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文件出台背景
切實整治招標投標領域違法違規突出問題,進一步規範全縣政府投資工程建設項目管理,有效製止掛靠、違法分包、圍標串標等違法違規行為,維護公開、公平、公正的市場秩序。
二、依法明確招標規模範圍
必須招標的政府投資工程項目規模範圍:
(一)施工單項合同估算價在400萬元人民幣以上;
(二)重要設備、材料等貨物的采購,單項合同估算價在200萬元人民幣以上;
(三)勘察、設計、監理等服務的采購,單項合同估算價在100萬元人民幣以上。
同一項目中可以合並進行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重要設備、材料等的采購,合同估算價合計達到前款規定標準的,必須招標。
三、嚴格規範招投標領域的主要事項
1. 嚴格約束領導幹部違規插手招標投標活動行為。對領導幹部幹預招投標或者打招呼要求資質掛靠的,招標人和被要求提供資質掛靠的單位應如實登記並報告紀委監委。
2. 嚴格規範招標人行為。嚴禁將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化整為零或者假借PPP項目、保密項目、搶險項目等形式規避招標,嚴禁擅自將公開招標改為邀請招標。嚴禁招標人量身定做招標文件,嚴禁招標人自行或者授意招標代理機構操控招標項目。
3. 嚴格規範投標人行為。對存在提供資質掛靠和圍標串標等違法違規行為的投標人,應依法依規進行行政處罰,記錄不良行為並列入公共資源交易黑名單。
4. 嚴格規範評標專家行為。行政監督部門落實對評標專家一項目一考核製度,發現專家有違法違規行為的,及時上報省、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管理辦公室,嚴格按相關規定進行查處。