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印發《嶽陽縣科學技術普及基地認定及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來源:嶽陽縣科技局   2019-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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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YDR-2019-05001

 

 

 

 

 

嶽縣科〔2019〕26號

 

 

關於印發《嶽陽縣科學技術普及基地認定及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各有關單位:

  為深入貫徹實施《湖南省科學技術普及條例》,廣泛調動社會力量參與科學技術普及工作,進一步加強科普資源整合,推進嶽陽縣科普基地建設,根據我縣實際,嶽陽縣科學技術局製定了《嶽陽縣科學技術普及基地認定及管理辦法(試行)》,現予以印發。

附件:嶽陽縣科學技術普及基地認定及管理辦法

                          

                            嶽陽縣科學技術局

                              2019年12月19日

附件:

嶽陽縣科學技術普及基地認定及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我縣科學技術普及(以下簡稱科普)工作,調動社會力量積極參與科普工作,推進科普工作向社會化、經常化和規範化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普及法》(以下簡稱《科普法》)、《湖南省科學技術普及條例》和《關於加強國家科普能力建設的若幹意見》(國科發政字〔2007〕32號)、《國家科學技術普及“十二五”專項規劃》(國科發政〔2012〕224號)要求,結合我縣實際,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細則適用於嶽陽縣區域內縣級科普基地的申報、推薦、評審和認定。

第三條  嶽陽縣科學技術普及基地(以下簡稱縣科普基地)是指在本縣行政區域內,經縣科技行政管理部門認定,具有相應的科普宣傳教育示範設施、條件和專業人員,能向社會公眾開放,廣泛傳播科學技術知識、科學方法和科學思想,進行科普宣傳教育的單位或機構。

第四條  嶽陽縣科技行政管理部門是縣科普基地認定工作的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認定工作。

第二章  申報條件

第五條  可以申請認定為縣科普基地的場所:

(一)各類科技、文化、教育場館。如圖書館、博物館、天文館(站、台)、氣象台(站)、地震台(站)、文化館、青少年科技活動中心等。

(二)具有科普資源的遊覽場所。自然保護區、旅遊景點、曆史人文景觀等。

(三)科研機構、企業、農村及其他組織內部具有科普教育功能並有條件向公眾開放的場館。如工農業科技園、科技種養場、實驗室、生產現場、大型工程技術設施等。

(四)已被市州或省直部門命名為科普基地的成建製的科普機構。

(五)其他具備向公眾開展科普教育、展示和示範功能的部門和機構。

第六條  申請認定為縣科普基地,必須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一)麵向公眾從事《科普法》所規定的科普活動,所從事的業務主題鮮明、內容豐富,具有科普教育、宣傳和示範作用。其科普工作應具有示範功能,並在縣內外有一定影響。

(二)具有固定的科普展覽場地,並定期更新、補充科普宣傳展示內容。配備了滿足科普活動需要的音像、演示、實踐設備和器材、模型等。

(三)一般情況下應常年向社會公眾開放。其中博物館類基地(含博物館、科技館、動植物園、自然保護區、公園等)和青少年活動場所類基地每年開放天數不少於200天;科技類實驗室等研究基地要根據公眾需求和自身工作安排,定期或不定期地向公眾開放,每年開放天數不少於100天。各類基地對青少年實行優惠或免費開放的時間每年不少於100天(含法定節假日)。

(四)配備有穩定的專(兼)職科普工作管理人員和科普講解員。

(五)有穩定的科普活動投入,科普經費列入單位年度預算,保證科普活動正常開展。

(六)重視科普工作,有長遠的科普工作規劃和年度工作計劃,建立了比較健全的相關管理製度。

第三章  申報與認定

第七條  申請認定縣科普基地的,應提供如下材料,並保證材料的真實性和準確性:

(一)《嶽陽縣科學技術普及基地申報表》(見附件)。

(二)申請單位法人資格證明材料。

(三)開展科普活動的場所及設施情況。

(四)以往從事各類科普工作的相關材料。

(五)科普工作規劃和年度科普工作計劃。

(六)上年度納稅證明、上年度財務報表、科普經費投入等相關證明材料。

(七)其它相關證明材料、資料。

第八條 縣科普基地認定程序:

(一)符合第六條規定的單位申請認定為縣科普基地的,可向縣科技行政主管部門申請。申報截止日期為每年的12月30日。

(二)嶽陽縣科技行政主管部門初審通過後,組織相關領域專家對申請單位進行實地考察,作出審批決定,並在嶽陽縣政府門戶網公示和公布被認定基地名單。

(三)縣科技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在一個月內,將新認定的縣科普基地名單報市級科技部門備案,並抄送縣財政、稅務等部門。

第九條  經認定的縣科普基地,由縣科技行政管理部門頒發《嶽陽縣科學技術普及基地認定證書》,授予“嶽陽縣科學技術普及基地”牌匾。

 

第四章  組織管理

第十條  縣級科普基地應當接受縣科技行政管理部門對科普工作的指導和督促檢查,完善基地管理製度、加強設施建設、創新活動形式和內容,配合各級科技行政管理部門開展常態化科普活動。

第十一條 縣級科普基地每年12月底前向縣科技行政管理部門提交年度工作報告,內容包括當年科普基地工作情況(包括科普設施、投入、活動情況及開放天數等),並報告翌年科普工作計劃。

第十二條  經縣科技行政管理部門認定的科普基地可享受科技局、財政局、稅務局等部門關於鼓勵科普事業發展的相關優惠政策。

第十三條  縣科技行政管理部門會同縣有關部門,對經認定的縣科普基地每2年考核一次,將工作成效顯著的單位評定為全縣優秀科普基地,並給予經費支持,推薦申報省市科普基地;對不符合條件的,取消其縣科普基地資格待遇,並在嶽陽縣政府門戶網上公布全縣優秀科普基地名單和被取消的縣科普基地名單。

第十四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取消縣科普基地資格:

(一)有宣傳邪教、封建迷信等違法亂紀行為;

(二)申請認定時提供虛假信息的;

(三)有嚴重損害公眾利益行為;

(四)一年內沒有開展科普活動和連續兩年不提交工作計劃和總結的;

(五)已不具備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的認定條件的。

被取消縣科普基地資格的單位,縣科技行政管理部門將有關情況報市科學技術局備案,並抄報同級財政、稅務等有關部門。同時,認定機構在3年內不再受理其認定申請。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五條  本細則由縣科技行政管理部門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  縣紀檢派駐組對評審及認定進行監督,受理有關違規違紀行為的舉報、責任追究等事項。

第十七條  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嶽陽縣科學技術普及基地認定申報表

 

 

 

 

 

 

 

基地名稱:                                     

   

主管單位:                                     

 

 

申報單位:                                     

          

 

申報日期:                               

           

 

 

 

 

 

 

嶽陽縣科學技術局製





 

 

 

 

基地名稱:

成立日期:

負責人

姓名: 

職務:

職稱:

電話:

聯係人

姓名:

職務:

職稱:

電話: 

職工總數:

其中高職:

中職:

初職:

職工中具有本科以上學曆人數:      具有大專、中專學曆人數:

詳細地址:

郵編:

電子郵箱:

傳真:

網址:

 

 

 

 

場地麵積:

場館麵積:

展教儀器設備(台、件):

模型:

展板:

展櫃:

實物標本                      

種類:                數量:     

以上條件的具體說明:

其他條件:

 

 

 

 

 

開展活動情況及效果:

申報單位意見

 

 

 

 

負責人(簽字):                            (蓋章) 

年    月    日

縣科技行政管理部門初審意見

 

 

 

 

(簽字):

            年    月    日

縣科技行政管理部門主管領導意見

 

 

 

 

(簽字)                           

              年    月    日

縣科技行政管理部門意見

 

 

負責人(簽字):                          (蓋章) 

             年    月    日

 

附件:嶽陽縣科學技術普及基地認定及管理辦法.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