嶽陽縣商務局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基準
嶽陽縣商務局
一、未經定點從事生豬屠宰活動的
處罰種類:取締、沒收財產、罰款
執法依據:《生豬屠宰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未經定點從事生豬屠宰活動的,由商務主管部門予以取締,沒收生豬、生豬產品、屠宰工具和設備以及違法所得,並處貨值金額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貨值金額難以確定的,對單位並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並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細化後的具體處罰標準:
1、取締、沒收生豬、生豬產品,屠宰工具和設備以及違法所得,並處貨值金額3-5倍的罰款。
2、貨值金額難以確定,非法屠宰1個-以下的,對單位處10-15萬元的罰款,對個人並處0.5-1萬元的罰款。
3、貨值金額難以確定,非法屠宰1個-以上的,對單位處15-20萬元的罰款,對個人並處0.5-1萬元的罰款。
二、冒用或者使用偽造的生豬定點屠宰證書或者生豬定點屠宰標誌牌的
處罰種類:取締、沒收財產、罰款
執法依據:《生豬屠宰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未經定點從事生豬屠宰活動的,由商務主管部門予以取締,沒收生豬、生豬產品、屠宰工具和設備以及違法所得,並處貨值金額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貨值金額難以確定的,對單位並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並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冒用或者使用偽造的生豬定點屠宰證書或者生豬定點屠宰標誌牌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細化後的具體處罰標準:
1、取締、沒收生豬、生豬產品,屠宰工具和設備以及違法所得,並處貨值金額3-5倍的罰款。
2、貨值金額難以確定,非法屠宰1個-以下的,對單位處10-15萬元的罰款,對個人並處0.5-1萬元的罰款。
3、貨值金額難以確定,非法屠宰1個-以上的,對單位處15-20萬元的罰款,對個人並處1萬元的罰款。
三、生豬定點屠宰廠(場)出借、轉讓生豬定點屠宰證書或者生豬定點屠宰標誌牌的
處罰種類:取消資格、沒收財產
執法依據:《生豬屠宰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三款生豬定點屠宰廠(場)出借、轉讓生豬定點屠宰證書或者生豬定點屠宰標誌牌的,由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取消其生豬定點屠宰廠(場)資格;有違法所得的,由商務主管部門沒收違法所得。
細化後的具體處罰標準:
1、取消資格。
2、沒收違法所得。
四、生豬定點屠宰廠(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屠宰生豬不符合國家規定的操作規程和技術要求的;
(二)未如實記錄其屠宰的生豬來源和生豬產品流向的;
(三)未建立或者實施肉品品質檢驗製度的;
(四)對經肉品品質檢驗不合格的生豬產品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並如實記錄處理情況的。
處罰種類:限期改正、罰款、停業整頓
執法依據:《生豬屠宰管理條例》第二十五條:生豬定點屠宰廠(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商務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業整頓,對其主要負責人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屠宰生豬不符合國家規定的操作規程和技術要求的;
(二)未如實記錄其屠宰的生豬來源和生豬產品流向的;
(三)未建立或者實施肉品品質檢驗製度的;
(四)對經肉品品質檢驗不合格的生豬產品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並如實記錄處理情況的。
細化後的具體處罰標準:
1、責令限期改正,並處2-5萬元的罰款。
2、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業整頓,對其主要責任人處0.5-1萬元的罰款。
五、生豬定點屠宰廠(場)出廠(場)未經肉品品質檢驗或者經肉品品質檢驗不合格的生豬產品的
處罰種類:停業整頓、沒收財產、罰款、取消資格
執法依據:《生豬屠宰管理條例》第二十六條:生豬定點屠宰廠(場)出廠(場)未經肉品品質檢驗或者經肉品品質檢驗不合格的生豬產品的,由商務主管部門責令停業整頓,沒收生豬產品和違法所得,並處貨值金額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對其主要負責人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貨值金額難以確定的,並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細化後的具體處罰標準:
1、責令停業整頓,沒收生豬產品和違法所得,並處貨值金額1-3倍的罰款。對主要負責人處1-2萬元的罰款。
2、貨金額難以確定,出廠(場)經肉品品質檢驗不合格生豬產品的,處5-8萬元的罰款。
3、貨金額難以確定,出廠(場)未經肉品品質檢驗生豬產品的,處8-10萬元的罰款。
六、對生豬、生豬產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質的
處罰種類:沒收財產、罰款
執法依據:《生豬屠宰管理條例》第二十七條:生豬定點屠宰廠(場)、其他單位或者個人對生豬、生豬產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質的,由商務主管部門沒收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質的生豬、生豬產品、注水工具和設備以及違法所得,並處貨值金額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對生豬定點屠宰廠(場)或者其他單位的主要負責人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貨值金額難以確定的,對生豬定點屠宰廠(場)或者其他單位並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並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生豬定點屠宰廠(場)對生豬、生豬產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質的,除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外,還應當由商務主管部門責令停業整頓;造成嚴重後果,或者兩次以上對生豬、生豬產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質的,由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取消其生豬定點屠宰廠(場)資格。
細化後的具體處罰標準:
1、沒收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質的生豬、生豬產品、注水工具和設備及違法所得,並處貨值金額3-5倍的罰款,對主要負責人處1-2萬元的罰款。
2、貨值金額難以確定,係初犯的,並處5萬元的罰款,對個人並處1-2萬元的罰款。
3、貨值金額難以確定,係重犯的,並處10萬元的罰款,對個人並處1-2萬元的罰款。
4、情節嚴重的停業整頓,造成嚴重後果取消資格。
七、生豬定點屠宰廠(場)屠宰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質的生豬的
處罰種類:責令改正、沒收財產、罰款、停業整頓、取消資格
執法依據:《生豬屠宰管理條例》第二十八條:生豬定點屠宰廠(場)屠宰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質的生豬的,由商務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沒收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質的生豬、生豬產品以及違法所得,並處貨值金額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對其主要負責人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貨值金額難以確定的,並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業整頓;造成嚴重後果的,由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取消其生豬定點屠宰廠(場)資格。
細化後的具體處罰標準:
1、責令限期改正,沒收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質的生豬、生豬產品以及違法所得,並處貨值金額1-3倍的罰款,對主要負責人處1-2萬元的罰款。
2、貨值金額難以確定的處2-5萬元的罰款。
3、逾期拒不改正的,責令停業整頓,造成嚴重的取消資格。
八、為未經定點違法從事生豬屠宰活動的單位或者個人提供生豬屠宰場所或者生豬產品儲存設施,或者為對生豬、生豬產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質的單位或者個人提供場所的
處罰種類:責令改正、沒收財產、罰款
執法依據:《生豬屠宰管理條例》第三十條:為未經定點違法從事生豬屠宰活動的單位或者個人提供生豬屠宰場所或者生豬產品儲存設施,或者為對生豬、生豬產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質的單位或者個人提供場所的,由商務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對單位並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並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細化後的具體處罰標準:
1、兩項犯一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對單位並處2萬元的罰款,對個人並處0.5-1萬元的罰款。
2、兩項同犯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對單位並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並處0.5-1萬元的罰款。
九、未取得酒類批發許可證,擅自批發酒類的
處罰種類:沒收違法所得、罰款
行政處罰依據:《湖南省酒類管理條例》第二十五條:違反本條例第十一條規定,沒有取得酒類批發許可證,擅自批發酒類的,由酒類行政主管部門依法責令停止批發酒類,沒收違法所得,並處3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細化後的具體處罰標準:
1、已向酒類行政主管部門提交了申請書,衛生許可證和營業執照複印件,經營場所和倉儲設施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證書複印件,以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資料的,但因某種原因還未正式取得酒類批發許可證而批發酒類的,由酒類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批發酒類,沒收違法所得,並處0.3-1萬元的罰款。
2、未向酒類行政主管部門提交申請書,衛生許可證和營業執照複印件,經營場所和倉儲設施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證書複印件,以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資料,未取得酒類批發許可證而擅自批發酒類2個-以內的,由酒類行政部門依法責令停止批發酒類,沒收違法所得,並處1-2萬元罰款。
3、未向酒類行政主管部門提交申請書,衛生許可證和營業執照複印件,經營場所和倉儲設施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證書複印件,以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資料,未取得酒類批發許可證而擅自批發酒類2個-以上的,由酒類行政部門依法責令停止批發酒類,沒收違法所得,並處2-3萬元罰款。
十、在規定時間內未辦理備案登記
處罰種類:罰款
行政處罰依據:《酒類流通定理辦法》第六條:從事酒類批發、零售的單位和個人(以下統稱酒類經營者)應當在取得營業執照後60內,按屬地管理原則,向登記注冊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同級商務主管部門辦理備案登記。第二十七條:違反本辦法第六務第一款規定的,由商務主管部門給予警告,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視情節輕重,對酒類經營者處2000元以下罰款,並向社會公告。
細化後的具體處罰標準:
從事酒類零售的單位和個人違犯本條款:
1、在限期改正期內已改正的不罰款。
2、逾期1個-以內未改正的,處以500-1000元罰款。
3、逾期1個-以上未改正的,處以1000-2000元罰款。
十一、登記事項發生變化時未按要求辦理變更手續的
處罰種類:罰款
行政處罰依據:《酒類流通管理辦法》第十條:登記表上的任何登記事項發生變更時,酒類經營者應當自變更之起30內(屬於工商登記事項的自工商登記變更之起30內)向商務主管部門辦理變更手續。第二十七條:違反本辦法第六條、第十條第一款規定的,由商務主管部門給予警告,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可視情節輕重,對酒類經營者處2000元以下罰款,並向社會公告。
細化後的具體處罰標準:
從事酒類零售的單位和個人違犯本條款:
1、在限期改正期內已改正的不罰款。
2、逾期1個-以內未改正的,處以500-1000元罰款。
3、逾期1個-以上未改正的,處以1000-2000元罰款。
十二、偽造、變造、買賣、出租、出借酒類批發許可證的
處罰種類:沒收違法所得、罰款
行政處罰依據:《湖南省酒類管理條例》第二十六條:違反本條例第十二條規定,偽造、變造、買賣、出租、出借酒類批發許可證的,由酒類行政主管部門依法責令改正,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並處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細化後的具體處罰標準:
1、出借酒類批發許可證的,由酒類行政主管部門依法責令改正,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以1000-3000元的罰款。
2、出租酒類批發許可證的,由酒類行政主管部門依法責令改正,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以3000-5000元的罰款。
3、買賣、偽造、變造酒類批發許可證的,由酒類行政主管部門依法責令改正,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以0.5-1萬元的罰款。
十三、偽造、塗改、出租、出借、轉讓、買賣或騙取《酒類流通備案登記表》的
處罰種類:罰款
行政處罰依據:《酒類流通管理辦法》第十二條:酒類經營者不得偽造、塗改、出租、出借、轉讓、買賣或騙取《酒類流通備案登記表》。第二十七條第二款: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的,可視情節輕重,處1萬元以下罰款;違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規的移送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法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細化後的具體處罰標準:
1、對偽造、塗改、出租、出借、轉讓、買賣、騙取《酒類流通備案登記表》,經營時間在1個-以內的,處以500-1000元的罰款。
2、對偽造、塗改、出租、出借、轉讓、買賣、騙取《酒類流通備案登記表》,經營時間在1個-以上的,處以1000-2000元的罰款。
十四、酒類經營者(供貨方)批發酒類沒有填製《隨附單》或者單貨不相符的,或者酒類批發和零售經營者采購酒類沒有向供貨方索取有關憑據的
處罰種類:罰款
行政處罰依據:《湖南省酒類管理條例》第二十七條:違反本條例第十四條、第十五條規定,酒類經營者(供貨方)批發酒類沒有填製《隨附單》或者單貨不相符的,或者酒類批發和零售經營者采購酒類沒有向供貨方索取有關憑據的,由酒類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可以並處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供貨方批發酒類沒有填製《隨附單》或者單貨不相符的。
細化後的具體處罰標準:
1、填製了《隨附單》但內容不全,批評教育責令改正,可並處500-2000元的罰款。
2、未填製《隨附單》的處以3000元罰款。
3、將有質量問題的酒類填製《隨附單》出售的,處以5000元罰款。
購貨方沒有向供貨方索取有關憑據(生產許可證、酒類批發許可證〈外省、自治區、直轄市實行批發備案登記製度的,為備案登記表〉、產品質量檢驗合格證書、經銷授權文書的複印件和《隨附單》。進口酒類還應索取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出具的《進口食品衛生證書》的副本和《進口食品標簽審核證書》的複印件)的。
細化後的具體處罰標準:
1、責令在十五內改正,可以並處1000-3000元的罰款。
2、超過十五未改正的,處以3000-5000元的罰款。
十五、酒類經營者未建立酒類經營購銷台帳並保留3-的
處罰種類:警告、罰款
行政處罰依據:《酒類流通管理辦法》第十五條第三款:酒類經營者應建立酒類經營購銷台帳,保留3-。第二十八條: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第十五條規定的,由商務主管部門予以警告,責令改正,並可向社會公布;拒不改正的可視情節輕重,處5000元以下罰款,並向社會公告。
細化後的具體處罰標準:
1、對未建立台帳,或台帳不符合要求的,經批評教育能按要求改正的,不予處罰。
2、對責令改正後再次檢查,仍未改正的,可處以1000-3000元的罰款並向社會公告。
3、對屢教不改的可處以3000-5000元的罰款,並向社會公告。
十六、酒類經營者未在固定地點貼標銷售散裝酒或流動銷售散裝酒的
處罰種類:罰款
行政處罰依據:《湖南省酒類管理條例》第二十九條:違反本條例第十八條規定,酒類經營者不在固定地點銷售散裝酒的,由酒類行政主管部門處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
細化後的具體處罰標準:
1、對初次發現的可處以200-1000元的罰款。
2,對不聽勸阻再次發現的可處以1000-2000元的罰款。
十七、散裝酒盛裝容器不符合國家食品衛生要求,粘貼標識不符合國家飲料酒標準,未標明開啟後的有效銷售期、經營者及其聯係電話的
處罰種類:罰款
行政處罰依據:《酒類流通管理辦法》第十六條第二款:散裝盛裝容器應符合國家食品衛生要求,粘貼符合國家飲料酒標準的標識,並標明開啟後的有效銷售期,經營者及其聯係電話。第二十九條:違反本辦法第十六、十七條規定的,由商務主管部門予以警告、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可處1萬元以下罰款,並可移送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法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細化後的具體處罰標準:
1、散裝酒盛裝容器符合國家食品衛生要求,粘貼標識不符合國家飲料酒標準,未標明開啟後的有效銷售期、經營者及其聯係電話的,處以1000-3000元的罰款。
2、散裝酒盛裝容器不符合國家食品衛生要求,粘貼標識不符合國家飲料酒標準,未標明開啟後的有效銷售期、經營者及其聯係電話的,處以0.3-1萬元的罰款。
十八、儲運酒類不符合要求的
處罰種類:警告、罰款
行政處罰依據:《酒類流通管理辦法》第十七條:酒類經營者儲運酒類商品時應符合食品衛生管理、防火安全和儲運的相關要求。酒類商品應遠離高汙染、高輻射地區,不得與有毒、有害汙染物(源)腐蝕性等物品混放。第二十九條:違反本辦法第十六、十七條規定的,由商務主管部門予以警告、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可處1萬元以下罰款,並可移送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法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細化後的具體處罰標準:
1、情節較輕,未造成後果,經批評育能積極配合改正的不予處罰。
2、情節較輕,未造成嚴重後果的予以警告,責令改正,處500-2000元的罰款。
3、情節較重,造成一定後果的予以警告,責令改正,處2000-5000元的罰款。
4、情節嚴重,造成嚴重後果的予以警告,責令改正,處0.5-1萬元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十九、酒類經營者向未成-人銷售酒類商品,未按要求在經營場所顯著位置明示的
處罰種類:罰款
行政處罰依據:《湖南省酒類管理條例》第三十條:違反本條例第十九條規定,酒類經營者未在經營場所顯著位置進行明示的,由酒類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酒類經營者明知是未成-人仍向其銷售酒類造成嚴重後果的處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
細化後的具體處罰標準:
1、違反本條例第十九條規定,酒類經營者未在經營場所顯著位置進行明示的,由酒類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50-200元的罰款。
2、酒類經營者明知是未成-人仍向其銷售酒類未造成後果的,處200-1000元的罰款。
3、酒類經營者明知是未成-人仍向其銷售酒類造成嚴重後果的,處1000-2000元的罰款。
二十、批發、零售、儲運該辦法所禁止的酒類商品的
處罰種類:沒收非法商品、罰款
行政處罰依據:《酒類流通管理辦法》第二十條:禁止批發、零售、儲運以下商品:
(一)使用非食用酒精等有害人體健康物質兌製的酒類商品;
(二)偽造、篡改生產廠名、廠址、生產期的酒類商品;
(三)侵犯商標專用權等知識產權的酒類商品;
(四)摻雜使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超過保質期等的酒類商品和非法進口酒;
(五)其他國家法律法規禁止銷售的酒類商品。
第三十一條:違反本辦法第十條規定的,由商務主管部門或會同有關部門沒收非法商品,並可視情節輕重處3萬元以下罰款;違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規及侵犯商標專用權的,移送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法處理;違反其他法律法規的,移送相關機關依法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細化後的具體處罰標準:
1、批發、零售、儲運摻雜使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超過保質期等的酒類商品和非法進口酒情節較輕的沒收非法商品並處以1000-5000元的罰款;
2、批發、零售、儲運摻雜使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超過保質期等的酒類商品的非法進口酒情節較重的沒收非法商品並處以0.5-1萬元的罰款;
3、批發、零售、儲運摻雜使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超過保質期等的酒類商品的非法進口酒情節嚴重的沒收非法商品並處以1-3萬元的罰款;
4、批發、零售、儲運使用非食用酒精等有害人體健康物質兌製的酒類商品未造成後果的,沒收非法商品並處以1-2萬元的罰款;
5、批發、零售、儲運使用非食用酒精等有害人體健康物質兌製的酒類商品造成了後果的,沒收非法商品並處以2-3萬元的罰款,並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6、批發、零售、儲運偽造、篡改生產廠名、廠址、生產期的酒類商品和侵犯商標專用權等知識產權的酒類商品的會同工商行政管理機關進行查處。
二十一、酒類經營者不配合商務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不如實提供情況,擅自轉移、銷毀待查受檢酒類商品的
處罰種類:警告、罰款
行政處罰依據:《酒類流通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第三款:酒類經營者應配合商務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如實提供情況,不得擅自轉移、銷毀待查受檢酒類商品。第三十二條: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二條第三款規定的,由商務主管部門予以警告,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可處1萬元以下罰款。
細化後的具體處罰標準:
1、酒類經營者不配合商務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不如實提供情況,擅自轉移、銷毀待查受檢酒類商品情節較輕的,處以1000-5000元的罰款。
2、酒類經營者不配合商務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不如實提供情況,擅自轉移、銷毀待查受檢酒類商品情節較重用的,處以0.5-1萬元的罰款。
二十二、未經審查批準擅自從事煤炭經營活動的
處罰種類:責令停止經營,沒收違法所得,罰款
行政處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煤炭法》第七十一條:違反本法第四十八條的規定,未經審查批準,擅自從事煤炭經營活動的,由負責審批的部門責令停止經營,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細化後的具體標準:
1、違法情節較輕,經營時間不長,經營次數不多,責令停止銷售,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1-3倍罰款。
2、違法情節較重,經營時間較長,經營次數較多,責令停止銷售,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以違法所得3-4倍罰款。
3、違法情節嚴重,經營時間長久,經營次數很多,責令停止銷售,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以違法所得5倍罰款。
二十三、在煤炭產品中摻雜、摻假、以次充好的
處罰種類:責令停止銷售、沒收違法所得、罰款、吊銷煤炭生產許可證、取消煤炭經營資格
行政處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煤炭法》第七十二條:違反本法第五十三條的規定,在煤炭產品中摻雜、摻假,以次充好的責令停止銷售,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可以依法吊銷煤炭生產許可證或者取消煤炭經營資格。
細化後的具體處罰標準:
1、違法情節較輕的,責令停止銷售,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1-2倍的罰款。
2、違法情節較重的,責令停止銷售,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2-4倍的罰款。
3、違法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銷售,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2-5倍的罰款,並依法吊銷煤炭生產許可證或者取消煤炭經營資格;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十四、典當行經營非絕當物品的銷售以及舊物收購、寄售;經營動產抵押業務;經營未經商務部批準的其他業務的
處罰種類:責令改正、罰款
行政處罰依據:《典當管理辦法》第二十六條:典當行不得經營下列業務:
(一)非絕當物品的銷售以及舊物收購、寄售;
(二)動產抵押業務;
(五)未經商務部批準的其他業務。
第六十四條第一款:典當行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六條第(一)、(二)、(五)項,第二十八條第(四)項或者第三十四條規定的,由所在地設區的市(地)級商務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單處或者並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細化後的具體處罰標準:
1、責令限期改正,單處或者並處0.5-1萬元的罰款。
2、超過責令改正期限30以內的,處以1-1.5萬元的罰款。
3、超過責令改正期限30以上的,情節嚴重的處1.5-3萬元的罰款。
二十五、典當行委托其他單位和個人從事典當業務,向其他組織機構和經營場所派駐業務人員從事典當業務的
處罰種類:責令改正、罰款
行政處罰依據:《典當管理辦法》第三十四條:典當行不得委托其他單位和個人代辦典當業務,不得向其他組織、機構和經營場所派駐業務人員從事典當業務。第六十四條第一款:典當行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六條第(一)、(二)、(五)項,第二十八條第(四)項或者第三十四條規定的,由所在地設區的市(地)級商務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單處或者並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細化後的具體處罰標準:
1、責令限期改正,並處0.5-1萬元的罰款。
2、超過責令改正限期30以內的,處以1-1.5萬元的罰款。
3、超過責令改正限期30以上,情節嚴重的處以1.5-3萬元的罰款。
二十六、典當行對外投資的
處罰種類:責令改正、罰款
行政處罰依據:《典當管理辦法》第二十八條 典當行不得有下列行為:
(四)對外投資。
第六十四條第一款:典當行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六條第(一)、(二)、(五)項,第二十八條第(四)項或者第三十四條規定的,由所在地設區的市(地)級商務主管部責令改正,單處或者並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細化後的具體處罰標準:
1、責令限期改正,單處或並處0.5-2萬元的罰款。
2、逾期仍未改正,情節嚴重的處以1-3萬元的罰款。
二十七、典當行未獲得相應批準收當國家統收、專營、專賣物品的
處罰種類:罰款
行政處罰依據:《典當管理辦法》第二十九條:典當行收當國家統收、專營、專賣物品,須經有關部門批準。第六十四條第二款:典當行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九條或者第四十三條第(三)、(五)項的規定,收當限製流通物或者處理絕當物未獲得相應批準或者同意的,由所在地設區的市(地)級商務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並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細化後的具體處罰標準:
1、責令限期改正,單處或並處0.5-1萬元的罰款。
2、超過責令改正期限30以內,處以1-2萬元的罰款。
3、超過責令改正期限30以上,情節嚴重的處以2-3萬元的罰款。
二十八、資本不實,擾亂經濟秩序的
處罰種類:罰款
行政處罰依據:《典當管理辦法》第四十四條第(三)、(四)項:典當行的資產應當按照下列比例進行管理:
(三)典當行對其股東的典當餘額不得超過該股東入股金額,且典當條件不得優於普通當戶。
(四)典當行淨資產低於注冊資本的90%時,各股東應當按比例補足或者申請減少注冊資本,但減少後的注冊資本不得違反本辦法關於典當行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的規定。
第六十四條第三款:典當行違反本辦法第四十四條第(三)、(四)項規定,資本不實,擾亂經營秩序的,由所在地設區的市(地)級商務主管部門責令限期補足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並處以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細化後的具體標準:
1、責任限期改正,並處0.5-2萬元的罰款。
2、逾期仍未改正,情節嚴重的處以1-3萬元的罰款。
二十九、收當限製流通或者處理絕當物未獲得相應的批準或同意的
處罰種類:罰款
行政處罰依據:《典當管理辦法》第四十三條:典當行應當按照下列規定處理絕當物品:
(三)對國家限製流通的絕當物,應當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經有關管理部門批準後處理或者交售指定單位。
(五)典當行處分絕當物品中的上市公司股份應當取得當戶的同意和配合,典當行不得自行變賣、折價處理或者委托拍賣行公開拍賣絕當物品中的上市公司股分。
第六十四條第二款:典當行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九條或者第四十三條第(三)、(五)項的規定,收當限製流通物或者處理絕當物未獲得相應批準或者同意的,由所在地設區的市(地)級商務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並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細化後的具體標準:
1、責任限期改正,並處1000-2000元的罰款。
2、逾期仍未改正,並處2000-5000元的罰款。
三十、特許人不具備條件從事特許經營活動的
處罰種類:沒收違法所得、罰款
行政處罰依據:《商業特許經營管理條例》第七條第二款 特許人從事特許經營活動應當擁有至少2個直營店,並且經營時間超過1-。
《商業特許經營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 特許人不具備條例第七條第二款規定的條件,從事特許經營活動的,由商務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並予以公告。
細化後的具體標準:
1、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以8-10萬元罰款。
2、超過責令改正期限30以內的,處以10-25萬元罰款。
3、超過責令改正期限30-60的,處以25-35萬元罰款。
4、超過責令改正期限60以上的,處以35-50萬元罰款,並予以公告。
三十一、企業以外的其他單位和個人作為特許人從事特許經營活動的
處罰種類:責令停止經營、沒收違法所得、罰款
行政處罰依據:
《商業特許經營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二款 企業以外的其他單位和個人作為特許人從事特許經營活動的,由商務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非法經營活動,沒收違法所得,並處10萬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
細化後的具體標準:
1、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以8-10萬元罰款。
2、超過責令改正期限30以內的,處以10-25萬元罰款。
3、超過責令改正期限30-60的,處以25-35萬元罰款。
4、超過責令改正期限60以上的,處以35-50萬元罰款,並予以公告。
三十二、特許人未依照規定向商務主管部門備案的
處罰種類:罰款
行政處罰依據:《商業特許經營管理條例》第八條 特許人應當自首次訂立特許經營合同之起15內,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向商務主管部門備案。在省、自治區、直轄市範圍內從事特許經營活動的,應當向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商務主管部門備案;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範圍從事特許經營活動的,應當向國務院主管部門備案。
《商業特許經營管理條例》第二十五條 特許人未依照本條例第八條的規定向商務主管部門備案的,由商務主管部門責令限期備案,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仍不備案的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並予以公告。
細化後的具體處罰標準:
1、責令限期備案,並處1-5萬元罰款。
2、超過責令期限30以內未進行備案的,處以5-8萬元罰款。
3、超過責令期限30以上仍未備案的,處以8-10萬元罰款,並予以公告。
三十三、特許人要求被特許人在訂立特許經營合同前支付費用的沒有以書麵形式向被特許人說明該部分費用的用途以及退還的條件、方式的
處罰種類:罰款
行政處罰依據:《商業特許經營管理條例》第十六條 特許人要求被特許人在訂立特許經營合同前支付費用的,應當以書麵形式向被特許人說明該部分費用的用途以及退還條件、方式。
《商業特許經營管理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二款:特許人違反本條例第十六條、第十九條規定的,由商務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1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並予以公告。
細化後的具體處罰標準:
1、責令限期改正,並處0.5-1萬元的罰款。
2、超過責令限期30天以內的,處以1-2萬元罰款。
3、超過責令期限30天以上的,情節嚴重的,處以2-5萬元罰款,並予以公告。
三十四、特許人沒有在每-一季度將其上一-度訂立特許經營合同的情況向商務主管部門報告的
處罰種類:罰款
行政處罰依據:《商業特許經營管理條例》第十九條 特許人應當在每-第一季度將其上一-度訂立特許經營合同的情況向商務主管部門報告。
《商業特許經營管理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二款:特許人違反本條例第十六條、第十九條規定的,由商務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1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並予以公告。
細化後的具體處罰標準:
1、責令限期改正,並處0.5-1萬元的罰款。
2、超過責令期限30天以內的,處以1-2萬元罰款。
3、超過責令期限30天以上的,情節嚴重的,處2-5萬元罰款,並予以公告。
三十五、特許人沒有在訂立特許經營合同之前至少30,以書麵形式向被特許人提供規定的信息,並提供特許經營合同文本的
處罰種類:責令改正、罰款
行政處罰依據:《商業特許經營管理條例》第二十一條 特許人應當在訂立特許經營合同之前至少30,以書麵形式向被特許人提供本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的信息,並提供特許經營合同文本。
《商業特許經營管理條例》第二十八條:特許人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三條規定,被特許人向商務主管部門舉報並經查實的,由商務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並予以公告。
細化後的具體處罰標準:
1、責令限期改正,並處1-5萬元的罰款。
2、逾期未改正、情節嚴重的,處5-10萬元的罰款並予以公告。
三十六、特許人向被特許人提供的信息不真實、不準確、不完整,隱瞞有關信息,或者提供虛假信息
處罰種類:責令改正、罰款
行政處罰依據:《商業特許經營管理條例》第二十三條 特許人向被特許人提供的信息應當真實、準確、完整,不得隱瞞有關信息,或者提供虛假信息。
特許人向被特許人提供的信息發生重大變更的,應當及時通知被特許人。
特許人隱瞞有關信息或者提供虛假信息的,被特許人可以解除特許經營合同。
《商業特許經營管理條例》第二十八條:特許人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三條規定,被特許人向商務主管部門舉報並經查實的,由商務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並予以公告。
細化後的具體處罰標準:
1、責令限期改正,並處1-5萬元的罰款。
2、超過責令期限30天以內的,處以5-8萬元罰款。
3、超過責令期限30天以上、情節嚴重的,罰8-10萬元罰款,並予以公告。
三十七、特許人向被特許人提供的信息發生重大變更沒有及時通知被特許人的
處罰種類:責令改正、罰款
行政處罰依據:《商業特許經營管理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二款:特許人向被特許人提供的信息發生重大變更的,應當及時通知被特許人。
《商業特許經營管理條例》第二十八條:特許人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三條規定,被特許人向商務主管部門舉報並經查實的,由商務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並予以公告。
細化後的具體標準:
1、責令限期改正,並處1-3萬元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5-7萬元的罰款。
2、逾期仍未改正,情節較輕處3-5萬元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7-10萬元的罰款,並予公告。
三十八、特許人違反《商業特許經營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規定的
處罰種類:責令改正、罰款
行政處罰依據:《商業特許經營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十條:特許人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被特許有權向商務主管部門舉報,經查實的,由商務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5萬元以下10萬元以下的罰款,並予以公告。
細化後的具體標準:
1、責令限期改正,並處1-3萬元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2-4萬元的罰款。
2、逾期仍未改正,處2-5萬元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5-10萬元的罰款,並予公告。
三十九、從事再生資源回收經營活動,在取得營業執照後30內沒有向登記注冊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同級商務主管部門或者其授權機構備案的
處罰種類:罰款
行政處罰依據:《再生資源回收管理辦法》第七條:從事再生資源回收經營活動,應當在取得營業執照後30內,按屬地管理原則,向登記注冊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同級商務主管部門或者其授權機構備案。
《再生資源回收管理辦法》第二十一條:違反本辦法第七條規定,由商務主管部門給予警告,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可視情節輕重,對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處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並可向社會公告。
細化後的具體標準:
1、警告,責令限期改正。
2、逾期拒不改正的,處500-1000元的罰款。
3、情節較重的處1000-2000元的罰款,並向社會公告。
四十、備案事項發生變更時,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未自變更之起30內(屬於工商登記事項的自工商登記變更之起30內)向商務主管部門辦理變更手續的
處罰種類:罰款
行政處罰依據:《再生資源回收管理辦法》第七條第二款:備案事項發生變更時,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應當自變更之起30內(屬於工商登記事項的自工商登記變更之起30內)向商務主管部門辦理變更手續。
《再生資源回收管理辦法》第二十一條:違反本辦法第七條規定,由商務主管部門給予警告,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可視情節輕重,對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處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並可向社會公告。
細化後的具體標準:
1、警告,責令限期改正。
2、逾期拒不改正的,處500-1000元的罰款。
3、情節較重的處1000-2000元的罰款,並向社會公告。
四十一、零售商違反《零售商促銷行為管理辦法》規定的
處罰種類:罰款
行政處罰依據:《零售商促銷行為管理辦法》第二十三條:零售商違反本辦法規定,法律法規有規定的,從其規定;沒有規定的,責令改正,有違法所得的,可處違法所得三倍以下罰款,但最高不超過3萬元;沒有違法所得的,可處1萬元以下罰款;並可予以公告。
細化後的具體標準:
1、違反本辦法規定,法律法規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2、沒有規定的,責令改正,對有違法所得的,可處違法所得3倍以下罰款,最多不超過3萬元;對無違法所得的,處1萬元以下罰款,並予以公告。
四十二、零售商或者供應商違反《零售商供應商公平交易管理辦法》規定的
處罰種類:罰款
行政處罰依據:《零售商供應商公平交易管理辦法》第二十三條:零售商或者供應商違反本辦法規定的,法律法規有規定的,從其規定;沒有規定的,責令改正;有違法所得的,可處違法所得三倍以下罰款,但最高不超過三萬元;沒有違法所得的,可處一萬元以下罰款;並向社會公告。
細化後的具體標準:
1、違反本辦法規定,法律法規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2、沒有規定的,責令改正,對有違法所得的,可處違法所得3倍以下罰款,最多不超過3萬元;對無違法所得的,處1萬元以下罰款,並予以公告。
四十三、市場沒有設立負責食品安全的管理部門或配備食品安全管理人員監控本市場的食品安全狀況的
處罰種類:警告、責令改正、罰款
行政處罰依據:《流通領域食品安全管理辦法》第六條:市場應當設立負責食品安全的管理部門或配備食品安全管理人員,監控本市場的食品安全狀況。
第十四條:市場違反本辦法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第二款規定的,由商務主管部門予以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可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並可向社會公告。
細化後的具體標準:
1、警告,責令限期整改。
2、超過責令期限10天以內的,處以0.1-1萬元罰款。
3、超過責令期限10天以上、情節嚴重的,處以1-3萬元罰款,並向社會公告。
四十四、市場沒有建立協議準入製度、經銷商管理製度、索證索票製度、購銷台賬製度、不合格食品退市製度
處罰種類:警告、責令改正、罰款
行政處罰依據:《流通領域食品安全管理辦法》第七條:市場應當建立以下管理製度:
(一)協議準入製度。市場應與入市經銷商簽訂食品安全保證協議,明確食品經營的安全責任。
鼓勵市場與食品生產基地、食品加工廠“場地掛鉤”、“場廠掛鉤”,建立直供關係。
(二)經銷商管理製度。市場應當建立經銷商管理檔案,如實動態記錄經銷商身份信息、聯係方式、經營產品和信用記錄等基本信息。經銷商退出市場後,其檔案應至少保存二-。
禁止偽造經銷商檔案。
(三)索證索票製度。市場應當對入市經營的食品實行索證索票,依法查驗食品供貨者及食品安全的有效證明文件,留存相關票證文件的複印件備查。
(四)購銷台賬製度。市場應當建立或要求經銷商建立購銷台賬製度,如實記錄每種食品的生產者、品名、進貨時間、產地來源、規格、質量等級、數量等內容;從事批發業務的,還要記錄銷售的對象、聯係方式、時間、規格、數量等內容。
(五)不合格食品退市製度。對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公布的不合格食品,市場應當立即停止銷售,並記錄在案。
第十四條:市場違反本辦法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第二款規定的,由商務主管部門予以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可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並可向社會公告。
細化後的具體標準:
1、警告,責令限期整改。
2、超過責令期限10天以內的,處以0.2-1萬元罰款。
3、超過責令期限10天以上、情節嚴重、造成不良後果的,處以1-3萬元罰款,並向社會公告。
四十五、發現在本市場銷售的食品存在安全隱患,經具有法定資質的檢測機構確認後,市場沒有立即停止銷售,並依法報相關部門處理的
處罰種類:警告、責令改正、罰款
行政處罰依據:《流通領域食品安全管理辦法》第七條第二款:發現在本市場銷售的食品存在安全隱患,經具有法定資質的檢測機構確認,市場應當立即停止銷售,並依法報相關部門處理。
第十四條:市場違反本辦法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第二款規定的,由商務主管部門予以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可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並可向社會公告。
細化後的具體標準:
1、警告,責令限期整改。
2、逾期不改的,處1000-5000元的罰款。
3、情節嚴重、造成不良後果和影響的,處0.5-3萬元的罰款,並向社會公告。
四十六、市場冒用、使用偽造的綠色市場認證標誌的
處罰種類:警告、責令改正、罰款
行政處罰依據:《流通領域食品安全管理辦法》第八條:鼓勵市場申請綠色市場認證,並使用相應的認證標誌。
禁止冒用、使用偽造的前款規定的認證標誌。
第十四條:市場違反本辦法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第二款規定的,由商務主管部門予以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可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並可向社會公告。
細化後的具體標準:
1、警告,責令限期整改。
2、超過責令期限10天以內的,處以0.1-0.5萬元罰款。
3、超過責令期限10天以上30天以下的,處以0.5-2萬元罰款。
4、超過責令期限30天以上、情節嚴重、造成不良後果和影響的,處以2-3萬元罰款,並向社會公告。
四十七、洗染業經營者違反《洗染業管理辦法》規定的
處罰種類:警告、罰款
行政處罰依據:《洗染業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經營者違反本辦法規定,法律法規有規定的,從其規定;沒有規定的,由商務、工商、環保部門依據本辦法第三條規定的職能責令改正,有違法所得的,可處違法所得3倍以下罰款,但最高不超過3萬元;沒有違法所得的,可處1萬元以下罰款;並可予以公告。
細化後的具體標準:
1、責令改正,處違法所得2-3倍的罰款,最高不得超過3萬元。
2、無違法所得,處0.2-1萬元的罰款,並予以公告。
四十八、生產經營購買或者進口、出口易製毒化學品的單位或者個人拒不接受監督檢查的
處罰種類:警告、罰款
行政處罰依據:《易製毒化學品管理條例》第四十二條:生產、經營、購買、運輸或者進口、出口易製毒化學品的單位或者個人拒不接受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監督檢查的,由負有監督管理職責的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以及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對單位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以及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有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細化後的具體標準:
1、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以及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
2、逾期未改正的,情節嚴重的,對單位處1-5萬元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以及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000-5000元的罰款。
四十九、《成品油市場管理辦法》第三十一條的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
處罰依據:
《成品油市場管理辦法》第三十一條:省級人民政府商務主管部門應當依據本辦法,每-組織有關部門對從事成品油經營的企業進行成品油經營資格-度檢查,並將檢查結果報商務部。
-度檢查中不合格的成品油經營企業,商務部及省級人民政府商務主管部門應當責令其限期整改;經整改仍不合格的企業,由發證機關撤銷其成品油經營資格。
違法行為情形和處罰基準:
(一)一般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成品油經營企業經營資格-度檢查不合格。
處罰基準:責令其限期整改。
(二)嚴重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成品油經營企業經營資格-度檢查不合格,經整改仍不合格的。
處罰基準:撤銷其成品油經營資格。
五十、《成品油市場管理辦法》第四十三條的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
處罰依據:
《成品油市場管理辦法》第四十三條:成品油經營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法律、法規有具體規定的,從其規定;如法律、法規未做規定的,由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商務主管部門視情節依法給予警告、責令停業整頓、處違法所得3倍以下或30000元以下罰款處罰:
1、塗改、倒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成品油經營批準證書的;
2、成品油專項用戶違反規定,擅自將專項用油對係統外銷售的;
3、違反本辦法規定的條件和程序,未經許可擅自新建、遷建和擴建加油站或油庫的;
4、采取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等手段銷售成品油,或者銷售國家明令淘汰並禁止銷售的成品油的;
5、銷售走私成品油的;
6、擅自改動加油機或利用其他手段克扣油量的;
7、成品油批發企業向不具有成品油經營資格的企業銷售用於經營用途成品油的;
8、成品油零售企業從不具有成品油批發經營資格的企業購進成品油的;
9、超越經營範圍進行經營活動的;
10、違反有關技術規範要求的;
11、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違法行為。
違法行為情形和處罰基準:
(一)一般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成品油經營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
1、采取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等手段銷售成品油,或者銷售國家明令淘汰並禁止銷售的成品油的;
2、成品油批發企業向不具有成品油經營資格的企業銷售用於經營用途成品油的;
3、超越經營範圍進行經營活動的;
4、違反有關技術規範要求的;
5、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違法行為。
處罰基準:依法給予警告
(二)較重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成品油經營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
1、成品油專項用戶違反規定,擅自將專項用油對係統外銷售的
2、擅自改動加油機或利用其他手段克扣油量的;
3、成品油零售企業從不具有成品油批發經營資格的企業購進成品油的。
處罰基準:責令停業整頓,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或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罰款處罰。
(三)嚴重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成品油經營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
1、塗改、倒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成品油經營批準證書的;
2、違反本辦法規定的條件和程序,未經許可擅自新建、遷建和擴建加油站或油庫的;
3、銷售走私成品油的。
處罰基準: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或2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款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