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策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鐵路法》、《鐵路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639號)相關規定。
二、劃定範圍
鐵路專用線安全保護區的範圍為,鐵路專用線(DK0+000-DK5+677.69)兩側從鐵路專用線路堤坡腳、路塹坡頂和鐵路橋梁外沿起,各向外延伸12米所形成的閉合區域。
三、管理要求
(一)鐵路專用線安全保護區內,除必要的鐵路施工、作業、排險活動外,禁止任何企事業單位、社會組織和個人燒荒、放養牲畜、種植影響鐵路專用線通行安全和行車瞭望的樹木及其他植物。禁止任何企事業單位、社會組織和個人向鐵路線安全保護區內排汙、傾倒垃圾以及其他危害鐵路安全的物質。
(二)在鐵路專用線安全保護區內建造建(構)築物等設施以及取土、挖砂、挖溝、采空作業或堆放、懸掛物品,應當征得鐵路運輸企業同意並簽訂安全協議,嚴格遵守保證鐵路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施工安全規範,采取措施防止影響鐵路運輸安全。
(三)對擬在鐵路專用線路安全保護區及其鄰近區域實施的新建和改(擴)建項目,縣直及駐縣各相關單位應充分考慮項目或相關施工行為對鐵路專用線路安全的影響,依法依規辦理相關審批、核準和備案手續。
(四)鐵路專用線建設單位湘能電投(嶽陽)發電有限公司要對鐵路專用線安全保護區內既有建(構)築物進行登記造冊,並在鐵路專用線安全保護區邊界設立標樁。鐵路專用線沿線有關企事業單位、社會組織和個人應予以支持和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