數量 | ||||||||||
| 法定期限 | 1、受理申請之起20個工作內做出行政許可決定,自作出決定之起10個工作內向申請人頒發《餐飲服務許可證》。 2、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許可期限的,經本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10個工作,並向申請人發放《餐飲服務許可延期通知書》。 3、餐飲服務單位整改時間不計算在審批時限內。 | ||||||||||
| 承諾期限 | 1、受理申請之起12個工作內做出行政許可決定,自作出決定之起6個工作內向申請人頒發《餐飲服務許可證》。 2、因特殊原因需延長許可期限的,經本機關負責人批準,可延長6個工作,向申請人發放《餐飲服務許可延期通知書》。 3、餐飲服務單位整改時間不計算在審批時限內。 | ||||||||||
| 許可條件 | (一)具有合法的經營場所; (二)具有與製作供應的食品品種、數量相適應的食品原料處理和食品加工、貯存等場所,保持該場所環境整潔,並與有毒、有害場所以及其他汙染源保持規定的距離; (三)具有與製作供應的食品品種、數量相適應的經營設備或者設施,有相應的消毒、更衣、洗手、采光、照明、通風、冷凍冷藏、防塵、防蠅、防鼠、防蟲、洗滌以及處理廢水、存放垃圾和廢棄物的設備或者設施; (四)具有合理的布局和加工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與直接入口食品、原料與成品交叉汙染,避免食品接觸有毒物、不潔物; (五)具有符合法規要求的餐飲服務從業人員,以及經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組織食品安全知識培訓合格、符合相關規定的餐飲服務食品安全專職或兼職管理人員(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負責全省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培訓、考核的管理工作;市州、縣市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培訓、考核等工作); (六)具有與本單位實際相適應的保證食品安全的規章製度; (七)國家或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規定的其他條件。 | ||||||||||
| 許可程序 許可程序 | 受理—審查—決定—辦結告知 一、受理 (一)崗位責任人:行政審批股駐縣政務窗口工作人員 (二)崗位職責及權限: 按照許可的法定條件、標準,查驗申請材料是否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申請事項是否屬於本行政機關的職權範圍,許可申請是否在法律法規規定的期限內提出,申請人是否具有申請資格;決定是否受理。同時,根據《行政許可法》第三十二條規定區別不同情況,分別作出相應處理: 1、申請事項不屬於本部門職權範圍的,應當即時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發給《不予受理通知書》,並告知申請人向有關機關申請。 2、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可以當場更正的應當允許申請人當場更正;需要補正的應當當場或在1個工作內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視為受理。 3、申請事項屬於本部門職權範圍,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請人按要求提交全部補正材料的,應當接收其申請材料,出具《申請材料接收單》,並發給申請人《受理通知書》。 4、對申請材料和受理工作材料,一並移交給初審崗位進行材料審查。 5、根據許可環節推進工作安排,適時向申請人發出相關通知。 (三)時限:即時 二、審查 (一)初審 1、材料審查崗位責任人:行政審批股初審負責人(駐政務窗口) 2、崗位職責及權限: (1)對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按照許可條件及標準要求,進行形式性、齊全性審查。 (2)審查發現申請材料需要補正的,通過受理崗位工作人員,2個工作內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 (3)審查發現申請材料符合要求的,在相關審批表初審環節的材料審查欄中,簽署“材料審查合格”意見。 (4)把“材料審查合格”意見反饋給受理崗位工作人員,協調現場檢查崗位責任人,由受理崗位向申請人發出現場檢查的通知。 3、時限:2個工作 4、現場檢查崗位責任人:相關食品安全監管機構主要負責人 5、崗位職責及權限: (1)對申請人提出的從業場所、從業人員等情況,依據《餐飲服務許可審查規範》標準要求進行現場檢查;在相關執法文書上,實事求是地記錄現場看到的情況,公平公正地作出現場檢查結論。 (2)現場檢查發現不符合要求的,除填寫相關執法文書、作出現場檢查不合格意見外,還應當向申請人提出限期整改通知,申請人完成整改後,根據申請人提出重新現場檢查的申請意見,對申請人開展現場複查。 (3)現場檢查發現符合要求的,填寫好相關執法文書,並在相關審批表初審環節的現場檢查欄中,簽署“現場檢查合格”意見。 (4)把從首次開始到結論合格的現場檢查完整材料,提供給政務窗口工作人員。 6、時限:6個工作 (二)複審 1、崗位責任人:行政審批股複審負責人(駐政務窗口) 2、崗位職責及權限: (1)按照許可條件和標準要求,對受理環節材料、資料審查環節材料、現場檢查環節材料進行全麵複審。 (2)複審發現不符合要求的,提出複審不合格意見,連同申辦材料一並退回給相應崗位整改落實。 (3)複審發現符合要求的,在審批表複審欄中,簽署“複審合格”意見。 (4)把“複審合格”的意見,連同申辦材料,一並報送決定崗位責任人。 3、時限:2個工作 三、決定 (一)崗位責任人:局行政審批負責人(駐政務窗口) (二)崗位職責及權限:對申請人的申請,應當依法作出是否準予行政許可的書麵決定。 1、申請人提出的申請,符合法定條件、標準的,作出準予行政許可的書麵決定;不符合法定條件、標準的,作出不予行政許可的書麵決定,說明理由,並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2、根據決定情況,在相關審批表的決定意見欄簽署“準予行政許可,發給許可證書”意見後,把申請材料轉交給受理窗口工作人員。 3、時限:2個工作 四、辦結告知 (一)崗位責任人:行政審批股駐縣政務窗口工作人員、局檔案管理崗位工作人員 (二)崗位職責及權限:按規定辦理作出行政許可決定後的相關事宜。 1、受理崗位工作人員對作出“準予行政許可,發給許可證書”決定的,應當自作出決定之起六內向申請人頒發、送達行政許可證件,同時,將行政許可相關信息按時上傳給相關網絡信息平台公示,接受社會監督,供群眾查閱;對行政機關作出不予行政許可決定的,應當自作出決定之起按規定向申請人頒發、送達不予行政許可證件。 2、政務窗口工作人員整理完善行政許可有關申請材料、承辦材料,一案一卷,於第二-1-第一個星期內集中統一提供給局檔案崗位工作人員存檔。 3、時限:6個工作 | ||||||||||
| 監督部門及投訴電話 | 嶽陽縣行政效能監督中心0730-7639777 | ||||||||||
| 窗口地點 | 嶽陽縣城關鎮長風路縣政務服務中心一樓大廳 | ||||||||||
| 交通到達線路 | 公交車:1路車終點站(人社局站下) | ||||||||||
| 工作時間 | 周一至周五(法定節假除外) 上午:9:00-11:40 下午:13:00-17:00 | ||||||||||
| 業務谘詢電話 | 0730-7663023 | ||||||||||
| 聯係人及聯係電話 | 行政審批股政務窗口工作人員 0730-7663023 | ||||||||||
| 單位網址 | |||||||||||
| 辦理環節信息 | |||||||||||
| 辦理環節 | 辦理時限 | 進行特別程序 | 執行人 | 所在部門 | 職 務 | ||||||
| 受 理 | 即時個工作 | □是 ■否 | 窗口受理崗位 | 行政審批股 | 窗口工作人員 | ||||||
| 初 審 | 8 個工作 | ■是 □否 | 窗口初審崗位、 現場檢查崗位 | 行政審批股、現場檢查機構 | 材料審查負責人、現場檢查負責人 | ||||||
| 複 審 | 2 個工作 | □是 ■否 | 窗口複審崗位 | 行政審批股 | 審批複審負責人 | ||||||
| 決 定 | 2 個工作 | □是 ■否 | 窗口決定崗位 | 縣食藥監部門 | 局行政許可負責人 | ||||||
| 辦結告知 | 6 個工作 | □是 ■否 | 窗口受理崗位 | 行政審批股 | 窗口工作人員 | ||||||
| 提交材料信息 | |||||||||||
| 序 號 | 材料名稱 | 材料類型(表格/證照/文件/其它) | 份數 | ||||||||
| 1 | 《餐飲服務許可證》申請書; | 表格 | 1 | ||||||||
| 2 | 名稱預先核準證明(已從事其他經營的可提供營業執照複印件); | 證明 | 1 | ||||||||
| 3 | 餐飲服務經營場所和設備布局、加工流程、衛生設施等示意圖及說明; | 其他 | 1 | ||||||||
| 4 |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或者業主)的身份證明(複印件); | 證明 | 1 | ||||||||
| 5 | 餐飲服務從業人員健康體檢及食品安全知識培訓合格證明;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管理人員的有效培訓合格證明; | 證明 | 1 | ||||||||
| 6 | 保證食品安全的各項規章製度,包括食品和食品原料采購查驗和索證索票管理,場所環境衛生管理,設施設備運行、維護和衛生管理,清洗消毒管理,從業人員健康、培訓和個人衛生管理,加工操作管理等內容; | 文件 | 1 | ||||||||
| 7 | 餐廚垃圾的收集、存放、去向說明與處理措施; | 文件 | 1 | ||||||||
| 8 | 餐飲服務場所合法使用的有關證明(如房屋所有權證或租賃協議等); | 證明 | 1 | ||||||||
| 9 | 采用自備水源的,需提供水質安全的證明材料; | 證明 | 1 | ||||||||
| 10 | 餐飲服務單位自製飲料、自製調味料和自製火鍋底料的,要提供自製飲料、自製調味料和自製火鍋底料的詳細配方。 | 文件 | 1 | ||||||||
| 特大型、大型餐館,學校(含托幼機構)食堂,供餐人數500人及以上的機關、企事業單位食堂,連鎖經營餐飲服務企業的總部,集體用餐配送單位還需提供以下資料: | |||||||||||
| 11 | 專職食品安全管理人員的培訓考試合格證明資料; | 證明 | 1 | ||||||||
| 12 | 關鍵環節食品加工規程(包括但不僅限於食品和食品原料驗收操作規程、食品貯存操作規程、食品加工操作規程、食品添加劑貯存使用操作規程、專間操作規程、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食品處理規程); | 其他 | 1 | ||||||||
| 13 | 食品安全突發事件應急處置預案。 | 文件 | 1 | ||||||||
| 集體用餐配送單位還需提交以下資料: | |||||||||||
| 14 | 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產品包裝材料證明; | 證明 | 1 | ||||||||
| 15 | 與實際產品內容相符合的標識說明樣張; | 其他 | 1 | ||||||||
| 16 | 與經營規模相適應的配送設備設施的有關資料; | 其他 | 1 | ||||||||
| 17 | 食品安全檢查計劃。 | 文件 | 1 | ||||||||
| 所交材料除圖紙外應用A4紙打印或用碳素筆書寫,逐份加蓋公章或法定代表人(負責人)印章,按次序裝訂,一式兩份;凡提交的材料為複印件的,均應在複印件上寫明“係原件複印”,並加蓋單位公章或法定代表人(負責人)印章。 | |||||||||||
| 是否已有業務軟件處理本事項 | □是 ■否 | ||||||||||
| 審批流程圖 | |||||||||||
負責人(簽字): 填報人(簽字): 聯係電話:0730-7663023(政務窗口)、7621152(局辦)
填表說明
1、表內有“□”的欄目, 選定項請用“■”標示。
2、填寫事項的基本信息,如果事項包含多個子項,需要對所有子項逐一填寫事項信息。
3、如事項涉及轉報上級機關、前置審批、聯合審批等環節,須填寫具體的轉報、前置及聯合審批單位,並提供詳細的審批流程圖。
4、辦理環節信息以受理、初審、複審、決定、辦結告知五個環節為基礎。根據實際情況進行刪減,涉及特別程序的環節需要注明。
5、辦理環節時限以承諾時限為依據,由各單位科學、合理分配。
6、提交材料信息中涉及申請人或申請單位需要填寫的表格,請報送表格的紙質文檔和電子文檔,供申請人或申請單位下載使用。
7、此附件可自行打印或增、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