嶽陽縣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製度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改善全縣重度殘疾人的生活質量,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促進殘疾人事業發展的意見》(中發〔2008〕7號)、《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關於促進殘疾人事業發展的實施意見》(湘發〔2009〕20號)和《湖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湖南省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製度實施辦法〉的通知》(湘政辦發〔2014〕65號)精神,特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重度殘疾人,是指具有嶽陽縣戶籍、持有第二代《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以下簡稱殘疾人證)且殘疾等級為一、二級的殘疾人。
第三條 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發放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實行屬地管理、動態管理,保障重度殘疾人基本生活需求。
第二章 補貼標準
第四條 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標準為每人每-50元。
第五條 重度殘疾人依照本辦法享受的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不計入家庭總收入。
第三章 申辦程序
第六條 申請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由本人或法定監護人向戶籍所在村(居)民委員會提出書麵申請,填寫《嶽陽縣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申請審批表》(以下簡稱《審批表》),並提供申請人身份證、戶口本、殘疾人證及1寸免冠照片2張。監護權在殘疾人托養服務機構或無法確定監護人且自己不能準確表達意願的重度殘疾人,可由托養機構或所在村(居)民委員會代為提出申請。
第七條 村(居)民委員會自收到書麵申請之起5個工作內進行核實,並將核實後符合條件的申請者在所在村(社區)公示5天。公示內容包括姓名、殘疾等級、家庭詳細住址、擬享受補貼金額等。公示後無異議的,在《審批表》(一式兩份)上簽署意見,連同申請人的身份證及戶口本複印件(一式兩份),殘疾人證複印件(一式兩份),報鄉鎮人民政府審核。經核實不符合條件的,要書麵通知申請人,並告知原因。
第八條 鄉鎮人民政府在收到村(居)民委員會報送的申報審批材料後,應在5個工作內完成審核,並在《審批表》上簽署意見,同時將有關證件和證明材料報縣殘聯審批。經審核不符合條件的,要及時通過村(居)民委員會將書麵通知送達申請人。
第九條 縣殘聯在接到鄉鎮人民政府報送的申報材料後,應在10個工作內完成對申報材料的調查、審核和審批工作。經審核不符合條件的,要書麵通知鄉鎮人民政府,並通過村(居)民委員會送達申請人。
第四章 對象管理
第十條 2014-12-31前辦理了重度殘疾人證的殘疾人,並在2014-12-31前申報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並獲批準的,從2014-5-1起計發;2014-12-31後辦理重度殘疾人證的殘疾人,其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從申報批準之的下-計發。因各種原因未及時申報的重度殘疾人,其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從申報批準之的下-計發,以前的護理補貼將不予補發。
第十一條 發生下列情況之一的,從次-起停止發放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
(一)戶籍遷出嶽陽縣的;
(二)死亡的;
(三)受到刑事處罰的;
(四)申報材料弄虛作假的;
(五)其它不符合發放條件的。
第十二條 縣殘聯每-6-底前對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對象進行重新審核。
第十三條 對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對象實行縣、鄉(鎮)二級檔案管理,做到一人一檔;縣殘聯要明確專人負責數據庫管理,負責基礎信息數據庫的信息錄入和上報。
第五章 資金來源及發放程序
第十四條 縣財政部門將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資金及必需的工作經費納入預算,專款專用。
第十五條 縣殘聯每半-填報《嶽陽縣享受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人員匯總表》(以下簡稱《匯總表》),並提交縣財政部門。縣財政部門根據《匯總表》將補貼資金委托代辦銀行打卡發放,每半-發放一次,確保資金及時足額發放到位。縣殘聯根據代辦銀行反饋的補貼資金發放明細表,及時將信息錄入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基礎信息數據庫。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十六條 各有關單位要按規定範圍和程序,對申請人的條件認真審查、審核,對實際殘疾程度與殘疾人證等級明顯不符的,要及時予以糾正。縣殘聯對享受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的人員,要在門戶網站或電視台、報紙等媒體上公示,並公布舉報電話,自覺接受群眾監督。
第十七條 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視情節給予批評教育或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一) 無故對符合條件的申請人拒不審批或拖延簽署初審、審核、審批意見的;
(二) 違反規定為不符合條件的申請人辦理享受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手續的;
(三)貪汙、挪用、扣押、拖欠補貼資金的;
(四)違規辦理殘疾人證的;
(五)其他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濫用職權行為。
第十八條 對采取虛報、偽造證明材料等不正當手段騙取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的村(居)民,情節較輕的由縣殘聯給予批評教育,追回冒領的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七章 附則
第十九條:本辦法由縣殘聯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本辦法自發布之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