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嶽陽縣政府投資項目工程變更管理實施細則(試行)》解讀
來源:縣政府辦公室   2022-0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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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政府投資項目工程變更類別

本縣行政區域內政府投資項目變更根據變更金額的大小分為一般工程變更、較大工程變更、重大工程變更、特殊變更。

(一)一般變更:工程變更額累計在40萬元以下(含本數)的,按程序報分管副縣長審批;

(二)較大變更:工程變更額累計在40萬元以上(不含本數)100萬元以下(不含本數)的,按程序報分管副縣長初審,常務副縣長審定;

(三)重大變更:工程變更額度達到100萬元以上(含本數)的為重大工程變更,按程序報分管副縣長初審,常務副縣長審核,縣長審定或提請縣政府常務會議審議;

(四)特殊變更:在合同之外新增、可與主體單獨分割的項目,報分管副縣長初審,常務副縣長審核,縣長審定或提請縣政府常務會議審議後按程序辦理相關手續。

二、項目建設單位提交的資料

一般工程變更、較大工程變更、重大工程變更、特殊變更項目提請審批時,項目建設單位根據工程變更具體情況提供下列資料,並對變更內容的真實性和合理性負責:

(一)工程變更情況總體說明。總體說明須包含項目基本情況、變更原因、責任分析等。

(二)工程變更申報表。申報表須經建設、監理、設計、施工等單位簽字蓋章。

(三)涉及地質條件的變更工程地質勘察資料。

(四)工程變更部位的原施工圖紙和變更後的設計方案、圖紙。

(五)重大設計變更的專家論證意見及會議紀要。

(六)經建設單位和設計單位審核同意的工程變更造價清單和預算書。

(七)工程變更現場影像、圖片資料。

(八)招投標文件、施工合同(包括預算書)。

(九)其他必要的補充資料。

三、項目建設單位的法律責任

項目建設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行政監督部門依法予以行政處罰;凡屬弄虛作假、擅自變更等行為造成損失的,按相關程序移交縣紀委監委查處。構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

(一)不按規定權限和要求報批工程變更的;

(二)未經審查批準或審查未通過,擅自實施工程變更的;

(三)將工程變更實行化整為零,規避審批的;

(四)弄虛作假,提供虛假工程變更,造成投資損失浪費的;

(五)應保存的工程變更資料未妥善保存的;

(六)其他違反工程變更規定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