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印發《湖南省科技計劃項目科研誠信管理辦法》的通知
來源:縣科技局   2024-0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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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南省科技計劃項目科研誠信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湖南省科研誠信建設,規範財政資金科研項目的誠信管理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進步法》《湖南省社會信用條例》等法律法規,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加強科研誠信建設的若幹意見》和科技部等二十二個部門印發《科研失信行為調查處理規則》(國科發監〔2022〕221號)等文件精神,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全省財政性資金設立的自然科學領域和哲學社會科學領域的科技計劃(專項、基金等)項目(以下統稱科研項目)的科研誠信管理。

  科研誠信管理是指參與科研項目組織管理和項目實施的責任主體在項目管理全過程中,遵守承諾、履行約定義務,恪守科學道德準則、遵守科研活動規範的客觀記錄,並據此進行的守信激勵、失信懲戒等相關工作。

  科研項目組織管理和項目實施的責任主體包括項目參與人員、谘詢評審專家、科技服務工作人員等自然人,以及項目受托管理機構、項目承擔單位、第三方科技服務機構等法人機構。

  第三條科研誠信管理堅持預防與懲治並舉,堅持自律與監督並重,堅持無禁區、全覆蓋、零容忍,嚴肅查處違背科研誠信要求的行為,營造誠實守信、追求真理、崇尚創新、鼓勵探索、勇攀高峰的良好氛圍。

  第四條省科技廳、省委宣傳部分別負責自然科學領域和哲學社會科學領域科研誠信工作的統籌協調和宏觀指導,會同相關單位完善科研誠信教育宣傳、信息管理、調查處理等製度;指導市州科研誠信管理工作,建立科研誠信督查和通報製度,建立跨部門聯合調查機製,組織開展重大科研失信事件聯合調查。

  第五條科研項目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主管部門)要加強科研項目的科研誠信管理,建立健全以誠信為基礎的監管機製,將科研誠信要求融入科研項目管理全過程;負責本行業及主管科研項目的科研誠信教育宣傳,信息采集、記錄、匯交,失信行為調查處理和結果應用等工作。

  第六條參與科研項目的高等學校、科研機構、醫療衛生機構、企業等各類企事業單位及社會組織是科研誠信建設第一責任主體,要將科研誠信工作納入常態化管理,建立健全教育預防、科研成果管理、數據匯交、責任追究等製度;主動開展並積極配合調查,依據職責權限對失信行為責任人進行處理。

  第二章  科研誠信管理

  第七條加強科研項目誠信管理製度建設,將科研誠信要求落實到項目指南凝練、申報推薦、評審立項、項目實施、績效評價、監督評估、結題驗收和成果發表等管理全過程。在科研項目申報書、任務書、合同書、協議書等(以下統稱任務書)中約定科研誠信義務和違約責任追究條款。完善科研項目監督檢查機製,加強科研誠信管理責任落實情況檢查。

  第八條全麵實施科研項目誠信承諾製,責任主體在參與科研項目組織管理和項目實施,以及發表科研成果過程中,應簽署科研誠信承諾書,明確承諾事項和違背承諾的處理要求。

  第九條  強化科研項目科研誠信審核,將具備良好誠信狀況作為參與各類科研項目,獲得相關資格或予以立項的必備條件,對嚴重失信行為責任主體實行“一票否決”。

  第十條加強科研項目參與人員的科研誠信教育,在入學入職、職稱晉升、參與項目、成果發表等重要節點須開展科研誠信教育。對在科研誠信方麵存在傾向性、苗頭性問題的人員,應當及時開展有效教育引導。

  第十一條建立健全科研項目產出論文等各類科研成果發表的核查檢查和數據匯交等成果管理製度,確保科研活動的原始記錄及時、準確、完整,保存得當,做到可查詢、可追溯。

  第三章  科研誠信記錄

  第十二條科研誠信記錄是申報與審批科研項目的重要依據,采集與記錄信息包括基本信息、守信記錄和失信記錄:

  (一)基本信息包括相關責任主體的身份信息,科研條件、研究團隊、經營狀況、代表性科研成果等信息;

  (二)守信記錄信息應包括與科研項目相關的信息,守信情形、評價意見等信息;

  (三)失信記錄信息應包括責任主體基本情況,失信情形調查結論、處理決定與依據、處理單位與時間,公開屬性、共享範圍等信息,以及其他懲戒期滿和信用修複的失信信息。失信行為責任主體為法人機構的,記錄信息還應包括處理決定中涉及的直接責任人員。

  第十三條科研項目組織管理和項目實施的責任主體符合以下條件的納入守信記錄:

  (一)項目承擔單位及項目參與人員遵守科研誠信承諾,履行誠信教育與管理職責,規範科研項目管理,如期完成科研項目任務書約定內容,連續2年以上無科研失信記錄的,納入守信記錄;驗收結果評定為優秀的,列入“紅名單”。

  (二)項目受托管理機構、第三方科技服務機構遵守科研誠信要求,嚴格履行委托合同約定,規範項目管理與服務,連續2年以上無科研失信記錄,納入守信記錄;在管理服務考核或評價中,被主管部門評定為優秀的,列入“紅名單”。

  (三)評審專家、評估人員、經費審計人員等遵守科技活動評審工作規範,嚴格按照有關規定、程序和辦法,獨立、客觀、公正開展工作,連續2年以上無科研失信記錄,納入守信記錄;在評審、評估、評價、論證、驗收、監督檢查等履職評價中,被主管部門評定為優秀的,列入“紅名單”。

  上述科研項目組織管理和項目實施的責任主體如發生失信行為的,自動移出守信記錄。

  第十四條失信記錄分為一般失信行為記錄和嚴重失信行為記錄,發生嚴重學術不端、違規、違紀或違法,且造成負麵影響或財政資金損失的為嚴重失信行為,其他違反相關管理規定或任務書約定的為一般失信行為。

  第十五條科研項目負責人、首席專家,及科研助理、財務助理等其他參與人員應當恪守科學道德準則,遵守科研活動規範,履行項目任務書約定,發生以下行為的納入失信記錄:

  (一)一般失信

  1.科研誠信教育預防職責履行不到位,未落實科研數據留存、科研成果審核製度;

  2.未按照相關要求及時報告項目實施情況、經費到位及使用情況,以及重大變更事項等致使項目無法結題或驗收;

  3.其他違反項目任務書約定,並造成不良影響的行為。

  (二)嚴重失信

  1.抄襲剽竊、侵占他人研究成果或項目申報書,使用已有研究成果或已量產技術重複申報科研項目;

  2.編造研究過程、偽造研究成果,買賣實驗研究數據,偽造、篡改實驗研究數據、圖表、結論、檢測報告或用戶使用報告等;

  3.買賣、代寫、代投論文或項目申報驗收材料等,虛構同行評議專家及評議意見;無實質學術貢獻署名等違反論文、獎勵、專利等署名規範;重複發表,違反論文引用等學術出版規範;

  4.以故意提供虛假信息等弄虛作假的方式或采取請托、賄賂、利益交換等不正當手段獲得科研活動審批,獲取科研項目、科研經費、獎勵、榮譽等;

  5.以弄虛作假方式獲得科技倫理審查批準,或偽造、篡改科技倫理審查批準文件等;

  6.項目參與人員發生嚴重失信行為,未及時製止甚至包庇縱容;不配合失信行為調查處理;

  7.經有關部門查處的科學技術活動違規行為;

  8.其他違背科研誠信要求,且造成嚴重後果和惡劣影響的行為。

  第十六條科研項目承擔和參與單位應當遵守科學技術活動管理規範,履行科研項目、科研誠信和科技倫理的管理職責,發生以下行為的納入失信記錄:

  (一)一般失信

  1.科研誠信建設主體責任履行不到位,未製定本單位落實國家和省有關科研項目及資金管理的相關規定;

  2.未及時報送績效評價、結題驗收材料,未組織項目事項變更調整等;

  3.其他未按規定履行職責,並造成不良影響的行為。

  (二)嚴重失信

  1.以故意提供虛假信息等弄虛作假的方式或采取請托、賄賂、利益交換等不正當手段獲得科研活動審批,獲取科研項目、科研經費、獎勵、榮譽等;

  2.抄襲剽竊、侵占他人研究成果或項目申報書,買賣、代寫、代投項目申報驗收材料,使用已有研究成果或已量產技術重複申報科研項目;

  3.未履行項目管理法人責任,導致項目無故逾期、不能完成結題或驗收;未按項目任務書約定落實配套資金;未履行科研誠信和科技倫理監管職責,單位連續發生嚴重失信行為且造成重大經濟損失或惡劣社會影響;

  4.失信行為調查處理不力,包庇、縱容所屬科研人員嚴重失信行為;

  5.經有關部門查處的科學技術活動違規行為;

  6.其他違背科研誠信要求,且造成嚴重後果和惡劣影響的行為。

  第十七條項目受托管理機構、第三方科技服務機構應當遵守項目管理規定和行業規範,強化科研誠信管理,履行管理服務約定,發生以下行為的納入失信記錄:

  (一)一般失信

  1.科研項目管理服務職責履行不到位,發現項目存在重大違規違紀情況未及時報告;

  2.與項目承擔單位或相關人員之間存在利益關係,未主動聲明並實行回避;

  3.其他違反項目管理服務工作要求,並造成不良影響的行為。

  (二)嚴重失信

  1.采取賄賂或變相賄賂、造假等不正當手段獲得項目管理服務事項;

  2.利用管理或服務職能,設租尋租、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為本單位、項目申報或承擔單位及人員謀取不正當利益;

  3.未履行科研誠信管理職責,發生嚴重失信行為且造成重大經濟損失或惡劣社會影響;

  4.單位管理嚴重失職,所屬工作人員發生嚴重違規違紀行為;

  5.經有關部門查處的科學技術活動違規行為;

  6.其他違背科研誠信要求,且造成嚴重後果和惡劣影響的行為。

  第十八條參與科研項目的評審專家、評估人員、經費審計人員等應當遵守科研誠信要求和職業道德,發生以下行為的納入失信記錄:

  (一)一般失信

  1.無正當理由缺席或擅自委托他人頂替,未遵守現場規則擅自離席或與項目單位接觸;

  2.履責過程中專家與答辯單位討論與項目無關的內容;對其他專家施加影響或發表傾向性言論,影響其他專家獨立發表意見;

  3.未在規定時間內提交谘詢評審意見,或評價意見簡單潦草、內容雷同;

  4.其他未按規定履行職責,對谘詢、評估等過程或結果造成不良影響的行為。

  (二)嚴重失信

  1.采取弄虛作假等不正當手段獲取谘詢、評審、評估、評價、監督檢查資格;

  2.接受“打招呼”“走關係”等請托;

  3.谘詢評審意見、評估評價結論等嚴重失實;

  4.利用參與評審工作獲得的非公開技術、商業信息為本人或第三方謀取私利且造成惡劣影響;

  5.經有關部門查處的科學技術活動違規行為;

  6.其他違背評審工作紀律,且造成嚴重後果和惡劣影響的行為。

  第十九條本辦法第十五條至十八條的責任主體,發生以下行為的列為特別嚴重失信行為,納入失信記錄。

  (一)嚴重危害人民群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

  (二)重大科技倫理違規行為;

  (三)受審計、紀檢監察、司法機關等部門查處;

  (四)失信懲戒期內或信用修複後,再次發生嚴重失信行為;

  (五)其他引發國際國內重大輿情,造成極其惡劣社會影響的嚴重失信行為。

  第二十條科研項目組織管理和項目實施的責任主體涉嫌科研失信行為的,需按照《科研失信行為調查處理規則》的相關規定,開展舉報與受理、調查與處理、申訴與複查,經查實的科研失信行為依據處理決定書和調查報告納入失信記錄。

  第四章  科研誠信記錄應用

  第二十一條對列入守信“紅名單”的責任主體,主管部門可采取以下激勵措施:

  (一)申報科研項目、參與評審谘詢活動、承擔科技服務事項等方麵,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支持;

  (二)減少或免除中期評估、監督檢查;

  (三)授權更多項目過程管理權限;

  (四)適當增加科技管理業務工作經費、谘詢費;

  (五)向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係統(湖南)、省社會信用信息共享交換平台等推送守信信息。

  第二十二條  主管部門區分失信行為發生原因、情形嚴重程度,可單獨或合並采取以下處理措施:

  (一)對一般失信行為責任主體,采取談話提醒、批評教育或約談,責令限期整改,暫停科研項目,或終止利用科研失信行為獲得的科研項目並追回結餘資金;1-2年內限製承擔或參與科研項目,取消申請或申報科技獎勵、科技人才稱號和職務職稱晉升,取消科研項目管理與服務、擔任評審專家;記入省科研誠信失信行為數據庫等處理。

  (二)對嚴重失信行為責任主體,采取科研誠信誡勉談話,一定範圍內或公開通報批評,取消科研項目立項資格,或終止利用科研失信行為獲得的科研項目並追回已撥資金;撤銷利用科研失信行為獲得的獎勵、榮譽稱號等並追回獎金;3-5年內限製承擔或參與科研項目,取消申請或申報科技獎勵、科技人才稱號和職務職稱晉升,取消科研項目管理與服務、擔任評審專家;記入國家和省科研誠信嚴重失信行為數據庫,歸集至省社會信用信息共享交換平台等處理。

  (三)對特別嚴重失信行為責任主體,采取公開通報批評,取消科研項目立項資格,或終止利用科研失信行為獲得的科研項目並追回已撥資金;撤銷利用科研失信行為獲得的獎勵、榮譽稱號等並追回獎金;5-10年直至終身限製承擔或參與科研項目,取消申請或申報科技獎勵、科技人才稱號和職務職稱晉升,取消科研項目管理與服務、擔任評審專家;記入國家和省科研誠信嚴重失信行為數據庫,歸集至省社會信用信息共享交換平台等處理。

  (四)對涉嫌違反黨紀政紀、違法犯罪的嚴重失信行為責任主體,依紀依法依規移交有關機關處理。

  主管部門按本辦法對失信行為責任主體進行調查處理的,相關處理結果互認,依紀依法依規對嚴重失信行為責任主體采取聯合懲戒措施。

  限製或取消資格期限自處理決定下達之日起計算,處理決定作出前,主管部門已采取暫停或限製處理措施的,暫停或限製期限可折抵處理期限。

  第二十三條失信行為責任人所在單位對相關責任人可單獨或合並采取以下懲戒措施:

  (一)談話提醒、批評教育;

  (二)科研誠信誡勉談話;

  (三)一定範圍內公開通報;

  (四)撤銷利用科研失信行為獲得的相關學術獎勵、榮譽等並追回獎金,撤銷利用科研失信行為獲得的職務職稱;

  (五)取消學術、學位委員會等學術工作機構的委員或成員資格;

  (六)一定期限取消申請或申報職務職稱晉升等資格;

  (七)一定期限減招、暫停招收研究生直至取消研究生導師資格;

  (八)暫緩授予學位;

  (九)不授予學位或撤銷學位;

  (十)其他處理。

  被處理人是黨員或公職人員的,還應根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等規定,由有管轄權的機構給予處理或處分;其他適用組織處理或處分的,由有管轄權的機構依紀依法依規給予處理或處分。

  第二十四條建立寬容失敗的容錯糾錯機製,科研項目組織管理和項目實施的責任主體已經履行了勤勉盡責義務仍不能完成該項目的,經主管部門批準,予以免責,不再追究科研誠信責任。

  第二十五條建立失信行為責任主體權益保護機製,對科研誠信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作出處理決定的單位提出申訴;對複查結果仍不服的,可向上級主管部門提出申訴。

  作出處理決定的單位或主管部門應依法作出受理或不受理決定;決定受理的,應組織複查或複核,並給予明確回複,複核結果為最終結果。

  第五章  失信行為信用修複

  第二十六條建立自我糾錯、主動自新的修複機製,失信責任主體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向主管部門提出信用修複申請:

  (一)調查中主動承認錯誤,調查期間主動糾正了失信行為;

  (二)服從科研誠信懲戒處理,已經自覺履行處理決定,失信懲戒期限已過半;

  (三)履行科研誠信管理要求,已基本消除失信行為造成的不良社會影響;

  (四)承諾嚴格遵守科研誠信要求,不再發生科研失信行為,並接受社會監督。

  第二十七條失信責任主體申請信用修複,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信用修複申請書;

  (二)科研誠信承諾書;

  (三)履行處理決定義務、糾正失信行為的相關材料;

  (四)主管部門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八條主管部門應在收到信用修複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受理決定。申請材料齊全、符合信用修複條件的,應當予以受理,並告知申請人。不予受理的,應當告知申請人,並應說明理由。

  決定受理的,組織專家組或委托第三方機構,采取書麵核實、實地核實等方式,對失信責任主體失信糾正等情況進行核實,並向申請人反饋核實結果。

  核實結果應向社會公示5個工作日。核實工作原則上應自受理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完成。

  第二十九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予以信用修複:

  (一)列為特別嚴重失信行為的失信責任主體;

  (二)經核實,未完全達到信用修複條件;

  (三)失信懲戒期限未過半;

  (四)科研誠信管理製度不健全,或管理不到位;

  (五)存在其他社會領域嚴重失信行為。

  第三十條失信責任主體在申請信用修複中故意隱瞞真實情況,提供虛假材料的,由主管部門撤銷準予信用修複的決定。失信責任主體列為特別嚴重失信行為,並重新計算懲戒期限。

  第六章  科研誠信數據管理

  第三十一條省科技廳建立省科研誠信管理信息係統,健全科研誠信信息采集、記錄、匯交和應用等數據管理製度,實現與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係統(湖南)、省社會信用信息共享交換平台、市州科研誠信管理信息係統互聯互通,為實現跨部門跨地區聯合懲戒提供支撐。

  科研誠信數據管理和使用應當遵循合法、及時、準確、規範的原則,符合分級管理、安全可控、充分利用的要求。科研誠信數據的涉密信息,嚴格按照國家有關保密規定執行。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利用科研誠信數據從事危害國家安全、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的活動。

  第三十二條對失信行為責任主體作出記入科研誠信嚴重失信行為數據庫處理的,主管部門應當自決定生效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通過省科研誠信管理信息係統匯交數據,並上傳處理決定書和調查報告。

  對失信行為責任人作出一定期限取消相關資格處理的,單位應當自決定生效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將處理決定書和調查報告等報送主管部門,並通過省科研誠信管理信息係統匯交數據;沒有主管部門的,報送市州科技局。

  主管部門應當按照職責權限對下級部門報送的科研誠信嚴重失信行為數據進行把關。對要素不齊全的,應當及時告知並要求10個工作日內補正;對符合要求的,5個工作日內審核並匯交。

  對失信行為責任主體作出記入國家科研誠信嚴重失信行為數據庫處理的,省科技廳自收到匯交數據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通過國家科研誠信管理信息係統匯交數據。

  第三十三條省科研誠信管理信息係統對外提供科研誠信數據查詢服務,公開科研誠信嚴重失信行為責任主體信息,查詢期限與懲戒期限相一致。

  嚴重失信行為責任主體為自然人的,其失信信息原則上不向社會公開。

  第三十四條主管部門在科研項目立項、科技獎勵、榮譽推薦(提名)、人才稱號評定、職稱晉升,以及擔任學術團體、學術工作機構、評審專家的資格等各類科學技術活動批準前,應當通過省科研誠信管理信息係統開展科研誠信審核。

  經審核存在科研誠信嚴重失信行為記錄的,主管部門應當依照記錄的處理措施、懲戒期限等內容,對失信行為責任主體進行懲戒,采取相應處理措施。

  第三十五條失信行為責任主體享有查詢和複製自身科研誠信數據的權利。對科研誠信數據的內容存在錯誤、遺漏,或者信息征集、披露、使用過程中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向科研誠信匯交主管部門提出書麵異議申請。

  主管部門收到書麵異議申請後,屬於本單位處理範圍的,應當自收到異議申請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核並處理;需要其他單位協助核查信息的,應當自收到異議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進行核查並處理。

  第三十六條科研誠信嚴重失信行為數據所依據的處理決定被撤銷或者宣告無效的,由作出處理決定的部門按原程序及時申請移出數據庫;處理決定變更的,按原程序重新匯交。

  處理決定懲戒限製期滿的,失信行為責任主體自動移出數據庫;通過信用修複的,10個工作日內移出數據庫。移出數據庫的失信行為責任主體,3年內繼續保留其記錄信息。

  第三十七條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應遵守科研誠信數據安全管理、查詢使用等管理製度,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有管轄權的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負責人依法給予處理或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虛構、篡改、泄露、違規刪除科研誠信數據;

  (二)未按要求提供、征集、匯交和披露科研誠信數據;

  (三)非法獲取、出售科研誠信數據;

  (四)未依法履行異議信息處理、信用修複等職責;

  (五)違法實施激勵、監管與懲戒措施;

  (六)其他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的行為。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八條 經有關部門查處的科學技術活動違規行為,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進步法》《科學技術活動違規行為處理暫行規定》(科學技術部19號令)明確的違法違規情形,且經主管部門依法依規進行調查和處理。

  第三十九條對科技創新平台(基地)、科技獎勵、科技人才稱號、榮譽等評定,科技成果評價、科技型企業資格認定等相關責任主體有科研誠信管理規定的,從其規定;未作規定的,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四十條科研項目推薦、資金撥付等歸口管理和屬地管理部門違反科研誠信管理要求的,參照本辦法執行。國家財政性資金設立科研項目的誠信管理,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四十一條本辦法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湖南省科技計劃(專項、基金等)科研誠信管理辦法》(湘科發〔2018〕172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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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湖南省科技計劃項目科研誠信管理辦法》政策解讀.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