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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私出入境中介活動管理辦法》11月10日起廢止(政策解讀)
來源:嶽陽市政府門戶網站   2019-1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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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7日,國務委員、公安部部長趙克誌簽發第152號部長令,決定自2018年11月10日起廢止《因私出入境中介活動管理辦法》。

《因私出入境中介活動管理辦法》由公安部、原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2001年6月6日第59號令發布。該辦法規範了因私出入境中介機構經營許可的審批條件、審批程序以及年檢製度等內容。2018年9月27日,國務院印發《關於在全國推開“證照分離”改革的通知》(國發〔2018〕35號),自2018年11月10日起取消因私出入境中介機構資格認定(境外就業除外)。為此,公安部經商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同意,依法做出廢止《因私出入境中介活動管理辦法》的決定。

取消因私出入境中介機構資格認定是公安部落實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的重要舉措之一。根據國務院“證照分離”改革部署,公安部自2012年先後在廣東省、上海浦東新區等地開展了取消因私出入境中介機構資格認定試點工作。為加快推進政府職能轉變,進一步破解“準入不準營”問題,充分釋放市場活力,在總結改革試點工作基礎上,公安部在全國實施取消因私出入境中介機構資格認定。取消因私出入境中介機構資格認定後,市場主體辦理相應的營業執照即可從事因私出入境中介活動,無需再到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申請辦理《因私出入境中介機構經營許可證》。因私出入境中介機構將通過市場競爭增強企業活力,為群眾提供更好的因私出入境中介服務。全國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將繼續嚴格依法履行職責,會同市場監管等部門做好事中事後監管,對違反出入境管理法律法規、妨害國(邊)境管理犯罪等行為予以及時查處,切實維護安全有序的出入境秩序,共同營造守法守信經營的市場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