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提高我中心網絡安全防護水平,保障網絡通暢,確保新聞報道安全播出,特製定本製度:
第一條所有職工必須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嚴格執行安全保密製度,並對所提供的信息負責,不得在網絡上製作、發布、傳播下列有害內容:
(一)泄露國家秘密,危害國家安全的;
(二)違反國家民族、宗教政策的;
(三)煽動暴力,宣揚封建迷信、邪教、黃色淫穢,違反社會公德,以及賭博、詐騙和教唆犯罪的;
(四)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暴露個人隱私和攻擊他人與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
(五)散布謠言,擾亂社會秩序,鼓勵聚眾滋事的;
(六)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
(七)計算機病毒;
(八)法律和法規禁止的其他有害信息。
如發現上述有害信息內容,應及時向中心領導小組或上級主管部門報告,並采取有效措施製止其擴散。
第二條 在網站上發現大量有害信息,以及遭到黑客攻擊後,必須在12小時內向中心領導小組及公安機關報告並協助查處。
第三條任何部門和個人不得在內網及其連網的計算機上收閱下載傳遞有政治問題和淫穢色情內容的信息。
第四條所有接入互聯網的用戶必須對提供的信息負責,對網絡上信息、資源、軟件等的使用應遵守知識產權的有關法律法規,對於運行無合法版權的網絡軟件而引起的版權糾紛由使用部門(個人)承擔全部責任。
第五條嚴禁在網絡上使用來曆不明、引發病毒傳染的軟件,對於來曆不明的可能引發計算機病毒的軟件應使用公安部門推薦的殺毒軟件檢查、殺毒。
第六條認真執行各項管理製度和技術規範,監控、封堵、清除網上有害信息。為有效地防範網上非法活動、各子網站要加強出口管理和用戶管理。重要網絡設備必須保持日誌記錄。
第七條上網信息管理堅持“誰上網誰負責、誰發布誰負責”的原則。對外發布官方媒體信息,必須經中心領導或相關單位負責人審核批準後,才可發布。
第八條相關網絡安全責任人應當做好網絡和信息安全工作,建立及完善崗位責任製和機房管理製度。網絡管理人員應加強責任心,保證現有各種網絡設備良好運行,充分發揮效率。
第九條中心內部各信息終端用戶必須受網絡管理員監督管理,統一出口、統一用戶管理。建立帳號登記管理製度,用戶帳號隻能專人專用,方便日後的檢查和監督工作。
第十條各二級機構、股室電腦設備及機房建設,應當符合國家的有關標準和規定,在電源防護、防盜、防火、防水、防塵、防雷等方麵,采取規範的技術保護措施。
第十一條 係統軟件、應用軟件及信息數據要實施保密措施。接入互聯網網的計算機必須與本部門的涉密計算機信息係統實行物理隔離。涉密信息不得在上網設備上操作或存儲。信息資源保密等級可分為:
(一)可向Internet 公開的;
(二)可向內部局域網公開的;
(三)可向有關單位或個人公開的
(四)可向本單位公開的;
(五)僅限於個人使用
第十二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利用聯網計算機從事下列活動:
(一)未經允許,非法訪問中心內網服務器、工作站、交換機、路由器及其它相關設備;對內網上所具有的功能、程序、數據進行刪除、修改和增加;
(二)未經允許,擅自對外提供原始素材等;
(三)故意製作、傳播計算機病毒與破壞性程序;
(四)其他危害網絡安全的行為。
第十三條違反本管理製度,將提請有關部門視情節給予相應的批評教育、通報批評或行政處分、處以警告或停職整頓。觸犯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四條故意輸入計算機病毒,造成危害內網及子網站網絡安全的,按《中華人民共和國計算機信息係統安全保護條例》中第二十三條的規定予以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