嶽陽縣民政局
關於進一步規範困難群眾臨時救助工作的
通 知
各鄉(鎮)民政辦、機關各股室、局屬各單位:
為進一步發揮社會救助托底線、救急難的作用,解決城鄉困難群眾突發性、緊迫性、臨時性基本生活困難,根據《社會救助暫行辦法》(國務院令第649號)、《國務院關於全麵建立臨時救助製度的通知》(國發〔2014〕47號)、《湖南省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健全完善臨時救助製度的意見》(湘政發〔2015〕21號)、《嶽陽市民政局嶽陽市財政局關於進一步加強和改進臨時救助工作的實施意見》(嶽民發〔2019〕1號)等文件精神,結合我縣實際,現就進一步加強困難群眾臨時救助工作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救助目的與原則
臨時救助製度以解決城鄉群眾突發性、緊迫性、臨時性基本生活困難問題為目標,對遭遇突發事件、意外傷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導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會救助製度暫時無法覆蓋或救助之後基本生活暫時仍有嚴重困難的家庭或個人,給予應急性、過渡性的救助。
臨時救助工作應堅持如下原則:堅持應救盡救原則,確保困難群眾救助有門,並按規定得到及時救助;堅持適度救助原則,著眼於解決基本生活困難、擺脫臨時困境,既要盡力而為,又要量力而行;堅持公開公正原則,做到政策公開、過程透明、結果公正;堅持製度銜接原則,加強各項救助、保障製度的有效銜接,形成整體合力;堅持資源統籌原則,實現政府救助、社會幫扶、家庭自救有機結合。
二、臨時救助對象的範圍和類別
根據困難情形,臨時救助對象可分為急難型救助對象和支出型救助對象。
急難型救助對象:主要包括因意外事件(火災、交通事故、各類地質災害等突發意外事件)、家庭成員突發重大疾病(主要包括白血病、尿毒症等49種醫療救助機構認定的重特大疾病)或通過其他縣級民政部門認定的特殊困難,導致基本生活暫時出現嚴重困難,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家庭和個人。
支出型救助對象:主要包括因教育、醫療等生活必需開支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導致基本生活一定時期內出現嚴重困難的以下五類人群:1、城鄉低保對象;2.農村特困對象;3.建檔立卡貧困戶;4.困難殘疾人;5.低保邊緣群體。
以下情況不能享受臨時救助:1.因打牌、賭博、吸毒等行為造成家庭生活困難的;2.因安全事故造成傷害,有責任方進行賠償的;3.不能提供有效證明材料的;4.經查證同一事例已享受工會、救災、優撫、醫療等專項救助的。
三、臨時救助方式和標準
1.救助方式。縣民政局原則上按0.3元每人每月的標準將臨時救助資金包幹下撥到鄉鎮(以上年度統計年鑒人口數為基準),資金先按0.2元每人每月的標準分季度下撥到鄉鎮,其餘部分在12月底前根據績效考評結果分配。臨時救助由鄉鎮負責實施,各鄉鎮應將臨時救助配套資金納入本級財政預算。鄉鎮應建立臨時救助備用金製度,用於緊急性突發事件救助,臨時救助備用金不少於2萬元。臨時救助由鄉鎮及時救助,縣民政局分季度審批撥付臨時救助資金。縣民政局原則上不單獨受理個人申請的臨時救助,特殊情況予以救助的資金從鄉鎮包幹經費中核減。對救助對象直接來局請求救助的,局相關工作人員應與求助對象充分溝通,並將相關方案及程序告知求助對象,對拒不接受救助程序的對象,通知鄉鎮民政辦負責接回。對於急難型困難對象的臨時救助,鄉鎮民政辦要簡化審批手續,采取直接受理申請、直接審批、先行救助、補辦手續等做法,為困難對象提供及時救助。每個困難家庭一年內因同一原因臨時救助不得超過2次。
2.救助標準。臨時救助具體金額視家庭困難程度測算確定,一般性困難給予不超過我縣最低生活保障標準3倍的(1000元以內)一次性臨時救助;特別困難的可以適當增加,但最高不超過我縣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6倍(2000元以內)。重大家庭變故、災害的救助需超過2000元以上的,由縣民政局采取一事一議方式確定救助金額。
四、臨時救助程序
(一)申請。救助對象以家庭為單位,由戶主向所在鄉鎮人民政府提出申請,並提供相應的申報材料:1.居民身份證、戶口本和低保、特困人員、殘疾等證件(複印件);2.臨時救助申請書,填寫《嶽陽縣城鄉困難群眾臨時救助申請審批表》;3.家庭(個人)遭遇困難證明材料;4.家庭收入、財產狀況證明;5.家庭經濟狀況核對授權書;6.救助對象銀行帳號。
(二)鄉鎮初審。鄉鎮民政辦受理臨時救助申請後5個工作日內,在村(居)民委員會協助下,開展家庭經濟狀況核對、入戶調查,視情況組織民主評議。經核查符合救助條件的家庭,在其所在村(居)民委員會或居住地公示7天,對公示無異議救助2000元以內的對象,縣民政局委托鄉鎮民政辦審批,鄉鎮民政辦每月下旬匯總報縣民政局社會救助股備案。對經評議或公示後不符合救助條件的,鄉鎮民政辦要在簽署意見和說明理由後備案,並將申報材料及時退還申請人,告知其不符合救助的原因,做好政策解釋工作。
(三)審核審批。對2000元以上的重大救助,鄉鎮民政辦向縣民政局提出書麵報告,由縣民政局采取一事一議方式,確定“救急難”救助金額,費用從下撥鄉鎮總金額中扣除。縣領導批示、救助對象來縣申請臨時救助的,統一轉由各鄉鎮民政辦救助或從下撥鄉鎮經費中扣除。縣民政局社會救助股負責對鄉鎮上報的臨時救助資料(電子文檔和資料文檔)按月進行審核審批,並將結果返回鄉鎮進行公示。
(四)資金發放。符合救助的對象審批通過後,鄉鎮民政辦在5個工作日之內將臨時生活救助資金以社會化的方式足額撥付到救助對象賬戶。500元以下的,可現金支付。
五、組織實施
1.為加強對臨時救助工作的組織領導,縣民政局成立由局長任組長,社會救助股、社會救助服務中心、計劃財務股、機關紀委負責人為成員的臨時救助工作領導小組,具體負責臨時救助工作的組織實施。
2.縣民政局相關單位負責對鄉鎮民政辦的申報資料和資金使用進行審核,並將審核結果納入民政工作年終考評,根據考評情況安排下年度各鄉鎮的包幹資金基數。
3.要進一步加強對臨時救助對象的檔案管理,建立健全檔案製度。要建立紙質檔案,鄉鎮民政辦要對臨時救助對象實行一人一檔管理。檔案材料主要包括困難對象申請材料、身份證複印件、走訪調查材料、公示材料、審核審批材料等。鄉鎮民政辦要按月將臨時救助各項數據如實、及時錄入湖南省社會救助信息管理係統,縣民政局將以係統數據作為確定下撥下季度臨時救助資金分配的重要依據。
4.各鄉鎮民政辦應嚴格按照“救急救難、簡便易行、突出重點、分類救助”的原則,根據國家有關政策和我縣救助工作的實際情況,進一步完善臨時救助製度,簡化救助程序,有效保障我縣城鄉困難居民的基本權益,使我縣的臨時救助工作再上新台階。
此通知自2020年3月1日起執行。
嶽陽縣民政局
2020年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