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加強和規範全縣機關事業單位機構編製管理,嚴格控製機構編製,根據《中國共產黨機構編製工作條例》《機構編製監督檢查工作辦法》《中共湖南省委辦公廳印發〈湖南省關於市縣機構改革的總體意見〉的通知》(湘辦發〔2018〕33號)和《中共嶽陽市委辦公室關於進一步加強和規範機構編製管理的通知》(嶽辦發〔2019〕5號)等法規、政策和文件,經縣委研究同意,現就進一步加強和規範機構編製管理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優化機構編製工作領導體製機製
1. 堅持黨對機構編製工作的集中統一領導,把加強黨的領導貫徹到機構編製工作的各方麵和全過程。縣委機構編製委員會負責管理鄉鎮、縣直部門的機構編製事項。各鄉鎮黨委、縣直各部門單位黨組(黨委)根據規定的職責權限,負責本鄉鎮、本部門的機構編製工作。
2. 縣委機構編製委員會下設辦公室(簡稱縣委編辦),承擔縣委機構編製委員會日常工作,為縣委工作機關,歸口縣委組織部管理。
3. 縣委機構編製委員會及其辦公室按照縣機構編製委員會工作規則和機構編製委員會辦公室工作細則規定的職責和權限管理機構編製工作。
二、規範機構編製工作環節和審批程序
4. 各鄉鎮、各部門要按照《中國共產黨機構編製工作條例》明確的動議、論證、審議決定、組織實施四個關鍵環節及每個環節規定的基本權限、程序和要求開展機構編製工作。
5. 各鄉鎮、各部門提出的機構編製事項申請,由縣委機構編製委員會辦公室審核後報縣委機構編製委員會審批,重大事項由縣委機構編製委員會審核後報縣委審批。縣委機構編製委員會辦公室根據授權審批機構編製事項。
6. 縣委提出權限外的機構編製事項申請,報市委機構編製委員會審批,專項體製機製和職責調整方案等重大事項由市委機構編製委員會審核後報市委審批。
7. 建立機構編製報告製度。縣委機構編製委員會應當定期向縣委報告機構編製管理情況,重要事項向市委機構編製委員會報告。
三、嚴格機構設置和編製配備
8. 縣級主要機構及其職能必須同上級保持基本對應,與市級機構設置有效銜接,確保上下貫通、執行有力。除中央和省、市有明確規定外,可以在規定限額內因地製宜設置機構和配置職能,可以在規定權限範圍內設置和調整事業單位。
9. 統籌設置縣級黨委工作機關和政府工作部門,堅持一類事項原則上由一個部門統籌、一件事情原則上由一個部門負責。精簡整合規範各類派出機構、掛牌機構、議事協調機構和臨時機構。從嚴從緊控製縣級黨政機構加掛牌子的數量,掛牌機構不得設為實體機構。全麵清理規範議事協調機構,議事協調機構一般不單獨設辦事機構。
10. 編製和領導職數配備應當符合中央和省市有關規定、機構編製黨內法規、國家法律法規,適應全縣經濟社會發展、機構履職需要。編製配備應當符合編製種類、結構和總額等規定領導職數配備應當符合領導職務名稱、層級、數量等規定,領導職務名稱應當符合機構層級。
四、堅持機構編製瘦身與健身相結合
11. 從嚴控製機構設置。結合縣黨政群機構改革、分類推進事業單位改革和行業體製改革,合理整合或撤銷職責重複、萎縮、消亡的機構。嚴禁新設承擔行政職能的事業單位和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事業單位,嚴禁將行政職能轉由事業單位承擔。從嚴控製從事公益服務事業單位的數量,確需調整、增設機構的,按“撤一建一”或“撤多建少”原則從嚴審批。
12. 切實減少部分領域的編製配備。凡撤銷或整合機構、職責和工作任務減少的單位,以及退出行政事業單位序列的機構,均要相應核銷或核減其編製。對職責未作大的調整、工作任務沒有大的增加、或者增加的工作任務為臨時性任務,或者內部尚有空編的單位,一般不得新增編製。
13. 嚴格年度用編計劃管理。根據黨政機構改革和省委編辦、市委編辦有關要求,及時明確控編基數。全縣所有政策性安置、錄(聘)用、選調等新進人員,均納入當年用編計劃。年初根據上年度全縣自然減員以及各類編製餘缺情況,在控編基數範圍內,研究擬訂年度用編計劃報市委編辦審核。
14. 嚴格鄉鎮、縣直單位人員流動調配用編計劃管理。調入單位或其主管部門在啟動人員流動調配工作前,應向縣委編辦申請編製使用核準,申請內容包括:擬用編類別、結構、經費形式、數量和理由、現有編製和職數使用情況等。在人員調入、調出15個工作日內,調入、調出單位要分別向縣委編辦申報辦理人員入編、出編登記手續。
15. 嚴格縣直單位人才編製專戶管理。落實各級人才新政相關政策,開辟人才引進“綠色通道”,按照“專項支持、崗位急需、從嚴從緊、動態管理”的原則,建立健全人才編製使用台賬和人才基本信息數據庫,規範人才編製使用程序。按照“特需特辦、人編對號、人留編留、人去編銷”的原則從嚴管理,對引進人才自然減員或調離用編單位的,人才編製予以收回。
16. 妥善處理嚴控機構編製與滿足發展需要之間的關係,管住管好用活機構編製。要按照程序和權限加大編製總量內調劑力度,並在機構編製政策法規體係框架內,積極探索跨層級、跨部門、跨地區、跨係統調劑使用編製。切實將緊缺的編製資源向中心工作、重點工作傾斜,向公共服務領域和基層一線傾斜,不斷提升機構編製資源使用效益。
五、嚴禁機構編製違紀違法行為
17. 嚴禁擅自設立、撤銷、合並機構或者變更機構名稱、規格、性質、職責權限,在限額外設置機構,變相增設機構或者提高機構規格。
18. 嚴禁擅自增加編製種類、突破中央省市縣核定的各級行政編製總額和各類專項編製總額增加編製、改變編製使用範圍、擠占挪用基層編製,超編錄(聘)用、調任、轉任、選調各類工作人員,擠占挪用財政資金、其他資金為超編人員安排經費,以虛報人員等方式占用編製並冒用財政資金。
19. 嚴禁違規審批機構編製、核定領導職數,或者超職數、超規格配備領導幹部。
20. 嚴禁偽造、虛報、瞞報、拒報機構編製統計、實名信息和核查數據。
21. 嚴禁超計劃使用編外人員。
22. 嚴禁實施其他違反機構編製管理規定的行為。
六、加強機構編製剛性約束
23. 經批準發布的各鄉鎮各部門“三定”規定、機構編製事項調整文件等,是各鄉鎮各部門機構職責權限、人員配備和工作運行的基本依據,各鄉鎮各部門必須嚴格執行。
24. 貫徹編製就是法製的要求,機構編製一經確定必須嚴格執行,錄(聘)用人員、配備幹部、核撥人員經費等要以機構編製為基本依據。充分發揮機構編製在管理全流程中的基礎性作用,對編製使用實行實名管理,建立機構編製管理同組織人事、財政預算管理共享的信息平台。
25. 機構編製事項由機構編製部門按職責權限和程序專項辦理,任何其他部門都不得幹預。縣直機關部門出台的規範性文件不得明確具體機構編製事項,不得通過項目資金分配、績效評估、評比表彰等方式幹預機構設置、職能配置和編製配備。要嚴格執行機構編製紀律,各鄉鎮各部門不得在限額外設置機構,不得超職數配備幹部,不得突破總量增加編製,堅決防止“三超兩亂”。
26. 建立機構編製核查製度。縣委機構編製委員會及其辦公室要按照規定和相應權限,對機構編製工作規定貫徹落實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糾正違紀違法行為,並按照有關規定向縣委提出問責建議。
27. 完善機構編製部門同紀檢監察機關、巡察機構和組織、人事、財政、審計等部門的協作聯動機製,定期開展機構編製聯合督查。將機構編製工作情況和紀律要求執行情況納入黨委巡察、督促檢查、選人用人專項檢查、黨政主要領導幹部經濟責任審計等監督範圍,發揮監督合力。對違反機構編製管理政策規定的,一律從嚴處理。對涉嫌違紀違法的案件,及時移送紀檢監察機關或司法機關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