嶽縣政辦函〔2017〕68號
嶽陽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關於印發《嶽陽縣公務車輛使用管理
工作細則》的通知
各鄉鎮人民政府,縣直各相關單位:
《嶽陽縣公務車輛使用管理工作細則》已經縣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嶽陽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7-5-18
嶽陽縣公務車輛使用管理工作細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全縣公務車輛使用管理的規範化、製度化和科學化,根據《中共嶽陽縣委辦公室嶽陽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嶽陽縣公務用車製度改革總體方案〉和〈嶽陽縣公務用車製度改革實施方案〉的通知》(嶽縣辦發〔2016〕21號)等有關規定,製訂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所稱的公務車輛,是指我縣公務用車製度改革後由嶽陽縣公務用車管理服務中心(以下簡稱縣公車管理中心)保留的用於機要通信、公務應急、綜合行政執法、特種專業技術、調研接待和其他公務出行的車輛。
縣公車管理中心是全縣公務車輛的管理部門。
縣公車管理中心在公務車輛數量或車型不能滿足公務用車實際需求時,可租賃社會車輛。縣公車管理中心租賃社會車輛時,應按照市場規則進行,各車輛租賃從業主體應予以配合。
第三條 縣公車管理中心按照“集中管理、統一調配、有償使用、安全高效、文明服務”原則管理公務車輛。
第四條 全縣已實施了公務用車製度改革的黨政機關、人民團體和企事業單位,需公務用車時,均須向縣公車管理中心申請公務派車,不得租賃社會車輛用於公務出行。
縣委和縣政府正職主要負責人根據實物保障原則所使用的公務車輛,其編製納入縣公車管理中心公務車輛編製,具體管理事務由縣委辦和縣政府辦負責。
第二章 公務車輛的使用範圍
第五條 機要通信用車是指承擔特殊機要、保密通信任務的單位和內設機構專門用於縣直機關與外單位之間收發機要文件及文件交換工作的專用車輛。下列情形,機要通信用車可在城區使用:
(一)省、市、縣涉密公文的交換、傳遞;
(二)特殊機要密碼、電報的傳輸、運送;
(三)其他機要通信工作需要。
第六條 應急用車是指專門用於情況緊急、保密要求高、時限性強、利用社會車輛無法實施保障的緊急公務事項用車。下列情形,應急用車經批準可在城區使用:
(一)城區突發的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和社會安全事件的處置;
(二)市級及以上在本縣範圍內召開的重要會議和重大活動,時間緊急、公共交通無法及時到達或攜帶重要材料的公務出行;
(三)全縣性重大會議會務用車;
(四)縣委、縣政府批準的其他特殊情況公務應急出行。
第七條 特種專業技術用車是指搭載專業技術設備、用於執行特殊工作任務的專用車輛,如森林防火、人防、地震等專用車輛。主要用於滿足使用車輛所載專業技術設備的特殊工作需要,其他情況禁止使用。
第八條 綜合行政執法用車是指除執法執勤部門之外的具有行政執法職能部門,專用於一線行政執法的車輛。行政執法用車隻能用於執法人員在一線履行行政執法工作,特殊情況下,經批準可作為應急車輛使用。
第九條 實物保障用車是指按中央和省、市有關規定,保障符合車改條件而未享受公務交通補貼人員公務出行的車輛。
第十條 調研接待用車是指縣委、縣人大、縣政府、縣政協班子成員參加的重要調研、接待活動等用車。下列情形,調研接待用車經批準可在城區使用:
(一)市級及以上領導,市級及以上領導機關派出的檢查、調研、調查、督查、視察團(組)保障用車;
(二)市級及以上部門主要領導,以及其他縣市區來縣的視察團(組)保障用車;
(三)縣領導牽頭實施的重大招商引資項目的考察、簽約及縣領導參加的外事接待活動保障用車;
(四)縣領導組織的重大集體活動保障用車;
(五)離退休幹部重要集體活動保障用車。
第十一條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用車單位可申請公務用車:
(一)全縣性的專項活動;
(二)防洪搶險或處置各類涉及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和社會穩定的突發事件等;
(三)機要保密工作或其他專業技術性工作;
(四)重要公務接待用車;
(五)目的地在嶽陽縣以外執行公務,必須使用車輛的;
(六)全縣性的下鄉調研公務活動(調研目的地在縣城城區範圍內的自行選擇公務出行方式);
(七)赴市及以上或鄉鎮參加會議等公務活動;
(八)經單位主要領導同意使用公務車輛的其他情形。
各用車單位工作人員出省公務出行,應盡量乘用公共交通工具,減少公務車輛長途行駛。
第十二條 經批準,由縣公車管理中心派駐到有關部門並托管的公務車輛,負責保障相關部門的機要通信、城管執法、民政救助、殘聯救助等公務出行需求。
第三章 公務車輛的用車程序
第十三條 已實行公務用車製度改革的單位,應科學安排公務出行,規範合理使用公務車輛。
縣公車管理中心的各類車輛不固定使用對象。用車單位或個人不得指定司勤人員或專車,以提高公車使用效率,降低運行成本。
縣直多個部門聯合開展的公務活動,或共同參加省市組織召開的同一會議,以及用車單位多個用車人共同參加同一公務活動,符合用車規定的,由公務活動牽頭部門或用車單位統一申報,由縣公車管理中心統一協調安排,以提高出勤車輛乘載率。
第十四條 各公務用車單位應確定1名聯絡員、1名審核員,負責本單位公務用車的聯絡、審批等工作,並與縣公車管理中心做好用車的定期審核、費用確認和費用結算等工作。各公務用車單位聯絡員和審核員等人員信息發生變化時,應及時通知縣公車管理中心。
第十五條 凡符合公務用車範圍的申請,縣公車管理中心憑申請信息派遣車輛;不符合公務用車範圍的申請,未經縣人民政府批準,縣公車管理中心不得派遣車輛。
第十六條 符合公務用車範圍確需用車的,由用車單位在計劃用車時間的2個小時前(計劃次8時前用車的,應於前晚22時前)向縣公車管理中心提出用車申請,並根據公務活動實際需要,選擇車輛類型,如實告知用車人、具體事由(涉密除外)、計劃用車時間、出發地和目的地等信息。
公務用車申請采取網上預約方式(試運行期間,暫采取電話預約方式)。縣公車管理中心根據預約情況和車況信息安排公務車輛並將相關信息告知用車單位。
用車單位和用車人不得隨意變更行程。縣公車管理中心安排公務車輛後,用車部門因故不再需要公務用車服務的,須在計劃用車時間的30分鍾前取消預約。
縣公車管理中心在用車單位計劃用車時間,難以安排適當公務車輛的,由縣公車管理中心與用車單位協商變更用車時間或車輛類型,以促進縣公車管理中心公務車輛高效運轉。
非工作時間和國家法定節假,縣公車管理中心原則上不提供公務用車服務。汛期、特別維護期等特殊時期除外。
第十七條 縣公車管理中心收到用車預約後調配合適車輛。一般情況下,公務車輛根據計劃用車時間提前10分鍾到達指定地點。
臨時性、突發性事件和特殊情形的應急用車,用車單位可通過電話方式緊急報請縣公車管理中心調派車輛。縣公車管理中心同意後,用車範圍在縣城城區範圍內的,所調派的車輛應在10分鍾之內趕到指定地點;用車範圍在縣城城區範圍外的,所調派的車輛按所需時間到達指定地點。應急用車任務執行完畢後,用車單位必須在1個工作內補辦用車申請手續。
遇到重大突發事件時,縣公車管理中心及其司勤人員要服從縣人民政府統一調度,切實保障應急公務用車需要。
第十八條 縣公車管理中心公務車輛到達用車單位或指定地點後,用車單位聯絡員應及時準確填寫用車確認單。用車人應在用車結束後,客觀填寫車輛使用情況信息並交由司勤人員帶回縣公車管理中心,以作結算依據。
第十九條 縣公車管理中心對各單位公務用車情況進行監督。縣公車管理中心應將存在違規使用本單位保留公務車輛、違規申報公務用車、超範圍或違規使用公務車輛和租用社會車輛規避監管等現象的單位和個人,通報給縣紀檢監察機關,由縣紀檢監察機關追究相關責任人責任。
第四章 公務用車的收費標準
第二十條 縣公車管理中心公務車輛公務用車服務收費標準如下:
縣域範圍內(含嶽陽市中心城區):360元/(限用車時長8小時、裏程150公裏),半按200元(限時長4小時、裏程80公裏)計算,不足半的按半計算,超過半不足1的按1計算;
嶽陽市其他區域:460元/(限時長8小時、裏程200公裏),不足1的按1計算;
嶽陽市之外區域:650元/(限時長8小時、裏程300公裏),不足1的按1計算。
凡實際用車超時限定時間、裏程的,超過部分按20元/小時和1.8元/公裏雙重計算(不足1小時的計1小時,不足1公裏的計1公裏)。
縣公車管理中心租賃社會車輛提供公務用車服務的,收費標準參照上述標準執行。
經縣人民政府同意,縣公車管理中心可適當調整公務用車服務收費標準。
第二十一條 按照“預約登記、有償服務”的原則,公務用車服務費用從用車單位相關經費中列支。
縣公車管理中心按用車單位“一戶一賬”建立台賬,由國庫支付局集中劃轉支付,縣財政局予以監管。
除縣公車管理中心外,各單位不得報銷或變相處理租賃社會車輛費用。同時,一經查實,追究相關單位主要負責人和具體用車人財經紀律責任。
第二十二條 公務用車服務費用原則上每-結算1次,縣公車管理中心可根據用車單位的用車量適當調整結算周期。
每-10前,縣公車管理中心將各用車單位上-公務用車情況和服務費用明細及匯總交各用車單位確認,由縣國庫集中支付局統一結算和劃轉。
各用車單位收到縣國庫集中支付局結算指令後,應在5個工作內將相關費用劃撥至縣公車管理中心專用賬戶。
第五章 公務車輛的常管理
第二十三條 縣公車管理中心公務車輛實行集中停放,統一管理。未經批準出行,縣公車管理中心公務車輛必須停放在指定停車場。
國家法定節假期間,除安排適量車輛值班備勤和應急執法用車外,縣公車管理中心公務車輛必須集中封存。
第二十四條 除涉及國家安全和國家秘密的特殊公務車輛外,所有公務車輛實行標識化管理,在公務車輛車身上噴塗“公務用車”、“行政執法”和“應急用車”等統一標識,並安裝車載北鬥衛星導航係統終端定位裝置和相關軟件進行監控管理。
第二十五條 縣公車管理中心要對公務車輛實行“一車一檔”,建立使用、加油、保養、維修、保險等台賬。
縣公車管理中心公務車輛實行定點加油和維修保養。縣公車管理中心須每-核對各台公務車輛的加油餘額,按需充值。特殊情形下,經縣公車管理中心主要負責人同意後,方可使用現金加油或維修,由具體經辦人員在5個工作內憑發票和審定單報銷。
第二十六條 縣公車管理中心對各公務車輛建立單獨的運行數據庫,並按-進行數據分析,數據異常時要及時加強司勤人員的教育和管理。
第二十七條 縣公車管理中心管理的公務車輛,其購置費、維修費、保險費納入縣公車管理中心經費預算。
縣公務中心公務車輛達到報廢-限時,須按程序報廢。
縣公務中心新購置的公務車輛,應以國產新能源汽車為主。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八條 本細則由縣公車管理中心負責解釋,自發布之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