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範公安民警履職用權行為,防止以權謀私、以權謀利,根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公安機關人民警察紀律條令》和黨員幹部廉潔從政有關要求,結合我省公安機關實際,製定本規定。
第二條 全省公安民警必須正確行使行政執法權、刑事偵查權、社會管理權等各項權力,堅決反對任何濫用職權、徇私枉法的行為,堅決反對任何搞權力尋租、利益輸送的行為,堅決反對任何搞權權交易、權錢交易、權色交易的行為,做到公正用權、依法用權、為民用權、廉潔用權。
第三條 本規定適用於全省各級公安機關在編在職民警,公安機關的職工、警務輔助人員參照執行。
第二章 禁止行為
第四條 禁止在執法辦案工作中利用職權或者職務影響實施有案不立、壓案不查、有罪不究等行為,為本人或者他人謀取利益:
(一)違規不予立案、立案、撤銷案件;
(二)違規采取、變更、撤銷刑事強製措施;
(三)故意隱瞞、泄漏案件線索、案件信息;
(四)在勘驗、檢查、鑒定等工作中弄虛作假;
(五)出具虛假審查或者證明材料、結論等;
(六)違規使用技術偵查措施;
(七)為違法犯罪嫌疑人通風報信;
(八)私分、挪用、貪汙贓款贓物、扣押財物、保證金、無主財物和罰沒款物;
(九)在實施交通違法處罰和事故處理工作中,搞權錢交易、利益捆綁、利益輸送;
( 十)擅自安排在押人員與親友會見,私自為在押人員傳遞物品、信件等;
(十一)違規為拘留人員、強製戒毒人員辦理請假出所、暫緩執行、外出就醫等;違規為服刑人員辦理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保外就醫;
(十二)其他在執法辦案中謀取利益的行為。
第五條 禁止在履行行政管理、政務服務等職能中利用職權或者職務影響實施下列行為,為本人或者他人謀取利益:
(一)違規辦理戶口、護照、身份證、駕駛證、機動車行駛證和號牌等證件、牌照以及其他行政許可事項;
(二)在特種行業、槍支彈藥、管製刀具、危爆物品等管理工作中搞權錢交易、利益捆綁、利益輸送;
(三)在指導和監督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和重點建設工程的治安保衛工作中收受紅包禮金、禮品等;
(四)違規查詢、泄漏、販賣公民個人信息;
(五)違規插手經濟糾紛;
(六)其他在行政管理、政務服務中謀取利益的行為。
第六條 禁止在公安機關內部事務管理工作中利用職權或者職務影響實施下列行為,為本人或者他人謀取利益:
(一)在公安機關實施信息化建設、政府采購、工程招投標、款項支付等工作中收受紅包禮金、禮品,搞權錢交易、利益輸送;
(二)在公安機關人事任免、幹部考核、職稱評定等工作中收受紅包禮金、禮品,搞權錢交易、利益輸送;
(三)在人民警察和警輔人員招錄、公安院校招生等工作中收受紅包禮金、禮品,搞權錢交易、利益輸送;
(四)在公安機關實施表彰獎勵、教育訓練、資金撥付、物資分配等工作中收受紅包禮金、禮品,搞權錢交易、利益輸送;
(五)在刑事司法鑒定、技術偵查措施審批、使用工作中收受紅包禮金、禮品等,搞權錢交易、利益輸送;
(六)違規報銷、私分、挪用、貪汙公安業務工作經費;
(七)其他在內部事務管理工作中謀取利益的行為。
第七條 禁止在社會活動中利用職權或者職務影響實施下列行為,為本人或者他人謀取利益:
(一)插手公安機關外部工程招投標、政府采購和人事安排等;
(二)為他人經商辦企業或者從事經營活動提供便利;
(三)幫助他人追債討債;
(四)推銷、指定安保、交通、金融等產品;
(五)其他在社會活動中謀取利益的行為。
第八條 禁止相互利用職權或者職務影響為對方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親屬和其他特定關係人謀取利益。
第九條 禁止縱容、默許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親屬和其他特定關係人利用公安民警本人職權或者職務影響謀取利益。
第三章 組織實施
第十條 全省各級公安機關黨委要履行主體責任,加強對落實本規定的組織領導,各警種部門加強對民警履職用權情況的日常監督。警務督察部門牽頭負責,紀檢、政工、法製、審計等職能部門按各自職責分工,抓好本規定的具體貫徹落實。
第十一條 全省各級公安機關警務督察部門將單位及民警執行和遵守本規定情況作為納入日常督察內容,定期組織研判匯總通報;及時查糾12389等渠道受理的有關舉報投訴,涉嫌違紀違法的問題及時移送紀檢部門處理。
第十二條 全省各級公安機關紀檢部門要開展常態化的廉政教育和警示教育,築牢民警廉潔從警、廉潔用權的思想防線;及時查處民警以權謀利的違紀違法行為。
第十三條 全省各級公安機關政工部門應組織民警每年度對照本規定第二章所列禁止性內容開展自查;組織對民警自查情況進行隨機抽查,抽查比例不低於5%。
第十四條 全省各級公安機關法製部門應加強日常執法監督,查糾民警在執法辦案工作中以權謀利的違規行為,涉嫌違紀違法的及時移送紀檢部門處理。
第十五條 全省各級公安機關審計部門,應加大審計監督力度,及時查糾民警在實施財務管理、項目建設等活動中以權謀利的違規行為,涉嫌違紀違法的及時移送紀檢部門處理。
第四章 責任追究
第十六條 公安民警違反本規定的,由有權機關依規依紀依法給予組織處理或者紀律處分;涉嫌職務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七條 公安民警利用職權或者職務影響謀取利益,已不符合人民警察條件、不適合繼續在公安機關工作的,可以依照有關規定予以辭退或者調離。
第十八條 全省各級公安機關、各警種部門履行主體責任不力,疏於監督管理,對所在單位民警利用職權或者職務影響謀取利益規定的行為應當發現未發現、應當製止未製止、應當報告未報告的,嚴肅追究有關領導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九條 本規定由湖南省公安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