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印發《湖南省星創天地建設實施細則》的通知
來源:縣科技局   2021-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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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科學技術廳文件

                                                   湘科發〔2021〕29號                                

關於印發《湖南省星創天地建設

實施細則》的通知

 

各市州科技局、省直管試點縣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門:

現將《湖南省星創天地建設實施細則》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湖南省科學技術廳

2021年3月8日

 

 

湖南省星創天地建設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於發展眾創空間推進大眾創新創業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5〕9號)、《科技部關於加強農業科技社會化服務體係建設的若幹意見》(國科發農〔2020〕192號)、《科技部關於發布〈發展“星創天地”工作指引〉的通知》(國科發農〔2016〕210號)等文件精神,加快我省星創天地建設和發展,特製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實施細則所指星創天地是指在我省範圍內創辦,由獨立法人機構運營,麵向農業農村創新創業主體,通過市場化機製、專業化服務和資本化運作方式,構建創新創業服務體係,建設的集科技示範、技術集成、成果轉化、創業孵化、平台服務等為一體的開放性綜合服務平台。其主要功能是圍繞區域特色主導產業,充分發揮科技專家服務團和科技特派員作用,利用線下孵化載體和線上網絡平台,聚集創新資源和創業要素,促進農業創新創業的低成本化、便利化和信息化,著力提升農業科技社會化服務能力。

第三條  湖南省星創天地實行備案製管理。省科技廳負責對省級星創天地進行宏觀管理、業務指導和綜合服務;組織開展省級星創天地的備案、評估等工作,篩選並推薦國家級星創天地備案。

市州科技管理部門負責本地區省級星創天地的具體管理、業務指導和服務工作,協調解決相關問題,配合開展省級星創天地備案推薦和動態評估工作。

運營單位是星創天地建設主體,負責星創天地建設、運行和管理,為星創天地建設和運行提供人、財、物和技術支持,配合做好星創天地的備案和評估工作。

第二章  備案條件及程序

第四條  申請備案湖南省星創天地應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明確的實施主體。實施主體應是在湖南省內注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具備一定運營管理和專業服務能力,成立並實際運營1年以上,包括農業科技園區、涉農高校院所、農業科技型企業、農業龍頭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社或其他社會組織等。

(二)具備一二三產業融合發展的良好基礎。立足地方農業主導產業和區域特色產業,建有一定規模的相對集中連片且不少於300畝的科技成果示範基地,有明確的技術依托單位,促進科技成果向農村轉移轉化,推進一二三產業融合發展。如為租賃場地,租期須在5年以上。

(三)具備“互聯網+”網絡平台(線上平台)。建有門戶網站或微信公眾號等網絡服務平台,提供企業宣傳、產品展示、行業資訊快報等服務,建有網絡電商平台或依托國內網絡成熟電商平台提供網上交易服務,暢通網絡銷售渠道。

(四)具有較好的創新創業服務平台(線下平台)。有建築麵積200平方米以上的固定辦公場所,建有一定規模的開放式辦公空間、創意創業空間、研發和檢驗測試等公共服務平台,免費或低成本供創業者使用,如為租賃場地,租期須在5年以上。

(五)具有多元化的人才服務隊伍。至少有3名以上創業導師(可兼職)和5名以上具有相應專業知識、技能人員的創業服務團隊,為創業者提供創業輔導與培訓,加強科學普及,解決技術、金融、管理、法律、財務、市場營銷、知識產權等方麵實際問題。其中:導師與創業服務團隊應在專業領域有相應的資質證明。星創天地每年須開展不少於5場創業教育培訓(其中農業專業技能培訓不少於3場)。

(六)具有較好的創業孵化基礎。已吸引入駐的創客、創業團隊或初創企業不少於5個,運營良好,有較好的發展前景。

(七)具有較完善的服務體係。創業服務主題明確、特點突出、管理規範,有健全的內部財務管理製度,針對創客、創業團隊和初創企業建立了相應的管理和運營製度。

(八)屬經濟欠發達地區建設的,條件可適當放寬。

第五條  星創天地備案程序:

(一)發布通知。省科技廳向社會發布年度省級星創天地備案申報通知。

(二)申報推薦。符合相關申報條件並申請備案為省級星創天地的實施主體,按照年度省級星創天地備案通知相關要求,向所在市、縣科技管理部門提出申請,科技管理部門經專家評審、現場考察等程序,擇優向省科技廳推薦。

(三)審核備案。省科技廳經資料審核、現場抽查等程序後公示結果,以文件形式將合格機構備案為省級星創天地。

第六條 省級星創天地在運營過程中,如名稱變更或運營主體、麵積範圍、場地位置等備案條件發生變化的,須在三個月內向所在市州科技部門報告,經市州科技部門審核確認後,向省科技廳報備。

第七條  在申報過程中存在弄虛作假行為的,取消其省級星創天地備案資格,兩年內不得再次申報;在評審過程中存在徇私舞弊、有違公平公正行為的,按照有關規定追究相應責任。

第三章  績效評價

第八條  建立星創天地績效評估體係,對省級星創天地實行年度自評和定期績效評價。績效評價結果分為三個等級:優秀、合格、不合格。

第九條  省級星創天地對照績效評價指標,於每年1月底前報送上年度星創天地績效自評報告,經市州科技局審核後統一報送省科技廳。

第十條  省科技廳委托第三方機構開展星創天地的績效綜合評價工作。各星創天地績效綜合評價周期為3年,每年根據星創天地的備案時間等因素依次安排部分星創天地進行績效評價。

第十一條  自評和績效評價內容

(一)星創天地的運營和發展。星創天地運營情況;服務資源建設情況;運行機製建立情況;帶動農戶增收、助力鄉村振興情況。

(二)集聚創新創業人才。星創天地吸引和集聚創新創業人才等情況;對入駐創客(新創企業)投融資等支持情況。

(三)技術集成示範。開展農業科技成果轉化和示範推廣情況;入駐創客(新創企業)科技創新和成果轉化情況。

(四)創業培育孵化。服務團隊開展服務、發揮作用情況;創業輔導製度和創業服務平台建立情況;入駐創客(新創企業)發展情況。

(五)創業人才培訓。開展創新培訓情況;開展創業活動情況。

(六)其他情況。宣傳推廣工作情況。

第十二條  星創天地綜合績效評價程序。

(一)省科技廳負責下發績效評價通知,各星創天地對照績效評價指標提供綜合績效報告和相關附件(掃描版或複印件),並提交至推薦單位。

(二)各推薦單位對績效評價涉及基礎資料的真實性、合法性、完整性進行審核,蓋章後匯總報送至省科技廳。

(三)省科技廳委托第三方專業機構,組織專家對省級星創天地進行綜合績效評價,提出綜合評價結果建議,並送報省科技廳。

(四)綜合評價結果經省科技廳審定後,在省科技廳門戶網站向社會公示,接受社會監督。

第十三條  評價結果及運用。評價考核結果作為政策性補助的重要參考依據。對考核優秀的給予表彰,優先給予政策性補助;對考核不合格的,指導其進行整改,經整改後再次評估,合格的繼續保留,不合格的取消其備案資格。

第十四條  建立星創天地退出機製。省級星創天地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應按程序取消其備案資格:(1)不按規定時間和要求提供績效評估考核材料;(2)連續2年未報送自評報告;(3)在績效評價考核中有弄虛作假等;(4)運營主體破產或關閉;(5)自願申請退出。

第四章  支持與服務

第十五條  鼓勵省級星創天地入駐的創業企業、團隊和創客申報省級科技創新計劃項目,省科技廳在同等條件下優先給予支持。

第十六條  對條件成熟、示範作用明顯或綜合績效評估優秀的省級星創天地,按照科技部有關規定優先推薦申報國家級星創天地。

第十七條  各市州科技部門須出台相應的星創天地配套政策,加大對省級星創天地的支持力度。

第十八條  支持以推動創新創業服務資源開放共享為目標,以提升全省星創天地建設水平和運營能力為重點,圍繞創業孵化、項目對接、產業培育等方麵,進一步聚焦創新要素、優化創新環境,組建星創天地聯盟。

第十九條  鼓勵湖南省大型科研儀器與設施開發共享服務平台為星創天地優先提供開放共享服務,引導工程(技術)研究中心、重點實驗室等創新平台為星創天地提供技術服務。

第二十條  鼓勵科技專家服務團選派優秀專家入駐星創天地,給予省級星創天地人才和智力支持,開展創業輔導與培訓。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一條  本細則自2021年5月12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湖南省科學技術廳辦公室                    2021年4月12日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