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文件出台背景
進一步優化營商環境,規範政府投資小額工程建設項目交易行為,維護市場交易秩序,強化廉政風險防範。
二、適用範圍
政府投資小額工程建設項目是指法定招標限額以下的政府投資工程,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貨物、服務。具體限額標準包括:
1.施工單項合同估算價在50萬元(含本數)以上400萬元(不含本數)以下的工程類項目;
2.單項合同估算價在40萬元(含本數)以上200萬元(不含本數)以下與工程有關的重要設備、材料等貨物的采購;
3.單項合同估算價在50萬元(含本數)以上100萬元(不含本數)以下與工程有關的勘察、設計、監理等服務類的采購。
三、交易方式的采取
小額工程項目交易可以采取公開招標、邀請招標、競爭性談判(磋商)等方式,由采購人(業主單位)依法自主選擇;確因工程項目性質特殊,依法需采用單一來源采購方式的,報縣公管辦備案。
選擇公開招標方式的須在公共資源交易平台進行,選擇邀請招標方式的須在縣政府指定的場所進行,選擇競爭性談判(磋商)方式的按照政府采購的相關規定執行。
四、交易程序規定
小額工程項目在交易前,須按照有關規定辦理立項、規劃、用地、設計等前期審批手續,落實項目建設資金,完成工程造價評審。
小額工程項目完成前期審批後填寫《嶽陽縣政府投資小額工程建設項目交易審批表》,采取招標方式的,按照招標投標相關法律規定執行;采取競爭性談判(磋商)方式的,按照政府采購所規定的程序進行交易。
五、投資成本控製
小額工程項目合同價格、工程結算價格應嚴格按交易價執行,嚴禁擅自擴大建設內容及其投資。合同執行過程中,應嚴格控製項目工程的總預(概)算。工程變更嚴格按照《嶽陽縣政府投資項目管理辦法》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